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业“霸王条款”的立法规制
2020-02-25王域洋
王域洋
(贵州财经大学,贵州 贵阳550025)
随着时代的不断改变,人民的消费模式以及消费价值观已经发生了更改,网上购物变得越来越流行,从而带动了快递业的繁荣和发展。快递业服务组织作为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起到重要的作用。然而快递公司使用自身的优势任意制定“霸王条款”,在实践中引发了很多民事法律纠纷。笔者从法律角度研究快递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并提出相应的监管建议,以平衡快递企业与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1]
一、快递业“霸王条款”的表现
(一)任意扩大不可抗力范围
在我国的法律当中,有对于不可抗力的明确范围规定,主要体现在我国的《民法通则》第153条与《合同法》第117条。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可抗力主要包含两种形式,其中一种是自然灾害,另一种则是社会原因。地震、泥石流、滑坡等属于自然灾害,而罢工活动、战争或是政府干预等则被认定为是社会原因。
通过对市面上的诸多快递公司进行调查,可以发现很多快递公司对于不可抗力的范围有扩大的情况。以申通公司为例,在申通公司的快递单合同格式条款当中增加了“交通事故豁免”和“航空延误豁免”。也就是说申通公司加大了不可抗力的范围,很多时候航空延误或是一些交通事故并不都是自然灾害或是社会原因,所以是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而拟定这些条款则是为了快递公司自身能够逃避责任。也就是说这一条款是不符合公平性原则的,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即使是快递企业遇到了不可抗力的情况,其也有义务及时通知消费者。在很多纠纷案件中可以发现,由于未及时通知消费者引发的纠纷占比较大,所以快递公司将免责条款的内容制定严格控制在法律范围内。当发生法定不可抗力的情况时,要及时尽早地通知消费者,将损失降到最低。
(二)任意制定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
快递公司在制定格式条款时有一定的随意性,会根据自身的利益来设置一些不公平的条款,将迁移的风险转移给消费者以减少自身应该承担的责任。[2]作者收集了一些快递公司的快递运单格式条款,发现此类条款并不少见。例如,“请您自己包装易碎物品,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损坏赔偿责任”“公司对快递的延误造成的间接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等,这些条款规避了公司责任,并将快递公司的义务转移给了消费者或发件人。这将加剧消费者与快递公司的矛盾,也不利于快递业健康良性发展。
(三)限定索赔期限条款
根据国家邮政局发布的《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索赔处理时限指从快递服务组织就索赔申告答复寄件人开始,到快递服务组织提出赔偿方案的时间间隔。在现实生活中,快递公司已经严重偏离了快递索赔时限的规定,这限制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例如“请在收到货物之日起30天内提出索赔要求。如果过期,则将视为撤销索赔的消费者权利”“任何索赔都必须在收到公司发货后的15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本公司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等,快递公司对于索赔处理时限的任意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缩短了消费者的索赔时限,利用快递公司所处的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域外快递业中“霸王条款”立法的比较与借鉴
(一)法国的立法规定
在法国,有关快递服务合同标准条款有如下的规定: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要让当事人了解合同的重要条款,并向消费者解释条款中的内容,并且给消费者充足的时间对条款内容进行考虑。快递公司不能由于自身原因终止合同,一旦合同签订,有合理理由的,消费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悔改。另外,法国颁布了三项特快公司滥用权利的特例,与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内容基本相同。
法国的这些规定对于改善快递服务合同“霸王条款”有一定的效果,不仅如此法国对合同条款内容有专门机构负责审核,当快递服务合同拟定时,由相关部门对消费者与快递公司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核。法院会根据委员会的裁决情况,要求剔除一些不平等的格式条款。[3]换句话说,如果快递服务合同有“霸王条款”限制或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例如任意确定索赔期限或扩大不可抗力豁免的范围,那么将由一个专门委员会审查这些条款的有效性,法院可以将委员会的审查结果作为判决的依据。
(二)日本的立法规定
在日本几乎很少有针对快递服务的专门立法,但日本在解决这一方面的纠纷时,也没有过多的矛盾,仅仅依靠日本的民法和企业内部的运单条例就能够妥善处理纠纷。日本一直以来比较注重自身服务质量和形象的提升,同时,日本快递企业也比较注重为寄件人提供优质的服务,可随时到指定地点取件。
日本快递公司制定了《标准宅急送服务条款》,其内容大同小异,其中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快递服务合同的标准条款、揽件程序、物品投放政策、对消费者的指示、发生事故的处理方案、赔偿责任,并对快递企业的举证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详细解释了快递企业的免责条件和明确货物具体价值的方法。当出现快递损毁灭失的情况时,会根据快件破损的原因、快件破损的位置来制定合适的理赔方案。很多日本快递企业较为注重自身的信誉,企业为了更好地赢得市场,快递企业会愿意向消费者承担较高的赔偿,直到用户满意。因此相对的,快递企业在运输快递时采取小心谨慎的态度,対快递企业从业人员也有内部的规章制度,如在包装规格和分拣时都会做出要求。
(三)美国的立法规定
美国的USP609是一项在国际市场上较为有影响力的标准格式条款,又称之为“609损坏索赔条款”,这一条款的出现,很好地解决了快递丢失、破损的赔偿问题。它并不像传统法律那样具有较强的效力,也没有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但它是相当规范和专业的,同样不逊于特别立法的规定,其效力等同于习惯法。USP609规定了赔偿程序和标准:首先,确定索赔人。在大多数情况下,收件人和发件人都可以提出索赔。它详细说明了接受索赔的地点和方式,接受索赔的地点可以是美国的任何分支机构。消费者可以在分支机构或直接在网站上提出索赔:填写索赔信息并申请索赔。
关于索赔证据的详细规定主要分为以下三类[4]:第一,损害证据。消费者要求赔偿快递造成的损失,应当提交快递单、快递原始信息、快递包装前的照片、损坏后的照片。第二,保险证据。消费者向快递企业要求保险赔偿的,应当提供保险单据、快递单、外包装照片和货物信息。第三,价值鉴定的证据,消费者应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材料。同时,USP609还规定,补偿消费者的费用不应高于消费者遭受的实际损失。
三、我国“霸王条款”立法规制的完善建议
(一)提高快递市场准入标准
通过借鉴国外快递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相关法律制度发现,可以通过提高快递市场准入标准来限制过多的不成规模的快递企业进入到市场当中扰乱市场秩序。通过借鉴国外先经验完善我国快递服务市场准入制度,能够一定程度上提高快递业整体服务水平。
目前,我国有数十家快递公司,基本上都是民营企业。它们规模较小,主要占据中国低端市场的市场份额。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的立法经验。另外应该对于快递企业准入原则进行明确和限制。想要进入快递市场,必须保证企业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和资历,并且保证诚信建设,首先企业在进入快递行业市场中要具备一定的补偿能力,而且应该避免出现恶性竞争,可以建立一个公平开放的市场准入机制,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对快递服务企业进行严格审查,保证资质合格者才能进入到快递行业市场当中。
(二)建立快递行业的规范化机制
美国有专门的消费者权益规范条款,当消费者与快递服务企业发生争议时,法院将根据快递企业之前设定好的规范来解决矛盾,这样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办事效率,也能够一定程度上降低争议成本。建立快递行业的规范化机制对于填补快递业漏洞,完善快递行业纠纷解决机制都有积极意义,这对于保障企业、个人双方利益也都有重要的作用。笔者建议在我国也应该规定相关条款,根据预先设定好的规范条款来解决矛盾,这样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办事效率,也能够一定程度上降低争议成本,这对于保障企业个人双方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明确快递服务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由于快递公司的控制和保密,付款人只能通过快递企业提供的信息知道快递邮件的状态。在快递侵权纠纷中,消费者很难获得有力的证据,而诉讼的关键是证据,这使消费者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
实际上,快递员很少提示发件人注意快递单的内容。一旦货物被销毁,消费者将难以获得证据,也难以捍卫权利。目前在我国专门针对快递纠纷或是侵权的相关法律较少,在这一点上想要完善立法,可以借鉴美国的一些相关法规。美国在对快递合同侵权问题案件处理中,对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更为详细和明确。通过参考美国的有关法规,作者提出以下建议:首先,消费者在邮寄时应注明货物的内容和价值。发生侵权纠纷时,带有装运内容和价值的文件可作为证据。二是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但不是全部倒置,而是部分责任倒置。之所以快递侵权纠纷较难解决而且比较常见,是因为在消费者和快递企业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等的问题,消费者想要保障自身权益较为困难。[5]因此,快递公司应该让快件员履行提供证据的义务,妥善保障消费者权益。
四、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电子商务的普及,快递行业也获得了迅速的发展,相应的快递纠纷案件数量也不断增加。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快递行业“霸王条款”法律问题没有具体而详尽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的标准来确定快递合同中“霸王条款”的有效性,因此,同一案件中的不同判断不能很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不利于交易的公平性。综上所述,希望我国能够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快递业中的“霸王条款”予以规制,使快递业的发展迈向一个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