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法定顺延满十年应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0-02-25
(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00)
一、法定顺延满十年问题概述
(一)强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含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情形大致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种是在法定的情形下,强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四种法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有三种是法律明文列举的情形,还有一种是推定情形。依据该条法律规定,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法定顺延的界定
一般而言,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但是,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并非一般的合同关系,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收入,以维持正常生活需要,因此,劳动合同的终止便具有了不同的意义。一旦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便失去了正常的收入,对于某些处于特殊时期的劳动者来说,比如劳动者患病或者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终止会使其陷入艰难的境地。因此,法定顺延即是法律为了保护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形下的特殊时期的劳动者,在这一特殊时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二、法定顺延满十年之现实困境
(一)法定顺延与强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重合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签订与法定顺延都是我国法律在特殊问题上对于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现实生活中的情形多种多样,如果发生法定顺延刚好致劳动合同满十年的情况,属于强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这时候应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值得大家深思。
(二)法律规定不明确
这样的例子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当劳动者因为法定顺延致劳动合同期限满十年的时候,用人单位是否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各地方纷纷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规定,但是却出现了各地意见不一的情况。
2009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该意见中,明确了因法定顺延事由,使得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超过十年的,不作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由。
江苏省、广东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各自发布的通知①中,对此问题也有明确的规定,因法定顺延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显然,在各地意见不一的情况下,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时有发生。
三、法定顺延满十年应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探究
(一)司法实践意见不一
法定顺延致连续工作满十年的问题并不少见,为了解决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尽快统一各地意见是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关键。对此,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在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地位实际上是不平等的,因此,我国劳动法坚持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原则。法定顺延与强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是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具体措施,达到了相应的标准,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做出相应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根据法律明文规定,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并非是连续工作满十年,而是因为法定顺延的事由,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相应情况消失时终止。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是不属于连续工作满十年强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
(二)从立法本意探究解决路径
对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一直以来都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特殊时期劳动者的保护更是社会关注的重点内容。法定顺延和强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是法律给予劳动者的特别保护,如果发生法定顺延满十年的情况,是否应当强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笔者持否定的观点。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结合是自由选择的结果,劳动合同是自由的契约,双方的主体地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由于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常常处于优势地位,因此为了平衡双方的不平等地位,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一方,以追求实质的平等。法定顺延是法律给予处在特殊时期的劳动者的特别保护,这一特别保护的来源在于劳动者在这一特殊时期之前,属于用人单位的员工,兢兢业业地为用人单位服务,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处在特殊时期之时,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使劳动者不至于陷入无收入的困境。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亦是这个道理。劳动者将最适合工作的黄金十年奉献给了一个用人单位,那么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劳动者承担应有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倾斜性的保护是打破了应有的平等状态而存在的,是对于用人单位的自由管理权的限制。任何限制自由的行为都应该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强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是一个事实状态,而不是一个法律保护行为,因此,不得对强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条件进行任意的扩大。再者,法定顺延是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正是由于这种特殊保护,而触发了另一种特殊保护,即连续工作满十年的适用条件,连锁保护会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最后,因法定顺延满十年,而强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属于对劳动者的过度保护,不利于企业的自由发展。
除此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期满,有法定顺延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按照文义解释来看,因法定顺延的劳动合同,在相应的情形消失时即终止。因此,不论是否满足强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都应当在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了。
四、小结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正积极进行着供给侧改革和产业提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建立着劳动关系,创造着经济价值。在用人单位天生地具有优势地位的情况下,我国劳动法对于劳动者有了特殊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用人单位的自由管理权。但是,对于法律中特殊保护劳动者的部分应当要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否则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注释】
①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9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12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