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以Y 市为例

2020-02-25禹超颖

法制与经济 2020年10期
关键词:赔偿金被告人当事人

●禹超颖

(宜春学院,江西 宜春336000)

一、刑事和解制度概述

(一)对刑事和解的理解

所谓刑事和解,指的是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1]通过这种和解的方式可以更快地处理刑事纠纷,有利于控辩双方恢复原本的社会关系,减轻双方在诉讼上的负担,对被告方也可以适当采取从宽处理,有利于其更快地回归社会。所以,刑事和解是一种新型的解决刑事冲突的方式,它通过双方当事人在平和、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和谈,并最终达成合意来解决刑事纠纷,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特征

1.适用范围受双重限定

根据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277条,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为:其一,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和解。所以,并不是所有犯罪都能适用刑事和解,要根据犯罪性质和犯罪严重程度来判定能否适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的犯罪特别是重大犯罪等情形并不能适用刑事和解,而是要以严惩的方式去实现公平正义。因此,刑事和解这种新型解决冲突方式的产生并不代表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发生了改变,它只是原有模式的补充,而且其适用范围被严格限定了。

2.刑事和解模式多样性

刑事和解既可以是当事人主动自行和解,又可以由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来主持和解。自行和解,即不需要第三方来主持,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自行通过和平协商达成合意。另外,也可以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让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机构来主持和解。作为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需要对和解的内容及形式进行把关,对是否有和解的自愿性、是否具备合法性等相关问题进行审查。这是作为和解主持人的一项职能。

3.任何一个诉讼阶段都能适用刑事和解

在侦查阶段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的,并不能把案件撤销,除非不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仍要把将案件移交检察院,但此时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院提出建议。在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和解的,检察院可以针对案件的情形作出不同的处理结果,如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提起公诉但可以提出从轻处罚的建议。在法院审理阶段当事人和解的,法院对被告方可以作出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如果本案符合非监禁刑的条件,可以适用非监禁刑。

4.刑事和解应以自愿为前提

自愿性是刑事和解的前提条件。[2]双方当事人对于是否要和解的问题必须出于自愿,不能存在任何威胁、强迫的行为干扰和解。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进行和解也必须以自愿协商为前提,对于被告方的悔罪以及给受害方的赔偿金额等都必须双方自愿作出决定,如果只是一方当事人自愿,而另一方完全拒绝,则无法和解;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出于自愿,而且彼此的利益诉求能够达到基本满足,那么此时才能达成和解。

二、刑事和解在Y市适用的情况

近几年,Y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刑事案件中运用刑事和解程序整体所占的比重在5%左右;经过刑事和解程序办理的案件中,被告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各种损失进行了赔偿;对被告人也作了从轻处罚,分别判处管制、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含缓刑)。通过刑事和解程序办理的案件未出现上诉、抗诉、上访等情况,可以说取得了比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大多是轻伤害案件的类型

在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案件中,大多数是因民间纠纷所诱发的轻伤害案,这些案件的比例为65.14%,其他类型的案件主要由债务纠纷引起的非法拘禁案件等。绝大多数案件的当事人是熟悉的人,引起这些案件发生的原因大部分是因民间纠纷所致,而且这些被告人的主观恶意性、人身危险性相对来说比较小。由于当事人之间原本就是熟悉的人,为了有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当事人一般情况下都有和解的意向,通过和解把事情化解。

(二)以金钱赔偿作为和解的主要方式

从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向被害人赔偿损失是刑事和解能够达成的最典型的前提条件。通过金钱赔偿这种方式,既可以抵消或减弱被告人给被害人所带来的直接损害,又能让被害人获得恢复原有的生活所需的物质支出。在实践中,这些案件的原告被告双方最终达成的赔偿金数额都是比较合理的,被害人也可以及时得到相应的赔偿。一般情况下,被告人会非常积极地给付赔偿金,他们都是在判决前一次性履行到位,未出现赖账等情况。

(三)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

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中,和解的结果与判决得到了被害人普遍认可,可以说刑事和解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在刑罚适用上对被告人均作从轻处理,从某方面来说减少了短期自由刑的适用,有利于预防被告人再犯罪,也给特别轻微的刑事犯罪人创造了重新返回社会的条件。通过刑事和解,被害人不用通过再提起附带民诉就可以得到合理的赔偿,不仅免去了诉讼费和申请执行的各项成本,还为司法节约了资源,提高了效率。

三、影响刑事和解适用的因素

总的来说,通过刑事和解结案的案件越来越多,但整体规模仍偏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因素影响法院适用刑事和解。

(一)双方当事人的因素

首先,从被告方分析,如果被告方经济条件特别不好,就会导致其没有能力进行赔偿,这种情况下被告方属于没经济实力和解。还有一些被告方有赔偿能力,但是他们根本没有悔过或不是真诚地向受害方悔过,或者属于累犯等情形,也是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的。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属于不具备和解的资格条件,有赔偿能力也不能适用。其次,从被害方分析,由于被害方的人身或财产受到了侵害,出于报复的想法,希望被告人受到严厉的刑罚,所以常常抵触和解。还有一些受害人报出了天价赔偿金,导致被告方无法承受大额赔款,于是受害人就选择不谅解被告人,因此也会影响到刑事和解的适用。

(二)赔偿金额是否合理的问题

由于赔偿损失是刑事和解能够达成的最典型的前提条件,因此,刑事和解是否能达成,相当一部分原因在于当事人双方能不能对赔偿金额表示一致同意。[3]在5起结果均为轻伤的故意伤害案中,当事人和解协议,赔偿的金额少则5000元,多则7万元,相差了14倍。由于定罪量刑确实会影响到现实生活中的很多问题,比如对子女上学的问题,子女就业问题产生种种限制,所以被告人往往迫于这些压力不得不同意赔付高额的赔偿金。由于和解出于双方的自愿行为,和解的金额多少,是否合理等问题法官个人也无权干涉,完全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意愿。

(三)悔罪与谅解流于形式

法院适用刑事和解的前提之一是要真诚地悔罪,被告方必须承认犯罪事实,深刻认识到自己事实的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伤害,并以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表示悔过。[4]但对悔罪这一环节很难去评判,因为没有具体的标准化审查。如果当事人并不是真心悔过,法官只能靠主观上的感受来判断当事人是不是真诚悔罪,最终形式上皆为“双方同意和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出具谅解书”,确实容易让人认为流于形式。

(四)社会公众误解刑事和解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误解刑事和解是“花钱买刑”,认为只要有钱,就算触犯刑法也可以脱罪,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容易滋生腐败。特别是一些被告方身份、背景、财产等方面条件特别优越,当事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后,群众便对刑事和解的正当性怀疑。

四、完善刑事和解适用的对策建议

虽然目前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刑事和解确实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但这项法律制度的优越性和良好的社会效果不容忽视,只要不断地摸索新的对策和方法来弥补和完善这项制度的缺陷,就能更好地发挥刑事和解的作用。

(一)尽力保障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赔偿

在每个刑事和解的案件中,经济赔偿问题始终都是关键的问题。如果被告人有经济实力,也愿意赔偿,那么和解就相对容易一些。但若是被告人的经济赔偿能力较差,没办法做到一次性赔偿,笔者建议司法机关增加一些操作方面的灵活性,比如被告人有债权的可以把债权转让给被害人,或者提供担保物进行抵押等方式保障被害人的损失得到合理赔偿,解决被害人谅解的后顾之忧。

(二)赔偿金要合理

由于刑事和解具有自愿性,所以不能因一味追求和解率而强迫或威胁不想和解的当事人提出和解请求,或者被动接受刑事和解的结果。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同,刑事和解中的赔偿金数额可以高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标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赔偿金额完全不同,这种金额上的差异也是法律允许的、合理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被害人却借着谈和解的机会漫天要价,否则就不谅解被告人。笔者建议让法官可以适当干预被害人不合理的漫天要价行为。

(三)重视当事人之间的真诚沟通与谅解

人们常常把赔偿损失看成刑事和解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而对当事人之间的真诚沟通与谅解却不那么重视。其实不论是被告人进行物质赔偿,还是双方通过沟通达成谅解,这些行为背后的目的都是为了修复当事人双方原本的社会关系。刑事和解并不只是以赔钱为目的,它更多的是为当事人创造一个沟通的平台,让被告人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行为,以及该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巨大伤害,让被告人真诚认罪和悔罪。只有这样才能安抚被害人,减少其所受到的精神伤害。所以,要重视当事人之间的真诚沟通与谅解,重视对真诚悔罪环节的审查。

(四)引导社会公众对刑事和解的正确认识

当前媒体的力量不可小觑,它正在对人们的思想认识以及对社会舆论的导向产生重要的影响。一些媒体为让新闻引人关注,常常使用一些抢眼的文字,如“花钱买刑”等言论来混淆视听,误导人们对刑事和解法律的正确理解,从而忽视其正面价值和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一方当事人愿意花钱就能促成和解,还要看另一方愿不愿意。另外,很多人对刑事和解适用的范围不了解,认为一切刑事犯罪都可以进行和解。所以,必须不断强化舆论的引导功能,让公众对刑事和解有正确的法律认知,公检法有必要在舆论宣传方面积极引导,理性看待刑事和解,传递刑事和解程序的正能量。

五、结语

刑事和解制度为我国法律所认可,是因为它有利于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利益,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但刑事和解案件整体规模仍偏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妨碍因素影响法院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所以,需要不断健全法律制度,同时,加强舆论引导功能,让社会公众对刑事和解有正确法律认知,让这项法律制度充分彰显其优越性。

猜你喜欢

赔偿金被告人当事人
我不喜欢你
缺席审判制度中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基于贝叶斯解释回应被告人讲述的故事
什么是当事人质证?
什么是赞扬激励法?
死亡赔偿金分割问题初探
死亡赔偿金分割问题初探
案名:马某琳申请死亡赔偿金再审案 主题:尽主要扶养义务的非直系亲属能否领取死亡赔偿金
BP漏油赔偿金或再增20亿美元
论被告人的自主性辩护权
——以“被告人会见权”为切入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