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管制刑适用状况调查研究
——以社区矫正为例
2020-02-25马晓红
马晓红
(青海民族大学,青海 西宁810016)
我国的管制刑规定的行刑方式——社区矫正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管制刑的适用率。
一、海东市管制刑的调查研究分析
(一)海东市管制刑适用现状
经过笔者走访海东市人民法院得知,由于2012年以前的大多案件都是手工记录,网络上关于管制刑案件的记录寥寥无几,所以较准确记录还是要从海东市2014年至今计算。2014年至2019年海东市总共才判处了8例管制刑,2014年判处管制刑5例,2015年判处管制刑1例,2016年判处管制刑1例,2017年判处管制刑1例,而2018年和2019年海东市均未判决管制刑。8例中共有12人都被实行了社区矫正。海东市管制刑法院的判决率保持在0.2%左右。从被判处管制刑人数占整个总判决人数比例上看,统计数据与其他地区法院相比非常低。可以得出海东市管制刑适用率非常低的结论,不能与全国其他范围内的管制刑适用率相比。
海东市管制刑大多为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及诈骗罪,这三种罪加起来占了管制刑整体的三分之二左右。另外笔者调研发现在2014年到2019年这6年间,共有12人被判处了管制刑,且这12人都是本地人。不难发现,除去管制刑被判处的机率较低之外,海东市的外来人口流动也不是太强,本地人的赔偿能力也不是太强。
(二)海东市社区矫正队伍研究
通过笔者调研发现,海东市是青海省社区矫正工作的第一批试点单位,于2009年2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然后与相关部门合力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在专业培训、法制规范教育、电子信息监控等方面为社区矫正工作作出了一定的努力。
另外海东市设立了社区矫正局,并规定了在社区矫正局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2名人员必须要具备执法资格,以确保一定的专业化。然后要在社区矫正局建立对服刑人员的教育、培训、心理辅导、相关谈话、电子管控等帮助服刑人员悔过、解决心理问题快速回归社会的科室。另外保障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权益,重视对服刑人员,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心理辅导,定时开设法制教育、心理帮助辅导、义务劳动。检察院在司法局设立了检察室,依法履行社区矫正监督职能。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在跟进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时,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的社区矫正工作,通力协作,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效率。
海东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管时,要求服刑人员每日用手机签到,在要求的相关平台上告诉司法人员人在哪里,活动范围在哪里,就在规定的相关地理范围内听从指挥,并上传自己的一张照片。佩戴腕表实施24小时追踪定位,司法局每天检查服刑人员是否按点签到,要每天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行踪。据笔者调查可知,海东市2019年的社区服刑人员已经达到600多人,有将近500多人实施了手机定位,占总定位率的91%,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率占总服刑人数的1.51%,可见再犯罪率还是较低的,说明社区矫正监管方式到位,具有一定法律威严性。
二、海东市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矫正工作缺少法律依据
在目前所进行的社区矫正工作中,法律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是组织实施的主体,公安机关配合实施。②但在实践中,由于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在共同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交接工作不明确的现象,最直接的影响就是矫正对象脱离管理或者找不到人、不知道该怎么办。检察机关是监督人,具有一定的监督权并且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监督的对象应该是公安机关。但实践中司法所做了一切社区矫正的工作,对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开展讲座培训、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考核等等,直接使公安机关成为了社区矫正的执法机关,司法所成为了执行机关。出现的最大问题就是检察机关的监督管理权变得有限且不具体和使得监督对象不明确。
(二)手机定位问题
实行社区矫正工作,最核心的部分是监管服刑人员的动态,及服刑人员的活动范围和活动内容。监管方式就是手机定位,利用手机中的GPS系统定位服刑人员的地理位置,看他是否在规定范围内。司法工作人员通过网络系统,发现服刑人员跳出规定范围需要立即电话告知,如服刑人员几次不接电话或态度恶劣,将有收监执行的危险。但同时,我国社区矫正关于手机定位系统还存在侵犯服刑人员隐私权问题,因为服刑人员也是公民,如果对其进行监控,就不免存在侵犯隐私权问题,此问题则需要好好重视并待解决。
(三)法律工作人员队伍基础薄弱
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工作量过大,且人员少,系统复杂的社区矫正工作已经使得司法所工作人员疲惫,尤其现在海东市法院判决的缓刑案例越来越多,随着判决增多,司法所接收的服刑人员也越来越多,而司法所的一两个工作人员就干了这些多而杂的工作,经常会出现忙不过来的现象,这些原因很难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继续实施,更不要说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绩效如何。③
三、完善海东市社区矫正相应对策
(一)完善社会调查报告
美国最早将社会调查报告称为定罪量刑前调查报告或审判前调查报告,是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的一个书面报告,是含有犯罪人的信息、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等内容的报告,并要在当庭提交,因为法官会仔细查看。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何时启动、启动之后发生的效力规定得比较明确。在我国,最主要的就是关于这个社会调查报告中的证据属性应先明确,因为证据对于一个案件来说非常重要。实行社区矫正首先要进行社会调查、搜查证据,更具针对性、目的性及时效性和有效性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其次就是要明确主体。社会调查报告中的适格主体就是控辩双方,这是社区矫正工作推进的关键,以侦查机关为控方,主要对证据进行搜查和对证据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辩方也可提供证据,最后给出定罪量刑的建议。
(二)完善机构人员建设
应规定多录用一些人员来基层司法所工作,这不仅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实施,还加强了我国的专业司法队伍;对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多开展业务培训,适当组织相关考核、考试;将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组织起来观摩省外或其他市社区矫正中心的工作,学习利于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的方式方法。给社区服刑人员佩戴腕表,确定其地理位置,要求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每天按时签到。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管,让他们定期汇报,倘若发现服刑人员态度不端或无故缺席签到,就处以监禁刑罚。
(三)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从执行内容上,规范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机制、强化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等举措,会大大提高社区矫正的工作水平。同时,也应加强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多培养一些人才为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建设添砖加瓦。与此同时,国家也应积极引导、借助社会力量,加强社团、个人和一些事业单位、企业等参与,积极吸纳社会资源,有效帮助矫正人员快速融入社会,这样也可以节省一些司法资源,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社会秩序。
在笔者看来,社区矫正作为管制刑的行刑方式具有明显的刑罚特征,具有刑罚轻缓、人性和教育理念的特征。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对服刑人员的义务劳动、相关的法治教育和心理辅导等都是惩罚和教育的复合。④这个措施有利于恢复服刑人员的人性,调整犯罪人与受害人及整个社会之间的秩序,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及宽容,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减少再犯罪率。
四、结语
其实管制刑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低的原因不仅在于立法方面和司法方面,实际上管制刑的执行也与管制刑联系密切。社区矫正确立目的就在于能够提高管制刑的适用率,但是因为社区矫正本身发展也存在一定不足,这种不足对提高管制刑的适用率存在一定的难度。笔者认为,应该适时修订更专业的、更高位阶的法律来完善管制刑执行不足的问题。因为对于管制刑来说,适用在一定程度上被制约与惩罚措施的缺位有关,可以借鉴一些国外非监禁刑的经验,再结合我国的国情制定出更适合管制刑适用的执行制度,不仅从内容上,也是从逻辑上更好、更完整设计出相应的制度,当然主要的目的并不是单纯为了对犯人进行惩戒,而是为了能更好地有所准备。要想提高管制刑的适用率,必然要从立法、执行、司法三个方面相互配合,相互协调,里面牵涉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侦查机关的配合协调合作工作,内容体系较为庞大,并不能一蹴而就,这需要很长时间来协调改进。⑤法律的生命就在于适用,将法律的规定运用于实践当中,才会对社会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起到相应的作用。笔者通过分析海东市社区矫正的例子以期能够更好地促进新海东市的发展,弥补我国管制刑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不足,促使我国的管制刑适用更全面,在司法实践中相应提高其适用率。
注释
①李永升.刑法修正案第八内容解析[J].刑法论丛,2011(2)。
②翟中东.社区行刑罚的立法与短期监禁刑问题的解决[J].法学家,2018(2)。
③王有成.也谈管制刑的立法缺陷[J].法治与社会,2010(7)。
④陈伟.教育刑与刑罚的教育功能[J].法学研究,2011(6)。
⑤徐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学理论体系,当代法学,2013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