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高校食堂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及管理策略
2020-02-25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 广东 广州 510000)
高校食堂管理工作是高校后勤领域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国内很多高校都采用委托外包模式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如何在管理中落实和完善地方政府、学校管理层、承包经营者各方食品安全责任,完善和严格落实食品卫生安全主体责任,建立高校食堂安全责任体系跟高校发展息息相关。
一、高校食堂安全责任架构体系
(一)地方各级政府对当地学校食品堂食品安全负总责
(二)学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三)学校食堂食品经营单位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二、职责分工
(一)政府部门:
1.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对本地食品安全负总责
2.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
3.各级经贸、农业、卫生、工商、海洋渔业、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海关、检疫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学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1.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2.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3、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整改。
4.后勤部门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5.学校设立专、兼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6.学校保卫部门应对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7.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8.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三)食堂食品经营单位:
1.建立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小组,食堂经理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员,明确各岗位安全责任人,负责食堂整体卫生安全管理。
2.制订内部卫生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制订卫生检查计划,规定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
三、责任追究
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卫生许可证不及时更换,或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
员工上岗不持有效健康证的;
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
未建立食品卫生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不主动配合学院或政府部门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管理与检查、自查的;
食堂发生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不及时上报主管部门的;
未对员工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测验、考核的;
不按照食品卫生法及卫生“五四”要求进行验收、加工、生产、销售的;
在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食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而不予以及时纠正、制止的;
不及时传达上级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政策和相关规定,造成工作出现失误的;
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用不正当手段私自购买食品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及监督员的责任:
1.未按照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检查,或检查次数、纠正力度达不到要求而出现问题的;
2.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主动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
4.未及时传达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5.对员工未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原料采购负责人的责任:
1.不按卫生部门要求对供货方进行索证的:或采购无有效许可证的食物:
2.把积压食品和过期食品、三无食品推销给食堂的:
3.把腐烂变质、不合格产品搭配给食堂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库房管理负责人的责任:
1.对食品验收不把关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库存食物不检查造成积压或过期、变质的;
3.让食堂使用过期、变质的不合格食品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厨房负责人、厨工的责任:
1.使用、加工、出售腐烂、变质、过期的食品:
2.发现食品原料有问题不上报经理或主管部门,造成不良后果的;
3.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办理健康证上岗的。
四、处分原则
(一)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给学校和就餐者造成一定的损害或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及其以下处分,并责令该饮食部门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二)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给学校和就餐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及其以上处分。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犯罪的,报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和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分别给予警告、取缔其在校内的一切经营活动。
五、处分种类
(一)学校在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学校食堂外聘的单位和个人,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责任追究程序
一旦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由学校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