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的违法样态及侦查对策研究
2020-02-25周文杰
●周文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电信网络诈骗由于受害群体基数大、牵连广、涉案金额大等特点,成为了公安部近年来的重点打击对象。2020年1-8月,全国共侦办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5.5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4.5万名,为群众直接避免经济损失约800亿元。尽管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取得了较大成果,然而,在实务中,却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对该类案件的打击难点突出。对此,本文深入研究该类犯罪的违法样态,把握其规律特点,从而针对当前难点提出相关对策。
一、电信网络诈骗概念的界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1]电信网络诈骗作为诈骗的一种形式,也具备其一般属性。而就该类犯罪的个性而言,其在诈骗罪的基础上,结合时事政治、引入刷单返利、借用互联网等手段进行传播,是一种新型犯罪。关于电信网络诈骗概念的界定,自2008年以来,学术界对这一类犯罪也有着不同的表达。杨郁娟教授认为电信网络诈骗是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固定电话、手机、手机短信、网络等电信传播载体和介质,以虚假信息为诱饵进行诈骗的犯罪活动。[2]李永涛老师也在其主编的《电信网络新型诈骗犯罪侦查与治理研究》中将电信网络新型诈骗犯罪的内涵概括为:不法分子利用电信、互联网技术,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植入木马等手段,诱骗(盗取)被害人资金汇(存)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的违法犯罪行为。[3]从学界诸多学者的界定中不难看出,电信网络诈骗因与传统诈骗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除了具备传统诈骗的结构特征,还应该同时符合使用电信网络为作案工具、非接触型、向不特定多数人三个条件。故而,笔者在诈骗罪的基础上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概念界定如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般是指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互联网等载体,通过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植入木马等手段,采取诱骗、恐吓等手段支配被害人从而牟取不法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电信网络诈骗的特点及犯罪流程
(一)电信网络诈骗的特点
1.受害人群广,涉案金额大
该类案件受骗群体人员众多、个体受骗金额参差不齐、受骗总金额巨大。受害人人员组成复杂,各行各业都有,遍及天南海北。其中,由于老年人信息相对闭塞、有不少积蓄,是骗子重点瞄准的目标。
2.诈骗形式多样化,手法更新速度快
根据公安部统计,当前犯罪分子使用的典型网络诈骗犯罪手段多达60余种,常见的有冒充公检法诈骗电话诈骗、冒充领导诈骗、伪造身份诈骗、“猜猜我是谁”诈骗、假冒代购诈骗、快递签收诈骗等。而且,犯罪分子会根据社会热点变化不断更新诈骗手法,使犯罪更具欺骗性。
3.犯罪组织集团化、链条化演变趋势日益明显
当前,该类案件多为团伙作案,带有明显地域性特征。在大部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以血缘、亲缘、地缘、利益为纽带纠集起来,形成犯罪同伙,为谋取非法利益进行有组织的分工,实施团伙犯罪。例如,在团伙中,有人负责对接“同行”或上游卖家获取受害人个人信息和作案所用的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有人负责伪造证书等证明材料,有人负责拨打电话伪装成相关身份实施诈骗,有人负责下游刷卡套现。他们往往数罪牵连,除了构成诈骗罪外,还涉及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经营罪,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电信网络诈骗随着犯罪手段的不断成熟,在上下游已然形成了一条完备的犯罪产业链。链条主要包含以下几个环节:第一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或提供受害人信息;第二是出售作案所需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当前,一套“一证双卡”在黑市售价近万元;第三是提供伪造公文证件、制作虚假网站等配套服务;第四是下游的洗钱,主要包括刷卡套现取现等,洗钱团队从中收取一定手续费。
4.跨区域化发展态势日渐显著
随着公安部“云剑”行动的推进,全国各地公安机关打掉了大批重点地区诈骗窝点,作案人员为了逃避侦查,四处逃散,向国内其他省市或朝境外扩散,逐渐发展成为跨区域跨国家犯罪。犯罪分子依托电信网络实现跨地域作案,远程操纵收售银行卡手机卡、诈骗、伪造公文证件、刷卡套现等各个环节,且各个环节一般情况下都发生在不同区域,犯罪分子间跨区域联动现象显著。
5.非接触性突出,隐蔽性强
在通信不发达的诈骗兴起时期,诈骗的形式往往是面对面的,包括诈骗过程以及犯罪分子赃款的取得都是在犯罪分子和受害人之间的面对面互动中进行。而今,犯罪分子和受害人的互动往往是通过电话以及即时通讯工具进行互动,后续赃款的获得也更多是隔空转账。一个完整的诈骗过程,犯罪分子和受害人都是借助电信网络,没有实质上的接触,隐蔽性强。
(二)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流程
一般来说,一个犯罪团伙要完成一个完整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有以下几个步骤:第一,获取受害人联系方式及个人信息,根据社会热点情况编造“剧本”。第二,获取作案手机卡、银行卡。手机卡、银行卡的获得方式主要有四种,其一是直接向同行或是专门贩卖黑手机卡、黑银行卡的上游犯罪商购买,这是犯罪分子获取作案手机卡、银行卡的主要途径。其二,犯罪分子向熟人、邻居、老乡等生活接触中人购买用其身份证办理的手机卡、银行卡,给其一定金钱补偿,这个成本较小,但由于风险较大,并不是主流获取途径。第三,撒网捕鱼,实施诈骗。在这过程中,犯罪分子会去山里使用魔音手机,按照编造好的剧本诱骗受害人。第四,洗钱。犯罪分子收到钱后直接或通过中间人联系洗钱团队,给予其3%-10%的手续费,让其刷卡套现。洗钱团队组建完后会带着部分现金和几台POS机前往约定地点进行刷卡套现。洗钱团队POS机来源主要有两种,其一是直接和上游商购买,其二用提前准备好的别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注册公司,用新建公司的名义办理POS机。洗钱团队拿到涉案银行卡后,先刷部分金额,用带来的现金先垫上,后再取再刷,以此钱最终套现完毕。
三、电信网络诈骗的的侦查难点
(一)案件管辖不明确
尽管两高一部2019年出台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指导意见,公安部也在2020年6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依法严格规范开展办案协作的通知》中对案件管辖争议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在实务中,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的跨区域性,往往犯罪分子、受害人都不在同一个地方,犯罪发生地、结果发生地也不同,这些地方都具有管辖权,也很难判定何地管辖更为合适,几个犯罪相关地也很少互通情况。例如,A地警方在破案过程中,发现锁定的犯罪嫌疑人已因其他犯罪环节被B地警方抓获,下一步侦查工作只能商请B地协作。而B地由于须达成指标不见得会将该犯罪嫌疑人移交至A地,加上协作机制不完善,往往需要耗费更多警力资源在该案件上。[4]此外,公检法在案件管辖认定的不一致,也给该类案件的侦破带来困难。[5]
(二)真实身份难定位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最大的侦查难点就是从虚拟身份到真实身份的锁定。该类案件非接触性显著,其诈骗手段和交易手段大多通过电信网络实施,加之使用的作案手机号、银行卡大多是从上游犯罪团伙中购买,也就是说,该类犯罪几乎从一开始就是在一条隐蔽的、虚拟的链条上运作。而且,犯罪分子一般到偏僻的地方具体实施诈骗,加之作案完毕后立即更换手机、手机卡,从基站信息中很难锁定到嫌疑人。而且,由于手机卡、银行卡又是用他人信息申办,确定犯罪嫌疑人后,如何确定该手机卡和银行卡是犯罪嫌疑人持有又是一道难题。此外,近年来多卡宝、GOIP、VOIP设备和短信嗅探技术的不断出现,也给该类案件的侦破工作带来了更大挑战。
(三)侦查协作不畅通
由于该类犯罪多为跨区域作案,更需要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公安机关与其他部门、公安机关与银行等相关企业之间树立“全国一盘棋”工作理念,加强侦查协作,但实务中各自为政、信息壁垒等现实阻梗仍然存在。特别是在涉案情报信息数据的收集中,调查取证环节往往成本高、难度大,需要协调银行、通信、第三方公司等调取资金流、信息流信息,但过程往往曲折迂回,有些相关企业甚至需要专人跨省走手续调取,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挤压办案时间,增加案件落实查证的难度,导致战果无法扩大,甚至有时因此错失最佳破案时机,给受害群众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四)证据链条不完善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涉众型、跨区域性、虚拟性等特点给侦查机关带来的取证困境是:其一,该类案件的受害人遍布天南海北,要对全部受害人进行调查核实难度大,难以作到全面取证,且取证成本高;其二,该类案件的各个环节几乎是发生在一条虚拟的犯罪链条中,犯罪分子作案使用的往往是他人名下的手机卡、银行卡,作案手机号话单复杂,隐蔽性强,使得侦查人员从基站信息中难以找到突破口,收集到的证据和犯罪分子关联性不强;其三,由于该类案件的核心证据大多为电子证据,所涉及的例如银行流水、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的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大多具有时效性,需要在一定时间内调取,很多公司对于调取证据还有不同的规定,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又具有时空性,发案时间和报案时间往往存在一定时间差,使得许多重要证据无法及时被调取。
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对策
(一)完善破案评价机制,减少管辖争议
当前该类案件在管辖上问题不少,主要诱因就是当前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涉众型案件破案评价机制的不完备。谁主办,谁破案,谁就有业绩,而参与协作的其他机关部门往往毫无所获。这使得当前实务中遇到香饽饽争相管辖,遇到硬骨头相互推诿。即使确定管辖后,协作一方也多是流于形式,敷衍了事,积极性不高。因此,要想在管辖上减少争议冲突,提升侦查效率,一方面,要完善破案评价机制,建立“破案双向计分”制度,[6]管辖方依照相关规定正常计破案数,而协作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一定比例将协作破案数计入当地破案总数;另一方面,要让大案要案管辖上移,涉及人员众多、涉案资金特别巨大的案件,应侦查管辖上移,采取省级主办模式,由省厅进行管辖,根据案件情况从相关涉案地公安机关抽调专员,成立专案组,负责统一指挥与跨省协调,以此集中力量办大案要案,最大程度减少群众损失。
(二)收集数据、深挖线索、深入研判
任何案件的侦破都离不开对信息、线索的收集与研判,因此,在该类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首先,应收集相关涉案信息数据。收集信息需要先收集代理人员、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涉案银行卡号、手机号码、邮箱、即时通讯工具账号,然后根据这些账号在权限内获取银行流水、聊天记录、通话详单等信息,为下一步工作做好准备。其次,要深挖线索。线索来源有三:一是从刑专系统或技侦、网安、情报等部门在侦的案件中获取受害人及相关涉案人员的银行卡账号、手机号及相关通讯账号,对其银行流水、话单、通讯记录等进行分析获取线索;二是通过审讯深挖线索,对在押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相关违法样态进行调查研究,了解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手段、特点、类型及趋势,并加强审讯在押人员的力度,深挖余罪,扩大线索;三是从群众举报及秘密渠道提供获取线索。最后,应深入对资金流、通信流进行研判。资金流主要对作案主账号信息及交易明细、顶层代理人员账号信息及交易明细、主账号交易终端进行研判。其中,研判作案主账号信息及交易明细可以通过对绑定手机号、交易终端去获取犯罪嫌疑人的通讯信息和取款人账号信息,而顶层人员账号信息及交易明细的研判主要针对上下家资金流向去获取虚假项目的本身信息及会员信息,梳理受骗团队的下级代理层,再从中去挖掘线索,交易终端的研判一是要对取款人去ATM或柜台取款留下的视频图像做人像对比,二是对涉案的POS机、网银的IP、MAC进行研判,从而锁定犯罪嫌疑人。通信流主要对作案手机号、顶层代理人手机号进行研判,通过对开户信息、通话详单与通话记录、基站信息的分析,寻找突破方向。
(三)完善侦查协作机制,提升侦查效率
新时期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处理从来都不是一个部门就能妥善解决的事,需要相关部门单位相互协作配合。完善侦查协作机制,一是要依托省市县三级反诈中心的建立整合相关资源,引入通信运营商、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参与日常侦查工作之中,提升侦查效率;二是要建立合成侦查工作机制,刑侦、技侦、网安等多警种联动,明确主侦部门主掌全局、出击取证和深挖余罪和辅侦部门辅助研判取证、为侦查扫清障碍,确保侦查破案的各环节畅通联动,高效运转;三是要建立警企联动机制,主动加强同银行、电信等的协作,搭建资金流、通信流的绿色查询调取平台,[7]优化审批程序,快速获取破案所需信息线索;四是继续完备联席工作会议制度,[8]政府、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和电信、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相关代表定期开会,交流期间的工作内容及相关进展,深化沟通,总结经验,及时查缺补漏。
(四)及时出击,完善证据链条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性质决定了对该类案件的侦查打击要从快从重。在锁定犯罪嫌疑人后和主要犯罪证据收集完毕后,要及时抓捕,大案要案要适时采取集群战役,减少损失。一方面是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匿和继续作案,降低犯罪嫌疑人转移资金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可以先对抓捕到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从犯罪嫌疑人口中获取资金流向和共犯身份等重要信息,验证已有证据,补足缺少的证据。同时,侦查人员应对相关场所进行搜查。相关场所的搜查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和存储作案手机、手机卡、银行卡及其相关信息的处所。[9]需要搜集的证据主要包括涉案银行账号的开户信息、交易明细、取款冠字号、取款视频,涉案手机号的开户信息、通话记录、来往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的聊天内容、邮箱的涉案内容等电子证据,以及记有手机号、疑似受害人信息的纸条、记录本等重要的物证书证。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要通过电信网络实施,因此在证据收集的过程中,必须要做好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工作,及时出击,小心取证,全面完善证据链条。
五、结语
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给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以可趁之机。针对该类犯罪,公安机关须应管辖上移,深挖线索,深入研判资金流和通信流确定犯罪嫌疑人,完善侦查协作机制,及时出击,完善证据链条。此外,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必须紧跟时代步伐,探索更多更符合形势的侦查对策,提升侦查效率,保障人民财产安全,维护法律尊严。
注释
①柏浪涛.刑法攻略[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