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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证据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适用问题研究

2020-02-25张丹丹

法制与经济 2020年2期
关键词:犯罪案件瑕疵检察机关

张丹丹

(青岛大学,山东 青岛266071)

虽然当前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态势并巩固发展,形成强大震慑效应,但由于行政监察范围过窄,反腐机构众多、力量分散、职能重叠,纪律与法律衔接不畅等原因,影响反腐败工作成效,监察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在短短两年的时间里,国家相继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监察法》、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我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的进展,逐步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纪委行使的党纪调查权、监察部门行使的政纪调查权与检察机关所行使的刑事调查权完全整合,成为一种综合性、一体化的“反腐调查权”,由监察委员会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

由于职务犯罪案件证据调查主体、调查对象、调查过程、调查手段等方面存在特殊性,言词证据往往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又极易呈现不确定性和反复性,加之部分调查人员基础不扎实、法律意识不强、办案过程不严谨,证据收集过程中极易出现各种瑕疵,如笔录内容缺失、笔录记录错误、遗漏签名或者盖章、调查过程存在技术性违规等等。这种多存在技术层面上的轻微违规的瑕疵证据不存在明显的严重侵权行为,不适用强制排除原则,其证明能力处于待定状态,需要通过一定的治愈方式恢复证明能力。在司法实践中,瑕疵证据适用不当,影响了职务犯罪案件的正常起诉和审判,严重阻碍了职务犯罪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一、瑕疵证据的特性

(一)客观性

这是诉讼证据的本质属性。职务犯罪案件中的瑕疵证据在证据的客观性方面不存在任何瑕疵,虽然瑕疵证据作为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存在程序上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所提取的证明材料,但其客观性没有发生改变。

(二)轻微违法性

程序的轻微技术性违法是瑕疵证据区别于合法证据与非法证据的本质特征。瑕疵证据只是违反了“技术层面的程序”或“形式上的手续”,不存在违反重大的“实质性程序规范”。

(三)可转化性

瑕疵证据在证据要件上具有不充分的特点,不能立即被采用,但经过调查机关的合理性转化,消除证据疑点,从而转化为合法证据重新进入诉讼。

(四)效力待定性

在瑕疵证据未完全补正前,其效力仍待定,即其具备转换为合法证据的条件,在补正说明完备后瑕疵证据有效,但也具有因补正不充分而导致无效,成为非法证据的可能性。

二、瑕疵证据的适用原则

(一)严格适用原则

一方面,如果将瑕疵证据作为合法证据直接采纳,将导致司法系统公信力下降,瑕疵证据终究存在轻微的违法性,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不排除虚假可能性,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证。另一方面,倘若将瑕疵证据直接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可能会打断完整的证据链条,放纵违法犯罪,致使真正有罪的人逍遥法外。

(二)及时转化原则

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倘若将证据积累到庭审环节再对其解释和补正,一方面,会延缓诉讼的进程,另一方面,如果调查机关没有办法给出补正,瑕疵证据将直接列为非法证据而排除。因此,检察机关有义务全面、逐个审查监察机关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证据,假如其中存在瑕疵证据,需要及时通知监察机关调查人员进行转化,为庭审履行证明责任打好基础。

(三)保障人权原则

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检察机关在进行证据审查时,一定要全面具体,结合各方面人员的意见,不能仅凭调查人员的一面之词。另外,职务犯罪案件中瑕疵证据的补正,应由控方以明示方式提出,如果不以明示的方式表明,会将辩方置于不利的地位,无法按照证据的变动来对辩护方案进行调整。

(四)确保真实原则

检察机关在审查证据时,要充分认清瑕疵证据对完整证据链的潜在威胁,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参照,以判断瑕疵证据是否为合法证据。并且,对调查机关给出的补正需要进行全面审查,以佐证瑕疵证据的合理性,倘若与常理不符,必须要求进行更深层次的解释,解释不能的,坚持排除。

三、瑕疵证据的转化方式

(一)补正

补正指的是若证据并不能完全支撑法律事实,需要经过适当的调整调查行为或者证据的瑕疵,来消除证据中合理怀疑部分,使证据的证明能力得以修复。与提交新证据不同的是,补正只需要在原证据的基础上进一步解释和说明,并补充相关材料,使得其真实性重新达到法律的规定。补正分为很多种类型,但通常可以使用下面四种方式转化:

1.补充修正。主要针对的证据对象是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出现制作不规范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比如调查人员由于粗心导致记录人、讯问人姓名漏填的,见证人、物品持有人、调查人员签名缺失的,物品名称、质量、数量、特征等标注不详的,可以对该证据内容进行补充修正。

2.控辩双方达成契约。当事人主观上认为瑕疵证据对其诉讼能力造成的损害可以忽视,并明确提出可将其视为合法证据的,控辩双方对瑕疵证据的证明能力达成契约,则该瑕疵证据便可具备证据能力。

3.通过其他证据印证。在前两种方式处理后瑕疵证据依旧不能转化,可以利用其他证据对瑕疵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佐证,从而实现转化的目的。比如辨认记录简单、讯问人签名缺失,在案件中提供的审讯录像就可以证明取证真实,是疏忽大意而导致的瑕疵。

4.重新制作。在利用其他补正方式后瑕疵证据依旧存疑,而且重新制作的成本远低于其他方式时,为了保证诉讼程序高效有序进行,可以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重新制作。不过这种补正方式存在很大的风险,调查人员可能会由于各种原因对证据进行修改、编造,致使本应该是非法的证据转化为合法证据,因此此方式非特定情况不可使用。

(二)合理解释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由于某些调查行为无法重新进行、客观情况的复杂化等原因,部分瑕疵证据无法进行补正,但将其排除就会导致证据不充分,而影响案件的调查,所以,瑕疵证据除了可以使用补正的方式转化,还可以进行合理解释。合理解释与补正不同,重在通过说明的方式来消除瑕疵,即调查人员通过提供依据、说明理由,达到合理程度,使对方信服,排除其为非法证据的可能性。合理解释程序相对补正程序而言较为简单,调查人员有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操作空间更大,可能会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形同虚设,因此对合理解释要有更加严格的限制。

合理解释也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能仅是口头上的解释,还需要书面材料进行解释,解释内容需包含:

1.瑕疵为何产生,书面材料必须对瑕疵证据的成因进行分析,来判断是由于调查人员的失误还是故意导致的瑕疵证据的产生。

2.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论证,倘若没有相应的材料证明其不是虚假证据,瑕疵证据的合理性就无法证明,此瑕疵证据无效。

四、瑕疵证据的适用程序

(一)启动程序

1.调查阶段,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已经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存在瑕疵时,应以明示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待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由原调查人员进行补正。

2.审查阶段,瑕疵证据的启动情形应有两种:第一,检察院在审查阶段审查证据材料并对存在瑕疵的证据以明示的方式告知当事人,待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要求调查机关启动补正程序;第二,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已经具有查阅、摘抄、复制全部证据材料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证据材料存在瑕疵,可以按照有关程序向检察机关反映,申请对有异议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审查。

3.审判阶段,瑕疵证据的启动情形应有三种:第一,检察院审诉完结时,需将案件材料移交至法院,法院收到文件后需提起公诉,此时需要对证据的充分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如果审查出现瑕疵证据,将证据退回。第二,庭前会议和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发现证据存在瑕疵后提出补正瑕疵证据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并由法官裁判。第三,检察院以明示方式提出申请并由法官裁判。

(二)补正的主体责任

由于职务犯罪案件中,监察机关行使调查权,负责案件的证据收集,检察机关行使审查权和公诉权,在调查和审查时,应该确定瑕疵证据转化主要由检察机关进行。

审判阶段,瑕疵证据转化主要由检查机关进行。在审查时,因为检察机关审查了案件中的所有相关证据,对证据十分了解,如果此时发现了瑕疵证据,检察机关需要对其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审判阶段,由于法院并不具备行政职权,并且调查人员很少作为证人出庭,因此不能对调查人员提出补正瑕疵证据的要求。检察机关虽然可以要求调查机关进行补正,但主要责任承担方依旧是检察机关。

(三)补正后的审查

瑕疵补正仅仅使瑕疵证据重新获得证据能力,能否重新获得证明力,还需通过严格审查、层层把关,只有通过治愈后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作为合法证据,未通过审查即视为非法证据被排除。

瑕疵证据的补正需要达到以下标准:第一,笔录类瑕疵经过补正,原有的遗漏或者错误已经得到改正;第二,通过补正并作出必要解释,证明原有的程序性瑕疵是由于调查人员的疏忽大意造成的,主观恶意不强。瑕疵证据的合理解释需要达到以下标准:第一,违法程度较轻的,瑕疵证据的真实性并不受影响,适用较为宽松的标准,只要满足证明标准即可视为合法证据;第二,违法程度严重、瑕疵证据的真实性无法保证的,适用于更高的标准,补正必须要排除合理怀疑。

五、结语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应正视瑕疵证据的适用在立法与实践层面仍存在诸多不足。对此,我国应充分结合当前国情,将瑕疵证据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继续完善和细化瑕疵证据适用制度,增强瑕疵证据适用过程中的可操作性,构建完整、科学、客观的职务犯罪证据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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