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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自贸试验区框架下多元化农业争议解决机制
——以陕西自贸试验区杨凌片区为例

2020-02-25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8期
关键词:杨凌商事片区

陈 婉 姝

(西北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后金融危机时代,新的全球化经济格局逐渐形成,陕西自贸试验区(1)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2016年8月31日批准设立的我国第三批自由贸易试验区,是西北地区唯一的自由贸易试验区。该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落实“一带一路”建设对西部大开发带动作用、加大西部地区门户城市开放力度的要求,探索内陆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合作和人文交流新模式。的设立加大了西部地区开放力度的要求,发挥“一带一路”建设对西部大开发的带动作用,是新时期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探索管理模式及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的重要举措。陕西自贸试验区杨凌片区(以下简称“杨凌片区”)(2)陕西自贸试验区杨凌片区是全国唯一以农业发展为主要特色的自由贸易区,位于我国最早建立的国家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作为全国唯一以现代农业为核心的自贸片区,旨在汇集世界各国特别是“一带一路”国家的优质农业资源,扩大国际社会在农业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创建现代农业国际合作中心。

随着杨凌片区的“制度创新”和“扩大开放”,农业争议数量不断增多,专业性、复杂性日益凸显,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也呈现多样化状态。《关于印发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支持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发展若干政策的批复》的发文机关是国务院,但这三个文件均没有规定自贸区具体争议解决政策和制度的改革与创新问题。多元化农业争议解决机制是杨凌片区先试先行的制度创新,既对片区中存在的争议作出前瞻性预设,又可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因此,重构陕西自贸区“调、仲、诉”多元化农业争议解决机制十分重要。

一、杨凌片区中的国内农业争议解决机制存在固有瑕疵

入驻杨凌片区的农业企业对公平、高效、便利的争议解决机制抱有很大期望。目前,农业争议中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机制均存在不足,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的互动依然处于探索阶段。

(一)调解机制缺乏执行的强制力

调解机制是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主持和调解下就争议内容自愿达成的谅解协议。在解决杨凌片区农业争议时,调解时间可根据当事人的需求灵活安排,保密性更强。在适用调解机制时,当事人作为整个程序的主角,双方可以就农业争议友好沟通,最终达成双方较为满意的调解结果。这种争议解决机制在自贸区中适用,有助于实现当事人互利共赢的目标[1]。

但是,由于难以保证调解结果的终局性,协议执行缺乏强制力,农业争议可能无法顺利得到解决,因此当事人直接选择调解机制的概率较小。实际上,为满足各方需求,调解在多个争议解决机制中具有很大的创新发展空间。具体而言,发挥适应调解与其他现有争议解决机制中的互动作用,与仲裁、诉讼机制相衔接;另外,应当注重提高调解的合理性和法律地位,从调解人员素质、调解正式性和组织机构、调解程序启动便利化等方面加以完善。

(二)临时仲裁机制尚未落实

仲裁机制具有自治、灵活、高效等优势。对于杨凌片区来说,仲裁的范围能够囊括杨凌片区争议类型的需要,更为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在解决杨凌片区农业争议时,仲裁员具有专业方面的优势,能提高争议解决效率。但是,在利用仲裁机制解决杨凌片区农业争议时依然需要更为灵活的制度,如临时仲裁。

《纽约公约》是涉及临时仲裁规定的著名国际公约,根据该公约第1条第2款的规定,仲裁裁决既包括案件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作出的裁决,也包括经当事人提请常设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3)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Article 1(2): The term“arb-itral award”shall include not only awards made by arbitrators appointed for each cases but also those m-ade by permanent arbitral bodies to which the parties have submitted.。中国1987年加入《纽约公约》时并没有对临时仲裁制度作出保留声明,也就是说,中国法院应当按照公约规定承认与执行临时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引用了临时仲裁理念[2]。该意见规定,在自贸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可以约定在中国特定地点、依据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工作人员解决争议的仲裁协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对调解、仲裁、临时措施、紧急仲裁员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3]。临时仲裁推动了仲裁机制的完善,能更为方便地解决自贸区争议。目前杨凌片区尚未颁布专门的自贸区仲裁规则,临时仲裁亦尚未付诸实践。

(三)诉讼机制效率较低

目前,诉讼机制存在审理周期长且司法资源有限等特征,与当事人高效解决争议的期望、日益增多的农业争议数量存在冲突。总体上看,杨凌片区农业争议的诉讼效率有待提高。

首先,法院审理直接涉及农业争议的案件很少且管辖法院不集中。从地域管辖角度看,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杨陵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庭一般情况下只能管辖被告住所地在自贸区内的一审案件。相应地,原告在自贸区内而被告住所地不在自贸区的案件,杨陵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庭无管辖权,除非自贸区是农业合同争议的履行地、农业公司争议的公司所在地、农业侵权争议的侵权行为地、不动产所在地抑或杨陵区人民法院是协议管辖法院。实际上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在杨凌片区中的企业是案件原告,而管辖法院是被告住所地的情形(4)例如(2017)陕0324民初793号民事判决书是由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作出而非杨陵区人民法院。。与杨凌片区相关的农业争议很可能分散于不同地域、不同级别的法院管辖,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对杨凌片区内的企业造成诉讼不便。

其次,司法文书送达机制存在阻碍。随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推进,许多农业企业选择在杨凌片区内注册登记。为降低设立成本,一些企业选择在杨凌片区进行虚拟注册,即注册地址只是用来办理登记而非实际经营。一旦这些企业成为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法院难以找到该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另外,难以保证杨凌片区未来不存在同一地址由多个企业登记注册的情况,由于企业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址不一,法院送达文书的效率会大大降低。

再次,诉讼便利化机制尚未得到有效落实。目前,杨陵区人民法院尚未充分运用“互联网+”诉讼服务模式,自贸区农业争议当事人暂时还不能通过网络诉讼服务中心、法院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进行立案、查询案件进展等诉讼活动,当事人对案件进展情况不能合理预期。

(四)农业争议中调解、仲裁、诉讼机制的多元化需进一步完善

健全的农业争议解决机制是杨凌片区构建和有效运行的体制保障。随着大量企业入驻自贸区,未来可能存在杨凌片区所在行政区划的农业案件基层审判资源有限,不能满足区内农业争议权利人高效便捷解决争议的诉求等问题。另外,目前具体的农业争议专业化调解和仲裁机制仍处于空白状态,虽然陕西省已经成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丝绸之路仲裁中心、陕西自贸区仲裁院、陕西自贸区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但这些机构尚未开展实质性活动[4]。杨凌片区农业争议与一般农业争议呈现出案件标的额大、具有涉外因素、性质较为复杂等特点,健全农业争议多元解决机构十分必要。

二、杨凌片区中产生的国际农业争议解决机制有待完善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不断深入,沿线国际经济贸易不断往来,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成为“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保障(5)2018年1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中强调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重要性:“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依托我国现有司法、仲裁和调解机构,吸收、整合国内外法律服务资源,建立诉讼、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截至2018年1月26日,杨凌片区新增市场主体553家,其中外资企业为5家,占比为0.9%;新增企业注册资本为41.82亿人民币,1402.06万美元,占比约为2.3%[5]。目前,国际农业合作日趋活跃。杨凌片区在现代农业领域与60余个国家建立合作关系,与哈萨克斯坦等20多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涉及农业节水灌溉、花卉苗木种植等多领域协议,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活动300余项[6]。如何保证杨凌片区中产生的涉外农业争议公正有效解决,使外国企业与国内企业享有平等待遇,是加强陕西自贸区营商环境的关键。

国际农业争议解决机制众多,与国内农业争议基本保持一致,一般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类,具体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它们可以衔接成一个完整的争议解决体系,当事人可以将农业争议的具体情况与解决机制特点结合,自愿选择争议解决途径。目前,陕西自贸区仲裁院、陕西自贸区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丝绸之路仲裁中心、国际商事法庭作为陕西自贸区农业争议解决机构尚未发挥应有的作用。从陕西自贸区内的农业争议解决机制来看,现存机制存在明显不足,解决国际农业争议还没有形成有序状态,不能满足自贸区对民商事争议的公正、高效需求,亟须完善相关制度。

三、杨凌片区农业在线争议解决机制尚未有效建立

在线争议解决机制(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ODR)由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发展而来,其主要借鉴ADR模式,将此方式运用到全球电子商务环境,目的是在线解决争议[7]。美国是最先尝试利用网络资源解决民商事争议的国家[8]47-49。截至2016年年底,国际社会共有170家在线争议解决网站,而中国大陆包括的网站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网站和中国在线争议解决中心网站[9],“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在线调解系统也于2016年10月上线[10]。

目前,解决杨凌片区农业争议的专门在线争议解决机制尚未有效建立,对于一些争议解决成本高于标的额本身的农业争议,当事人权衡成本与收益后可能会放弃救济。相应地,ODR机制的建立可以顺利解决小额网络农业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体而言,杨凌片区建立ODR机制对解决农业争议具有以下优势:首先,便捷高效地解决杨凌片区农业争议。当事人只需要利用互联网和计算机,就可以参与ODR机制相关活动,无须到相关机构提交各种资料,甚至从争议受理、审查至裁决执行都可以不出自身所在的地区。通常情况下,解决争议的周期较为短暂,数额较大的农业争议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其次,农业争议解决成本较低。ODR机制适用的程序一般通过网络行使,即电子邮件、语音视频等,减少当事人差旅费等其他支出。再次,ODR机制可以避免因农业争议当事人实力差距导致的不公平现象产生。在经济实力方面,ODR机制费用较低,不会像诉讼解决机制一样,当事人因农业争议诉讼成本过高放弃救济[11]。在政治实力方面,选择ODR机制很难出现因当事人政治实力过强产生不公正审理的情况。最后,ODR机制争议解决环境较为宽松。网络农业争议的当事人一般通过电脑和互联网交换意见和咨询,容易营造一种较为和谐的争议解决环境,当事人能够更为冷静地思考争议的关键和解决争议的合理方式。

综上,杨凌片区农业在线争议解决机制不能快速、公平地解决成本较低的网络争议。当然在线争议解决机制不可能代替网络农业争议的多元化体系,但将在线争议解决机制与杨凌片区中的调解、仲裁、诉讼机制相融合,形成独特的“一站式”争议解决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四、构建杨凌片区多元化农业争议解决机制的几点思考

两年多来,陕西省在农业争议解决机制方面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如设立杨陵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庭、陕西自贸区仲裁院、陕西自贸区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丝绸之路仲裁中心等。实践中,在解决杨凌片区农业争议时,调解、仲裁、诉讼机制本身存在的瑕疵导致了它们的独特功能尚未充分发挥。另外,这三种机制尚未很好的衔接,无法达到多元化争议解决的目标。因此,我们从调解、仲裁、诉讼三种农业争议解决机制角度出发,在加强各个农业争议解决机制的基础上,将三种争议解决机制有机衔接。在国际农业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方面,建立调解优先机制、发挥第二国际商事法庭的重要作用。同时,杨凌片区可以考虑设立在线农业争议解决机制平台,以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杨凌片区“诉仲调”多元化国内农业争议解决机制的功能完善

杨凌片区的设立顺应了经济全球化的需要,是对外开放战略的具体体现。完善现有争议解决机制、发挥各争议解决机制互补功能、建立各程序有效衔接的农业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是营造杨凌片区良好法治环境的关键。

1.充分发挥陕西自贸区农业争议调解机制的作用

近年来,调解成为国际社会解决争议的主要机制,许多国家通过单独立法或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修改的方式完善调解制度,如德国、法国、意大利等[12]。调解机制的主要阻碍体现为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问题。如果一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内容反悔,调解协议将丧失原有法律效力。如何确立杨凌片区农业争议的调解机构以及怎样保证调解协议的终局性是调解机制亟待明确的问题。目前,杨凌片区农业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的调解机构主要包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陕西调解中心和“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西安调解室(6)2018年4月15日,“一带一路”服务机制办公室、“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室及中国(陕西)自由贸易实验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在陕西自贸区内的西安国际港务区揭牌成立。上述机构的建立能够吸引更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项目资源,为涉外民商事争议提供专业服务和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杨凌片区作为全国农业领域的自贸片区,利用上述机构解决农业争议,不仅吸引更多农产品进出口、贸易、投资项目对接及企业落户,而且更大程度上推动陕西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深入合作。。

为保证杨凌片区农业争议快速高效解决,可以考虑在杨凌片区内设立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杨凌片区调解中心,其设立基础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陕西调解中心的长期工作经验和平台资源,两个机构适用调解人员和调解规则应当保持一致。杨凌片区调解中心应当以调解的方式,独立、公正地帮助农业争议当事人解决农业经济、农业贸易、农业投资等争议,业务受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的指导并适用其调解规则。杨凌片区调解中心依据调解协议受理案件,如果事先不存在调解协议,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进入调解程序。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调解中心的调解人员名单指定调解人员。调解员可以由陕西省农业、经济、贸易、投资及法律领域的专家学者或有实务经验的人员承担,如大学教授、律师、行业协会等。在调解过程中,被选择的调解人员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调解,维护当事人的长远利益。

另外,为使调解机制更好地适用于杨凌片区农业争议解决,增强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保证调解结果的终局性是十分重要的。依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规则(2012)》第26条、27条和28条规定(7)《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规则(2012)》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27条规定:“当事人经调解中心调解后达成的具有合同效力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中订立如下仲裁条款:‘任何一方均可将本调解协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由该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仲裁庭有权按照其认为适当的程序和方式审理案件,且具体程序和期限不受该会仲裁规则有关条款的限制。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可以将杨凌片区调解中心作出的调解协议依法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和给付内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另外,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中载明仲裁条款,一方当事人可以将调解协议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依据调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

2.构建杨凌片区农业临时仲裁机制

仲裁是各个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普遍采用的争议解决机制,具有自治性、灵活性等特点。为保证当事人运用仲裁机制解决农业争议,建立临时仲裁制度,为中国创造友好的仲裁环境,吸引各国当事人选择在中国进行仲裁具有重要意义[13]。

根据《仲裁法》第18条规定,如果仲裁协议没有约定仲裁委员会或约定不明确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该协议无效。本规定间接否认了临时仲裁的合法性,不利于仲裁制度和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8)《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保障意见》”)第9条规定,临时仲裁在我国自贸区内注册企业之间先行先试(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9条第3款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在内地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的,可以认定该仲裁协议有效。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协议无效的,应报请上一级法院进行审查。上级法院同意下级法院意见的,应将其审查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作出裁定。”。这是我国首次提出临时仲裁制度,为临时仲裁制度在国内的设立提供了法律基础。杨凌片区设立临时仲裁机制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首先,明确设立临时仲裁机制的目的和意义。临时仲裁是与机构仲裁并存的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此机制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协商设立仲裁程序,自行组织管理仲裁案件,具有更高的灵活性、便利性[14]。目前,我国仲裁法律体系是针对机构仲裁而制定,程序规定无法解决临时仲裁存在的问题。在杨凌片区试行临时仲裁,有必要制定与《保障意见》规定相契合的规定,与国际通行的临时仲裁制度接轨。根据自贸区先行先试的精神,西安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对国际临时仲裁规则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国内《仲裁法》和杨凌片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临时仲裁规则。推动仲裁制度和自贸区法制创新,完善自贸区多元化、国际化的争议解决法律服务体系,营造陕西自贸区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其次,明确建立临时仲裁机制的指导思想。其一,保证在杨凌片区行使的临时仲裁可以根据规则有效进行。行使临时仲裁程序过程中,由于没有仲裁机构介入,部分仲裁环节缺乏规定,可能影响仲裁程序的稳定性,因此需要制定临时仲裁规则避免临时仲裁的不确定性。其二,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临时仲裁机制的最大特色就是以意思自治为先决条件,在设计规则时应尽可能地减少对当事人的强制性规定,突出当事人对程序事项的自主权。其三,机构介入作为意思自治适用的补充。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不能仅依据意思自治就可以对仲裁程序作出完整约定,在当事人意思表达不清晰或缺乏专业知识的情况下,可能会影响仲裁的继续进行。机构介入作为补充可以保证临时仲裁的完整性和确定性。其四,维护仲裁庭的中立性和权威性。临时仲裁依据当事人的意志进行,仲裁庭组成后须保证自身权威性,以达到临时仲裁独立、高效、快捷、灵活的价值目标。

再次,突出临时仲裁机制特点。将临时仲裁机制引入杨凌片区,目的是方便当事人快速、高效解决农业争议,因此应当发挥临时仲裁机制特点。其一,明确临时仲裁机制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三种情况:杨凌片区内注册企业之间发生的商事争议,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临时仲裁;其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允许采用临时仲裁;投资者与东道国因直接投资产生的争议。其二,指定仲裁员机构必要时介入临时仲裁。双方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组成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指定仲裁员机构应当指定仲裁员。在案件出现“僵局”时,如当事人与仲裁员未能就仲裁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和仲裁员未能就回避达成一致意见,仲裁庭中止仲裁决定后、经当事人请求后决定是否恢复仲裁等情况出现时,指定仲裁员机构应当发挥相关职责。另外,指定仲裁员机构还可根据当事人或仲裁庭的请求,对仲裁庭作出的有关临时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和管辖权异议的决定予以确认,也可以协助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保全、采取临时措施等申请。其三,将西安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程序推进的最终保障。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指定仲裁员机构或在约定的指定仲裁员机构不履行职责的情况下,由西安仲裁委员会作为最终的指定机构,实现指定仲裁机构的职责。其四,西安仲裁委员会有权确认裁决书和调解书,将临时仲裁转化为机构仲裁,保证临时仲裁裁决的执行效力。其五,减少临时仲裁的强制性规定。对于证据分类、举证期限、质证及证据认定等内容不用作出专门规定,由仲裁庭依据各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其他事项,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

另外,应当对临时仲裁的其他程序作出明确规定,防止在具体程序上无法操作或者当事人与仲裁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导致临时仲裁无法进行。在临时仲裁费用方面,实行预交制度,如果当事人没有交纳仲裁费用,仲裁庭可以暂停其他程序。仲裁费用可以分为仲裁员的报酬和办理案件的费用。仲裁员的报酬由当事人与仲裁员自行协商,案件办理的费用以实际支出为准。在仲裁员选定方面,当事人可以直接选择仲裁员,也可以选择仲裁机构指定仲裁员,而且仲裁员的范围可以不受仲裁员名单的限制,这赋予当事人在仲裁员选择上更大的自主权。

3.充分发挥杨陵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庭的作用

为提高杨凌片区的法律服务质量,陕西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完善司法工作机制,构建高效、透明、公正的司法服务保障体系,探索自贸区先行先试的法律保障模式,满足杨凌片区发展对司法工作的要求。具体而言包括:

首先,完善杨凌片区司法文书送达机制,提高法院办案效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10)《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依照规定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积极运用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充分利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建立全国法院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完善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送达。”,杨陵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庭在受送达人同意的前提下,优先适用电子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法院也可以依据企业注册登记的主要营业地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在审理杨凌片区中的涉外案件时,法院应当通过我国已经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和多边公约规定进行送达。另外,还可以借鉴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由当事人送达的方式,由当事人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法律文书送达,缩短送达期限。

其次,确定杨凌片区农业争议的集中管辖法院。杨凌片区所在地法院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管辖制度,集中审理与自贸区相关的农业案件。从地域管辖方面看,杨凌片区法庭隶属于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其管辖范围与其他一审法院相同,不具有特殊性。从级别管辖方面看,杨凌片区法庭只能审理普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而重大涉外农业争议或在杨凌片区的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由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保证农业争议的集中管辖,可以考虑涉及杨凌片区的国内农业案件、普通涉外案件由杨陵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具体审理法庭为自贸区法庭。对于重大涉外农业争议或在杨凌片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设立杨凌片区农业巡回法庭,实施跨区域农业案件的集中管辖制度,积极发挥对农业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

再次,探索杨陵区人民法院诉讼便利化机制。杨陵区人民法院应当探索“互联网+”诉讼服务机制,通过网络诉讼中心、微信、手机APP、微博等新媒体,为当事人提供多样化的诉讼服务(11)自党的十八大召开后,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深化司法公开,建立庭审公开网、审判流程公开网、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四大司法公开平台。同时,各级法院为保证司法全面公开透明,建立政务网站、手机APP、法院微博与微信、12368诉讼服务平台、移动新闻客户端等。。更好地推行案件信息网络公开制度,即案件审判公开化、裁判文书公开化和执行信息公开化,不仅使当事人可以及时获取案件进展信息,而且充分维护中国的司法权威。另外,杨陵区人民法院可以积极探索设立“自助法院”,当事人通过法院官网或手机APP就可以实现立案、缴费和案件查询等功能,已达到司法服务便利化要求。

4.完善农业争议中调解、仲裁、诉讼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

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是多种争议解决方式之间相互衔接、协调,形成统一的争议解决体系,以促进诉讼与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的平衡发展,优化争议解决自愿,满足当事人解决争议的需求[15]。农业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是在农业领域的具体运用。在杨凌片区内,我们可以通过多种解决机制的衔接与协调解决农业争议,为当事人提供更为便利、多样的争议解决服务。

首先,促进农业争议仲裁机制与调解机制间的有机衔接。调解和仲裁属于两个独立的争议解决机制。在一个农业争议中,将上述两种机制复合运用,共同解决争议。调解机制与仲裁机制结合的形式主要包括先调解后仲裁、调解和仲裁同时进行、仲裁庭调解和仲裁后调解等。目前,我国仲裁机构普遍适用的是仲裁庭调解模式,即仲裁程序先行启动,在仲裁过程中优先对争议进行调解,调解失败后再恢复仲裁程序。

目前,杨凌片区没有专门的仲裁规则,我们可以借鉴上海自贸区仲裁规则相关内容将两种机制相衔接。一方当事人在仲裁案件得到受理后、仲裁庭组成前申请调解的,在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主任应当在调解员名册中指定一名调解员对争议进行调解。通过调解员的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仲裁申请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请求组成仲裁庭将和解协议转化成仲裁裁决。在调解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申请终止调解,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进入仲裁程序。仲裁庭调解制度与民事诉讼中的诉前调解制度类似,赋予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机会,有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商业关系,最大限度地平衡各方需要。

杨凌片区设立仲裁庭调解制度能够更好地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具有独特意义。具体表现为:其一,此种调解方式灵活、方便,能够吸引更多的当事人倾向于选择仲裁;其二,仲裁机构可以提供具有丰富专业知识的调解人,调解人不仅是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专家,而且是了解争议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人;其三,将一些进入仲裁程序的案件分流至调解程序,节省仲裁委员会资源;其四,通过仲裁庭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能够转换为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另外,仲裁庭调解程序启动的前提是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另一方当事人同意,而且被选定的仲裁员调解不影响仲裁庭组成前的仲裁程序进行,包括申请仲裁、提出仲裁反请求、申请临时措施、选择仲裁员和仲裁庭等。

其次,保证农业争议诉讼机制与调解机制间的有机衔接。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争议解决的基本方式之一。司法实践中,调解是审判程序的一个环节,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主持。但人民调解和商事调解之间未很好的衔接。《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诉讼与非诉相衔接的意见》”)强调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互相配合及诉讼和非诉讼机制的互相衔接(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1条明确主要目标和任务要求。第1款规定:“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目标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做好诉讼与非诉讼渠道的相互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第2款规定:“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完善诉讼与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推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和程序制度建设,促使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更加便捷、灵活、高效,为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繁荣发展提供司法保障。”。陕西司法系统认真实施《诉讼与非诉相衔接的意见》,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良好效果,如构建、完善以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构建、完善以社会力量为主体的行业矛盾化解机制等。

杨凌片区设立以来,农业争议数量剧增,新型争议不断涌现,有效解决农业争议,既要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又要促进市场效率,对农业争议调解与诉讼衔接提出更高的期望。2017年实施的《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第50条规定,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发生商事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商事调解(13)《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第50条规定:“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发生商事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商事调解。”。但是没有进一步要求怎样健全和完善纠纷多元争议解决机制。实际上,应当探索建立涉自贸区案件的多方参与调解机制与专业案件的调解前置程序、自贸区民事争议中立评估机制、调解协议支付令制度、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

杨陵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庭应当积极发展自贸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农业争议解决机制,不断扩展涉自贸区专业化多元争议解决平台。一方面,引进专业的自贸区相关商事调解组织、建立杨凌片区农业争议调解组织名单,为争议当事人提供灵活经济的争议解决途径。例如,杨陵区人民法院可以引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陕西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杨凌片区贸促支会、陕西工商业联合会等专业机构,在自贸区法庭审理调解室展开调解工作。另一方面,完善杨凌片区农业争议诉调对接机制,在自贸区法庭设立杨陵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分中心,在杨凌片区和与杨凌片区建设相关的街镇设立诉调对接工作站,整合各类农业纠纷资源,构建由诉调对接工作站、自贸区法庭分中心和杨陵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杨陵区人民法院各个审判庭共同组成的争议调解网络,以达到调解在诉讼中所占的重要地位。

再次,落实仲裁机制与诉讼机制间的有机衔接。根据《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和《纽约公约》的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仲裁司法审查和执行仲裁裁决职责。《诉讼与非诉相衔接的意见》第4条也表明要最大限度发挥仲裁制度在争议解决方面的作用,对仲裁程序中需要申请证据保全或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办理(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在仲裁协议效力、证据规则、仲裁程序、裁决依据、撤销裁决审查标准、不予执行裁决审查标准等方面,尊重和体现仲裁制度的特有规律,最大程度地发挥仲裁制度在纠纷解决方面的作用。对于仲裁过程中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办理。”。杨凌片区在仲裁机制创新的同时,应当对陕西省各级法院依法履行仲裁司法审查和执行仲裁裁决职责提出更高要求。具体包括:其一,成立专门审判组织,尽力提供权威的司法服务。建议构建立案、审查、执行联动机制,将法院内部的业务进行衔接,保证案件得到公正、便捷审理与执行。在立案方面,可以在立案大厅设置专门受理杨凌片区农业仲裁案件的窗口,由专门人员负责立案申请,建立统一立案工作标准;在司法审查阶段,设立专项合议庭,由商事审判庭庭长担任审判长,对杨凌片区农业仲裁案件实行专项审理,确保司法审查质量;在执行阶段,设立专门执行小组,对杨凌片区农业案件实行专项执行。其二,优化内部管理流程,缩短程序期限,加强执行相关仲裁裁决的效率,包括减低仲裁保全的要求、开通快速执行通道、简易听证程序或书面审查等。

(二)杨凌片区“一站式”国际农业争议解决机制构建

贸易畅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基本目标之一,企业作为“一带一路”建设的主要参与者,在贸易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争议。如何构建高效、普遍接受的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是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问题。2018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座谈会”上发布《关于确定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调解机构的通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等五家国内知名仲裁机构正式被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16]。杨凌片区内国际农业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将上述方式结合国际农业争议有针对性地进行创新,在完善个体机制构建的同时,建立“一站式”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

1.杨凌片区设立国际争议调解优先机制

就我国而言,调解机制是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的特色(15)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厦门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等专业商事调解机构的设立,为公正、灵活地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提供了有力的机构保障。,因此涉及杨凌片区的农业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在选择仲裁或诉讼机制前尝试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也就是说,当事人签订农业合同时,在合同中将调解作为其他争议解决机制的前置程序。

2018年4月15日,陕西自贸区首家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在西安国际港务区揭牌成立,其中设立了“一带一路”服务机制陕西办公室和“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西安调解室。前者是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流程”的综合服务,涉及保险、金融、法律、服务、争议调解和风险化解等领域。后者是独立的法律服务平台,目的是满足当事人多元化的争议解决需求。“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遵循独立、公正、自愿、高效、节俭、保密原则,协助各相关方,基于法律与事实,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包括但不限于“一带一路”相关的国际商事争议。

杨凌片区国际农业争议解决机制尚处于探索阶段,对于“一站式”争议解决机制更注重对调解、仲裁、诉讼机制创新的个体探讨,构建过程中最终应形成程序衔接、功能互补、兼收并容的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杨凌片区设立优先调解制度具有独特优势,主要包括:其一,保证农业争议解决机制的合理分配,缓和诉讼机制的硬直性和严苛性,保证审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二,在杨凌片区内的多边贸易大量出现,法律适用是解决涉外商事案件难以解决的问题。运用调解机制解决农业争议,将结果控制在当事人手中,可以有效避免这一障碍。其三,目前自贸区法院面临案件多、人员少的矛盾短期难以化解,需要实行案件的程序分流,调解优先制度可以减轻法院压力,同时促使当事人尽快解决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和133条明确规定了争议调解机制的分流作用,与法院系统推行的“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司法原则具有相似性(16)《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第13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因此,建议把调解作为解决杨凌片区农业争议的前置程序。具体而言,涉及杨凌片区的农业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在当事人约定调解方式解决农业争议时,应当协商具体的调解地点和调解适用的语言[17]。经专业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陕西调解中心、“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西安调解室)调解后,当事人仍然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调解机构出具说明,法院进行立案。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争议发生后,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争议的诉讼时效自当事人提起调解申请时中断。另外,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在争议解决方面约定先行调解,即因合同发生的争议或与合同相关的所有争议都应当先提交法院或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2.积极发挥第二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争议解决机制的优势

建立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初衷是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便利的争议解决机制。由于西安市是古丝绸之路的起点,是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纽带,第二国际商事法庭设立在西安,为丝绸之路经济带国家与中国的经济交往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18]。《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明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旨在推动建立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19]。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争议解决机制主要是包括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和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互相配合,将调解、诉讼、仲裁合理衔接的争议解决机制。为更好地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我国分别在深圳和西安设立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和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因此,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可以在解决杨凌片区涉外农业争议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01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商事法庭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国际商事法庭受案后,可以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调解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也可对批准的仲裁机构裁决审查后决定撤销或执行[20]。国际商事法庭以“三位一体”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为特色,层次分明,国际商事调解、国际商事仲裁是商事争议的优先程序,诉讼是争议解决的最后保障。我们可以将国际商事法庭争议解决模式进行分类:

首先,法院在审理案件前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后可将调解书转化为判决书;调解失败的案件继续开庭审理。根据《商事法庭规定》第12条(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国际商事法庭在受理案件后七日内,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员或者国际商事调解机构调解。”和《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第24条规定(18)《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第24条规定:“经专家委员或者国际商事调解机构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或者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调解协议及案件相关材料送交案件管理办公室,由国际商事法庭依法审查后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国际商事法庭可以制发判决书。”,国际商事法庭受理案件且经过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案件委托专家委员会成员或国际商事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当事人拒绝庭前调解的,应当正式立案。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国际商事法庭审查后制定调解书。如果当事人要求将调解协议转化成判决书,国际商事法庭可依据调解协议内容制定相关判决书。此种模式在倾向于调解优先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机制衔接适当。

其次,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的约定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在仲裁程序中可以进行调解。根据《仲裁法》第51条规定,在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前,当事人可以先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依据调解结果制定仲裁裁决书;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证据灭失或裁决难以执行的,当事人有权依据《商事法庭规定》第14条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财产、证据或行为保全(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的,可以在申请仲裁前或者仲裁程序开始后,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证据、财产或者行为保全。当事人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撤销或者执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国际商事法庭依照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当事人向法庭申请撤销或执行仲裁裁决的,国际商事法庭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74条进行审查(20)《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包括诉讼救济方式以及调解、仲裁、协商等诉讼以外的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不同的争端解决方式各有其长处。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争议解决机制回应了解决国际商事争议对公正、专业、高效、便利和低成本的需求。因此,陕西自贸区内发生的涉外农业争议在符合国际商事法庭管辖的情况下,应当发挥国际商事法庭的“一站式”争议解决机制优势,为杨凌片区的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律保障。

(三)陕西自贸区农业在线争议解决机制的构建路径

在全球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情况下,以地域和国家主权为核心的司法机制已经无法满足电子商务引起的大量争议,这些争议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不同区域的法院管辖等问题,当事人在完全陌生的环境下进行诉讼或者诉讼成本远远超出交易金额均不利于维护争议当事人之间的平等性。在线争议解决机制具有争议解决成本低、效率高、隐私性强等优势,杨凌片区涵盖主体丰富,构建农业在线争议解决机制符合自贸区发展的需要。杨凌片区内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在线争议解决方式及流程,在自己构建的“法外”系统[21]254内解决部分纠纷。在此基础上,杨凌片区可以考虑建立在线争议解决机制平台,各个企业在入驻时应当注册平台账号,填写基本信息。整个平台解决机制可以分为以下几方面。

其一,建立在线协商机制。在线协商是双方当事人通过互联网自愿沟通、交流,解决现存农业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QQ、微博等网络工具对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交流。目前存在专门在线协商网站,如Clicknsettle、Square trade等。我们可以考虑在杨凌片区设立在线争议解决机制平台,对入驻企业予以告知,加强在线协商解决机制的宣传。当事人在农业争议发生后,可以登录自贸区争议解决平台,利用此平台解决在线协商解决争议,程序较为简单,没有第三方介入,合理避免当事人之间的冲突。

其二,适用在线调解机制。在线调解机制应当是杨凌片区设立的在线争议解决机制平台的一个组成部分。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登录杨凌片区在线争议解决平台,先向在线调解员或调解平台提出申请,然后由调解平台或调解员联系另一方当事人,征求其在线争议调解的意见。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由双方共同选择调解员。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调解人员由在线争议解决机制平台随机指定[22]。调解成功后,在线调解平台给双方当事人出具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据调解协议向自贸区仲裁机构或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调解协议转化成为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

其三,在线仲裁机制。杨凌片区在线争议解决平台可以将陕西自贸区仲裁院纳入其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将争议交给陕西自贸区仲裁院解决的,可以直接通过如电子邮件、网络聊天室、语音视频等互联网工具行使[23]。具体而言,当事人需要依据在线争议解决机制平台中的仲裁系统规定提交申请书、选择仲裁人员上传证据和其他与仲裁相关的文件。另外,当事人可以在线提交委托授权、进行财产或证据保全等事宜,整个仲裁过程涉及文书部分均需要当事人或代理人电子签名。

五、结语

杨凌片区以农业为主要特色,助推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为“一带一路”国家提供了现代农业发展的经验。杨凌片区应同其他自贸区一样,紧扣制度创新的核心。在农业争议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方面,杨凌片区应当充分发挥调解、仲裁和诉讼各自的独特优势,强化对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的保障作用,保证农业争议的解决效率。在涉及国际农业争议的情况下,可以将调解作为国际农业争议优先解决机制,同时发挥第二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争议解决的重要作用。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试图通过在线争议解决平台解决杨凌片区争议,不但可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且可以提高农业争议解决效率,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日后建立以农业为主要特色的自由贸易区之争议解决机制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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