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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角下“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研究

2020-02-25

法制与经济 2020年1期
关键词:公序良社会公众原则

莫 丹

(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广西 南宁530007)

2017年3月15日,《民法总则》正式出台后,“公序良俗”原则正式上升为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坚持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背景下,如何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解读“公序良俗”原则的深刻内涵,充分发挥“公序良俗”原则在私法领域的调节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角下“公序良俗”原则的概述

“公序良俗”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后逐渐被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多个国家接受,特别是二战后,随社会经济进步,法律的滞后性与瞬息万变的社会生活的矛盾日益突出,人们对道德的认知也发生了深刻变化。此时,为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被广泛用于各种规范社会机制中。我国的《民法通则》最初并未直接使用“公序良俗”这一概念,而是使用“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直至2017年3月15日,《民法总则》正式出台后,“公序良俗”原则才正式上升为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私法自治”中,个人自由便有了法定的边界,即不违背和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善良风俗为底线。那么什么是“公序良俗”呢?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5月4日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指出:“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1]因此,可以说,以“公序良俗”作为个人自由的底线,其具体含义就是要个人的一切私法行为,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为判断依据,一切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私法行为,就是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的内容应该从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个层面来解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公序良俗”作为每一个中国公民在私法自治领域的自由底线,都必须以维护国家和集体的正当利益为首要前提,只有国家和集体的正当利益得到了有效保障,个人的利益才有可谈之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价值层面的价值目标是“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这也是对美好社会生活的生动表述,是解决当前社会主要矛盾的重要奋斗目标,当前,我国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时期,多元化的社会思潮不断冲击着我们的主流文化,或扭曲或丑化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内容,因此,在正确理解“公序良俗”的含义时,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为判断依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个人价值层面的价值目标是“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覆盖社会道德生活的各个领域,对于每一个中国公民而言,恪守道德,提高自身道德修养,就必须以其作为个人的基本价值遵循。“公序良俗”中关于善良风俗的界定也必然以此作为参照。

二、“公序良俗”原则运用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注意的两个问题

(一)判断法律行为是否违法的时间

一个法律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应当要放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判断。关于这个特定的时间如何确定,学界基本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以法律行为成立的时间作为判断的基准时,即以当事人实施法律行为的时间作为基准时,依基准时所存在的实际关系和价值大小来评判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如果在法律行为成立时违背了“公序良俗”,即便后来随着社会认知的改变,“公序良俗”的内容发生了变化,该法律行为也应该受到当时法律的非难。从客观性和可操作性来看,这种观点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安定性。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合同履行中,应当以合同履行的时间来确定基准时,如果在合同签订时,合同内容并不违反“公序良俗”,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公序良俗”的内容发生了变化,债务人得以根据违反“公序良俗”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不受法律的非难。后一种观点实际上是结合了“情势变更”原则来综合理解,其优势不仅在于灵活性强,也克服了法律条文滞后性的弊端。对此,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民法通则》第1条明确规定了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由此推出,“公序良俗”原则的目的应该是用来更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期更好地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公序良俗”的判断基准时应该确定在合同实际履行时。在司法实践中,为防止显失公平,法官必须明确适用“公序良俗”原则作为审判依据的基准时。

(二)是否考虑当事人的动机或目的是否违法

一般来说,“公序良俗”是法律行为发生时社会一般利益和一般道德观念的综合体现,相对于当事人的主观认识来说,它是一种客观存在,当事人的主观认识作为个人的价值判断,其是否违反“公序良俗”与其作出的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无关。但是,这并不能绝对地将当事人的主观认识与其法律行为割裂开来。比如,买方明知卖方所售为赃物,卖方以“清仓”的名义紧急低价售卖,双方就价格达成协议后完成交易。这时,当事人的主观认识就是判断法律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的重要因素之一。即是说,当事人的动机或目的违背“公序良俗”时,该动机或目的与法律行为相结合,产生了社会危害,那么该法律行为就应该因当事人的非法目的或动机而无效。故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追求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审判结果,法官应该将当事人的主观因素加以考虑。

(三)如何避免法官的主观法律感情影响“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作为案件的裁判者、一般人在使用“公序良俗”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时,“须适用社会上可探知认识的客观伦理秩序、规范、价值以及公平正义的原则来确定判断标准。”[2]那么,不同法官,对于一定时期内,被社会公众所认可的“社会共识”的不同理解,就会得出不同的审判标准,这就容易产生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关于“社会共识”的界定,法国法存在两种不同的标准,一种是主张以“事实与公众舆论”为判断标准,采用此标准,显而易见的优势是,审判时判断标准相对明确,但由于公众舆论往往带有浓厚的感性色彩,抑制了理性的约束。另一种主张以“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的道德”为判断标准,一般来说,占社会主导地位的道德其本质就是统治阶级宣扬的意识形态的核心。就我国来说,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统治阶级就是人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了全体人民的价值追求。因此,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在对“社会共识”进行界定时,其标准必然是而且只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提升“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价值

(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手,凝聚社会公众思想共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向纵深发展,社会思潮、价值观、社会文化等呈现多元化,这对社会公众准确理解“公序良俗”的内涵产生了不容小觑的影响。因此,要让“公序良俗”成为社会公众的共识,就必须以公民共同价值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公序良俗”的思想统领,依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弱化分歧,凝心聚力,从而构建符合社会发展、人民需要的“公序良俗”。具体来说,一是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遏制恶风陋俗。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多渠道多方式加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力度,转变落后的思想观念。二是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政府公职人员的从政理念、管理方式和治理效果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公众对主流价值观的理解和认识,要让社会公众对“公序良俗”达成高度统一认识,就必须让社会公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达成高度统一认识,这就要求政府公职人员在治理社会过程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为民服务工作的方方面面,让社会公众在潜移默化中高度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而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引领下的“公序良俗”。三是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提升公民教育成效。具体来说,就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公民教育的各个阶段和各个环节,从思想根本上建立“公序良俗”。

(二)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提高立法水平

立法是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要加快推进法制建设,就必须尽快完善立法,制定良法。就我国而言,所谓的“良”法,必须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的法,各个层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共政策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的立法价值。具体来说,一是在能够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审判的重点领域的立法中,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完善立法。在社会生活的重点领域,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出台体现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取向和符合社会公众预期的相关制度,同时,建立健全法律规范定期清理机制,及时废止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相适应,与社会生活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性和引领性,明确“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情况、方式和“公序良俗”内容的价值位阶。二是完善法律法规的评估和纠偏机制,定期对现行的与“公序良俗”内容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共政策等进行评估和纠偏,废止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性文件,纠正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离的条文,突出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现行的与“公序良俗”内容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充分体现公平正义和社会责任,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四、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适用中还会遇见许多具体的难题,对于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和守法者而言,必须始终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才能正确理解“公序良俗”的深刻内涵,才能正确运用社会主义法治思维处理好社会矛盾和问题,才能进一步促进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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