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共产主义收入分配思想的内涵及启示
2020-02-25谢晓娟李文俊
谢晓娟,李文俊
(辽宁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沈阳110036)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收入分配体制是马克思主义收入分配理论在中国的必然产物,符合中国国情。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收入分配存在着收入分配差距加大的问题,这已经严重妨碍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马克思主义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始终站在时代的前沿,不断回答时代提出的重大问题[1]。当前,我国正在深入推进收入分配体制的改革,对马克思共产主义收入分配思想进行系统梳理和研究十分必要,有助于更加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内容。
一、马克思共产主义收入分配思想的演进过程
青年马克思受黑格尔哲学的影响,把自由意志看作价值追求,但在对林木盗窃案、德国书报检查制度等重要政治问题进行讨论后,他开始意识到黑格尔法哲学的唯心性和局限性,马克思的唯物主义思想开始萌芽并转向对经济问题的研究。马克思对“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的生产的影响和规模越大,他就越贫穷”[2]这一分配问题进行了探讨,开启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质和规律的研究。马克思不仅对资本主义社会收入分配进行了论述,而且对社会主义社会收入分配也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论述,指出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公平分配。收入分配问题不仅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动因,也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归旨。马克思受到空想社会主义及古典经济学派的直接影响,汲取他们思想中的合理成分,经历了曲折而漫长的探索,最终形成了科学的收入分配理论。
从1841年马克思博士毕业到1848年《共产党宣言》的发表,是马克思收入分配思想初步形成的阶段。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认为,“资本、地租和劳动的分离对工人来说是致命的。”[2]7这表明,马克思已经意识到生产资料私有制是资本家剥削工人的关键所在。但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发表之前,马克思收入分配思想与空想社会主义者的设想并没有本质区别,带有平均主义色彩的空想成分。在创立了唯物主义历史观后,马克思收入分配观点彻底摆脱了空想成分,在1845年到1846年,马克思恩格斯在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只有共产主义才能消灭一切剥削,消灭阶级统治,建立劳动产品的公平分配,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马克思批判了圣西门主义者“按能力分配”的原则,他认为共产主义社会不同于其他阶级社会之处在于,人们不会因为劳动上的差别而引起收入分配方面的差异。在《哲学的贫困》一文中,马克思对圣西门主义者布雷试图通过平等的交换来改造资本主义社会的改革方案进行批判,并指出:“他想应用到世界上去的这个具有纠正作用的理想本身,只不过是现实世界的反映。因此,要想在不过是这个社会美化了的影子的基础上来改造社会是绝对不可能的”[3]。
1857年到1867年的10年间,是马克思分配理论走向成熟的时期。这一阶段马克思从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的角度进一步批判了资产阶级生产方式,揭露了资本主义社会分配的剥削实质。在1857年写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对生产与分配的关系进行了研究,马克思认为,“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4]。在《1857年—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虽然马克思还没有严格区分“劳动”与“劳动力”的概念,但是马克思已经开始使用“劳动能力”来区别于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劳动。在批判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的过程中,马克思逐渐厘清了“劳动”与“劳动力”的概念,基本解决了古典经济学家的理论难题,为建立科学的收入分配理论奠定了经济学基础。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已经把“劳动”和“劳动力”当作经济术语固定下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创立了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这两个理论的创立从科学的角度揭示了资本主义的剥削实质,同时马克思已经意识到由于劳动力质量的不同造成的不平等分配和资本主义剥削制度引起的不平等分配不是同一性质。为了解决商品经济条件下私人劳动与社会化劳动之间的矛盾,马克思构想了将来“自由人联合体”的社会采用劳动时间作为调配收入分配的手段,劳动时间可以作为计算个人消费品所占份额的尺度。马克思还对这种设想加了说明,即“这种分配的方式会随着社会生产机体本身的特殊方式和随着生产者相应的历史发展程度而改变”[5]。可见,马克思已经初步形成了“按劳分配”的思想,并且“按劳分配”可能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改变,再对照此前提出的共产主义社会“按需分配”原则,马克思对未来社会收入分配已经初步构建了两步走的想法。
1875年《哥达纲领批判》的发表标志着马克思收入分配思想的继续深化。在这篇文章中,马克思针对拉萨尔及其信徒在工人运动中的错误言论进行了批判,他把共产主义社会划分为两个阶段,两个不同社会阶段采取不同的分配原则。针对拉萨尔的分配观点,马克思指出:第一,拉萨尔主张的“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没有从社会角度去考虑,“既然有益的劳动只有在社会中和通过社会才是可能的,劳动所得就应当属于社会”[6],而社会的运行必须消耗掉一些劳动价值,剩下的劳动价值才能被劳动者所分配,也就是说扣除部分劳动所得才能进行分配。第二,马克思从“公平分配劳动所得”出发,指出需要对社会总产品进行必要扣除的基础上才能谈公平分配。在此基础上,马克思提出共产主义两个不同阶段实行两种不同的分配准则,初级阶段的分配应当是“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6]363。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劳动成为人的第一需要,人的发展也促使生产力得到极大发展,财富空前增长,那时候的分配便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马克思逝世以后,恩格斯沿着马克思分配理论继续前进,在关于未来社会产品分配的探讨中,恩格斯指出:“分配方式本质上毕竟要取决于有多少产品可供分配,而这当然随着生产和社会组织的进步而改变,从而分配方式也应当改变”[7]。恩格斯同时指出关于收入分配理论的误区,很多人往往忽略了社会主义的发展性,把社会主义看成固定的而不是不断进步的社会,只关注针对分配本身的规则,而忽略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可见,恩格斯已经意识到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生产力对收入分配方式具有重要的影响,这一思想进一步发展了马克思的收入分配理论。
二、马克思共产主义社会收入分配思想的核心内涵
马克思收入分配思想贯穿于马克思理论形成的全过程,几乎在马克思的重要著作中都有涉及。马克思收入分配思想内涵丰富,逻辑严密,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生产决定分配。生产决定分配,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是马克思分配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马克思站在唯物史的角度对生产和分配的关系进行了详尽的考察。马克思认为,生产是物质生产,个人所从事的生产必须是社会性的,是研究生产的出发点,因此,研究生产应当放到一定社会历史语境中,也就是放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来考察。虽然生产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都有“共同规定”——生产的基本要素、条件,但差异性恰恰是构成发展的必要存在。马克思批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为了证明资产阶级社会关系永存而忘记了生产的历史阶段性、差异性,把分配任意解释,全然不顾分配的历史规律性。分配的规律性就是分配与生产密切相连,都取决于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生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特定历史阶段的生产方式,不是永恒存在的,而且这样的生产方式是把社会生产力及其发展形式的既定阶段作为自己的前提。生产力是生产方式的基础,生产方式决定了生产关系,而生产关系决定了分配关系。马克思由此得出,资本主义收入分配关系不应以工资、利润、地租为出发点,而应把产品分为资本和各种收入为事实出发点,产品的一部分必须转化为资本,另一部分才可以转化为工资、利润和地租等分配形式。资产经济学家正是通过“三位一体”的公式,即资本——利润、土地——地租、劳动——工资,掩盖了上述各种收入都来源于劳动创造的价值和剩余价值的事实,资本主义分配关系正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所有制性质决定的。三种收入形式对应着资产阶级、地主阶级、无产阶级三个社会阶级,而一旦分配关系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发展达到不可调和的矛盾时,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的对立与斗争将促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最终瓦解。马克思收入分配思想遵循唯物史观,揭示了生产力决定生产方式,生产方式生产出相应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又会生产出相应的收入分配关系。只有生产力同生产关系、分配关系相适应,才能对生产力发展起促进作用,这也符合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
(二)揭露资本主义剥削实质。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剥削是资本主义收入分配的实质,却在工资收入的掩盖下呈现出表面公平。为了揭穿资本主义收入分配的公平假象,马克思通过劳动价值论研究资本主义收入分配理论,马克思劳动二重性原理不仅破解了古典经济学集大成者李嘉图的经济难题,而且解释哪种劳动创造价值及如何创造价值的问题,区分了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抽象劳动的确立明确了价值的构成不仅是活劳动的结果,也有物化劳动的参与。商品价值的构成由三部分组成,即:W=C+V+M,商品的成本是C+V 即生产资料价值+资本家付给工人的工资,但并非工人劳动的所有价值,工人所创造的价值是V+M,即工人获得的工资+ 剩余价值,而资本家却在工资掩盖下无偿取得了工人所创造的巨大剩余价值。劳动价值论很好地解释了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既实现了旧价值的保存也实现了价值增值的过程。价值的形成与价值的创造是紧密相连的,价值形成包含价值创造,价值创造是价值形成的重要构成部分。马克思称之为“总收入是总产品扣除了补偿预付的、并在生产中消费掉的不变资本的价值部分和由这个价值部分计量的产品部分以后,总产品所余下的价值部分和由这个价值部分计量的产品部分。因而,总收入等于工资(或预定要重新成为工人收入的产品部分)+ 利润+ 地租。但是,纯收入却是剩余价值,因而是剩余产品”[8]。价值形成部分的价值创造即V+M成为收入分配的总收入,而M是剩余价值即纯收入,纯收入扣除地租和利息就成为纯利润。由此可见,收入的各个部分都是V+M价值创造得来的。当然,收入分配的形式不仅取决于价值创造,还取决于社会所有制的形式。马克思资本主义收入分配问题通过剩余价值理论进一步展开。劳动力的发现是剩余价值理论创立的前提,是马克思的独创,改变了古典经济学家对工资收入的混乱看法。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劳动的价值就是工资。马克思指出:“劳动是价值的实体和内在尺度,但是它本身没有价值”[4]244。劳动力可以理解为人的身体生产使用价值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劳动力的价值才是工资的根本属性。由劳动价值论可知,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劳动力作为商品有其特殊性,生产劳动力商品的是维持劳动力所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由于生产劳动力商品包括生活资料价值、教育培训、个人天赋等差别,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也有很大差别,因此,工人的工资收入就会有很大差别。在此基础上,马克思进一步对影响劳动力工资水平的其他因素进行了分析,如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国家的生产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等。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表现在不仅能创造出价值,而且创造出的价值远大于自身的价值。按照剩余价值理论,资本主义雇佣制度和生产资料私有制是造成剩余价值被无偿占有的根源。工人之所以低价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就是因为生产资料同工人相分离造成的,工人要生存就必须进入生产过程,而出卖劳动力后,一段时间的劳动力归资本家所有,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包括延长工人的劳动时间、增强工人的劳动强度,以此达到更多地占有剩余价值的目的。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分配结果,是生产权和生产要素决定的,工人的收入只占工人创造价值的少部分,大部分被资本家和地主所占有,因此导致无产阶级的赤贫。资本主义这种不合理的分配制度必然引起阶级矛盾的激化,从社会发展史角度来看,必然被更高级的社会制度所替代。
(三)共产主义收入公平分配构想。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了深入研究,耗尽毕生精力就是为了实现收入公平分配。马克思收入公平分配是唯物史角度的公平,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形式和内容不但受社会经济结构的制约,也受社会文化发展水平的影响。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在批判拉萨尔派的收入分配观点后,科学地描绘了未来社会产品公平分配的蓝图。首先,马克思提出社会总产品的分配原理。针对“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6]357,马克思指出拉萨尔的矛盾之处,如果属于社会一切成员,那么不劳动的人也获得劳动所得,就不符合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如果属于劳动者所有,那么就不可能实现社会一切成员的平等分配。马克思进一步指出,无论哪个社会形态的收入分配都需要对劳动所得进行必要的扣除,即使在共产主义社会,劳动所得也需要在扣除维护社会再生产需要的资料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分配。马克思认为,劳动所得有必要进行六项扣除,前三项扣除在经济上是必要的,后三项扣除的是与经济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劳动所得的必要扣除不仅是维持社会生产的必然要求,也对收入公平分配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后三项扣除对收入公平分配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保证弱势群体的利益。只有在做了六项扣除之后,劳动所得“才谈得上在集体中的各个生产者之间进行分配的那部分消费资料”[6]362。其次,马克思提出了共产主义社会收入分配的原则。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里把共产主义分为两个阶段,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实行按劳分配。由于这一阶段刚刚脱胎于资本主义社会,因而在经济、道德等方面仍然带有资本主义痕迹。所以,这个时期的个人收入分配需要做各项扣除之后实行按劳分配,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实现“共同的劳动即直接社会化的劳动”提供了可能,也为平等的计算工作量带来了“劳动”这个同一计量尺度。因此,按劳分配原则遵循等量劳动交换原则,区别于资产阶级的等价交换原则,内容上改变了生产资料私有制,从而消灭了占有剩余价值的可能,形式上采用劳动证明从社会领取等量的劳动量的消费资料,从而消灭了商品货币关系在市场上进行产品交换。按劳分配否定了一切不劳而获,可以有效促进经济发展,但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权利,形式上是平等,实质却不是平等的。因为每个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家庭状况等自然情况不同,而劳动作为价值的尺度必须相同,这就造成了分配的实质不公平性,这在共产主义初级阶段却不可避免。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人的解放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无论是社会经济结构还是文化都不成为分配权利的制约,“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6]365按需分配的方式形式上会因为劳动的差别而引起占有和消费的不平等,但实质上却是平等的,因为从人的类特性来看,需要被赋予平等的权利,物质资料极大丰富,人们的精神境界极高,劳动已经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人们不再计较劳动报酬,从而实现真正的分配平等。
三、马克思共产主义社会收入分配思想的启示
马克思收入分配思想不仅揭露了资本主义社会收入分配的实质,而且对共产主义社会收入分配做了科学预测。根据马克思收入分配思想,在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仍需做到以下三点。
(一)增加价值创造的总量。马克思唯物史观表明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状况的规律。生产力的决定地位要求必须从根本上提高生产力增加价值创造总量,才能为实现公平分配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社会总产值的高低代表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高低,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和剩余价值理论,社会总产值=不变资本 + 可变资本+ 剩余价值,即W=C+V+M。其中C 代表不可变资本即生产资料价值,生产资料不能创造价值。在资本主义社会,V+M代表工人所创造的价值总和,而价值增值正是劳动力创造的剩余价值,也直接决定着社会再生产的总产值的增加数量。共产主义社会虽然没有资本主义剥削工人的剩余价值,但依然可以用V+M代表工人创造的价值。增加社会总产值可行的办法只有通过提高社会生产力,创造更多的价值在一定历史阶段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关键取决于劳动者创造价值的能力。历史地看,马克思所处的时代是相对简单的工业化大生产的时代,工人的劳动大多数是简单劳动,简单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相对较少。虽然复杂劳动是简单劳动的叠加,简单劳动不仅可以与社会一般劳动时间相对接,而且可以与复杂劳动相换算。但在信息化时代的今天,简单劳动越来越被机器所代替。简单劳动对社会总产值的贡献越来越小,边际效益越来越小,创造的价值量(V+M)越来越少,相对来说复杂劳动占比越来越大,创造的价值量(V+M)越来越多。相比于复杂劳动,创造性劳动所创造出的价值量更加巨大,尤其是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创造性劳动,因为成果的可累加性,近代创造的社会价值总量超过了过去几个世纪,可见创造性劳动的贡献巨大。简单劳动对应的是产业工人、农民等人员,复杂劳动对应的是技术工人、工程师等人员,创造性劳动对应的则是科学家、思想家等人员。当然这种划分相对简单,因为简单劳动者也可以有创造性劳动,复杂劳动者甚至创造性劳动者也有简单劳动,但从整体上划分是基本不变的。为了使劳动者创造更多价值,就需要加大力度培养具备复杂劳动和创造性劳动的人员力度,不断加大对职业技术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投入力度,培养更多的高级人才。另外,鼓励创造性劳动,加大对科研成果的专利保护力度,加强奖励机制的建设。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不发展生产力,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不能说是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9]。这个定论不仅符合马克思唯物史观对社会发展阶段的判断,也符合实践的要求。只有不断提高生产力,不断增加社会价值总量,把蛋糕做大才能做到有产品、有价值可分,进而为公平分配打下基础。
(二)收入分配需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在向实现真正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这个收入分配终极目标迈进的历史进程中,会经历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及各种各样的实践问题。在解决了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进入共产主义初级阶段后,收入分配问题某种程度上可以归结为效率与公平问题。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收入分配的矛盾有着深刻的认识,正是由于收入分配的不公导致阶级矛盾不断深化,无产阶级与剥削阶级的对立和斗争将促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最终瓦解,社会必然发生变革。但这个变革并不是自发的过程,需要人们不断探索和努力。马克思解决收入公平分配的方法是变革生产方式,因为生产方式变革才会导致生产关系变革进而改变分配关系。因此,马克思主张变革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采用社会集体分配的方式彻底解决资本主义剥削条件下的收入不公分配问题。很多人认为只要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收入分配公平就会实现,但事实证明并不是这样。我们应该注意到,生产方式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生产关系,另一个是生产力。生产资料公有制只是变革了生产关系,实现了公平的一个条件,要想实现公平必须要提升生产力发展水平。在这里很多人误解了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关于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论述,因为马克思在这里谈到了按劳分配总量界定、按劳分配的基础、实现形式,却没有谈到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对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基础作用。事实上,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与生产关系制度相适应是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一个必要条件,也是马克思一直强调的唯物史观点。否则,历史上最公平的收入分配社会阶段就是原始社会,但应该没有人愿意实现这样的公平。收入公平分配不仅要实现分配的形式公平,而且要有“量”的分配作保证。“量”的保证离不来生产效率的提升,但效率与公平通常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也正是由于社会存在着矛盾才能推动社会不断进步。在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前提下,按劳分配虽然实质是不平等的收入分配,但这种不平等有别于阶级剥削所造成的不平等。公平和效率在这一阶段相互对立而又统一,当社会经济发展处于较低水平时,应尽快发展经济从而提高国民收入水平,这时往往需要政府暂时将效率摆在首要位置,而公平暂时放在次要地位。当社会经济得到较快发展,物质生活水平有了较大提高时,如何实现公平变成收入分配的主要议题时,政府就要适时将二者的关系做出适当的调整。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在生产力极大发展、人民的思想觉悟极大提高的前提下,收入分配实现了真正的公平,这对矛盾也随之消失,从而实现真正的统一。
(三)注重二次分配对分配公平的补充作用。分配的公平涉及分配的权利问题,马克思认为,“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6]364可见,分配权利不仅受经济结构的制约,而且受文化发展的制约。那么,文化发展指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从马克思的著作来看,他多次提到文化,在谈人的需要和生产力发展关系时,他提到:“在文化初期,已经取得的劳动生产力很低,但是需要也很低,需要是同满足需要的手段一同发展的,并且是依靠这些手段发展的。”[4]239马克思提到的文化指的是社会发展程度,文化状况指的是与自然状况相对应的社会状况。文化发展指的是除经济以外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马克思谈到共产主义初级阶段分配的权利受文化发展制约,表明收入分配不仅受经济结构的制约,也同社会发展紧密相关。实际上,文化发展对收入分配权利的制约取决于《哥达纲领批判》中后三项的扣除。这三项扣除包括:社会一般管理费用,主要用于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内容;满足公共需要部分,主要用于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等事业;设立各类基金,主要用于医疗、养老等由于年龄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参加生产的人。共产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按照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形式上是公平的,但不同劳动者天然特权不同、家庭条件等不同,造成了按劳分配内容上的不平等。另外,如上所述复杂劳动和创造性劳动不仅创造了巨大的价值,在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下,也为不同劳动者带来了较大的收入差距。因此,如果仅实行按劳分配,不进行这三项费用的扣除,通过二次分配进一步协调,共产主义初级阶段也会出现因各种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贫穷现象。从社会总产品扣除来看,前三项扣除是为了初次分配而进行的扣除,后三项扣除是通过税收等手段进行的二次分配,使社会维持正常运行和弱势群体获得生活保障。为了文化发展而进行的扣除必须与社会经济结构相适应,社会经济结构对文化发展的制约显而易见,不能为保障公平而对后三项进行过度扣除,从而影响社会经济再生产和按劳分配的公平。文化发展不但受经济结构制约也反作用于经济结构,显然,稳定的社会秩序、先进的教育有助于经济的发展,也有助于公平的分配。因此,为了使文化发展即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适应经济结构,符合分配公平要求,政府需要加强二次分配相关制度建设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确认。注重二次分配的公平不仅是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实现社会成员之间和谐关系的要求。
总之,马克思的收入分配理论表明,价值创造与收入分配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收入分配以价值创造为基础,而价值创造以收入分配公平正义为归旨。马克思收入分配思想证明,价值的创造只能是劳动,价值的分配比例由生产要素所有权决定,在解决了所有权的问题后,分配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情况,当生产力较为低下时,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加以合理调配,实行按劳分配;当生产力极大提高、社会文化高度发展时,价值的生产总量超过总人口的所需价值量,才可以真正实现分配的公平正义,即按需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