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预算法实施条例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影响
2020-02-25梅祥娣
梅祥娣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江苏 常州 213164)
1995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已难以适应当今经济形势的发展,尤其在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通过修订预算法及实施条例来推进政府预算管理制度的改革,基层单位则在财务管理制度、预决算管理制度、会计核算体系、绩效评价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信息化公开等全方位将迎来新的挑战。
1 新《预算法实施条例》在单位微观层面的变化主要表现在
1)建立健全口径的预算管理模式。党的十九大提出了要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突出预算的完整性,单位全部收支要纳入预算管理,统筹使用各类资金。因此,在新预算法实施条例的影响下,全面预算在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必将起引领作用。
2)规范预算草案的编制。《预算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单位预算编制草案的程序及具体事项,包括预算支出标准、报表格式、编报方法、报送期限、资产配置标准等,从而使各部门的预算编制更精准科学。
3)严格债务管理 防范债务风险。《预算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进行全方位的监管,改变过去地方债务未纳入预算管理的现状,从发债规模、品种、期限、债务管理方式、监督机制、偿还义务等多方面从法律层面进行了规范。
4)健全会计核算体系。《预算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六款规定,在预算执行中,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规范账户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第七十条规定了与会计核算相关的事项应当符合国定统一的规定,强化了政府会计制度的法定地位。
5)明确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编制方法及报表构成体系。根据新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有关规定,要建立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的反映各级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的报告。之前实行的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的政府决算报告,对单位年度预算收支情况、加强管理管理和监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无法科学、全面、准确反映单位的资产负债、成本费用,不利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提升政府财务管理水平,因此必须建立全面反映政府资产负债、收入费用、运行成本、现金流量等财务报告制度,以及以此为基础进行的综合分析等。
6)进一步明确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及评价结果的应用。财政部于2018年11月8日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8】34号,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衡量一个单位行政及管理效率的重要手段。但现阶段在绩效评价方面存在着各种问题,如对绩效评价理念尚未贯彻到每一项经济业务中,预算资金申报存在重项目争取轻支出管理,预算资金重投入轻效果,绩效评价重形式轻考核及考核结果的应用。随着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特别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已成为财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健全“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机制。《预算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均提及要加强预算支出绩效管理与评价,这是各单位开展全面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的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对绩效评价标准、评价程序、评价内容作出了详细说明,即预算绩效评价标准就是各部门、各单位拟订的绩效目标,评价内容即为预算资金的投入、使用过程、产出与效果,强调了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改进管理和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依据,第五十三条则规定了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支出管理,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
7)进一步提升内部控制制度的法定地位。内部控制制度是保障组织权利规范有序、科学高效运行的有效手段,也是单位战略目标实现的有力保障。为此财政部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规范了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活动,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提升单位治理水平,各单位都在积极推进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工作,但这些文件仅以试行条例和指导意见的形式来执行,法律刚性不足。《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预算执行中,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规范账户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五十三条规定“预算执行中,各部门、各单位制定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8)明确“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的区别,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金使用效益。作为一般公共预算资金下达到各级部门、单位但最终没花出去的资金都趴在单位账上,为盘活这些财政存量资金,2014年新修订的《预算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也就是说二年之内未使用完的结转资金就应当作为结余资金来管理,由财政收回并统筹使用。这一改革措施的实施,不仅可以化解各级政府财政收支的矛盾,同时也倒逼各级政府部门、单位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9)明确规定了预决算公开的内容和细化程度。预算法第十四条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但并未对公开的细化程度进行明确规定,实施条例第六条则明确规定了预算、决算按其功能分类公开到款,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将信息公开提升到法律高度,是我国财政管理水平提高的重要标志,将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2 结语
《预算法实施条例》的颁布执行,标志着我国财政预算改革、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绩效评价、内控制度建设等一系列财政政策向更高的水平发展,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针对目前财务管理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提出了行之有效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