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案件适用秘密侦查研究
2020-02-25丁硕
●丁 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北京100038)
一、秘密侦查概述
(一)秘密侦查的概念
我国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初步规定了技术侦查、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的使用,可以说将秘密侦查从“幕后”搬到了“台前”,推动了秘密侦查的法治化进程。目前学界尚未对秘密侦查形成统一的定义,笔者通过考察与比较学界众多观点,认同将秘密侦查界定为一种侦查诉讼行为。所谓秘密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为了揭露和证实某些社会危害性大且侦破难度高的特殊犯罪,采用特殊手段或方法,对犯罪嫌疑人隐蔽实施的侦查行为。[1]
(二)秘密侦查的特征
1.隐蔽性
隐蔽性是秘密侦查区别于传统侦查最为显著的特征,也是其有利于侦破重大犯罪案件的优势来源。秘密侦查所采用的行为方式,诸如隐匿身份、监听监控等,往往不被实施对象所知悉,换句话说,侦查人员在“暗处”,犯罪分子在“明处”。秘密侦查活动甚至需要对公众进行保密,为的是避免秘密侦查被泄露而导致侦查活动失败。秘密侦查具有的优势体现为:一方面,隐蔽性使得犯罪证据等关键情报信息能够较为充分、完全地暴露在侦查活动中;另一方面,隐蔽性也是对侦查人员的一种保护,使侦查活动能够正常开展的同时,避免了犯罪分子对侦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因此,隐蔽性贯穿秘密侦查活动的始终。
2.高效性
秘密侦查手段的使用,往往都要直接或者间接地渗透到犯罪集团内部,这使得秘密侦查相较于传统的侦查方式获取情报信息更加方便、快捷,在相同的工作量下,大大缩短了侦查时间,避免了贻误战机情况的出现。同时,由于秘密侦查获取的证据、情报等具有时效性强、准确度高的特点,免去了部分信息审查核对的环节,节省了大量的警力资源。秘密侦查的高效性,使有限的人力、物力可以根据案件的进展进行合理地分配。
3.协同性
运用秘密侦查手段打击犯罪的工作既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不可能“独断专行”,要在保密的前提下,最大可能地调动侦查资源。笔者认为,秘密侦查的协同性,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协同作战。公安机关发动并依靠广大群众提供证据、线索,拓宽信息来源渠道,为秘密侦查活动的开展提供情报支持。其次,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协同作战。例如:针对毒品犯罪案件来说,缉毒部门全面负责,技术部门、法律部门等配合相关工作,确保秘密侦查活动可以对毒品犯罪案件进行全面控制。最后,“内线”与“外线”协同作战,也可以理解为人力与科技协同作战。秘密侦查过程中,除了需要侦查人员深入犯罪团伙内部,也需要外部监听、监控的及时跟进,其意义在于公安机关掌控局势的同时,可以及时处理突发状况,确保人员安全。
4.风险性
秘密侦查的风险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侵权风险。其中最主要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风险。例如,使用技术手段对犯罪分子进行监听监控的时候,其他公民的个人信息也有可能会被一同采集到,极易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第二,滥用倾向。部分侦查人员片面追求侦查效果、盲目推进侦查进程,可能会对秘密侦查措施不加节制地使用,这样不仅有可能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还会降低公民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度。第三,证据削弱。对于秘密侦查措施所获取的证据,有可能被犯罪嫌疑人反向利用,使证明力削弱。
(三)秘密侦查的分类
1.技术侦查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2]由于当今社会一些新型犯罪具有高度的智能性、组织性和强大的反侦查能力,传统的侦查方法难以应对,技术侦查便应运而生。
2.隐匿身份侦查
隐匿身份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必要时,经过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选派侦查人员或者委派其他人员隐匿其真实身份、地位、意图等,接近侦查对象或打入犯罪组织,以获取案件线索、收集犯罪证据、查明案件情况的侦查措施。[3]大多数毒品犯罪案件是有组织犯罪,因为有组织犯罪具有相对较高的隐蔽性和强大的反情报能力。在缺乏犯罪组织的重要信息的情况下,传统的调查方法很难使用。因此,作为一种主动侦查法,隐匿身份侦查适应了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趋势,克服了传统侦查方法的弊端,在实践中起到了积极调查打击和预防有组织犯罪的作用。
3.控制下交付
控制下交付指在主管当局知情并由其进行监测的情况下允许非法或可疑货物运出、通过或运入一国或多国领土的一种做法,其目的在于侦查某项犯罪并辨认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4]随着毒品犯罪的蔓延,控制下交付已逐渐被各国甚至有关国际公约所认可,在非法交易、走私和其他犯罪活动中的应用也得到了扩大。
4.诱惑侦查
诱惑侦查作为秘密侦查取证的手段之一,近年来已应用于侦查活动,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诱惑侦查是指侦查机构故意设计案件诱引犯罪分子,或者为犯罪分子提供必要机会犯罪的一种情况,从而吸引犯罪嫌疑人犯罪。根据犯罪者在被诱惑之前具有犯罪意图的事实,诱惑侦查可以分为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5]
二、当前我国毒品犯罪案件适用秘密侦查出现的问题
(一)秘密侦查同缉毒实践的脱节
当前,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毒品类型不断翻新,犯罪手段也不断变化升级,毒犯经常借助互联网进行毒品的制、贩、运活动,给侦查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此时,如果缉毒实战部门运用秘密侦查手段不作出相应的调整,那么就会出现同缉毒实践脱节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秘密侦查适用困难。对于幕后毒犯隐藏较深、关系网复杂的毒品犯罪案件,缉毒部门往往对具体秘密侦查手段拿捏不准:由谁来进行秘密侦查,如何具体使用秘密侦查手段,如何进行更为准确的分工,是需要缉毒实战部门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第二,秘密侦查协作困难。同一毒品犯罪案件,往往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办案,但会出现因侦查资源重合而产生冲突,进而造成侦查协作出现障碍的情况。例如,对于网络毒品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缉毒部门需要技术侦查部门与网络安全部门的配合,但二者所具备的技术手段有重合的部分,那么对于侦查协作,缉毒部门如何选择协作部门,如何进行具体的责任分配,如何将有限的侦查资源最大程度地利用,是需要缉毒实战部门结合实际进一步解决的问题。以上是秘密侦查同缉毒实践结合不紧密的情况,这使得秘密侦查之于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优势不能充分发挥。
(二)跨区域毒品犯罪案件的泄密问题
由于毒品具有很强的流动性,使得毒品犯罪案件涉及的区域较多,那么缉毒部门对于毒品犯罪案件的追查,也往往需要跨区域进行,而秘密侦查在跨区域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最大问题便是泄密问题。第一,案件细节的泄露。案件细节反映了缉毒部门对于案件的把控程度,毒犯会根据泄露的案件细节信息,提前作出反侦查的准备,这使得缉毒部门处于被动作战的境地,难以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第二,行动计划的泄露。行动计划反映了缉毒部门将要针对具体案件采取具体行动的情况,毒犯根据泄露的行动计划信息,可以预先销毁证据,可以预先切断联系网,也可以预先进行藏匿或潜逃,致使缉毒部门的侦查行动提前宣告失败。第三,情报人员的泄露。情报人员往往深入毒品犯罪集团内部或知悉毒品犯罪案件重要信息,对于情报人员的泄露,不仅会切断情报来源,更会让情报人员处于极度危险的处境。泄密使秘密侦查最为根本的隐蔽性荡然无存,在跨区域毒品犯罪案件中尤为明显。
(三)基层缉毒部门基本信息的缺乏
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广大禁毒民警在工作实践中,必须转变观念,牢固树立“信息主导侦查工作”的理念。唯有通过主动搜集、客观分析、深入研判,建立健全与当前形势、队伍现状、技术水平相符合的禁毒信息分析研判机制,才能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在现实办案中更好地发挥“信息主导侦查工作”的作用。[6]信息对于缉毒工作来说至关重要,也是秘密侦查措施能够精准实施的关键,但目前基层公安机关缉毒部门面临的问题就是基本信息的缺乏。毒品犯罪一经发现,获取毒犯的身份背景、活动轨迹、中间联络人等基本信息,对于案件侦查工作的开展是十分必要的。如果及时地获取相关基本信息,能够很好地提高侦查效率,抓住侦查主动权。然而,基层缉毒部门有启动相应的技术手段的权限较低,这就使得基本信息的来源较少。
(四)经营困难与断线风险
“放长线、钓大鱼”是我国公安机关缉毒部门深挖毒品犯罪幕后黑手的一种战术方法,然而在实战过程中,这种战术方法却很难实施。“放长线”是一个较为长期的经营过程,需要侦查人员根据线索,不断顺藤摸瓜,直至追查到毒品犯罪的终端,才能实现“钓大鱼”的侦查目标。在这期间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线”放得越长,案件就越危险复杂,侦查难度就越高。目前基层缉毒部门更多是打击零包贩毒,其自身的物质条件与技术条件不足以支撑长期的经营活动,因此只能向上追查一到两“线”,极少可以钓到“大鱼”。除了缺乏保障条件造成的经营困难,基层缉毒部门还面临着断线风险。例如:部分情报人员由于接触毒品犯罪案件人员而沦陷,导致自身吸毒,无法再从事收集情报的工作,有的甚至帮助毒贩避开警方监控,发生失控行为。这种情况下,秘密侦查最终会被迫停止。
三、我国毒品犯罪案件适用秘密侦查出现问题的原因
(一)缉毒部门职责与侦查资源分配不合理
缉毒部门职责反映了相关缉毒人员针对具体毒品犯罪案件,在秘密侦查过程中承担的任务和责任,也是每一名缉毒人员的自我定位问题。职责分配不合理,就会出现缉毒人员的能力与任务不匹配、责任与职位不匹配的情况,无法保证秘密侦查的运行,造成秘密侦查适用困难的问题。侦查资源反映了相关缉毒人员针对毒品犯罪案件进行秘密侦查时所需要的人力、物力等要素。侦查资源分配不合理,缉毒相关部门或参与人员会相互占用资源,使秘密侦查无法做到协调一致,缉毒部门与其他部门也就无法进行有效配合,导致秘密侦查的协作困难。上述两方面原因,最终导致了秘密侦查同缉毒实践的脱节。
(二)对跨区域毒品犯罪案件的准备不足
秘密侦查在跨区域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泄密问题,有其案件本身的特殊原因。一方面,毒品犯罪跨越距离较长。秘密侦查的情报信息在长距离传输中,容易造成信息的失真,这会对侦查方向产生误导。另一方面,涉及情报人员较多且背景复杂。秘密侦查由于具有保密性质,缉毒人员往往需要与情报人员进行单线联系。但处理跨区域毒品犯罪案件,却需要多地情报人员进行信息的交换,再加上情报人员来自各行各业,控制的难度加大,极容易造成信息泄露。泄密问题也有缉毒部门自身的原因,一是对当地自然、人文情况的不熟悉,不能准确地对案件在当地的进展作出评估,加剧了侦查难度。二是秘密侦查的对接工作不到位,多方无法将经营的战线进行充分地过渡与衔接,此时容易暴露信息。
(三)一线缉毒部门的基本权限过低
在一线缉毒民警办案过程中,时常遇到缺少基本网络信息资源的问题,对于很多毒贩的信息查询困难,追踪定位不及时,情报受限,秘密侦查活动因此无法部署,其原因在于基层缉毒部门的权限过低,不能适应办案需要。关于权限问题,我国法律有着明确规定: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十节关于技术侦查的内容中,实施技术侦查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这就要求技术侦查的审批与启用要规范执行;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技术侦查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负责,这就使得市级以下基层缉毒部门无法使用技术手段进行初步的信息搜集。诚然,法律对于技术侦查的规定,防止了其潜在的滥用风险,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保护。但考虑到秘密侦查在毒品犯罪案件的适应中需要大量情报信息这一特殊性,基本权限过低仍对基层缉毒部门在实战中的发挥产生了阻碍。
(四)秘密侦查的物质保障与技术供给不到位
物质保障是缉毒人员开展秘密侦查的物质基础,同时也是缉毒部门对毒品犯罪持久作战的重要保证。毒品犯罪案件经营困难的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基层缉毒部门缺少所需的资金、装备等物质条件。技术供给是缉毒人员合理部署秘密侦查措施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缉毒部门侦破毒品犯罪案件的关键因素。出现断线风险的主要原因,一是基层缉毒民警缺少相关的技术培训,对秘密侦查手段的运用不熟悉。二是情报人员的管理不成体系,目前掌控情报人员更多的是依赖缉毒民警的实战经验与领导艺术。
四、完善我国毒品犯罪案件适用秘密侦查的建议
(一)明确职责划分,科学整合资源
笔者建议,在基层缉毒部门内部成立“毒品犯罪秘密侦查小组”,将侦查资源整合进小组内,成员以缉毒人员为主,吸纳相关技术人员,同时以具体案件类型为导向,明确小组成员具体任务。建议小组成员结构与分工为:小组长由缉毒人员担任,统筹总体工作,指挥秘密侦查行动,对整个案件负责。行动人员由缉毒人员担任,负责日常情报人员的培养与控制,案件中具体行动方案的落实与执行。网安人员由熟悉网络安全技术的人员担任,也可由网安部门人员兼任,负责提供网络技术支持,搜集网络毒品犯罪情报,进行网络监控。技侦人员由熟悉技术侦查的人员担任,也可由技侦部门人员兼任,负责毒品的鉴定、痕迹、物证的检验、除互联网外的监听监控等。法制人员由熟悉法律知识的人员担任,或由法制部门人员兼任,负责秘密侦查方案以及所获证据的合法性审查。
(二)严格制定秘密侦查协作方案
要解决跨区域毒品犯罪案件的泄密问题,就要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笔者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提前与侦查协作方进行沟通,彻底掌握所在地情况,双方经过对案件的充分研讨后,共同制定秘密侦查协作方案。其次,秘密侦查部分的工作需要秘密对接。在对接过程中,不仅要排除与秘密侦查不相关的人员,还需要防范被反侦查手段窃取情报信息。然后,加强涉密人员的保密工作。可以对案件涉密人员进行统一管理与保护,必要的时候签署保密协议。最后,行动迅速准确,不给泄密行为留下时间,也不给毒犯逃匿的可乘之机。
(三)适当下放一线缉毒部门的基本权限
下放一线缉毒部门的基本权限,并不是要突破法律的规定,将实施包括技术侦查在内的秘密侦查手段的权力不加限制地赋予缉毒部门,而是根据案件需要,为了使缉毒部门抓住战机,及时地部署秘密侦查行动,适当放宽查询毒犯基本信息的权限。笔者试提出以下几条限制条件:1.实施对象仅为毒品犯罪嫌疑人。2.仅适用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初步侦查阶段。3.查询内容仅为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例如:身份背景信息、活动轨迹定位、交易以及通讯记录等。4.仅为部署进一步的秘密侦查行动简化申请程序。
(四)加强秘密侦查的物质保障与技术培训
关于物质保障方面:第一,资金保障。可针对缉毒部门的“追线”行动,适当设立专案专项资金,保证经营活动的长期进行。第二,装备保障。可及时增配或更新互联网设备、警械武器、医疗救护等装备。第三,场地保障。可专门设置进行秘密侦查行动的指挥、研究场所。
关于技术培训方面:对内,要加强民警关于秘密侦查的技术培训。技术培训的内容,要结合缉毒经验,贴近缉毒实践,其包括但不限于熟练运用科学技术手段、熟练进行身份伪装、熟练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冷静处置突发状况。对外,要形成完备的情报人员培养与管理制度。着重建立情报人员的审查机制,同时提高情报人员搜集情报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五、结语
秘密侦查是打击毒品犯罪的重要武器,发挥着传统侦查措施所不具备的优势。对秘密侦查措施的规范使用,必须贴合缉毒实践,找到实际存在的问题,思考秘密侦查措施的合理利用方式。这样不仅使得侦查效益最大,也使基层缉毒人员得到更好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