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法典》对民事关系的调整机制
2020-02-25徐焕茹
徐焕茹
(广东惠宏信律师事务所,广东 惠州 516003)
2020 年5 月28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明确规定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为正确解释和适用《民法典》,笔者拟就《民法典》调整机制、民事法律关系规范及其适用进行初步的研究。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典》对民事关系的调整机制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学最重要的学理概念,是指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关系经民法调整后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及客体(民事权利及民事义务指向的对象)三要素构成[1]。根据《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即民事关系。就自然人而言,其与其他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基于平等主体身份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就是其对外发生的社会生活关系的全部。就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而言,其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平等主体身份发生的财产关系以及因名称、名誉、荣誉而产生的拟制的人格关系构成了其民事关系的范围。
民法调整的目的是使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符合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使民事领域的社会经济关系秩序井然,民事主体各得其所、各守其分、各负其责。
民法调整机制是民法规范作用于民事关系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经民法调整后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从静态的角度考察是是构建民事法律关系,即设定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从动态的角度考察,则表现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因为民事主体对外发生的民事关系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所承担的民事义务常处于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动态过程中。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法是因果关系调整法,即以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为因,以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为果,由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原因事实)与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及变动)的规范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规范是民法调整的依据。当原因事实符合某类民事法律关系规范规定的构成要件时,就产生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以及相对人相应的民事义务。如自然人的生命权是基于出生这一原因事实,依据生命权法律关系规范而产生的,相应地,不特定的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害其生命权的民事义务;又如,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基于买卖合同这一原因事实,依据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规范取得请求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债权,并负有支付价款的债务,而出卖人则取得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债权,并负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债务,因此,民事权利并不是天赋的,而是民事法律事实符合民法规范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时产生的。
由于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动态的,与之相应的民法调整机制也是动态的,亦即民事法律关系机制实质上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机制即民事法律关系变动机制。类型化民事法律关系规范是涵盖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规范。当一定的原因事实成就时,已经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会发生变更或消灭。如自然人死亡时,依据生命权法律关系规范,自然人的生命权法律关系(包括其内容:生命权)也就消灭了。又如,当买卖合同履行完毕时,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以及合同主体的债权债务也就消灭了。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对立统一关系,没有无(民事)权利的(民事)义务,也没有无(民事)义务的(民事)权利,以合同法律关系为例,除单务合同如赠予合同外,绝大多数的合同法律关系中,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亦即合同权利是依赖合同义务的履行来实现的,而物权、人格权等绝对权则需要不特定的一般人负担不作为义务予以保障。《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因此,民事主体要牢固树立民事权利义务一致的理念,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思维方式处理其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不可对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任何一个方面有所偏废。
经民法调整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矛盾统一体,其中民事权利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表现为民事权利的取得(享有)、变更和消灭,因此,《民法典》对民事关系的动态调整直观地反映为民事权利的变动。关于民事权利,应当持有如下观念:(1)《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权利只是民事主体可得享有的权利,并不等于民事主体现实享有的民事权利。(2)《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只是说明民事主体具有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平等资格和可能性,是取得民事权利的机会平等,并不等于民事主体现实享有的民事权利均等。(3)依据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法,民事权利的享有有赖于民事法律事实(原因事实)的成就,除自然人基于出生的民事法律事实,享有平等的人格权外,民事主体大部分民事权利需要通过从事民事活动(民事行为)而取得,如民事主体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要么通过签订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要么通过合法建造这一事实行为,要么通过继承这一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法典》是民事法律关系法典
综观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是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因缔结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应承担的民事义务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及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如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为物(含不动产、动产及某些权利)、人格权和身份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给付(包括交付物、提供服务、交付工作成果等)、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侵权责任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责任。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民事法律事实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法典》的编纂以民事法律关系为主线,按照总则——分则的结构,围绕民事主体、客体、内容及相关民事法律事实构建体系、制定规范。《民法典》总则编是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定,分则编是类型化民事法律关系规范。因此,《民法典》实质上是民事法律关系法典。
(一)《民法典》总则编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
总则编第一章是关于民事法律关系变动机制及所适用原则的规定,第二章至第四章是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规定,第五章是关于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民事权利)及民事法律事实(第一百二十九条)的一般规定;第六章是关于民事法律事实中最基本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第七章是关于民事主体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第八章(民事责任)是关于救济被破坏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第九章(诉讼时效)是关于时间经过这一事件影响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
(二)《民法典》分则编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类型化民事法律关系规范
类型化民事法律关系规范是指规定特定类别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含主体、客体、内容)及其变动以及引起该类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民事法律事实的规范。我国《民法典》根据所调整的民事关系(因物的归属及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因合同产生民事关系、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以及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编纂分则编,将分则编分为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分别规定类型化物权法律关系规范、类型化合同法律关系规范、类型化人格权法律关系规范、类型化婚姻家庭法律关系规范、类型化继承法律关系规范以及类型化侵权责任法律关系规范。这些类型化民事法律关系规范包含该类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以及引起该类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机制运行的基本依据。
(三)《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与分则编关于类型化民事法律关系规范的关系
《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与分则编关于类型化民事法律关系规范是统领——遵从关系,前者是从后者的规定中抽象提取的一般规定,对后者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后者的适用必须遵守前者的规定。民事主体在对外发生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过程中,首先要适用分则编中类型化民事法律关系规范,如分则编无相关规定,则应适用总则编的规定。
三、民事法律关系规范的适用
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机制的运行有赖于民事主体以及法官、律师妥当运用民事法律关系规范并充分发挥、实现其制度价值。
严密的围护结构和紧凑的城市密度可以有效减少地域外界环境对居住空间的干预,但建筑内产生的废物废气却仍然需要与外界进行交换,盖尔达耶民居的做法是利用中庭空间进行热压通风。典型民居的建筑围绕中庭展开,中庭上方的空气长时间受太阳辐射而被加热为热空气,当居民打开一层的门或窗时,受热空气通过中庭上方排出,冷空气通过门窗进入室内,形成热压通风循环,降低室内的温度,同时带走室内的废气。
(一)民事法律关系规范是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基本依据
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是《民法典》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民法典》规定了民事主体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民事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以及可以享有的广泛的民事权利及利益。《民法典》总则编规定自然人自出生开始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非法人组织自成立之日起具有与其成立目的及宗旨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并于第五章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人格权以及个人信息利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继承权,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以及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利益。但《民法典》规定的这些民事权利只是纸上的权利,而要变成现实的民事权利必须适用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机制,亦即只有具体的民事法律事实(要件事实)与类型化民事法律关系规范中的构成要件相符合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时,民事主体才取得或享有民事权利,自然人一出生即享有平等的人格权也是基于事件而产生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必然结果,而民事主体绝大部分民事权利是基于民事活动(即民事行为)与其他民事主体缔结民事法律关系而取得或享有的,因此,民事主体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民事法律关系机制取得或享有民事权利。
《民法典》规定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事实主要是民事行为。民事行为又称民事活动,是指民事主体进行的能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各种行为的总称[2],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事实行为两大类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事实行为是指无需表示行为人内心意思(即非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即能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合法事实行为与违法事实行为两类,前者如生产、合法建造房屋、拆除房屋、收取物的天然孳息、无主物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后者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民事行为中最主要的是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有意识地取得或享有民事权利,以满足其利益需求的主观行为,包括契约行为、共同行为以及单方法律行为。《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契约行为(包括《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19 种典型合同,以及《民法典》其他编规定的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不动产物权合同、添附取得物归属协议、遗赠抚养协议、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居住权合同、地役权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和所有权保留合同等);共同行为(民事主体成立合同,法人、非法人组织决议等),结婚行为,离婚协议、收养协议、监护协议等身份关系协议、单方法律行为(遗嘱、遗赠),等等。《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在此基础上,分则编对各类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民事主体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符合有效条件才能缔结有效的民事法律关系,其追求的民事法律后果(取得或享有民事权利)才能实现。因此,无论自然人从事社会生活活动,还是民事主体通过市场配置资源,都必须遵守《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规范。
(二)民事责任关系规范是救济被侵害民事权利的法律武器
民事主体依据物权法律关系、合同(含准合同)法律关系、人格权法律关系、婚姻家庭继承法律关系取得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其相对义务人(特定义务人或不特定义务人)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如果民事主体正常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民事法律关系机制就能有序运行。如义务人违反民事义务,破坏了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人则依法享有获得救济的权利,义务人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十一种民事责任形式,包括(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根据受侵害的民事权利的性质是相对权还是绝对权,可将民事责任分为侵害相对权(以特定人为义务人的民事权利)的民事责任(如违约责任、不履行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因法定原因产生之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侵害绝对权(以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人为义务人的民事权利)的民事责任。义务人因侵害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权利人请求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债权与义务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债务构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民法典》总则编规定了民事责任的种类以及民事责任法律关系的一般构成要件,侵害相对权的民事责任法律关系规范主要规定在合同编中,而侵权责任编则是关于侵害绝对权民事责任的类型化民事责任法律关系规范。民事主体应认识到民事责任关系规范对其民事权利的保障功能,在民事权利受侵害时,依据相关民法规范,提起权利确认之诉或民事责任承担之诉,救济其被侵害的民事权利。
(三)类型化民事法律关系规范是法官裁判民事案件的规则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含责任)争议,其实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法官适用三段论的推理方式裁判民事案件,需要查找大前提(由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组成的民法规范)、明确小前提(要件事实),进而进行涵摄作业(即对要件事实与民法规范的构成要件进行符合性判断)。法官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作出裁判,首先要明确所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归属于那一类型的民事法律关系,然后进行两项作业:(1)在该类型的民事法律关系范围内查找类型化民事法律关系规范;(2)依据证据查明要件事实。法官确定了适用于案件的类型化民事法律关系规范以及查明案件事实后,需要将案件事实与类型化民事法律关系规范中的构成要件进行比对、判断,如案件事实与规范的构成要件相符,则可对民事权利的存否及民事责任的承担请求作出肯定性判断,如不相符,则应对民事权利的存否及民事责任的承担请求作出否定性判断。由此可见,明确民事案件争议归属的民事法律关系,是确定类型化民事法律关系规范的前提,而适当的类型化民事法律关系规范是法官作出正确裁判的依据。
(四)律师代理民事案件如何适用民事法律关系规范
原告提起诉讼所主张的民事权利以及要求被告承担的民事义务或责任,以及被告进行抗辩所欲否认的民事权利或民事义务(责任)均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范畴,因此,律师代理民事案件首先要确定争议案情所归属的民事法律关系,然后寻找可适用的类型化民事法律规范,进而分析论证所代理案件的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以及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要件事实成就与否,以证成原告诉讼请求或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见,民事法律关系分析法是律师处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方法[3]。基于原、被告分别采取请求与抗辩的方法进行民事诉讼行为,律师代理民事案件采用的民事法律关系分析法亦由请求分析法和抗辩分析法构成,其中请求分析法的操作分如下四步:
第一步:分析案件所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及法律事实;
第二步:分析原告提出的实体请求权是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四步:对案件事实与规范构成要件是否符合进行判断,评判案件事实能否为已经被类型化的构成要件所 “涵摄” ,如果与规范构成要件相对应的事实(即要件事实)全部存在,即可推断出请求权成立的结论,据此提出可成立的诉讼请求。同时要设想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即对方可能提出请求权要件事实不存在的法律规范及相关事实(即理由),这就要站在对方的角度,在涉案民事法律关系的框架下,找出与请求权规范基础相对应的抗辩权规范基础,检索是否存在与抗辩权规范构成要件相符的抗辩要件事实,判断抗辩权是否成立,以防相对人以抗辩权否定、吞并、限制己方的请求权。
而抗辩分析法的操作则分五步:
第一步:从案由、原告诉讼请求及所陈述的事实理由导出争议案件所归属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步:分析案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及法律事实;
第三步:分析原告提出的实体请求权是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四步:分析原告所依据的类型化民事法律关系规范即实体请求权的规范基础,明确其中的构成要件;
第五步:对案件事实与规范构成要件是否符合进行判断,评判案件事实能否为已经被类型化的构成要件所 “涵摄” ,如果与规范构成要件相对应的事实(即要件事实)全部存在,即可推断出请求权成立的结论,如果只存在部分要件事实或根本不存在要件事实,则说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而要证明要件事实不存在,需要运用抗辩的方法,即在涉案民事法律关系的框架下,找出与请求权规范基础相对应的抗辩权规范基础,提出与抗辩权规范构成要件相符合的抗辩要件事实,以证成抗辩权,从而否定、吞并、限制原告的实体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