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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企业纳税筹划的途径研究

2020-02-25陈婧姝冯若丹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16期
关键词:计税进项税额筹划

陈婧姝 冯若丹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湖南 长沙 410000)

一、引言

纳税筹划对于企业是否能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主动权起着重要的影响,随着经济发展与完善,国家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这样税收制度改革引起企业的税负产生了很大的变化,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困难,本文就营改增后的经济环境下,企业如何规划适合自己符合国情的纳税筹划途径,从而获得最大利润,提高自己的市场竞争力提出相应对策。

二、营改增企业纳税筹划

(一)营改增的意义

全面实施营改增,一方面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面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另一方面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此外,营改增有利于增加就业岗位,有利于建立货物和劳务领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全面改善我国的出口税收环境。从纳税筹划的概念中可以看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目的是在短期内的通过对经营活动的安排,减少交税,节约成本支出,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但从长远角度来说哦,是企业自觉地把税法的各种要求贯彻到其各项经营活动之中,使得企业的纳税观念、守法意识都得到强化。

(二)营改增企业的界定

营改增企业是指,新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与营改增之前不同的是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新标准。如现代服务业年销售额均为500万元;对试点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年销售额无论是否达到500万元,均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而批发零售,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含)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行业角度看,包括改后的应纳增值税各业,包括原来需征增值税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还有营改增后的交通运输业、邮政电信业以及现代服务业。

三、营改增之后纳税筹划的途径

(一)将收入进行分别核算

纳税人应当尽量将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分别核算,以适用不同的税率,从而规避从高适用税率,进而减轻企业负担

案例1:北京市市美邦公司在“营改增”试点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月共取得营业额(销售额)600万元,其中提供设备租赁取得收入400万元(含税)、对境内单位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取得收入200万元(含税),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0万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未分别核算销售额。应纳增值税=600÷(1+17%)×17%-30=57.18(万元)。

方案二:分别核算销售额。应纳增值税=400÷(1+17%)×17%+200/(1+6%)*6%-30=39.44(万元)。

据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增值税17.74万元(57.18-39.44),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分别核算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大核算成本,但若分开核算后的节税额比较大,则核算成本的增加是非常值得的。

(二)“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转化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筹划

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根据国家出台的规定,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反之超过规定的即为一般纳税人。为了稳步推进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部将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500万元)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该文件同时规定: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营业税税率降为3%。由此可见,试点纳税人身份不同,其计税方法、适用税率等也有差异,企业可以灵活利用自身情况特点选择纳税人身份。通过主动创造条件来满足税法规定,是纳税筹划常用的思路。但应当注意的是,企业一旦转化为一般纳税人,就不能再恢复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营改增”后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选择的纳税筹划

“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将该地区试点实施之前购进的有形动产对外提供经营租赁时,由于该有形动产在试点前购进,当时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这样在其试点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因此一般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可达到节税的目的。

例:上海市的A公司是一家设备租赁公司,于2014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0月1日,A公司将其2014年2月购进的3台设备对外租赁给B公司,租期为1年,共收取租赁费100万元(含税),租赁结束时A公司收回该设备继续用于出租。甲公司2014年10月1日~2015年9月30日可抵扣进项税额共为1万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则A公司应纳增值税=100÷(1+17%)×17%-1=13.5(万元)。

方案二: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则A公司应纳增值税=100÷(1+3%)×3%=2.9(万元)。

由此可见,第二个方案要少缴纳增值税10.6万元(13.5-2.9),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在试点期间提供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一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在36个月内就不得变更了。因此,企业应当权衡利弊慎重选择计税方法。

(四)“营改增”后接受运输劳务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

“营改增”在全国推行后,以前交通运输业内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计算进项税额的方式已无必要。一是取消了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按交通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政策;二是取消了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政策。

财税[2011]111号文件的上述政策被取消后,纳税人除了取得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外(由于2013年8月1日之后交通运输业中只有铁路运输未实行“营改增”),将统一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应当综合考虑接受运输服务的价格和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两方面因素。对于存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会使增值税税负减轻),又会相应地减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五)做好纳税筹划的风险防范措施

营改增后,制定纳税筹划的方案过程中有着多种方式可供选择,在选择过程中的主观性会又比较大,主要以工作人员和管理者的主观判断为主。而且,当管理者进行纳税筹划时往往会碰到许多困难,如上文所述的在选择服务提供者时,可能除了要考虑成本方面的财务因素外,还要考虑服务的质量、信誉是否良好以及服务效率等等各方面的因素,选择时也是有一定风险的。企业在做该项工作时,应该参照财务管理风险控制方式,按照企业主要业务以及日常所需求的主要服务,将纳税筹划的方式方法进行预先的总结,形成一套系统的纳税筹划方法。在此基础上,按照业务的不同,例举出所有可能的纳税筹划风险,并针对性地提出防范措施以及事后的解决方法。通过多次的业务纳税筹划,逐渐地形成一套企业自身的纳税筹划风险防范措施。

(六)提高纳税筹划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

企业税务筹划的主体是从事税务筹划的相关工作人员,如果一个企业想要有一个良好的纳税筹划制度,那参与税务筹划的员工就对税收制度有很好的理解,并且时刻关注税法的变化且自身不断学习成长。纳税筹划其实存在着许多不确定因子,面对众多的不确定性因素,纳税筹划人员只有在深刻的理解税法的基础上,才能够灵活地对其加以运用。不是单单就规范文件进行技巧性的探索,那样得出来的思考结果只能是片面的,而是应该形成一系列整体的把握和理解。其次,纳税筹划人员要不断提高实践素养。不仅要在知识上不断的积累,还要让自己不断成为复合型的人才。

(七)企业要做好合同、发票等管理工作

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做好相关的合同、发票等管理工作,以为纳税筹划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纳税筹划方式的选择是要建立在一定的信息基础上的,只有做好了日常的合同管理工作,才能进一步规避纳税筹划风险。以建筑企业为例,“营改增”之前,一些企业为了偷税漏税,存在着不签订任何有效合同文件的现象;但在“营改增”以后,企业不得不规范相关合同的签订过程以取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发票也是纳税筹划的主要依据,企业应当就发票的领用、保管、使用等严格按照相关工作规范进行管理,避免产生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四、结论

营改增这一改革更加符合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国情,这一政策使得企业重复征税带来的税负压力得到减轻,让大多数企业都得到了益处。实施“营改增”后,税务筹划给企业带来了许多困难同时也有机遇:行业的总税负减轻,但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税负变化也是不一样的,仍有部分企业会出现税负增高的问题。因此,企业都应该结合自身情况,确立正确目标,依法合理纳税,遵循纳税筹划的原则的同时,摸清楚时下税收政策的目的和意义,结合自己企业的情况,注重实际,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纳税筹划途径,取得企业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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