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的完善
2020-02-25侍小琳
●侍小琳
(燕山大学文法学院,山东 秦皇岛066000)
一、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的价值与效力
(一)民事证据契约的价值分析
民事证据契约有利于高效快捷解决纠纷。高效快捷解决纠纷是当事人所追求的真正公正,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需要一种高效的解决纠纷机制与此相适应。对于证据制度中除了证明力、证明标准和证据关联性之外的很多事项,当事人都可以自己权衡利弊某些证据是否在诉讼中适用。查明案件事实需要法官全面客观地调取证据,但这一过程存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且过程会涉及当事人与法官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将会耗费当事人与法官大量的精力与审查判断时间。当事人通过订立证据契约,如举证时限契约、鉴定契约、自认契约等实现意思自治,可以简化法官搜集证据的负担,可以避免当事人在质证环节不必要的纠纷,能够有效缩短诉讼周期,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证据契约的有效性有助于法官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证据契约中正确快速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迅速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从而保障当事人相关实体权益能够得以实现,真正实现案件实体正义。
民事证据契约有助于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接受和执行。查明案件事实是诉讼过程中最重要、最基础的环节,法官的自由裁量离不开自身的良知、理性、经验规则等因素,当事人既然签订了证据契约,根据辩论主义原则与处分主义原则的要求,法官就必然要受到证据契约的约束,证据契约会对法官的自由心证造成直接影响,当事人达成的证据契约应被法官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自认契约,法官则须以自认契约的内容作为裁判的依据,当事人就免除了对自认契约中所承认事实的证明责任。因此证据契约可以促使法官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制约法官的任意裁判。在证据契约中,当事人肯定会考虑执行的难易程度,那么,执行力不足的判决会导致纠纷不能彻底解决。依据证据契约作出的判决结果即使对一方当事人不利,也是其行使处分权的结果,当事人更容易接受判决结果,有利于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和判决结果的执行。①
民事证据契约有利于弥补法律漏洞,完善民事证据制度。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注重法律的稳定性,所立之法一经公布确立并且生效实施,就不能朝令夕改、随意变动,所以法律不可避免地存在滞后性。立法具有被动性,强调物质的决定性和立法的客观性、经济基础决定法治建设。我国现阶段社会生活和司法制度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而法律具有的稳定性特点,不能涵盖一切社会现象。目前我国立法技术还存在不足,现有的某些法条规范较窄,无法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例如现有立法将法官调取证据的权限规定在一定的范围内,但实践中法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而超越法律规定调查的证据存在证据能力瑕疵。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文称《民事证据规则》)对民事证据契约制度未作系统规定,当事人通过订立契约的形式就相关证据事项进行约定,能够对现有法律的漏洞进行有益的补充,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事证据制度。
(二)民事证据契约的效力
第一,证据契约对当事人的拘束力。证据契约是当事人双方依诚信原则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它符合私权自治的要求。订立依法有效的证据契约之后,当事人不再依据法律而是要依既有的约定进行诉讼。比如双方当事人达成举证责任分配契约,那么证明责任不再按照现有法律的规定,而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分配证明责任,双方的诉讼行为因此就要受到契约内容的约束,双方当事人要自觉遵守。例如当事人达成测谎契约以后,当事人要积极配合测谎实验中的相关事项,双方当事人均要受契约效力的约束。测谎契约基于当事人自主平等自愿达成,所以测谎结论具有存在的正当性,不能被随便推翻。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契约时,但客观上又有实际履行的可能性,法官就应当责令违约方继续履行约定,并对违约方进行必要的训诫或者罚款。如果因一方当事人拒绝参加测谎造成了根本违约,那么违约方就应当承担待证事项的证明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就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②
第一,证据契约对法官的拘束力。民事证据契约是以产生特定的诉讼效果为目的,依法生效的证据契约是经法官对其效力进行审查并认可的结果,法官因此要自觉遵守契约的效力,根据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法官的审判权要受到当事人行使辩论权与处分权的影响。比如自认契约,案件事实的审理范围由当事人决定,法官必须以当事人确定的事实范围为基础作出裁判,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必须予以确认。即使法官认为该事实虚假,在该自认契约未被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情况下,法官不得依职权进行调查,不得作出相反的事实认定。
二、审判权与民事证据契约的关系
(一)审判权与民事证据契约存在共性
审判权与民事证据契约都服务于共同的私法目的,审判权与民事证据契约都源于民事纠纷解决的需要,都是为了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并实现。在基本法律原则的适用方面存在共性。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在实体法中要遵循,也是民事诉讼中的帝王条款,在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同样适用。审判权与民事证据契约应该在二者协调运行的前提下进行制度设计。生效的民事证据契约是审判的依据,若将审判权与民事证据完全割裂,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一味地追求案件客观真实,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管不顾,那么判决结果很难让双方认同,当事人很容易因不满裁判结果继续上诉、申诉等,很难一次性彻底解决纠纷,进而加重法院的诉累,造成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加。
(二)审判权与民事证据契约存在差异性
审判权与民事证据契约的性质不同,民事审判权是国家公权力的一种,是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民事证据契约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其范围包括程序性利益的处分权和实体性利益的处分权。在程序方面,当事人有权决定诉讼的程序和终结。在实体方面,审判对象和范围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当事人在订立民事证据契约时,既可以约定程序性事项,如约定延长或缩短举证时限,还可以约定实体性事项,如举证责任的转移等实质性事项。
(三)审判权与民事证据契约相互制衡
证据契约发挥自身独有的价值离不开审判权的约束与保障。受审判权的约束,民事证据契约的内容不得侵犯法官自由心证的专属领域,所以当事人不得在证明力、证明标准、证据的关联性领域订立证据契约,当事人不得将对证据的处置权逾越过必要的界限。③证据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一样,在诉讼中适用,前提是法院必须对该合同的效力作出初步判断。审判权对民事证据契约的保障贯穿于契约订立与履行的整个过程,因为新修订的《民事证据规则》对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的规定并不完善,所以更需要通过法官的释明来让当事人了解民事证据契约制度。需要法官对当事人的缔结行为进行适当引导,对法律后果进行必要提醒,以便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共同推进诉讼的进程。
民事证据契约对审判权有限制,当事人基于契约处分自己的相关权益,只要这一合意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损害国家、社会或者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法院不可对证据契约加以限制。这正是民事诉讼中司法权有限性的体现,审判权在证据契约订立过程中的行使需要符合一定的限度。法院在一定条件下也成为契约主体,法院确认证据契约的有效性之后,诉讼进程会受到证据契约的影响和拘束。学界有相同的观点:法院对证据契约进行确认后,法院也要受到证据契约的约束,并认为如果契约仅对当事人有约束力,便无法解释契约为何会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④审判权行使应该有必要的限制,即契约的被动审查原则。当事人基于自愿处分有关权益,即使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一定损害,只要当事人能够忍耐不伸张,法院便不可主动去审查这样的处分行为是否正当合理。⑤这一理念也应同样适用于证据契约的制度构建。
三、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的具体适用
(一)我国民事证据契约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未确定民事证据契约的生效要件。当事人订立的证据契约要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必须满足成立与生效要件。契约的成立类似合同的成立,只要形式上符合意思表示一致,契约便可成立。但成立并不等于生效,依法成立的证据契约需要具备哪些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才能具备法律效力,可否附期限与附条件,都是明确民事证据契约生效要件时应当厘清的问题。
其次,瑕疵民事证据契约的救济缺少具体实施细则。与民事证据契约生效相关的各个要件都可能因存在瑕疵而影响契约效力,这些因素将会导致证据契约彻底无效,还是可以补正,是否都属于可救济的范围?如何救济?我国现有立法及司法解释对上述问题的规定还不够完善,造成订立的证据契约存在不足,进而造成证据契约的使用率较低。
最后,违反证据契约适用的归责原则不明。我国现有的法律没有对此作明确规定,如违反民事证据契约的责任性质如何确定,违约方除了包括当事人以外,是否还包括法院,违反民事证据契约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等。如果在证据契约中采用过错的规则原则,给违约方留有证明自身无过错的机会,则法官需要对证据进行重新审查和判断,这必然会造成诉讼程序的拖延。
(二)完善我国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的建议
首先,要确定民事证据契约的生效要件。应以立法的形式确定民事证据契约的生效要件。民事证据契约除了要符合合同法对契约生效要件的一般性规定,也要受诉讼程序与证据规则的约束。如当事人对举证责任分配的约定,既要符合合同法的要求,又不能与法定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相抵触。⑥诉讼契约的主体不仅要具备诉讼行为能力,还应当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要采取书面形式,增强当事人对违约责任的正确认识,建立体系化、合理化的民事证据契约生效要件。
其次,明晰瑕疵民事证据契约救济的细则。因不符合契约的生效要件,合同欠缺有效性应分情况而定:一是违反实质要件时,完全不发生合同的效力,即合同无效。证据契约存在违反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涉及身份关系、公序良俗及非诉讼当事人订立的契约自始无效,当事人没有相应的救济权利。当事人认为法院的宣告有误时,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⑦二是违反形式要件时,如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特殊情况下未采取书面形式,应当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该证据契约,以避免因法官依职权审查造成对当事人合意过度干预的嫌疑。
最后,应明确违反民事证据契约适用的归则原则。证据契约虽为契约的一种,但因内容涉及证据问题,与普通的民事合同有重大区别,并不能简单地适用实体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必须综合考虑民事诉讼程序与证据制度固有的特点。笔者认为应采取严格责任的原则,当一方违反契约时,守约方不需要证明另一方有过错,只要有违约行为,违约方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结语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民事证据契约制度在查明案件事实、解决当事人纠纷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发展与完善民事证据契约制度,符合我国社会和法治进步的需要,因此,应该在理论上作出充足的论证,为构建完善的民事证据契约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注释
①赵小军.民事证据契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9.
②舒瑶芝.民事证据契约效力探析[J].政法论坛,2010,28(6):133-140.
③汤维建.论民事证据契约[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6(4):75-87.
④李浩.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主要问题[J].证据科学,2020(3):301-314.
⑤何家弘.证据学论坛[M].法律出版社,2007:113.
⑥张嘉军.诉讼契约的生效与救济[J].河北法学,2010,28(2):104-109.
⑦王豪.论民事证据契约[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1(12):3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