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正义与持有正义之比较
2020-02-25裴晓田
裴晓田
(青岛大学,山东 青岛266100)
一、罗尔斯、诺齐克的正义理论
(一)罗尔斯正义理论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问题,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①他所关心的是政府通过再分配,以确保每个人的权利平等。“公民所有的权利、自由、福利都应该平等地加以分配,限制社会经济效益,从而确保最少受惠者的利益。”②他看到,“这种基本结构包含着不同的社会地位,出生于不同地位的人们有着不同的生活前景,这些前景,部分是由政治体制和经济、社会条件决定的。”③其意义在于政治权利和自由无关的经济领域,可以存在一种差别对待,为了将人们之间的差别因受而导致的不平等限制在一个能为人们所接受的范围之内。罗尔斯所关心的不是每个人通过何种手段获得财富报酬,以确认其财富报酬的合法性来源,他所关心的是国家和政府如何设计社会主要制度,通过对社会财富、收入、自由与机会平等的分配及再分配,使得社会的分配合乎每个人的利益,确保每个人之间的政治、经济平等。
(二)诺齐克的正义理论
罗尔斯的《正义论》发表之后,引起了学术界的激烈讨论,使正义问题成为哲学界关注的焦点,其中反应最强烈的莫过于诺齐克。诺齐克认为主张平等分配的人,只在乎分配的结果,而不管分配的东西的来源,只在乎国家必须去做一些事情去改善社会贫富差距,却不管贫富差距是怎么形成的。而诺齐克的持有的正义理论则认为:“如果一个人持有的权利合法,转让的方式自由合法,那么持有便是正义的。”④诺齐克提出了持有正义理论的三原则,即获取正义原则、转让正义原则和矫正原则。
获取原则是指一个人在没有侵犯其他人的自由权利而取得的合法的,占有即财产的原始取得。诺齐克认为,如果个人的转让是通过平等自愿的方式,这样的转让方式就是正义的。并非所有实际状态都是依据持有正义的两个原则而产生出来的,往往有许多状态是通过偷盗、欺骗、奴役、抢夺或者武力等方式获得的,这些获取方式都是不正义的,如果先前转变方式的不正义,则必须进行矫正。诺齐克提出:“如果一个人持有的权利是正义的,那么个人的权利是神圣至上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以剥夺。”⑤
二、两种正义理论之比较
(一)两种正义理论的共同点
对于权利而言,两者均赞同个人权利的重要性,只是在如何保护个人权利的方式上发生了冲突,在对待功利主义的态度上,诺齐克与罗尔斯的态度是一致的。诺齐克也反对功利主义的主张,他用历史的非模式化原则对功利主义进行批评,认为分配方式都必须尊重个人的权利,无论是国家还是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对社会资源进行再分配,除非财产持有人自愿为之。
罗尔斯和诺齐克在论证各自理论的时候,都是以单个的、抽象的个体为研究对象的,两者都是建立在康德哲学的个人主义的研究方法,而康德的个人主义研究方法,实际上就是用先验论取代实在论和经验论,从而在更抽象的层次上探讨人与社会。罗尔斯在论证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的时候都是在每个平等而自由的个人的基础上就行论证,罗尔斯认为社会合作是为了每个人能够获得最大的利益,然后在此基础上抽象出适用于全社会的正义原则。同样,诺齐克在其论证中,也坚持了个人主义的研究方法。诺齐克认为,个人利益至上,主张最弱意义上的国家,若非个人自愿放弃权利,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侵犯或剥夺其权利。由此可见,不论罗尔斯还是诺齐克都是采用了康德的个人主义研究方法。
(二)罗尔斯和诺齐克的分歧
罗尔斯的正义论,是一种再分配的正义论,国家和政府通过主要社会制度,对财富和收入进行调整和再分配,以确保每个人的平等与自由。诺齐克主张,只要持有合法、转让是合法的,那么就是正义的。由此可见诺齐克认为正义是历史的。正如前述所述的两种正义论,罗尔斯主张“分配正义”“差别原则”,就意味着国家要行使积极的国家职能,由于人与人之间会存在某些先天的“差别”,为了最终正义的实现,国家就可以进行社会制度的设计,对社会经济利益进行分配,福利国家就由此形成。而诺齐克主张“个人利益至上原则”,只要个人对财产的持有以及转让是合法的,那么他的权利就是受保障的,即使国家也不能随意干涉。这就要求国家在各项制度的设计上,对社会的干涉越少越好。而诺齐克的正义论强调“持有正义”,强调个人利益至上,实际上更注重程序。
三、两种正义理论的缺陷及启示
(一)两种正义理论的缺陷
首先,坚持平等自由优先,即公民的政治自由是绝对的,不容侵犯的,每个公民都享有同样的基本权利。罗尔斯提出的差别原则却允许为了满足“最少受惠者”的利益而去剥夺其他人的利益,这与追求平等自由的原则是自相矛盾的。其次,差别原则的实现,必将使第一原则难以实现。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必然向最不利者倾斜,使他们的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得到改善,但这是以牺牲那些能力强的人的利益为前提,必定会打消这些人的生产积极性,影响效率的发挥,最终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社会的发展,同时也会制造出一种新的不平等、不正义的产生。罗尔斯认为,在经济发展领域,正义是优先于效率的。他在论证他的“差别原则”过程中指出,“为了将人们之间的差别因受而导致的不平等限制在一个能为人们所接受的范围之内”。⑥
诺齐克首先提出的观点,他认为任何他人和国家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去干涉财产的自由,除非经过持有人的允许,否则就是非正义的。但最明显的冲突就体现在个人权利之间,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社会群体之中,个人权利也是如此,它与其他权利联系在一起。在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与其他人发生联系,只有进入了社会和其他人发生了关系才拥有了权利。其次,诺齐克的持有原则中认为,只有最初的持有是正义的,之后的一系列持有才有可能是正义的。诺齐克认为一切合理权利都可以追溯到最先获取物的合理行为,这是一开始诺齐克就忽略掉的事情,诺齐克认为一切合理权利都可以追溯到最先获取物的合理行为,然而实际却并非如此,人类跨入文明的第一步就是从掠夺开始的,是以社会不平等为代价的,这是一开始诺齐克就忽略掉的事情,诺齐克的理论是向后看的,取向于历史和现实,而不是向前看的,取向于理想。他看起来好像是公平和中立的,对待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实际上却并非如此。没有诺齐克的正义理论没有对处于不利地位竞争者的考虑,例如残疾人、文化程度较低的人,他的理论实际上还是朝着社会顶层的人倾斜,更有利于这些人群。
(二)两种正义理论的启示
罗尔斯和诺齐克的正义理论共同证明着一种制度。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以契约理论为基础,追求自由与平等的价值,而自由与平等在我国现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情况下是不可或缺的,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主体平等、交换自由,这样才能使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由于人们自身的天赋差异,贫富差距、地区差异越来越明显,两极分化的矛盾日益突出,长此以往必然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必须去加以干预,进行资源的二次分配,但是怎样进行干预既不会阻碍经济的发展又能防止两极分化呢?罗尔斯给出了答案。在政治方面,表现为平等的自由权利和平等自由;在经济方面涉及分配正义,政治和经济上的不平等均是他不能忍受的,罗尔斯提出的差别原则对于我们来说都是一种很好的借鉴。
诺齐克的正义理论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正确处理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的关系,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我国自古就是集权制的国家,个人权利要让渡社会权利、国家利益,官僚等级思想、特权思想比较严重,个人权利缺失。在这样的情况下,提倡个人权利的优先性是有一定的意义的,能促进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同时对于我国的转变政府职能,并不是按照诺齐克的理论去转变为“最弱意义国家”,要采取正确分析、合理吸收的态度。不要将国家与个人对立起来,需要一个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精简高效的服务型政府。
四、结语
“自由与平等都是自由主义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两者之间是相互联系的,不能将其割裂”。⑦正确看待两种正义理论,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启示:要兼顾效率与公平,正确处理好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是基础,政府应该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氛围,保证市场主体的良性竞争,才能使经济更加繁荣。没有良好的竞争环境,必然会使市场主体的积极性降低,经济发展不够活跃,必然会影响经济发展。同时更要处理好个人权利和政府权力之间的关系,在市场竞争中,政府必须充分保障公民的个人权利,防止公民合法财产受到不合法的侵犯,不管是来自政府还是第三人的侵害,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政府要在合法、合理的限度内行使职权,“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律授权必须为”,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努力打造服务型的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