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零售时代汽车金融的创新与监管趋势初探
2020-02-25谭任杰洪醒醒
谭任杰,洪醒醒,林 铨
(1.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征信管理处,北京 100045;2.中石油专属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理赔客服部,北京 100011;3.惠州学院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广东 惠州 516007)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消费需求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国家逐年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 “内循环” 经济战略方针的指导下,仅依靠传统的商业模式已无法满足现代市场的需求,传统零售行业面临严峻转型考验。基于互联网、大数据等新兴科技,以数据为驱动,以满足个性化需求为目的,借助体验式服务完成点对点商业行为的新零售时代已经到来。然而,汽车产业作为传统制造业的代表,亟须在新零售时代更好地完成产业的加速和升级。我国汽车金融行业相较于欧美发达国家起步较晚,在加入WTO、开放汽车信贷业务后,从引入国际知名车企金融服务机构开始探索,目前仍存在市场环境不成熟、参与主体经验不足、业务创新不够及汽车金融监管体系不科学等问题。因此,在金融支持供给侧改革和经济 “内循环” 这样的大背景下,结合新零售概念,研究汽车金融的创新及监管趋势发展既有理论意义也具有现实需要。
一、汽车金融理论在新零售时代的基础和发展
(一)汽车金融理论性研究
汽车金融本质上是一种产业金融,是汽车产业经济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产物,在欧美发达国家是伴随着汽车产业的发展逐步成熟起来的,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典型的汽车金融产品包括经销商库存融资、汽车消费贷款、汽车融资租赁与汽车保险等主要业务。
国外学者在各个维度对汽车金融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从汽车金融机构的规范性立法问题着手,需要健全哪些制度才能避免各参与方采用不遵守诚实信用的手段来谋取不法收益、在开展汽车金融业务过程中的定价问题、相关市场的市场壁垒问题、保险市场在汽车金融发展的作用、在经销商对汽车厂商有着较高的依存度的情况下如何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问题等一系列问题。汽车制造商提供金融服务的模式可以分为欧洲和北美两种。在北美市场,汽车制造商主要直接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包括产品咨询、融资、租赁、保险、零部件供应等流程,形成完整产业链,汽车市场基本由汽车制造巨头垄断。在欧洲市场,以大众为代表的金融服务则注意对经销商提供服务,通过经销商向购车者提供贷款,同时强化对经销商的控制[1]。Orazio Attanasio 通过汽车信贷数据分析了影响汽车金融服务体系的信贷约束行为,认为信贷约束是Consumer Durables的重要影响因素。基于价值链视角,中国汽车工业在汽车金融上也面临着同样的困难(Mat-thias Holweg,Jianxi Luo,Nick Oliver,2009),主要体现在机构、融资、消费需求、市场价格、经验、政策法规和服务等方面[2]。
国内学者对汽车金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我国汽车金融行业当前的发展情况、发展缓慢的原因和对策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汽车金融业发展中潜在的风险点以及防范策略,借鉴他国的管理政策、信用制度建设、信贷模式、风险控制措施、金融创新的培育等一系列问题。徐源根据德尔菲法等相关理论为依据,结合大数据信息技术优势运用于汽车销售供应链金融体系中进行探讨,以实际案例分析提出供应链金融在汽车销售环节中的风险规避方案[3]。侯家明阐明了在新兴互联网技术下汽车金融行业的发展优势,并对未来汽车金融行业的发展趋势提供了相关建议[4]。郑佳、王足运用数理统计分析模型对汽车贷款资产证券化受发行、资产特点及产品的信用质量等三方面进行论证,提出在市场不断加剧的竞争环境下,汽车贷款资产证券化将呈现出分化[5]。李梦对当前我国汽车金融行业发展情况进行评析,指出当前汽车金融行业在制度管理方面的缺陷及不完善指出,强调要不断加强创新,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汽车金融产业升级,培养消费者的信贷观[6]。杨华彬提出汽车金融行业进行数字化转型发展战略已迫在眉睫,利用先进科学技术可以在服务质量提升、人才管理、车贷产品创新多元、风险管理、成本节约等方面做到效用最大化,促进汽车金融行业在互联网背景下的健康持续发展[7]。
(二)传统零售业理论研究与新零售概念的提出
新零售顾名思义是在传统零售业基础上进行革新。传统零售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8]定义为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售货摊等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如居民等)的销售活动,以互联网、邮政、电话、售货机等方式的销售活动,还包括在同一地点,后面加工生产,前面销售的店铺,零售业按销售渠道分为有店铺零售和无店铺零售,其中有店铺零售分为综合零售和专门零售。该定义强调了不同的零售业态下,以不同的媒介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及服务,满足消费者需求,实现商品价值的过程。
新零售概念可以看作是互联网电子商务的迭代演化,这个概念最早是在2016 年10 月阿里云栖大会上,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提出的,目的是为了将线上与线下零售方式进行融合,更好的服务消费者,进一步拉动零售经济增长。2017年3月阿里研究院发布了《新零售研究报告》[9],其中对新零售定义为:以消费者体验为中心的数据驱动的泛零售形态。
互联网汽车销售和汽车金融则是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互联网汽车金融伴随互联网金融一起出险井喷式发展。近年来央行和政府机关对小微企业的扶植, “小额、普惠” 的产品大量推出,这恰恰符合了汽车金融的特征,成为这一类型业务的重要方向和发展动力。
二、我国汽车金融行业发展情况
(一)汽车金融行业发展概况
我国自2009年成为全球第一大汽车消费市场,其中私家车消费量持续走高,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一定程度上也推动着汽车金融行业的发展。但作为我国目前汽车金融行业主要产品的汽车消费信贷目前只是少数消费者的选择,占比不高。
目前参与我国汽车金融市场的主体数量较大,种类繁多。主要包括汽车金融公司、汽车租赁公司、汽车生产企业的财务公司以及商业银行。从业务量上看,商业银行是整个市场上最主要的服务提供方,本应作为汽车金融服务主要供给者的汽车金融公司整体表现却不尽人意,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汽车金融公司无论是在汽车企业的销售促进、利润贡献,还是在客户服务上,远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二)经营模式
目前,我国汽车金融产品主要是汽车消费信贷,按照各汽车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过程中所承担的职责以及与消费者的关联程度不同,现有的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可大致分为商业银行模式、经销商模式和汽车金融公司模式。
1.商业银行模式。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汽车金融相关业务受限,商业银行模式是目前业务量最大的经营模式。银行网点分布广泛,商业银行作为各个业务流程的运作中心,直接面向客户开展业务相关风险主要由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承担。该模式可以充分发挥商业银行资金雄厚、网络广泛、资金成本较低的优势,但商业银行亦面临风险和挑战。一方面需要直接去做其本身并不擅长工作,如全面、及时地了解汽车产品本身的性能、配置、价格、经销商及其服务等方面的情况,增加了人力财力的投入。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对汽车市场的快速变化及汽车企业竞争策略、市场策略调整的反应相对滞后,影响金融产品的灵活性和适应性,随着汽车信贷业务量的不断增加该模式将受到挑战。
2.经销商模式。该模式以经销商作为汽车金融服务主体,负责调查与评价消费者的信用状况,调查无误后与消费者签订购车协议,为消费者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代商业银行向用户收取还款、办理有关保险和登记手续,并以经销商自身资产为消费者承担保证责任,信贷风险主要由经销商和保险公司承担。该模式不仅能最大限度地方便消费者,实现对消费者的一站式服务,并且经销商由于对市场有准确了解和对汽车产品和服务的最直接、最及时的反应,能够及时根据市场的变化推出更合适的金融服务,有利于扩大贷款范围,从而起到培育市场、稳定销售网络、锁定用户群体的作用。但经销商的资金来源和自身资产规模有限导致资金成本较高,在信贷业务上经验相对缺乏,贷款成本较高。
3.汽车金融公司模式。该模式下汽车金融公司作为主体向消费者提供融资服务,负责消费者信用调查和贷款审批。汽车金融公司模式是世界上通行的运作模式,能够有效地连接汽车厂商、经销商和消费者,并实现金融创新。目前出现的零利率消费信贷产品,正是汽车金融公司、汽车厂商和经销商双方或三方合作的产物,汽车厂商和经销商通过补贴汽车金融公司的利率损失以促进销售。汽车金融公司模式能够有效保证生产资金、交易资金和消费资金的各自充足,有助于实现汽车集团公司的战略目标,显著促进汽车产业的整体发展。缺点在于汽车金融公司通常只能依托本品牌厂商的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客户范围有限。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市场信用环境不完善。目前我国的征信机构尚处于信息征集、信息积累和提供简单查询的初始阶段,征信产品应用程度不深,由此造成不同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了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和信贷配给等问题,增加了汽车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由于专业的信用评估机构的缺失,汽车金融机构对消费者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难以及时准确掌握,只能对每个消费者进行细致严密的资信调查,往往要求消费者出具大量证明,造成信贷手续繁杂、管理成本增加。与汽车金融行业配套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信息共享制度还未建立,市场信用环境还远达不到促进汽车金融行业健康发展所要求的水平。
2.法律环境和金融环境不完善。尽管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政策文件为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政策框架,使之具备了基本的可操作性,但其缜密性和完备性不足,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汽车金融业的发展。利率受中央银行控制,所以无论是汽车金融机构还是消费者都不能自主设计和选择市场化的利率产品,导致汽车金融机构对每个客户的汽车信贷产品严重趋同,都是在一定首付后分期付款,贷款期限、利率也相对缺乏弹性。
3.汽车金融产品较为单一,集中于向消费者提供汽车消费信贷。我国的汽车金融业务主要包括针对最终消费者的传统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和针对经销商的融资业务,其中消费信贷业务是我国汽车金融业务的主要运作形式,针对经销商的融资业务主要是库存周转融资,经销商建店融资等金融业务则很少开展。发达国家汽车金融产品中常见的融资租赁、购车储蓄、汽车消费保险、担保、汽车应收账款保理、汽车应收账款证券化等汽车消费过程中的其他金融服务国内并没有开展。对制造商而言,单一的汽车金融产品无法让制造商的生产资金与销售资金分离,也就无法延伸汽车产业的价值链,对扩大汽车产业的投资和生产方面作用不大;对经销商而言,仅有的库存周转融资不能有效扩大销量。
4.商业银行作为汽车金融业的主要供给主体,限制了汽车金融发展。商业银行与汽车制造商之间缺乏直接的利益关联,不能像汽车制造商附属的汽车金融公司一样能够在汽车生产、流通和消费规模、实现汽车产业的规模经济产生积极作用。商业银行在违约车辆处理方面缺乏经验,导致商业银行为尽量降低违约率制定的贷款条件较为严苛,推出的汽车金融业务对消费者来说既不方便也不经济,因此,对扩大汽车销量、缓解供需矛盾方面很难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汽车金融创新发展方向和产品
(一)汽车信贷的跨期消费创新
汽车信贷是汽车金融行业中将消费者人力资本变现的创新工具,是消费者人力资本证券化的过程,它允许消费者提前进行汽车消费,减少了消费者储蓄的必要性,助长了消费需求,带动了汽车行业的整体经济发展。跨期消费就是让消费者更好地配置一生中不同年龄时的消费水平。这种金融创新不仅创造了新的需求,形成国内经济增长的新产业,而且解决民众可支配财富不足的问题,同时增加了个人消费倾向,使个人内需的扩大,促进经济增长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二)票据市场在汽车金融中的创新
随着普惠金融的不断深化,银行为汽车经销商的票据融资提供服务变得普遍。汽车经销商存货占用的流动资金贷款呈现票据化趋势,银行承兑汇票替代现金作为结算手段,已普遍被企业所接受,企业持有大量的银行承兑汇票,为办理贴现提供了充足的票源,企业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来回笼汽车销售货款越来越普遍。通过此种模式,既可以缓解经销商自有流动资金的不足,促进了汽车销售的增长。又使生产商提前获得生产资金,保证其产品的正常生产,而且能够帮助生产商增加销售渠道,锁定市场销售终端,扩大市场份额。
(三)基于线上交易的业务创新
在 “新零售” 的大环境下,消费者习惯逐渐发生改变,汽车服务的交易逐渐由线下转为线上,其中二手车交易和共享汽车租赁是汽车金融在新零售背景下的创新亮点。
1.二手车线上交易。二手车的流通速度对汽车产业的更新换代、对整个汽车产业链发展具有带动作用。传统二手车交易主要依靠二手车市场,随着互联网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二手汽车销售逐渐由线下交易转变为线上,对二手车的评估认证在线下完成,线上完成交易,最终通过物流渠道进行寄售,使客户足不出户就能完成二手车交易。线上二手车销售平台扩大了二手车销售范围,让更多的客户了解到二手车,此外对二手车原车主避免了传统市场层层压价,使二手车交易时能够得到相对公允价格。
2.共享汽车租赁。共享汽车是汽车租赁与互联网技术有效创新融合的结果。共享汽车的推出提高了城市汽车的使用率,缓解了路面交通压力,降低了大气污染。通过互联网技术建立车载信息终端,使车辆行驶的轨迹信息通过网络传输到系统后台,车载信息终端处理数据的准确性与稳定性对汽车租赁客户有很大影响,处理能力强的车载信息终端可以准确发送汽车位置,剩余油料能源情况,驾驶用户信息等,帮助系统后台了解汽车的行驶状态。
(四)汽车金融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
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是汽车金融公司为盘活现金流的一种融资手段。当汽车金融公司积累了大量金融债券时就可采取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进行打包处理。这一模式对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需求最为契合,可以利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优势将内部的存量信贷资产转化为现金,当信贷资产被转移,风险也随之转移,有利于汽车金融后续继续发展业务,为汽车金融获取了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四、汽车金融行业监管趋势分析
(一)汽车金融的监管体系
汽车金融行业属于风险较大的行业,汽车金融体系和汽车金融资产内在价格的脆弱性,导致汽车金融行业可能会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经营管理风险以及金融业特有的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从监管机构设置方面来看包括金融市场管理、汽车制造与加工管理、汽车销售服务管理等三个方面。
在金融市场管理方面对于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汽车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这些服务汽车金融行业机构在2018 年以前都会受到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管理。对涉及汽车金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由保险业监督委员会负责管理。2018年银监会与保监会合并为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为我国汽车金融产业实施联合监管提供了基础。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于外资性质或中外合作性质的汽车金融公司的市场准入需要先经过商务部批准颁发相关许可证明资质才能设立经营。在汽车制造与加工管理方面主要依托国有大型汽车制造厂,国资委对其进行监管。在汽车销售服务方面由经销商完成,这部分监管主要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负责。
(二)汽车金融业务监管由合规性监管向风险性监管转变
汽车金融业务在我国主要包括汽车消费贷款、经销商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为主。伴随行业发展,汽车金融监管经历了放松—管制—放松—监管的4个维度变化,经历了由人民银行向银保监会监管过渡的时期。总体来看是从业务合规向风险性监管转变的过程。
早期对汽车金融机构的业务检查中主要侧重于制度审查、业务审批、内控检查等经营合规性方面,对其现场检查开展较少。随着我国汽车产业投资过热,汽车信贷市场暴露出的一些风险问题,出于对宏观经济体系的整体调控,监管机构对各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了多次全国范围的专项检查,要求机构合理投放资金,有效控制贷后风险。以征信监管为例,在以往检查中对于已发生贷款和拒贷客户查询信用报告授权书的合规性是检查的重点,近些年检查中更关注对事前风险的防范,如获取信息主体授权书的有效性、查询信用报告前是否做到双人复核、是否内部对查询信用报告网络做到屏蔽等方面成为主要关注点,督导金融机构在信息查询前端规避泄露信息风险。
(三)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更为严格的市场准入监管要求
在金融强监管的当下,汽车金融公司受到更稳严格的市场准入要求。对新成立的汽车金融公司的审批流程、考核标准更加严格。审批流程中不仅审核申请材料,而且组织开展现场申请答辩会,适用于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全部参加,其董事长和总经理作为主答辩人。在行业准入标准方面,按照2008年调整后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对非金融机构的出资人金额由40亿元上调至80亿元,营业收入由20 亿元上调至50 亿元,同时还增加了 “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对资产质量进行更高标准要求。新《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更强调汽车金融公司的专业性,汽车金融公司是与汽车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金融服务机构,是构建 “融资—信贷—信用管理” ,三位一体的运营模式,应服务于汽车产业的各个环节,在新的管理办法中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管理团队的专业性提出了更多要求,这也是符合对汽车金融公司的专业化和风险性的考量。
五、汽车金融行业发展建议
(一)加强汽车金融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我国的汽车金融行业起步晚,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较其他发达国家仍比较落后,信用体系建设仍处于基础阶段。建立完善的汽车金融风险管理体系,首先应扩大信用信息来源,建立更全面反映客户信用画像的信息系统。不仅包括发生信贷业务客户的历史业务信息,还应建立更多的信息收集渠道:如客户的社保资料、违法违纪记录、出入境记录及交通安全肇事和安全生产规章执行等方面的记录,全社会各监管部门协同建立统一的个人信息数据平台,形成全社会联网的信用信息记录机制;其次确保客户信息安全。对于使用客户信用信息的汽车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中的要求,事先取得客户的有效授权,在客户同意且知晓办理汽车贷款业务的情况下开展客户信用信息查询;最后,在开展汽车金融业务时汽车金融公司或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形成内部信用风险模型,对存在潜在信用风险客户进行预警,防范潜在信用风险。
(二)完善汽车金融相关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汽车金融业务的具体指导文件主要是依据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为主要指导,该文件在2004年首次下发,2017年10月进行了修订,该文件主要是从商业银行及汽车金融公司的角度来规范汽车信贷业务的主旨方向,但对汽车金融作为消费信贷业务的具体相关条款缺少扩充与细化。应相对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对发生信贷的金融机构和个人提供更全面的法律保护,促进消费信贷生态环境平衡。
(三)优化汽车金融参与者各主体关系
目前,我国汽车金融市场中格局为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两大主体,汽车厂商、汽车经销商进行辅助共同参与。对比发达国家市场,汽车金融公司一般占据市场主导地位,商业银行作为汽车金融公司的有效补充,对汽车金融产业的纵向发展推动明显。未来我国汽车金融产业发展布局上可以参考发达国家做法,由汽车金融公司协调汽车厂商与经销商关系,推动行业发展。汽车金融公司可利用汽车厂商优势,对经销商提出要求,完成汽车金融信贷业务的开展。同时汽车金融公司与保险公司合作,通过前期建立的保险理赔合同能够将汽车抵押和残值减损进行锁定,对风险发生形成有效应对保障了既得利益,良好的沟通合作关系能够迅速处理问题,获得规模经济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