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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一带一路”中的国际再保险联合体

2020-02-25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5期
关键词:联合体保险公司一带

(广西大学 广西 南宁 530005)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一)研究背景

2013 年,习主席提出了“丝绸之路经济带”与“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不仅带动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发展,同时大大地提高了我国对外尤其是对周边内陆国家的开放水平。“一带一路”倡议实际内涵是中国进一步开放与经济全球化升级,“一带一路”建设是我们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实践平台。该倡议作为联结沿线国家的纽带,主张开展多边经济合作,加大经济开放力度,覆盖沿线国家约70个。它们大多是新兴市场与发展中国家,虽然经济总量不如世界平均水平,但这些国家资源丰富,普遍属于经济发展的上升期,与我国开展互利合作的前景广阔。

据官方统计,“一带一路”倡议首次提出时中国对沿线国家的直接投资为126.3亿美元,截至2018年,我国对沿线国家的直接投资已超过 600 亿美元,与相关国家的企业合作共建项目近2000个。“一带一路”倡议惠及沿线亚欧非国家及周边区域,为各个投资领域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带来发展机遇。这将促进我国与沿线国家的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为我国和沿线国家以及国际经济发展带来更大的互利共赢的成果。再保险作为保险的保险,是保险业的“安全阀”和保险市场的“调控器”,不论在宏观还是微观当中,都能通过一定的风险管理手段在维持经济稳定、社会安定、促进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再保险在担起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保驾护航重担的同时,也迎来了自身发展的全新面貌。因此,如何按照党的十九大指示有效提高“一带一路”建设中再保险联合体的风险管理水平,更加稳健地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再上新台阶,是再保险业重筑行业格局的重大努力方向。

(二)研究意义

再保险联合体的构建对“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政府及银保监会也出台了许多相应的扶持性政策。而再保险业发展至今暴露出来的如行业不公平竞争、重大风险应对能力低下等诸多问题有待解决,急需有关理论性分析与政策性建议。否则将会严重拖累我国再保险业的进步,影响“一带一路”进程中有关重大风险的分散与转移,甚至威胁到沿线各国的经济安全稳定。本文通过构想再保险联合体的建设,致力于补足再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中的短板,加强风险管理职能的建设。同时借助行业有关经验,结合我国再保险市场实际发展状况,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能够有效填补我国再保险研究方面的理论空白,对再保险业务的改革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对“一带一路”建设中再保险业务的推广也有一定的实践价值。在此时代背景下,如何抓住发展机遇、迎接重大风险挑战,如何助推“一带一路”建设顺利开展,如何在对接国家政策的同时更好地履行自身职责,是整个再保险业需要考虑的问题,同时也是本文所要研究的重点。

二、文献综述

宋为翔(2000)认为高风险、高保额、高技术的保险业务,例如航空险与航天险,应采用联合承包的方式。调动保险业界积极性,充分利用国内多家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集中多家优势从而避免恶性竞争,实现民航界与保险界的“双赢战略”。其认为联合体的职能应包括具体办理联合体承保、分保及有关理赔事项,统一办理对外分保业务并进行赔款支付。联合体的运作方式则为该联合承保组织在向国际市场安排分保前,由业务部通知各成员公司提供各自的净自留比例。各成员公司按照承接的比例分享收益,换同比例承担赔付责任,并在保单规定的赔付期限内支付保险责任下的损失赔款。对外分保手续费按各成员公司的自留额相对比例进行分摊。李丞北,付荣辉,冯尧广(2010)指出,构建农业保险联合体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吸引国内商业保险公司自愿成为共保体成员;综合业务方面考虑,完善首席承保人制度;贯彻国家产业支持政策,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在收支方面实行单独建账、定期公开、统一核算、共负盈亏。李明,刘永刚(2011)认为,联合体的融资方式除了政府补贴、保险费收入、以险养险渠道外,还应积极推动巨灾风险证券化,将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转嫁给资本市场中更多的投资者,从而提升联合体的承保能力与服务水平。尹航,李易青,李杜(2018)认为联合体应建立风险导向型的内部控制体系,只有将风险管理纳入保险公司的日常经营范围,才能完善联合体的风险管理体系,才能更好地控制并应对各类风险。上海区域性再保险市场建设研究报告(2008)指出,要积极推动构建再保险联合体,在一定时间内聚集全国性的再保险交易,促进再保险中心专业氛围的形成,带动保险资金流入,形成以再保险联合体为中心的再保险信息流、再保险交易流与再保险人才流。蔡震(2009)主张必须由一个统一的机构——政府来协调巨灾保险体系的建设,国际上目前存在的形式包括政府参与的保险联合体、财政支持的有限责任联合体、以政府名义发行或担保巨灾债券以及政府贷款担保保险公司。俞岚(2014)认为构建再保险联合体应当推动再保险市场供给主体聚集,“新国十条”第七条提出增加再保险市场主体,目前已有社会资本表示计划牵头设立一家中资再保险法人机构。国内社会资本的介入必将进一步增强再保险联合体的活力。

三、构建“一带一路”中国际再保险联合体的必要性

“一带一路”倡议作为推动全球化进程的巨大引擎,它的提出将为沿线国家乃至全世界范围的发展带来深刻变革。在传统外贸受挫、中美贸易战爆发后,“一带一路”凭借其大特色广覆盖的优势,已经成为众多企业团体为趋利避害而选择的方式之一。然而,在这种强大的竞争优势下仍存在许多不可忽视的风险,如经济、政治、法律、人文、局部战争与冲突等,这是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或新兴市场,存在较为严重的地域差异性。

“一带一路”倡议自提出以来,已经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截止2017年,我国“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双边贸易额达到7.4万亿元人民币,非金融类直接投资额达到143.6亿美元,新签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达到1443.2亿美元,海外并购规模达到370亿美元。高额的经济关系往来意味着的不仅是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还有高危经济风险。除此之外,“一带一路”还致力于修建公路、铁路、天然气管道、发电厂、港口等重要公共基础设施,旨在通过打造海陆贸易路线来连接亚洲、中东和欧洲的各个国家,预计总投资将超过1万亿美元。这些国际性项目大多为大型工程,其投资金额大、持续时间长的特点决定了对风险保障能力的要求之高。然而目前我国“走出去”的中资保险企业在所产生的保险业务中实际占比不到10%,这意味着目前中资保险公司仍处于各自为战的状态,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上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经纪公司的整体协同性不强。更重要的是,我国保险公司在再保险产品的开发及定价、再保险合同条款的设计、风险管理技术的创新等方面对外资再保险公司、外资再保险经纪公司均有很强的依赖性,这也影响了“一带一路”建设风险保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考虑到一次风险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甚至不可估测,仅仅依靠直接保险方式或单个再保险公司的力量难以承担分散风险的重任,也难以达到保险损失补偿的目的。这无疑需要一种强有力的“抱团”式风险分散管理模式来带领整个保险行业的进步与发展,国际再保险联合体的构建需尽快提升日程。

四、再保险联合体组织体系构想

(一)再保险联合体的组织框架。

成立于1999年的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再集团),作为国内唯一一家国有控股专业再保险公司,它的出现极大的改善了我国再保险业严重滞后的现状。中再集团积极投身于探索助力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的策略与方案,是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国家队与主渠道。此外,中再集团也注重打造国际再保险相互合作平台。自2017年以来,中再集团与27家所在国最大的保险、再保险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涉及全球121个国家及地区,其中包括47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强大的境外保险服务网络可以为中国企业提供从核保定损到理赔救援的“一站式”本地化服务。因此,再保险联合体的构建应以中再集团为核心。

“一带一路”作为联结中国与其他亚洲、中东及欧洲国家的经济发展纽带,有着吸引各外资再保险机构进驻的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和政策优势,使再保险市场参与主体不断增多。再保险联合体的构建应致力于将我国原保险与再保险、国内再保险与国际再保险力量相结合,不断扩大再保险资金总量,形成具有强大承包能力的共保体。

同时,由中国银保监制定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具有约束性的相关条款或法规,并对再保险联合体运行的稳健性与合法性进行监管。增强再保险联合体负责为“一带一路”项目提供优质专业的保险保障及风险管理服务的能力。使再保险联合体能够为60余国公共基础设施的修建保驾护航,以突显“一带一路”建设的包容性及开放性,彰显大国之担当。

(二)中再集团职责要务。

为了应对“一带一路”建设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再保险联合体应贯彻落实“一带一路”思想,对接有关政策,切实做好巨灾风险的再保险工作。确立以中再集团为主的再保险联合体,其所承担的职责要务有:(1)代表共保体承接业务。中再集团在对保险标的所面临的各项风险进行识别、估测、评价后,对再保险业务做出符合国家政策方针、利于“一带一路”进程的有选择性的承保。(2)统筹协调各成员组织。中再集团作为再保险联合体的核心力量,应兼顾各国组织成员的特点与需求对承保业务进行分配和调整,并对其在承保过程中的各项行为进行约束。发挥自身领导作用,使整个联合体得以稳健运行。(3)制定有关制度及管理方法。中再集团应根据承包业务的具体内容合理确定再保险费率、再保险方式、与原保险公司的分保比例以及分入业务在各成员组织间的分配比例等,并制定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计划,使风险得到最大程度的分散和转移。(4)组织开展财会核算业务。中再集团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时负责组织本年度损益、资产负债等有关情况的核算。为再保险联合体内各成员公司单独建账,以各公司规模及承保业务确定各自盈利及分红。秉持“共负盈亏”这一原则,将核算结果对组织内成员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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