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案件管理工作
——以AJ2013 案件管理系统为例
2020-02-25陈人怀常晨辉
陈人怀 常晨辉
(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州军事检察院,福建 福州350001)
案件管理作为一项综合性工作,履行“管理、监督、服务、参谋”四项职能,是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重要途径。信息技术具有存储容量大、传输速度快、易于分析处理等特点,这为案件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手段。各级检察机关非常重视运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案件管理工作,最高检还发布了《全国检察机关智慧检务行动指南(2018-2022)》,并多次强调要加快案件管理工作信息化进程,充分证明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
一、信息技术对案件管理工作的作用
目前,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信息化手段主要有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和检察机关案件统计管理系统(AJ2013)。统一业务应用软件集各个部门业务办公、层级审批、程序流转、案件管控等为一体,包括多个子系统,还具备保密功能。AJ2013把案件数据按照不同办案阶段区分为一个个案卡,通过填写案卡信息,逐级上报汇总,上级检察院掌握下级院办案数据。从实际情况看,信息技术给案件管理工作带来许多便利,简要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
(一)便于案件数据的存储和管理
相对于传统纸质卷宗,信息手段存储数据量大,不易损坏,不占用空间,便于保存和传输。通过设定读写、调取权限,既能满足保密要求,也能实现层级管理。通常AJ2013几百兆的数据包就能囊括数十个案件信息,不用像传统案卷那样占用大量空间。
(二)便于案件数据查询和统计
采取信息技术后,案件数据成为信息系统中互相关联、易于编辑的数字信息,设定关键字就能很快得到需要的数据。借助计算机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案件数据统计分析水平得到极大提高,助力信息统计管理和分析研判,更高效地反映和展示一个时期内各项业务工作的成效,为业务决策提供高质量、有价值的参考依据。
(三)便于案件流程的监控和对执法办案的监督
信息化手段可以实现检察官办案全过程留痕,利用数据查询调取的便利,可以对办案过程跟踪监控,实现全程、统一、实时、动态监督。通过对每个检察院、检察官的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数据的精准梳理、客观分析,形成涵盖办案数量、类型、周期的分析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案件质量评查。
二、目前案件管理工作在运用信息化手段上存在的问题
信息化手段与案件管理工作结合,就展现出强大力量和独特优势,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该项工作。但作为一个新鲜事物,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还不多,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探索与改进。
(一)与办案活动融合度不高
一些信息化软件系统还不能完全契合检察业务现状,不能准确反映办案需求,这是信息化发展初期的正常现象。比如,对于AJ2013系统,每月下级院负责录入本院本月所办案件信息,形成数据包,报送至上级院。这一过程实现了案件资料电子化录入和部分法律文书扫描上传功能,但是由于非实时录报,下级院通常在报送前几天集中突击。AJ2013无法及时反映案件办理信息,对办案程序和办案期限无法起到跟踪、预警和监控作用,难以有效、及时纠正办案不规范的问题。这也导致了少数办案人员看轻了案件管理信息化工作,认为投入多产出少,用处不大,看不到对检察工作的促进作用,没有从内心真正认同和重视。[1]信息化手段深度融合检察业务,需要给一线办案人员带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二)技术细节个性化不足
案件管理信息化的前提仍然需要办案人员将案件数据录入系统,这一过程无形中增加了办案人员的工作。负责录入的人员希望尽可能减少数据录入,负责后台分析的人员又希望掌握尽可能多的案件信息。如何调和这一矛盾,平衡好数据录入和分析处理的关系,就需要在实现案件管理目标的前提下,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科学设计信息系统。AJ2013通过案卡全景提供一目了然的视图,清晰地展示案件所处的阶段及办理情况,正是在践行这一理念。但是AJ2013在一些细节处理上还需要改进。比如,不同案卡之间信息重复录入(贪污贿赂案件情况登记卡和审查起诉、一审出庭及判决情况登记卡都需要录入立案时间)、数据校验功能不强等等。其他信息化系统或多或少也存在类似的现象,这影响了一线办案人员对信息系统的体验,不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也不利于案件管理工作信息化的普及和推广。
(三)数据分析处理能力不强
案件管理不仅包括案件受理分流,还包括案件流程监控、案件数据汇总、审核、查询与使用。信息化手段本质上是一种工具,目的是履行好案件管理的四项职能,用信息化促进规范化,让数据更好地规范司法办案活动,强化内部监督,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2]目前,案件管理方面的信息化系统通常重视采集数据,但在数据的利用上做得还不够。比如,AJ2013在数据利用上功能不多,可视化程度不高,运用效果还不够好,距离实现案件智能分流、办案全过程合规性自动评查还有很大差距。一方面是因为数据量还不够大,分析存在一定难度,但更多是因为没有用好已有数据,提取出有用信息,通过设定科学的统计方法,得到有用结果。
三、做好案件管理工作信息化的建议
案件管理工作信息化是检察业务管理的一大变革,关系到检察工作的创新,也影响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能力和效果。做好案件管理信息化工作,要强化案件管理,紧盯服务业务工作,牢固树立向信息化要战斗力的思想,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保障支撑作用,打造业务数据分析的“超强大脑”,全面推进和落实案件管理信息化。
(一)紧贴一线办案实践
紧贴一线办案实践是做好案件管理工作信息化的基本要求。首先,信息系统要实现网络化。目前部分案件管理方面的信息化系统还不能互联互通,比如,AJ2013作为单机版软件,与办案工作结合不够紧密,不能实现实时填录。案件管理信息化在保密的前提下,应依托网络,像医院管理系统处方病例全部联网那样,实现办案全流程联网,这样才能实现办案过程的全流程动态监督,也能实现将AJ2013内勤负责录入模式转变为“谁办理、谁填录”模式,争取做到办案利用系统、依托系统,不因二次录入数据而增加工作量。其次,案件信息要及时准确。信息的质量是信息化的“生命”,真实准确的数据能够客观反映情况,而虚假、错误的数据不仅歪曲反映事实,而且还容易误导决策。要坚决杜绝办案人员错误、滞后地录入案件信息,努力确保案件信息输入准确、及时、全面。对于错误信息要及时查验,特别是要重视利用信息化系统自主发现录入的错误数据,并及时报警,最大限度发挥信息化、大数据等新技术的作用。最后,加强对办案人员信息化业务培训。案件数据由一线办案人员录入,案件管理信息化工作不仅仅是案件管理部门的事,关系到每一个办案人员。要注重培养一线办案人员的信息化素养,提高其运用信息系统的能力。案件管理部门也要充分发挥案件流程管理职能,通过信息化手段发现办案中的问题,促使一线办案人员重视案件管理信息化,自觉运用信息化手段。
(二)提高信息系统设计水平
信息系统设计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使用体验和实际效果。一要重视顶层设计。立足案件管理工作职能定位,以需求为主导,围绕案件管理涉及的业务范围,突出业务部门在软件设计中的地位作用。着眼满足不同地区检察业务,在信息系统设计之初,到各地区检察院考察调研,分析不同地区检察院的不同需求,特别是要重视办案一线人员的建议,广泛收集他们的意见,将他们的想法融入软件系统设计中,让软件系统有用、好用,让一线办案人员乐于使用。在这个过程中还要注意吸收部分检察院探索出的成功经验。二要预留拓展接口。为应对检察改革可能带来的信息系统变化,延长信息系统使用周期,在信息化建设时要有前瞻性,比如,在软件开发上使用“面向对象”的思想,预留接口,使功能模块可以通过简单的设置实现不同情况下的重用和搭建,避免后期出现软件大面积修改的情况,造成资源浪费。三要适时改进更新。信息系统在使用过程中会发现一些设计时难以察觉的漏洞,随着时间推移、系统更新,也经常会出现软件兼容、安全性能等方面问题。对于这些问题要及时发现,通过安装补丁、更新软件,使信息系统满足检察业务需要。
(三)提高数据利用效率
提高数据的利用效率应为下步信息化的重点。一是增加办案期限预警功能。期限预警提示是案件流程监控的一项重要内容,现在一般还是采用人工核查信息提醒。在信息系统中可以增加案件办理期限和预警提示功能,在法定办案期限即将到期日之前设置若干提示点,对案件承办人和案管部门人员进行不同紧急程度的提示,使案件在法定办案期限到期前,通过信息系统和案管部门人员进行双重监督提醒,有效防止超期办案。二是增加统计数据分析功能。目前对检察业务数据的分析做得还不够,建议要加强对数据的梳理分析,除了在软件系统设计,还可以将统计方法设计成相应程序算法,并允许检察机关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通过简单编程设计算法,后台计算分析数据,用可视化手段展示分析结果,发挥出案件管理数据的多重价值。三是增加案件质量评查功能。在信息系统中设置一些相对固定的、可量化的登记标准,由系统自动对所办结的案件质量进行考核评分,并对每个办案人员的办案质量评分情况进行统计、反馈,为精确决策、有效监督提供依据。
四、结语
案件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展示了独特优势,发挥了巨大作用。当然,也应当看到,其中还有一些待完善、待提升的空间。如结合AJ2013案件管理系统进行初步分析,下一步还要坚持边推进、边总结、边完善,进一步修改完善软件设置,切实增强软件的实用性和易用性,还要制定具体的建设标准和指导文件,切实增强信息化在促进执法办案提质增效和强化案件管理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