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P2P网贷法律风险规避机制研究
2020-02-25柴若冰张楠楠乔香兰
柴若冰张楠楠 乔香兰
(1.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院;2.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院信息管理系 河北保定 071000)
P2P网贷是依托互联网、移动互联技术,改变传统的借贷模式,通过互联网实现点对点借贷的金融模式,在“互联网+”背景下实现个体之间的网贷行为,利用互联网第三方中介平台搭建借款人向贷款人直接贷款的桥梁。而且网贷平台是个人借贷金融的主要载体,借款人在平台发布借款信息,贷款人发布放贷信息,平台负责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经济状况、还款能力、真实身份等信息进行审核,同时对贷款人的个人身份、资金合法化进行审核,以中介人身份撮合借贷双方达成贷款交易,网贷平台从中收取信息费,实现平台盈利。
由于网贷行为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具有借贷成本低、信息资源更新快、投资领域地区跨度大、手续简单、接入网络方式随意等特点,受当前移动互联网思维影响P2P网贷平台在短短的十年间得以迅速发展,成为影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核心力量,成为规模庞大的互联网金融新经济群体,显现具大的市场发展潜力和空间扩张能力。
一、P2P网贷平台引发的法律风险
(一)诈骗法律风险。网贷平台目前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纯中介模式,第二种是平台参与借贷模式;纯中介模式是P2P网贷平台发展的基础,也是当前绝大多数网贷平台发展模式,从长远来看,这种模式是网贷发展的方向,网贷平台成立之初就是作为中间人的身份,如果平台自身也参与到借贷之中,并且规则掌握在平台手中,这样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模式对于贷款人是不公平的,因为贷款人无法改变借贷规则。平台参与借贷模式,则容易使规则掌握在平台自身而无法带来公平交易环境,因此更容易引发法律风险。如果P2P网贷平台宣传投资的利率远高于银行利率,而平台又避而不谈利率偏高的风险,实则属于诱导投资者行为。[1](P31-34)当网贷平台突破中介角色时,利用平台虚构借款信息,以高额的利率或投资回报作为诱饵诱骗贷款人资金,将贷款人的资金从平台转出直接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从合同借贷之初就没有打算归还,造成投资者巨额损失,构成合同诈骗风险,贷款人如果缺乏对风险识别能力,投资则无法收回。
(二)网络洗钱法律风险。P2P网贷平台没有对个人信息披露与资金账户交易记录的上报机制,实际上,贷款人的钱来自哪里,如何而来借款平台是无法获知的。如果贷款人刻意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虚构出借款项的合法性,这就容易造成恶意通过网贷平台来进行洗钱的行为。而且目前多数网贷平台更没有区分账户中贷款人身份,在实际交易中并不履行交易记录的保存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责任,使得原本按照法律规定需要通过金融机构报送可疑交易来打击洗钱犯罪的效果受到限制,再加上借款与贷款的分散性,资金的来源以及去向也难以得到监管,使互联网贷平台极易成为洗钱的新通道。[2](P88-95)虽然多数网贷平台明令禁止洗钱行为,但是由于平台自身不具备监管非法行为的能力,法律监督机关又缺乏对网贷平台有效的监管机制。因此,很难对贷款人的款项进行合法性审核,从而无法避免网贷平台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工具。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法律风险。个别P2P网贷平台表面宣称由第三方资金担保模式或由银行资金存管,但实质上借贷双方的资金仍能够顺利聚集在平台账户中,形成资金池[2]或自融资金行为,当资金池资金链发生断裂或自融资金收不回来,必将导致平台面临的最大违法风险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导致集资诈骗行为。如果不实现银行资金存管模式,借助交易数据造假等行为,个别网贷平台如果出现“资金池”现象,容易埋下网贷平台跑路或发生庞氏骗局的风险。资金池和自融资金行为的实质很相似,都是网贷平台自己扮演借款人身份,以投资理财或者高额利息作为诱饵,向社会募集个人资金承诺以高额的利率作为回报的行为。实际上贷款人的资金大量的集中在借贷公司手中。而借贷公司已经失去了中间人的身份,转变成了贷款人身份,而且通过高额回报方式吸收存款,公司再把钱放贷给他人,获取高额回报,利用回报偿还贷款人利息。当募集的资金无法偿还高额利息或放贷款项无法收回时,立即会滋生法律问题,有的网站平台预谋通过虚假的资金募集方式最终携款潜逃,利用前期吸收到的资金偿还后期吸收到资金的利率,形成庞氏骗局法律风险。
二、P2P网贷风险规避策略
(一)加快P2P网贷行业的法律制度完善。P2P网贷属于互联网金融活动,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行为的法律。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2015年7月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8月根据《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国家针对P2P网贷行业出台了相关政策和指导意见。关于P2P网贷活动的法律法规却没有出台,由于2016年以来,P2P网贷行业出现诸多风险,发展已经进入瓶颈期,这意味着需要新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贷行业加以监管法规。况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尚不完善,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相继出现,法律法规还处于滞后状态,加强对P2P网贷行业的立法,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促进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3](P13-25)
(二)细化监管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能。目前,监管机关对网贷平台的监管一直处于多头状态,还没有哪个法定监管主体完全行使对P2P网贷的监管职责,从国家近年来发布相关政策和意见来看,P2P网贷属于互联网金融活动,要实施差别监管,明确所需要监管的主体,强化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运行模式监督管理,细化监管职责,引导其健康发展。银监会虽然设立普惠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对P2P网贷活动对监管,但并没有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细化监管措施,规范监管内容,因此可以把银监会的监管职责进一步细化完善,协同工商管理部门、税务管理部门、电信管理部门等共同担负起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督和服务职责,建议把普惠金融办公室改成互联网金融监管办公室,全面监管互联网金融行业活动和相关行为。
(三)规范网贷平台行业自律准则。我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要求加入到协会的网贷平台必须遵守自律准则,采取行业自我约束,组织经营诚实守信,并对会员遵守自律准则情况进行督察,共同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维护P2P网贷行业良性的市场经营发展秩序,防范可能发生的系统性经营风险。并要求P2P网贷平台严格执行投资者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由符合条件的国有银行和商业银行对投资者资金进行第三方存管,保护投资者资金安全,规避网贷平台自融资金形成资金池行为,有效实现行业的监管,保障投资者资金与平台经营资金相分离管理,防范网贷平台的诈骗、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法律风险的产生。
(四)强化风险信息披露机制。根据互联网协会的行业自律要求,网贷平台应当把金融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放在平台醒目位置,便于投资者了解金融行业潜在风险,提高识别潜在风险的能力和遇到风险的自我防范意识,并严格履行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确的向投资者披露网贷平台工商注册信息、经营地址、法人姓名、日常重大的经营活动,经营过程中的财务状况、公司运营报告等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便于对网贷平台潜在风险的防控。此外,个别大数据信息搜集平台也社会公众提供网贷行业的数据分析情况,统计分析网贷平台运营情况、交易情况、问题情况以及相关数据和信息的披露情况,但这些大数据分析仅仅作为相关领域研究和参考之用,还不能作为网贷平台的运营业绩和信息披露来用。因此,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信息披露机制,实现网贷平台的经营日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