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推进路径
2020-02-25秦雅荣
秦雅荣
(天津师范大学 天津 300387)
一、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激发乡村内生动力。目前,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农村发展转型过程中仍然存在被动、观望等思想,可见激发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热情的重要性。通过充分发挥“三治合一”在乡村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促进农村乡风文明建设,提高农民整体综合素质,最大限度地激发村民参加乡村治理的创新精神,激发乡村内生动力,为乡村繁荣发展提供持续动能。
(二)有利于助力实现乡村振兴。2018年,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明确指出把“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提升为战略内容。因此,要想实现乡村振兴,必须优化乡村治理推进路径。[1]“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是促进乡村繁荣发展、促农增收的重要动力,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内在要求。新时代下,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难题,通过完善“三治合一”的农村治理体系,有利于促进农村繁荣发展,转变农村经济发展方式,以助力乡村振兴。
(三)有利于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近年来,随着精准脱贫、乡村振兴等战略的提出,我国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度越来越高,对农村、农业、农民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大,乡村治理体系也不断推进和完善,但仍存在治理不力的问题。在此形势下,优化“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的推进路径,有利于促使乡村发展尽快取得新突破,推动农村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农业产业化,从而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
二、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面临的困境
(一)乡村自治主体缺位。乡村治理,农民是关键。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人口大量向城市聚集,农村空心化现象日益加剧,甚至出现了“一人一村”“整村无人”的现象,这无疑使乡村治理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其次,在农村青壮年及素质较高的农民大多选择去城市工作谋生,致使留在农村的大多是老、妇及幼,其文化程度较低,对参与乡村治理热情不足,且参与能力较弱,最终导致乡村治理的众多事项无法得到及时有效落实。最后,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地位未能得到保障,使其精神动力不足,对农村集体事务冷漠甚至无视。乡村治理,关键在人,农村治理主体缺位使农村基层自治工作开展慢、推进难、无法落实,村民监督浮于表面,加剧了乡村治理的难度。
(二)乡村法治建设不力。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法治是基础。但目前我国乡村法治建设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
首先是乡村法律制度不完善,涉及“三农”问题的立法总量不足,在某些涉及农民真正利益诉求的领域,甚至存在立法空白的现象。此外还存在立法质量低、流于形式等问题。其次,在农村仍存在执法混乱、司法不公及执法不严的现象,致使农民的切身利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障,长此以往,终将使法律威严在农民心中荡然无存,以致影响农村的发展和稳定。最后是农民法律意识的淡薄,要想让农民自觉守法,必须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但目前在农村,村干部及村民的法律素质均偏低,认识不到其重要性,重人治轻法治的现象仍然存在,而且农民群众未能认识到运用法律手段维权的重要性,在处理农村利益纠纷、矛盾时很少运用法律武器。
(三)乡村道德建设乏力。农村道德建设对协调农村发展中的各种利益关系至关重要,是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至关重要的一环,为乡村繁荣发展注入精神动力、提供价值导向。目前乡村道德建设也存在一些问题及不足。
首先,缺乏对农民的道德教育,在农村很少专门对村民进行道德教育,在少有的道德教育中内容及形式上都不能满足目前新时代的要求,致使道德教育流于形式,没有实质作用;其次,由于村民普遍素质偏低,未能认识到道德建设的重要性,而且城乡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大致使村民心理失衡,价值取向日渐扭曲,对道德建设重视不足;最后,虽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思想日益开放向多元化发展,但目前在农村农民等靠、观望等思想仍然严重,集体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强,对道德建设认识不足,以上现象均导致乡村道德建设乏力,农民道德素质无法得到实质性提升,使乡村治理陷入困境。
三、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推进路径
自治、法治、德治、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其中自治是前提与基础,法治是保障,德治是精神支撑,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乡村治理的有机整体,构建符合新时代特点的乡村治理体系,提升国家总体治理能力,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将三者有机结合。[2]但是,将来如何在实践中有效推进,真正形成“三治合一”的格局,这就需要破解目前乡村治理瓶颈,优化“三治合一”的推进路径。
(一)加强自治。自治是“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最为核心的内容。首先,要明确农村自治组织的权责范围。目前农村存在自治组织权责不明确等问题,导致农村自治服务水平较低,因此,有必要明确自治范围以提高村民自治效率及水平。其次,要加强自治组织建设。目前在农村村委会形同虚设等现象屡见不鲜,没有发挥好本应由其承担的职能,因此,有必要加强农村自治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自治组织职能,以便更好地为村民服务。最后,要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对村民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其参加农村自治的积极性,并且为村民表达利益诉求提供便利通道,使其利益诉求得以实现,促使其自觉有序参与乡村治理。
(二)加强法治。乡村治理中的村民自治,不能凌驾于法治之上,是以法治为基础的,必须以乡村法治作保障才能得以实现。首先,相关执法者要依据法律法规办事,提高执法能力,在农村治理方面均要保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涉及到农村集体事务,在法律范围内要向村民公开,保障村民知情权及参与权,以更好地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其次,要健全农村规章制度,根据职责划分,依法完成农村自治职责范围内的事务;最后,要着力培养村民的法律意识,要对村民进行法律法规解读,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其法治意识,促使其依法参与乡村治理,此外要对不守法的村民进行引导教育,严重者要对其依法处理。
(三)加强德治。德治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对于构建“三治合一”的治理体系具有特殊的意义和价值。只有切实加强德治,才能真正促使乡风文明发生改变,激发乡村内生动力,从而促进乡村和谐繁荣发展。首先,要发挥农村道德模范的带头示范作用,要对农村道德模范事迹加大宣传力度,促使村民向道德模范学习,注重自身道德素养。其次,要将道德规范纳入村规民约中,使村民认识到道德规范的重要性,自觉主动遵守。最后,要充分发挥好乡贤的作用。乡贤不仅在乡村治理中有道德示范作用,而且能够通过其作用发挥解决农村事务,尤其是利益纠纷等矛盾。[3]
四、结语
构建“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对实现乡村振兴及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治理仍在路上,如何破解目前构建新型乡村治理体系的困境、优化其推进路径,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经验,这将是实现“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目标需要关注的重点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