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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器人税”的文献述评

2020-02-25董雪可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19期
关键词:义务人纳税机器

董雪可

(北京工商大学 北京 100038)

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飞速发展,生产的过程中经常可以看到机器人的身影,我国地机器人市场已经处于世界前列。人们在享受机器带来的高效与便捷的同时,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机器也在抢占例如快递人员、零售店员等基层工作者的就业岗位,机器替人所带来的失业问题、收入差距增大等问题都浮出水面,是否征收“机器人税”成为了急需探讨的问题。“机器人税”在本文中是指针对人工智能机器的生产、流转、使用等征税或者取消相应税收优惠,同时将税收收入用于失业员工再培训或者社会转移支付这样一种政策。

一、征收“机器人税”的必要性

不少学者认为,人工智能机器取代劳动力,造成一定程度的失业,人工智能机器在提高效率的同时增大了收入差距,同时也造成了年轻人与老年人的代际福利不平等,针对这些问题,征收“机器人税”能起到一定的作用,“机器人税”的实施很有必要性。

比尔·盖茨(2017)表示,人类员工在工厂工作之后所领取的工资有一部分要作为税收上缴,那么当机器人代替人类工作,取代工人的职位时,也应当缴纳这部分税收,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慢人们使用机器替代人的速度。卡普兰(2017)认为,应该对使用人工智能机器的收益方征收税收,因为人工智能给不同人群带来的影响不同,机器人拥有者能从中获益,而被机器人取代者则遭受损失,所得税收用以补贴因使用机器人而受损的人群。无独有偶,科依诺尔和斯蒂格利茨(2017)持同样的观点,认为人工智能的发展能带来社会财富的增加,但是难以实现“帕累托改进”,造成收入分配的不公平,想要打破这种分配结局就应当引入适当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Joao Guerreiro(2019)等三位学者基于美国现行税制进行研究,它们认为,要解决人工智能发展带来的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一方面可以征收机器人税,另一方面可以提高边际所得税率。

但并不是所有的“机器人税”都有益无害,一些学者指出,“机器人税”也会带来负面影响,征收“机器人税”并不可行。

一种观点认为,“机器人税”是对科技创新的阻碍,从而产生不好的影响。Ahmed(2017)指出对机器人征税抑制机器人领域的技术创新,而由此带来的生产力水平的损失可能多于征税收入,从而造成社会福利的减少。诺亚·史密斯(2018)也认为,对机器人征税会对科技创新产生负面影响。

另一种观点认为,是否征收“机器人税”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决定。Guerreiroetal(2017)指出“机器人税”的征收效果要根据经济体自身的发展情况来看待,想要征收“机器人税”有效的前提是,经济体必须处于没有充分自动化的状态,一旦经济实现充分自动化,想要通过征收“机器人税”来降低收入不平等就难以实现,甚至扭曲生产决策,因此这时就不适宜征收“机器人税”了。

二、“机器人税”的纳税义务人

关于机器人税的征税对象,普遍存在两种观点:有部分学者认为机器人理应成为机器人税的纳税义务人,与此同时,当下主流观点认为机器人不具有独立的意识,不同于作为法律主体的自然人,因此,机器人不应该被看作纳税义务人。

已经有一些国家和组织出台文件界定机器人的身份,这些都为将机器人作为纳税义务人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支撑。在美国,汽车的自动驾驶系统可以视为“驾驶员”,依照此种观念,对自动驾驶系统征税时,机器人就能成为纳税人。欧洲议会也有文件明确了最精密的智能机器人可以拥有“电子人”身份。

吴汉东(2017)指出机器人不具有法律人格,机器人不同于自然人,因为机器人不具有生命,同时机器人也不是法人,因为它不具有独立意识;梁发芾(2017)认为机器人不具备成为纳税义务人的资格,他的理由是机器人不拥有财产权。朱程彬、李龙(2018)则从法律方面对机器人应纳入的范围进行规范,它们认为,由于人工智能存在的诸多特点,例如:人工智能现阶段的社会属性、人工智能可以被特定的主体支配,机器人只能被归入到法律客体的范畴内,而不应该被看作是法律主体。基于二者的观点来看,在征税方面,机器人也不具备纳税人的资格。刘洪华认为人工智能只是人类实现自身目的的工具,不具备理性,因此人工智能只能处于客体地位,成为纳税义务人就无从谈起。刘灿邦(2018)认为“机器人税”的纳税义务人仍然是机器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或者拥有者。

综上所述,机器人被当作法律客体、成为纳税义务人的前提是使其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和独立的财政责任,因此机器人被赋予这些权利是现阶段的技术和法律发展程度所不能达到的,机器人成为纳税主体只能是长期计划,短期内想要征收机器人税,纳税义务人只能是拥有或使用机器人的集体与个人,而机器人只能充当被自然人或法人使用的工具。

三、“机器人税”的征税效果

Stiglitz & Korinek(2017)的研究侧重于人工智能的发展对福利会产生什么影响,他们利用理论模型进行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就是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等财政政策进行资源的再分配以此来调节居民的收入,减少不公平的现象,再不使其他人状况变差的情况下改善被替代的工人的福利状况,使科技创新更有利于人们收入和福利的增长。Abbott & Bogenschneider(2017)认为通过对机器人征税,一方面会相对减少人工智能以及自动化的使用,给劳动者寻找适应新工作的时间和机会,另一方面,“机器人税”的收入也可以用来补贴劳动者,提升劳动者福利。Guerreieo,J.etal(2017)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研究,他们基于美国的税制建立理论模型,提出征收机器人税,并且通过一次性转移支付给劳动者的政策,他们主要致力于如何减小人工智能等技术发展带来的影响,减少收入不平等。Gastiger & Prettnner(2017)研究得出机器人税能有效实施的条件,为了避免机器人或者人工智能资本的流出,只有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实施机器人税时,该税收才有效。

四、我国“机器人税”的相关建议

目前我国人工智能的发展方兴未艾,机器人投入生产使用也尚在探索阶段,在这个时期就征收“机器人税”,会给人工智能的发展带来一定的阻碍,“机器人税”的征收需要待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稳定之后实行,征收的“机器人税”用于进行失业者的再培训和社会转移支付,这样既能缓解因为机器替人而带来的失业、收入不平等的问题,也不会对人工智能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关于“机器人税”的纳税义务人,短期内只能是机器人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或者拥有者,而非机器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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