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角度下的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
2020-02-25代明璇
代明璇
(青岛大学,山东 青岛266000)
一、法治的含义
学者郑永流认为,法治国从出现时起,已先后经历多种不同形态。如德国最早为自由法治国,随后进入形式法治国和实质法治国,此后进入公正法治国形态。在众多中国法治相关概念定义中,本文较为认同学者徐显明的研究观点,对中国法治作出概念界定。具体而言,法治是现阶段中国的治国方略,其含义可包括下述几层:
(一)形式层面
从形式层面而言,重点在于已形成的法律法规需获得民众普通认同和遵循,核心在于国家公权机关以及公权公职人员能够依法办事。
(二)本质层面
从本质层面而言,民众在法治背景下所遵守的法律属于良好法律,这些良好法律需具有形式科学、内容准确、效果突出的特点。其中形式科学,是指形式具有规范性、统一性;内容准确,是指法律条文内容能够满足广大民众利益需要,但由于民众利益在法律体系中的要求可以用权利作出表达,因此在法治背景下的法律,需以人权保障为基础;效果突出,是指法律条文可以满足国家社会发展需要,使得理论法规和司法实践可以实现相互协调。
(三)制度层面
从制度层面而言,法治需要可以保障以上形式法治以及司法实践的相关制度落实,如完善民主立法制度、提高立法科学性,国家行政权力需在法律约束及监督下实施,确保司法公正性和独立性,确保权利与自由在有效规制下运行。
(四)价值层面
从价值层面而言,法治价值涵盖秩序性、公正性、公平性等特征,但本文认为法治最为主要的价值追求为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分析
刑法实践中,对罪犯嫌疑人保护的司法价值有关键作用,但是当前的刑事司法中对其重视程度不够。尽管我国司法近年来不断完善,但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仍相对缺乏,司法机关近年来对犯罪嫌疑人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了修订,完善了刑事诉讼中对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制度,然而,与国际相关条文仍有较大差距。这主要表现在当前我国刑事诉讼环节中不当行为仍然存在。实际上,犯罪嫌疑人在未定罪前仍旧是无罪之人,在诉讼程序过程中,相对于权力机关而言,属于弱势群体。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事关司法权的合法使用。下文将对犯罪嫌疑人相关概念展开论述:
(一)犯罪嫌疑人的概念
什么是犯罪嫌疑人,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称呼和规定,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情况下,在被起诉之前,实施犯罪的人被叫做“被告人”,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只有被起诉之后才叫做“被告人”,在审判之前被叫做“被疑人”。实际上,无论哪个国家,在审判阶段,被追诉人都是“被告人”,而在起诉过程中才被称为“犯罪嫌疑人”。我国法律条文中最早出现这一概念是1996年,在此之前,很多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就是犯人,其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但是自从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关于犯罪嫌疑人的概念之后,对其重视程度就日益加深,尤其是在我国法制化进程加快的过程中。
(二)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地位
实际上,理解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地位应该从下面三个方面来分析。第一,它并不是“罪犯”。在法律意义上,犯罪嫌疑人实际上只能被称为“疑犯”。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判决之前仍旧是无罪的。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实际上是诉讼主体,应该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和司法机关平等对话,这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第二,犯罪嫌疑人是被追诉者。不管犯罪嫌疑人有没有实施犯罪,在法律上都有义务协助司法机关开展案件审理,例如接受审讯、强制逮捕等。第三,犯罪嫌疑人是案件的当事人。实际上,犯罪嫌疑人之所以能够是当事人,是因为司法机关掌握了一定的证据,但是这些证据是否真实有效,和侦查过程的严谨性和合法性有着密切关联,侦查阶段是否开展对犯罪嫌疑人合法侦查有着关键作用。
(三)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特殊性
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十分关键,这是因为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和一般的权利保障有着显著差异。其中,司法机关是重要的权力机关,在审讯等诉讼阶段,很可能会使用强制手段,这些无形中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四)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必要性
为何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这体现了法律对司法公正的追求,同时也是诉讼程序实施的关键性权利保障,对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和理念具有重要意义。详细来说,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能够体现“以人为本”的法律理念。法律中,人权是最基本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在未被定罪之前,也只是嫌疑人,并不是罪人,应该满足嫌疑人的基本需求,保障其合法权利,在诉讼阶段应该关心嫌疑人、爱护嫌疑人、尊重嫌疑人。第二,实现诉讼目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刑事诉讼要查明的关键问题,法律只有合法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并最终惩罚罪犯,才能够体现法律的意义,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忽视对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必将伤及无辜。第三,体现了刑事诉讼规律。在执法阶段,司法人员对司法权的滥用如果不能被法律所限制,严重的甚至会对社会整体造成损害,这对社会秩序的稳定十分不利,因此必须在刑事诉讼中加大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保护。
(五)我国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忽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际上,司法实践中很多司法人员为了尽快结案,会匆忙收集不合法甚至是不合理的证据,甚至会忽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而仅仅展示、保留那些对其有害的物证、书证等证据,这很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出现。
第二,律师协助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十分有限。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首先,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只能在审查起诉之后才可以寻找律师,这使得司法实践中存在漏洞;其次,律师仅仅有有限阅卷权。在侦查过程中,律师无权审卷,也不能参与调查,只有在案件进入审查阶段之后,才能对有限的诉讼文件进行查阅和摘抄。此外,我国对律师本身的调查取证权的规定过于严格。在侦查阶段,律师想要取证必须经过检察机关同意,同时必须获得被害人以及证人的许可。很多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为了尽快侦破案件,往往会十分关注嫌疑人的相关证据;最后,犯罪嫌疑人和司法机关人员等的法律知识存在差距。我国很多犯罪嫌疑人是法盲,在侦查阶段对自身权利保障并不了解,因此是否实现了审讯公正,和司法人员的司法公正和道德水平密切相关。
第三,申诉控告权和救济赔偿十分困难。在我国,刑事诉讼阶段很多条文仅仅提到了申诉、控告权,而具体实施过程缺乏详细说明,进行刑事赔偿具有难度。实际上,刑事赔偿问题的出现意味着司法机关本身执法和司法阶段存在严重问题,案件审理中负责人将被问责。很多司法机关以及司法人员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会相互推脱,使得对犯罪嫌疑人的救济赔偿问题难以达成。
三、完善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机制的建议
对权利进行有效保障,需要构建结构严密、配置科学、程序合理、廉洁高效并能够确保制约有效的权利保障机制,对权利运行的法治化、民主化和规范化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服务等都将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健全法律体系
要健全权利保障的法律体系,必须完善对相关领域的立法。在目前我国的法制体系中,事前预防性的法律法规较少,而事后追惩性的法律条文较多。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我国在权利保障的立法上,应增加对权利保障形式、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从而减少权利受到损害的发生。
首先,加强侦查监督。一方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检察机关通过行使监督权发现、纠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本文认为,可以适当扩大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范围,以及时监督侦查活动。另一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通过这样的提审行为,可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想法,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
其次,适当引入沉默权。我国当前对犯罪嫌疑人行使沉默的权利是有限的,而沉默权制度是一项完整的体系,涉及诉讼中的较多方面,如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建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等,因此,可以根据我国国情,在确立沉默权的同时,明确限制性规定,确保刑事诉讼中犯罪控制功能不被减弱。
最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该条规定可以认为是在法律中明确了侦查阶段的法律援助制度,但实践中,这一制度的实行仍不够充分,本文建议,第一,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实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第二,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健全法律援助组织实施各环节的业务规范。通过以上措施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进一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当事人地位,以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道德自律
建立道德制度化机制要将道德标准与各种具体的管理制度结合起来。建立完善的道德制度化准则要对各方面的具体社会管理制度进行梳理。一方面,具体的管理制度中要充分体现道德制度。另一方面,用道德制度去指导具体管理制度。这样既可以保证道德制度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又可以保证具体管理制度向更高的层次深化。
四、结语
权利保障是推动法治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只有不断完善机制保护相关权利,才能实现民主与效率的统一,促进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