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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

2020-02-25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3期
关键词:理财产品商业银行银行

(天津商业大学 天津 300134)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现状及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贷商业银行推出的初具理财特征的产品,而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序幕是在2002年拉开的,招商银行在当年推出了“金葵花”理财业务,2004年中国银行大力发展其个人理财业务并率先推出了外币理财服务。该阶段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由于客户群较少种类也较为单一,部分服务针对的客户群鲜明,主要是财富金字塔尖的人群,因此存在门槛高,产品种类单一的特点。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尤其是近几年互联网金融的爆炸式发展,人们的理财意识有所提高,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也强势发展,从2004年12家商业银行共发售133款个人理财产品发展到2018年数百家银行共发行163,686款理财产品,在14年中增加了1,230倍,这样高速的发展下,一方面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呈现多元化,大众化,标准化的良好发展,但另一方面,爆炸式的发展也带来较大的风险隐患,由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处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其并不承担风险,尽管部分商业银行由于理财保本承诺设立“资金池”通过与贷款资金流向匹配的方式承担部分信用风险,快速的发展使其风险控制措施较为薄弱,从而近年来频繁出现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负收益等风波使投资者损失惨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主要风险总结如下:

(一)理财产品中资金池期限错配引起的流动性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多数理财产品特点为期限短,且为滚动发售,通常发售期限为3个月,并一般不超过1年,待到期后再发行新的理财产品,不断滚动发售的理财产品形成了“资金池”运作模式,这种模式一方面能较好的解决投资标的单一,风险集中的问题,但另一方面也存在新发行理财产品远低于预期销售从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二)信用型标的理财产品所产生的信用风险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主要标的为国债、金融债、公司债等金融产品,例如货币型理财产品、组合投资理财产品。这类理财产品标的大多以信用衡量其偿还能力,一方面可以优化理财产品,选择较好信用标的产品,但另一方面由于无担保措施,也放大了信用风险,违约率提升。

(三)金融法律规范盲点所引起的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虽然近年发展迅速,但鉴于其发展较晚,产品并不成熟,且金融法律规范也存在诸多盲点,这也将导致各商业银行争先恐后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同时也埋下了法律风险的种子,例如,很多并不具备做个人理财业务条件的分行、支行盲目的开展该业务,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将会加重其民事责任。

(四)商业银行理财专业人员匮乏而带来的操作风险

由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近十多年呈现指数倍增长,各大银行争先恐后的争夺市场,金融理财产品多样性也大幅增加,但由于我国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展时间较短,对专业理财人员队伍建设时效性要求较高,这就使得部分银行从业人员水平较低,使得资金管理不规范,导致操作风险提高。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问题及原因

(一)目前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

1.市场缺少合理有效的管制

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体系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机制仍较局限,例如,虽然《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开展的准入制和报告制,但仍然存在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不足使信息不对称问题,多数银行和客户纠纷也往往基于该问题;再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应加强风险管理,体现5级风险评估结果,但风险模型并未统一,从而使同质产品在不同银行间产生不同结果,这也导致银行低估风险从而使得理财产品收益被高估,可见,监管体制不健全,法律规范不完善将在很大程度导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缓慢,问题频现。

2.分业经营制约着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

我国实行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机构分业经营机制,这样一方面使得各金融机构业务特点突出,经营效率提高,但同时也存在不同金融市场间的相互合作机制受限,这使得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时的产品种类受制,制约资本增值,这就使得一些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局限其自身存贷款业务中而无法投入证券等领域中去。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改革逐渐深化,从分业经营逐渐转向混业经营,但仍为形式上的混业经营,并无实质的业务渗透,这也制约着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

3.理财产品创新难以满足市场需求

尽管近年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多样性呈现爆炸式增长,但主要产品仍然集中在货币型理财产品和组合投资类理财产品,内容也较多是证券投资产品或简单组合,各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同质性较高,且无特定客户群偏好,这使得客户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主体更换较容易,同质性带来的第二个问题则是其难以满足众多客户的需求,客户需求是多种多样的,虽然目前市面上有十几万中理财产品,但仍难以满足多样化的客户需求。

4.其他问题

随着众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推出,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强大吸引力,各商业银行之间在理财业务上竞争激励,而往往银行理财销售人员都因为绩效奖励及月、季度及年度目标考核等原因,夸大理财收益,隐瞒理财风险,同时忽视客户的理财需求,这种不当的销售行为使得客户需求和其所购入的理财产品不匹配,一方面对银行声誉造成一定影响,另一方面也对其理财产品的创新造成一定阻碍影响。

(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

1.制度层面

制度层面上看,虽然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已经存在了几十年,但真正意义上的爆发式发展仍然近10年才开始,而对其监管的法律法规还未能及时完善,同时,我国金融市场分业经营的制度也未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带来一定挑战,银行仅能在传统的债券及货币性产品中发展,而无法真正意义的进行证券市场的投资,从而无法发展更加多样的复合型理财产品,各监管机构近年在本着以审慎性为原则实当鼓励金融服务能力提升逐渐放松了部分政策,使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度,但如何在有实质性跨越,并降低银行的敞口风险也对其制定相应制度政策提出了一定的挑战。

2.风险管理技术手段层面

虽然目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有较多保本理财产品,使得银行也将自担一定的风险,但大多数仍为非保本产品,这使得银行并不承担风险,同时,银行也会通过理财产品-银行-信托-客户的方式转移风险,这就使得银行对个人理财产品的风险低估,从而部分高风险理财产品错配给风险厌恶型客户。除此之外,我国商业银行的货币型理财产品将外币风险传递进中国,在对风险评估中的量化建模要求更加复杂,对风险管理技术要求较高。最后,理财产品需求快速且大幅增长主要得益于互联网科技的发展,因此风险管理除了需要进行线下专业分析,同时需要提供更加智能化线上综合分析技术。利用互联网优势将加快理财产品低成本定制化发展。

3.业务运作及创新层面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快速发展主要由于其与同业及与互联网公司激烈竞争产生的结果,其快速发展主要由于众多银行争先抢占市场,并且理财产品易复制的特点,使市面上虽然理财产品较多,但并无较大的创新,创新机制不健全的另一个原因是银行业务运作重点依然在其传统的金融服务上,且业务考核和绩效目标都与理财产品销售量挂钩,而并非与产品创新量挂钩,因此,理财业务众多的营销人员利用信息优势和银行背景,推销理财产品,即便某些理财产品和客户的需求不匹配,仍未完成业绩而可以隐瞒,从而无法未客户提供全面的规划,这也反过来制约了银行理财产品的创新。

4.理财产品的营销与理财人员层面

个人理财业务作为一种综合性很强的业务,涉及了相当丰富的金融工具,例如国债、票据、汇率、以及基于基础金融产品的众多衍生品及组合,因此该项业务对工作人员有者较高的专业素质要求。伴随着该项业务的迅猛发展,专业理财人员的匮乏也使得众多银行的理财业务面临较高的风险,使得理财业务发展陷入瓶颈,目前大多数银行的理财人员和销售人员的整体专业素养较低,大多没有经过银行、证券等专业的系统化培养,部分也仅为专业初级水平,难以将各理财产品所涉及专业知识熟练掌握,而伴随着迅速发展的行业,理财产品销售及理财人员部分仅通过短期专业培训就开始发展业务,因此,目前更多的人员是以销售为目的,而并非是以产品和客户需求匹配为目标。因此,专业人才的培养、海外人才的吸引等人员改进措施都将是各银行今后需要在发展个人理财业务所需要考虑的,若不作考虑,将很大程度上制约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

三、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完善的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是进一步发展该业务的基础,商业银行应明确风险要点,搭建全面智能化的风险分析模型,强化风险监控机制,同时完善交易限额机制,尽可能的确保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相匹配。

(二)人才队伍培养建设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关键使其人才队伍培养建设,提高其理财人员队伍的整体专业水平,一方面应在理财人员配置上优先选择理财产品等知识掌握较好的员工,并做好后期培训学习机制,另一方面应增强员工的道德培养,使其在与客户沟通的时候实事求是,做到不夸大,不虚报,不隐瞒,并以客户需求出发为其匹配合适的理财产品,真正作到“卖者有责”,并把道德纳入考核中去,使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稳定发展。

(三)加强协同监管体制

协同监管体制应在鼓励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同时密切关注个人理财产品,在产品开发设计上做出监管提示,加大产品信息披露要求,同时也加大对投资者的理财教育及提示,避免其盲目跟风而发生较大损失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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