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社交账号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2020-02-25董冰
董 冰
(吉林大学应用技术学院经管系,吉林 长春130012)
一、网络社交账号和网络社区账号
(一)网络社会和虚拟社会
计算机互联网技术发展到今天,人们已经越来越离不开网络。网络社会已经成为了和现实社会并存的实体存在,不同的学科都要面临来自网络社会带来的挑战和难题。“基于互联网架构的电脑网络空间的网络社会(cyberspace)”[1](也有学者将其直译为“网络空间”)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技术,模拟现实环境,借助互联网实现共通、共享信息从而建立的虚拟空间。这种意义的网络社会强调人们利用互联网技术为人类社会虚拟出社会或者环境,其特征在于虚拟性,它并不存在具体的物理的时空世界,而是存在于电子通信技术的光和电子的传输过程中。“网络空间的事物归根结底是数据的表象,数据的外在形式表现为文字、数字、声音、图形、图像等,构成了网络空间中幻化的万事万物。”[2]在这里,网络社会就是虚拟社会。同理,网络社区和就是虚拟社区。
(二)网络社交和网络社区(虚拟社区)
“社交即社会交往,指社会上人与人的交际往来”。[3]网络社交平台的出现为人们的社会交往提供了新的空间和路径。用户借助社交平台提供的信息系统获得更多的信息来源,通过情感抒发、信息分享获得更多的体验和成就感。虽然网络社交和现实社交存在不同,但是并没有改变社交的本质,网络社交仍然强调用户的互动和交流。
网络社区(虚拟社区),“是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下,由于参与者之间的互动交流,通过参与者产生社区内容而形成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交关系的社区空间。”[4]在这种社区空间中,成员们往往由于被相似的兴趣所吸引,形成了网络社交关系。由于社区的需要和目的不同,网络社区也具有差异性。依据社区的目的不同将网络社区划分为三类:第一类,以交易为目的的社区,如淘宝、天猫、京东商城这一类主要为商家和消费者提供交易的场所;第二类,以社交为目的的社区,如QQ、微博、微信这一类关注成员之间的关系、从成员互动交流中获取信息、分享内容的社区;第三类,以幻想为目的的社区,[5]成员在社区中娱乐和学习,如游戏网站和网络学习平台等。第一类社区,是借助网络上的交易平台,人们实现利益的互换;第二类社区,人们通过互动交往获取信息或促进关系的建立和发展;第三类社区,人们在社区上消耗时间作为社区发展的途径。尽管三种类型的社区都存在社区成员之间某种程度的互动,但是基于社区目的不同,第二类社区成员的互动更多的是基于兴趣和关系,具有非营利性,也就是他们的互动和交往更纯粹,借助网络实现信息交流、内容共享和情感体验等。而其他社区,互动和交流只是手段。第二类社区即网络社交社区才是我们的研究对象。
二、网络社交账号性质分析
(一)网络社交账号的技术分析
人们要使用某网络社交平台,需要在网络平台进行登记注册。用户通过注册账号和密码进入平台系统。注册的账号和IP地址紧密相连。网络平台服务商正是通过注册账号的IP地址识别用户。
用户登记注册,输入账号和密码,账号就是用户使用产品或服务所对应的各种资源在服务器端进行存储的文件夹的名称。用户凭借账号和密码,登录客户端后与服务器端进行数据交互,获取对应文件夹中的配置文件并使用相应的功能。当用户在客户端发布文章、图片、视频或者阅读他人文章、图片、视频,实际上是远程浏览、访问服务器端存储的文件,调取文章、相册等资源的过程。账号和密码是用户使用网络平台的一种身份凭证,同时也是行使对账户的支配权,排除他人干预的一种技术手段。当用户登录访问社交平台时,通过账号、密码的使用,可以实现直接对数据信息占有;当用户退出社交平台时,这些数据信息继续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中,以不同的文件名进行区分。至于登录者和注册者是否是同一人,平台不予关注。因为,在高效的网络社会,对身份识别无法也不需要依靠相貌、身份、学历、名称等具体有形的东西,而只是通过一组二进制的数字组成的IP地址进行身份识别。网络社交账号是网络服务系统的组成部分。
(二)网络社交账号的性质分析
用户使用网络社区服务商提供的网络服务,需要和服务商签订用户协议。在实践中表现为用户在注册时,先要勾选对用户协议的同意,然后才能完成注册程序。依据同意的用户协议,服务商为用户提供网络服务系统,为用户提供技术支持,确保用户网络服务的安全;用户也要依据协议的规定使用网络系统和服务,不得违反与服务商签订的协议。用户协议在网络服务商和用户之间确立了一种债权和债务关系。对于网络社交账号性质,学者们有以下几种观点:
1.网络社交账号是一种债权凭证
用户在网络社区注册之时起,网络服务商和用户之间就建立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网络社交账号就是基于用户协议产生的,它表明了用户和服务商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证明用户身份的一种债权凭证”。[6]
2.网络社交账号是一种民事法益
有学者将网络社交账号及账号中部分数据信息作为一体,指出网络社交账号实质上是一种民事法益。[7]不断涌现的新型利益被社会成员普遍认可和立法者的有限理性,未被法律确定的利益仍然需要法律的保护,法益的存在是对民事权利的一种补充。
3.网络社交账号是一种特殊的财产
网络社交账号及其账号中的所有数据信息视为一体,因其内容为用户产生,价值为用户所创造,所以网络社交账号具有财产属性,“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8]
4.网络社交账号是一种混合的权利
这种观点认为所有社区账号(包括网络社交账号)的性质属于一种混合的权利。“既包括著作权使用权,即使用相关软件、软件界面、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的其他内容;它同时还是一种债权,即他们有权要求服务商根据服务协议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9]
对于网络社交账号的性质为什么会存在不同的观点,原因如下:
首先,学者将网络社交账号,纳入广义的虚拟财产范围内进行分析,将虚拟财产的性质视为网络社交账号的性质,必然导致网络社交账号的性质呈现多元化;其次,将网络社区账号视为网络社交账号,本质上二者还是有区别的,网络社交账号只是网络社区账号的一个种类。除此之外,网络社区账号还包括游戏账号和学习账号等社区账号;最后,也是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网络社交账号仅指账号、密码还是包括账号中的数据。有学者用“虚拟入口”和“虚拟资产”来划分虚拟财产的边界,其中虚拟入口中的“在线账户”,用以接受网络服务的身份识别凭证就是指网络账号。[10]应该区分账号和账号下的不同信息分别讨论,因为“账号仅仅是一种系统管理中的身份凭证,而账户的内涵是其中的财产内容。”[11]所以,正是将网络账号和账号内容区分开进行分析,学者们得出网络社交账号是使用网络服务的身份凭证,实质上就是一种债权凭证。而其他的观点则将网络社交账号与账号内容同时予以考虑,“特殊权利说”和“混合权利说”将账号和账号内容统一起来,视为统一的法律关系客体。“法益说”则是将网络社区账号和账号中的部分内容统一起来考虑,将无法纳入法律保护范围的部分数据信息和账号一起视为法律应该保护的利益。
“混合权利说”“特殊权利说”和“法益说”更有利于对用户社交账号的保护。如果只是单纯地研究网络社交账号所指称的账号和密码,忽略其所包括的数据信息显然意义不大,人们之所以聚焦网络社交账号,最重要的是账号中所包括的数据信息。如果从经济的角度来分析网络社交账号,是否会有什么不同?
(三)网络社交账号的经济分析
网络服务商创建社交平台,提供服务的机制和条件,其工作人员既不直接提供社交服务,也不参与社区成员之间的资源互换和信息交流。用户主动注册使用网络社交平台、参与网络共建,彼此之间互动、交流,利用分享功能获取想要的信息,从而实现心理上的满足和愉悦。用户主动使用网络平台服务为自身创造价值的方式,成为虚拟社区独特的价值创造模式,这和传统企业提供的服务不同。传统企业在创造产品和服务过程中,用户是被动地接受产品和体验服务,不参与价值创造过程,“在虚拟社区中通过社区用户之间进行社交关系、知识等资源的传递共同创造价值。”[12]无论创造价值的方式有何不同,社交平台、服务的机制和条件都是网络服务商提供的,用户在创造价值的主动参与并没有改变这种底层技术由服务商提供的事实。虽然产品或服务的最终消费者是用户,产品和服务的最终所有者是用户。但是网络平台及其用户注册登录的账号密码都是利用企业提供的技术条件,不能因为用户使用改变其性质。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用户注册登录的账号、密码就是一种允许用户使用网络服务商提供技术的一种授权或是一种资格。
三、网络社交账号继承分析
(一)社交账号的数据信息属于用户所有
无论从技术角度、法律角度还是经济角度,都无法得出网络社交账号的所有权属于用户所有的结论。但是,社交账号中的数据信息属于用户所有是不争的事实。用户直接登录账号,账号中的数据信息的流转可以通过复制、粘贴等技术手段实现;即使忘记账号、密码,也可以借助网络社交平台提供的技术支持找回或重新设置密码;即便是账号赠与、转让,违反了用户协议中禁止账号赠与、转让条款(至于用户协议的法律效力,因为文章所限不在此涉及),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没有出现利益纠纷,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账号是否属于财产,是否可以流转,流转是否可以获得法律保护的规定,这种交易仍然大量存在。因为只要获悉账号、密码就可以实现对账号内容的占有。但是当用户死亡时,无法获悉账号、密码,如何实现数据信息的使用和转移,是当前所面临的难题。
(二)运用网络技术手段解决社交账号问题的借鉴意义
网络社交账号不同于交易社区账号和网络游戏账号,网络社交账号的内容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允许网络账号的继承,存在侵犯被继承人及其相关人的隐私的可能,因而许多学者从隐私权的保护出发否认网络账号的继承。但是网络社交账号中也有不涉及隐私的具有财产利益的数据信息,这些数据中可能包括法律明确以财产形式保护的数据也可能包括未以明确的财产形式保护的数据。对这部分数据的继承学者们一般没有异议。法律既不能无视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隐私,又要保护好用户社交账号中的信息。网络社交账号的使用、流转和继承是网络技术发展产生出来的问题,应该用网络技术手段去解决,通过技术解决问题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现实意义。美国《统一受托人访问数字资产法》(修订版)设立的“三层优先访问体系设计、内容隐私默认设计、网络管理人权利免责事由等多项举措”,[13]可以提供很好的借鉴。
(三)网络社交账号继承的构想
网络社交账号中的数据信息继承的关键在于网络社交账号和密码的取得。笔者的主张如下:用户在使用网络平台时都需要进行账号注册和登录,在账号注册时都需要签署用户服务协议。可以主张互联网公司在签署用户协议时,将网络社交账号及其账号中数据信息的权属条款作为用户协议中的内置条款,提供选项由用户进行选择。在签署协议过程中,可以由用户选择是否同意授权“他人”登录访问账号,对于“他人”可以设定选项进行勾选;如果同意,进入下一步;如果用户选择拒绝,并不影响用户继续注册、使用账号。对于进入下一步的用户,继续设定选项由用户进行勾选,选项可以根据网络社交平台为用户提供的功能设计。当然也可以设计自定义条款,由用户自行设定。
(四)当前网络社交账号继承方式的应用
就目前存在的主流的网络社交账号如微博、微信、QQ等,由于大部分用户已完成注册,对于这部分用户,服务商可以采取在用户每次使用社交平台给予系统提示,提示用户可以设置是否授权他人登录或者访问账号的条款。为了体现意思自治,这种条款设置采用自愿方式。用户如果同意授权他人登录自己账号,则此授权具有优先效力,网络服务商无权拒绝他人登录访问该用户的账号;如果用户在协议中不同意授权别人登录使用该账号,但是用户有其他文件诸如遗嘱、信托或其他文件授权他人登录该账号,则该遗嘱具有优先效力;如果用户在协议中授权他人登录访问自己的账号,同时在遗嘱、信托或者其他书面文件中也授权他人访问登录账号的,如果双方文件就社交账号的授权规定的内容没有冲突,使用任意文件效力都相同;如果双方文件对个人社交网络账号的授权规定有冲突的,遗嘱、信托或其他文件的规定具有优先效力;如果用户既没有在网络协议中授权他人登录和访问自己账号,也没有任何如遗嘱、信托等文件授权他人登录和管理该账号,则按照用户协议处理。
四、结语
总之,网络社交账号的用户在法律还没有明确立法的情况下,主动利用技术手段和现有的可能的法律手段,规划网络社交账号的流转和继承,保护好账号中的数据信息,是必然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