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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虚拟熟人社会”的道德监督功能探析

2020-02-25

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2020年1期
关键词:熟人陌生人舆论

张 俊

(华南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广州 510641)

简单说来,道德的监督功能,是指以一定的道德评价为基础,以良心和道德舆论为调节手段,实现道德目标、落实道德规范和培育良好品质的过程。道德调节通过内外两种手段来实现:以良心实现道德的内在监督功能,以道德舆论实现道德的外在监督功能,且内外两种功能相互依赖和转化。良心外化形成道德舆论,反之道德舆论内化形成道德,在内化和外化中道德的监督功能真正实现。

一、熟人社会中道德舆论发挥监督功能的机理

互联网+以“虚拟熟人社会”的形式为道德舆论发挥监督功能提供资源支撑,熟人社会在道德监督实现过程中能够发挥作用,以其特殊的社会性质为前提。

首先,熟人社会的人伦关系是道德关系,为道德监督功能提供内生依据。

熟人社会产生和形成于生产力不发达的农业社会。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对于“熟人社会”的解释是:“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形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1]血缘和地缘关系是熟人社会的最基本特征。传统的农耕社会中人们形成了群居、自给自足的村落生活方式,在中国最为典型的是以村落、乡镇为单元的群体,在这个圈子里人们之间相互认识、彼此熟悉,有着相似的文化认同和心理认同边界。自然生成的道德规范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很强的道德约束效力,规范着人们的道德伦理和言行准则。因此可以说熟人社会的人伦关系就是道德关系,礼是社会公认的合乎情理的行为规范,“礼并不是靠一个外在的权力来推行的,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人服礼是主动的。”[2]作为公众道德意志集中体现的道德习俗和道德舆论在调节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即道德习俗通过社会舆论等外在力量和人们内心信念、良知等内在力量来推行,道德舆论自发形成对某一事件的必要的道德评价,从而调整和规范公共社会秩序,维持良好的道德氛围。由于熟人社会变迁缓慢,人们祖祖辈辈生活在同一块土地,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劳作,几千年来人们共同遵守着世代相传的风俗习惯和道德观念,彼此建立起信任关系,并基于这种信任关系而开展生产合作。因此熟人社会中的道德关系为道德监督功能提供了内生依据,在以血缘和地缘关系为纽带的“熟人社会”中,需要道德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形成制约和规范道德行为个体的力量,从而维持熟人社会的道德秩序。

其次,熟人社会中人的固定性存在为道德监督功能的发展提供外在支撑依据。

传统的熟人社会是自给自足小农经济生产模式的产物,在不发达的农业社会里人们无需进行复杂的商品交换,祖祖辈辈生活在固定的场所,安土重迁、生老病死,逐渐形成了一个封闭的、人员较为固定的熟人圈子。道德起着维持圈子组织结构内部正常秩序、协调人际关系,调节家庭、邻里关系的重要作用。熟人社会中人的固定性存在为道德舆论发挥道德监督功能提供了现实可能性。在这样一个封闭且固定的圈子里,人们生活的私密空间极其狭窄,道德舆论具有绝对权威性。每个人与身边的人相互熟知,所做的事情也被旁人看在眼里,人们在耳濡目染中通过道德约束自己的行为,因此个人口碑及声誉至关重要。例如,一个人做了坏事或是违背道德,信息四处传开,大家就会很快知道,并对他形成负面评价,从而引发公众的道德舆论,并形成一致性的公共意见与倾向性态度。这种道德舆论可以在无形之中形成一种善恶分明的环境,将个人置于“众目睽睽”、“千夫所指”的高压之下,对于不符合社会共同道德价值标准的行为进行批评、制约和监督,从而达到使人们“择其善者而从之,择其不善者而改之”的目的。更有甚者,随着社会舆论不断加剧,道德就会产生限制个体行为与意志的效果。因此这种情况下,失德、败德行为的成本是极高的,因为如果对于人们的舆论评价置若罔闻,就会引起更为强烈的公众谴责,被大家所孤立甚至排斥到熟人所固定的圈子之外,以至于没有办法生存,更谈不上个人的发展。再加上户籍制度的影响,流动到其他地方躲避道德舆论谴责也根本无法实现。此外,由于中国传统社会的价值观是一元的,即从上至下的,在这种公众的舆论压力之下,个体自我对大众舆论的评价是默认接受的,是认为对的,因此少数习惯性地服从多数。可见熟人社会中道德舆论具有强大的威慑性,正所谓“人言可畏”、“众口所毁灭,虽金石可销也”。传统中国社会也正是通过道德的这种外在监督功能使人们在无形之中墨守成规,并通过道德的内在监督功能,即通过良心的守护实现“自省”,完善自己,从而推进道德的良性发展。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道德社会。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道德不仅仅是封建统治阶级治国理政、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同时也是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调节者。道德舆论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体现了社会的共同道德意志和价值取向,是一种有效的道德调控机制。道德舆论发挥监督功能的机理与中国传统道德所奉行的“德得相通”的基本精神是相契合的,“德”即道德,“得”即所得,也就是说一个人如果具备了崇高的道德品质,必定也会得到物质或精神的福利,熟人社会正是通过将道德规范的他律转化为个人主体的自律,从而不断约束和纠正自己的道德行为。随着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现代文明程度的不断增强,中国开始逐步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过渡,熟人社会所奉行的道德保障体系在陌生人社会中被逐渐弱化,熟人社会的道德规范体系也不再适用于陌生人社会。尤其在多元文化格局的影响下,道德舆论开始面临新的形势,道德错位、道德真空以及道德危机等现象开始大量显现,道德舆论在陌生人社会中的作用日益式微。

二、陌生人社会中道德舆论作用式微

与“熟人”社会相对应的是由现代社会变迁产生的“陌生人社会”。陌生人社会的出现是伴随着工业化进程加快、商品经济高速发展、城市化运动规模扩大以及现代信息技术的革新而产生的。陌生人社会中,道德舆论发挥道德监督的功能日渐式微。

首先,陌生人社会的开放性及人员流动性增强,使得道德舆论监督功能发挥的外在约束机制失效。

随着工业社会的到来,越来越多的现代人为了获得经济利益寻求更好的生存和发展,纷纷离开从前所生活的环境。守望相助的封闭熟人圈子被打破,个体以公民的身份展现出来,陌生人社会的流动性显著增强。陌生人社会的到来,完全打破了熟人社会的30公里半径,人口流动数量的增加、流动频率的加快以及流动半径的扩大使得人际交往对象多元性,人们与外界交往、联系呈现出间接性的特点,越来越多的人成为别人眼中的陌生人。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城乡一体化趋势逐渐加快,实现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人们无需固定在一个单位、一个场所,来自各个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的人汇集在一起,越来越多的人进入到陌生人社会。此外,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物质财富的不断增加、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使得每个人都只是商品生产的某一特定环节,人们想要生存下去,就必须与他人、与外界进行必要的商品交换,这就不可避免地必须与他人交往和发生关系。由于陌生人社会是一个开放、自由的社会,人的多样化、个性化和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使得人们彼此之间不再熟悉,从而也无法直接、快速地获取他人的信息。陌生人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往往是建立在契约关系基础之上,而不是传统熟人社会的信任基础,成员之间互不隶属,缺乏共同的情感基础和情感纽带,人们彼此之间变得冷漠,人与人的关系变得极其疏远。即使一个人因做了坏事或是失德行为发生而受到公众的道德舆论谴责,他也不必担心名誉以及信用的丧失会使得他走投无路,无法生存。因为脱离了原来生存的环境,进入到一个全是陌生人的社会,大家互不相识,再加上陌生人社会中缺乏持续且有效的指责机制,无法形成有效的道德制约,来自公众的道德舆论谴责并不会影响到失德行为个体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即使遭受大众的舆论谴责,自由的个人也可以选择离开原来熟悉的生活环境,去到另一个陌生地方,开始崭新的生活。因此,在陌生人社会中做坏事的成本很低,加上人口流动性的加剧,社会如果要对失德行为进行道德监督,其道德监督成本是很高的。

另一方面,陌生人社会中“天然”的道德规范消失,形成了以利益纽带为核心的法律、契约关系。

陌生人社会中天生的道德规范消失,道德规范由上到下发布。人类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过渡,必然伴随着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变。当人们离开了曾经熟悉的群体村落而转入一个新的生活环境时,人际关系变得陌生、不固定且随机,人与人之间的不了解、不熟悉加之人口的快速流动形成了一个彼此陌生的社会,熟人社会中的亲缘体系迅速走向瓦解,习俗性信任的主导地位被弱化,天生的道德规范消失。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陌生人之间势必要进行物质产品的交换,而陌生人社会中人际交往的不固定性为陌生人之间的合作增加了难以预料的风险,上当受骗的事情随时都可能发生。因此面对陌生人,人们不再选择信任,而是抱着怀疑的态度,不愿意也不可能再按照熟人社会的方式去与他人交往,每个人都对他人设防,变得“漠不关心”,“麻木不仁”。为了适应社会开放化、城市化、商业化的进程,保证每一个人都能在这种充满风险的陌生人社会中公平的生存和发展,促进人们之间的诚信交往,就必须借助某种稳定的、具有一定保障功能的中介因素,来重构陌生人社会交往的原则,约束每一个人的行为,从而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行。在陌生人社会,是以契约为本位的文化。契约关系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同时也是市场经济交换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正如福山所言:契约交换是亲属信任的替代品,以便于社会中的陌生人也能合伙做生意,或是在市场上顺利交易[3]。契约作为人们之间信任关系的物化,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陌生人之间生成了道德规范体系,为彼此陌生的个体进行平等交往提供了外在保障,并且这种契约关系通过法律的强化最终形成具有一定约束力的外在力量。国家和立法机构是契约的颁布者,因此陌生人社会中没有天然的道德规范,所有的道德规范都是外在重新建构的,是由上到下进行发布的。相比于熟人社会中的“道德情感”纽带,陌生人社会更强调以一种契约的关系,即一种理性的利益关系存在。陌生人社会中每个人都是独立且自由的个体,人与人之间形成的是以“利益”纽带为核心,以法律、合约为基础的契约型关系。在这种理性的利益关系中,原本在熟人社会中发挥作用的道德舆论在陌生人社会中作用被逐渐削弱,法律的调节作用凸显。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熟人社会的协调半径只有30公里,而生人社会用法律能协调所有的人。在这种社会中,只要相互间能以平等的身份达成契约,就能建立起一种外在的强制约束之下的相互信任。

中国从传统的熟人社会向现代陌生人社会过渡的转型期,熟人社会解体,传统道德功能弱化,原有的道德、价值体系瓦解,天生的道德规范消失。熟人社会分崩离析,陌生人社会步履维艰,在这种情况下,道德舆论对人们行为的制约作用趋于弱化,道德舆论发挥道德监督功能的外在约束机制失效。道德真空、道德焦虑等现象极易出现,陌生人社会的弊端日益明显。与此同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设法制社会的步伐加快,法制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人们的行为准则从按经验习俗和道德约束办事转变为依法办事。但同时也使得人们在观念上过于依赖法律,缺少了应有的道德关切,从而极易引发道德缺失问题。

三、互联网+生成的“虚拟熟人社会”

传统的熟人社会是以村落、群体为单位,人们出于农耕社会生产劳作的需要聚集在一起,繁衍生息,形成熟人圈子。同样在后工业社会中虚拟的网络平台为人们获取信息、与外界交往提供便利,极大地拓展了人们的生存生活空间,却缩小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陌生的人们因网络而结识,并形成了一个后天的熟人圈子,这种看似虚拟却联系密切的“后熟人”社会是互联网+生成的“虚拟熟人社会”。“互联网+”简而言之就是“互联网+各个行业、领域”,但绝非简单的相加,它代表了互联网技术与人们现实生活各领域的高度、充分融合。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全面升级和重构了现代人的生活方式,推动人们生活深度“互联网化”。在“互联网+”背景下形成的特殊社会形态——“虚拟熟人社会”将有助于克服陌生人社会道德监督功能的弊端,

首先,“虚拟熟人社会”生成了“共同”的网络道德规范。

“虚拟熟人社会”是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的综合体,它是指陌生人通过网络平台相互发生联系,从而后天形成的类似于传统社会中的熟人社会。首先就社会成员的构成而言,“虚拟熟人社会”是由独立、自由的陌生人构成的,成员之间互不隶属,不以血缘、亲缘或是地缘关系为纽带,具有随机性和流动性,就这一点而言,与陌生人社会相类似;其次就社会关系而言,“虚拟熟人社会”的社会联系是高度集中和凝聚的,分散在世界各地互不相识的社会成员可以借助网络平台进行紧密而频繁的联系,完全跨越了地域空间,人们如同生活在传统社会中的同一村落、同一地域,并不会觉得遥远陌生,就这一点而言,与熟人社会相类似。区别于“熟人社会”的血缘、地缘关系,互联网+生成的“虚拟熟人社会”是以“机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的社会关系网,在这里“机缘”是指因计算机、因网络而结缘。在虚拟社会中,社会个体突破地缘、血缘的社交局限,构成了一个现实与虚拟、熟人与陌生人相互交织的紧密型社会结构。虚拟社会中的道德规范不是根据权威的意志建立的,也不是天然带有的,而是由双方平等的共生性主体共同建构的。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人们通过网络平台建立联系。为了维持正常的交往秩序,网络中的人们自发制定某些共同的网络道德规范,形成了网络道德伦理,从而使得不同国家和地区,具有不同信仰、习惯以及个性的人们在虚拟的网络空间里能够互相尊重、互相促进。在虚拟网络交往过程中交互主体双方都必须接受和遵守这种道德规范,否则就会在网络的世界里被曝光、被除名。例如,一个人在网络交往中不讲诚信,不遵守公共道德秩序,那么他就会遭到网络大众的舆论指责,就没人愿意与他合作,也不敢再与他发生任何关联,更有甚者,他还会被所在的网络社区踢出社群,并在网络上昭告天下,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从而失去了网络生存的空间,甚至直接影响到他的个人现实生活。因此说网络世界里人与人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监督的契约关系,即通过网络道德舆论形成对网络主体道德行为的外在监督,约束其道德行为,维持良好的网络秩序。

其次,“虚拟熟人社会”平台上的“固定人”。

网络社会为网络主体提供了一种前所未有的自由空间,在虚拟的网络平台上,看似不固定和随机的每一个人实则都是“固定的”。这里的“固定”是相对于陌生人社会中人员分散和流动造成的“不固定性”而言的。虚拟的网络平台上每个人都是网络社会的一个扭结,他们可以同时隶属于一个或几个社会群体,扮演不同的社会角色,在网络的世界里大家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不可分开,共同遵守和维护着社会的道德秩序,不能挣脱也不可能挣脱网络的千丝万缕。此外,网络实名认证制度的推广及普及、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生活在网络世界的每一个人都可以随时随地被追踪、被找到,虚拟空间中的个人变得“透明”,个体的信息甚至隐私都有随时曝光于网络的可能性。这就如同熟人社会中人们生活在固定的圈子、存在于某一固定的位子一样,任何人只要携带便携终端,发布信息,就可能像传统熟人社会里一样,被人追踪和定位。在这样一个相对透明、公开的环境里,人们交往、互动的对象已经突破熟人界限,越来越多的陌生人参与到其中,对于失德行为网络大众进行道德舆论谴责,失德行为个体不可逃避也不能逃避大众舆论的指责。因此说虚拟平台上人员的“固定性”为道德监督功能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土壤,有利于道德调节和监督功能的伦理环境正在形成。

“互联网+”颠覆了传统的人际交往模式,互联网的开放性为人际交往营造了一个更加多元宽容的社会环境,弥补了陌生人社会人际交往的不足,生成了一个全新的社会网络结构。经历了陌生人社会的道德失落,后工业社会中“互联网+”为当代人重新审视和塑造伦理价值提供了契机。

四、“虚拟熟人社会”道德舆论发挥监督功能的机理

互联网+生成的虚拟熟人社会是一个与传统熟人社会相似度极高的特殊形态,在这个因网络而后天形成的“熟人”圈子里,道德舆论同样发挥了与传统熟人社会中类似的道德监督功能。不同的是,虚拟熟人社会是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结合,这决定了道德舆论在社会运行过程中发挥其监督功能机理的不同。

首先,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以“虚拟熟人社会”的形式生成道德舆论资源。

互联网+背景下,人们从现实世界走向虚拟世界。“互联网+”具有的超时空、超文本、互动性以及多终端等特点,塑造了“人人自媒体”、“人人可发声”的时代话语新格局,自媒体与大众媒体的界限日益模糊。在网络这个虚拟的世界中,网络具有的“去身份”特征使得人们拥有平等、自由选择的权利。每个人既是信息的接受者,同时也是信息的传播者,这就使得传统的单向性信息传播模式被“自发式”的、点点交互的传播方式取而代之。人们甚至足不出户就可以在第一时间获取资讯,表达意见。互联网既是一个收纳器,聚集网民思想动态表达、文化和社会生活信息;又是一个扩音器,传播大众的社会舆论[4]。互联网+背景下道德舆论的传播路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道德舆论多元化、去中心化。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借助网络与外界进行交流、碰撞,或是以“一对一”、“一对多”等方式参与社会动员、发表大众舆论,从而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在虚拟熟人社会中传统意义上的道德舆论权威——政府、教育机构以及伦理组织的功能被削弱,网络道德舆论的影响力逐渐增强。在虚拟的网络社会里人们的地位趋于平等,公民个体的诉求和话语权得到保障,个体和群体可以就社会热点事件进行探讨,自由发声,每个人都可能是网络舆论的制造者、传播者以及批判者,人们甚至可以通过互联网自发形成某种具有倾向性的道德舆论。据统计,截止2017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72亿人,普及率达到55.8%,超过全球平均水平(51.7%),手机网民规模达7.53亿。[5]这也就意味着全民参与时代的真正来临,网络舆论将成为影响社会舆论导向的重要参照。此外,当一个社会热点出现时,公众在自媒体了解该事件的过程,各大媒体也持续关注事件的最新进展,并且公众的自发参与形成对该事件起到了一定的舆论导向。在这种道德舆论的氛围中,人们之间相互影响,谁都不可能挣脱这种彼此联系、彼此制约的关系,否则道德舆论就没有办法发挥作用。

其次,网络舆论强化道德监督功能中的外在监督力度,推动道德事件的解决。

人是社会性的动物,人无时无刻不处在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化进程加快,网络社会中的人际交往越来越趋向于熟人交往,对他人的评价体系也受到了各种社会条件和关系的制约。网络舆论多是一种自发行为,绝大部分通过新闻跟帖、网络论坛、微博、网络社群等在网民之间传播形成。与传统舆论相比,网络中的道德舆论具有多向性和趋同性的特点,即道德舆论的来源是多方面的,道德舆论产生道德评价时容易出现少数趋同多数的现象,这是由于不同市场参与者所具有的信息资源和信息处理能力是不对称的,掌握信息较充分的一方往往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由于网络社会中道德舆论的来源是多方位的,且道德舆论的传播具有发散性的特征,因此即使普通网民在网络世界里也常常会感受到群体意见的压力。虚拟熟人社会中,虽然大家彼此陌生,但是网络技术的发展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空间距离,形成了人人参与、人人互动的网络氛围,人们主动或是被动地融入到浩瀚的网络世界中,关心自己也关注他人,接受网络道德舆论监督同时也对他人发表网络舆论,这种大众道德舆论对道德观念、事件、行为等形成的或褒或贬,引导受众,且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了社会主流的价值取向。因此一旦公众舆论施压,网络社会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使得失德行为个体无处可隐藏,人们为了能够继续生存和发展就不得不接受这种批评与指责。社会各方的不断施压,千夫所指,最终使得失德个人在社会上无法立足,甚至被永远地挤出社会,无法生存,而不仅仅是挤出村落,挤出熟悉人圈子那么简单。失德行为的持续发酵,很有可能在网络社会引起强烈的舆论指责,进而在现实社会中引起巨大反响。以PG One事件为例,中国嘻哈歌手PG One被群众举报歌词中涉嫌教唆青少年吸毒与侮辱妇女,该事件在网络迅速发酵并引发公众的强烈谴责和反感,共青团、紫光阁、新华网、公安部等多家官方媒体也对此事进行联合点名批评,这位坐拥千万粉丝的歌手最终被广电总局封杀,互联网时代道德舆论的影响力不可小觑。网络的出现,使得道德舆论方式发生了改变,道德监督功能力量得以强化,有利于引发对道德事件的高度关注,推动道德事件的解决。

最后,立法、司法等强制手段增强道德舆论监督效果,促进道德良性发展。

虚拟熟人社会中仅仅依靠道德舆论发挥监督功能还不够,还必须借助立法司法机关,实现道德监督的“法制化”。“只有通过法律的赋予,道德才能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同,提高其权威性,使之成为社会全体成员公认的原则。”[6]互联网+为人们多元利益诉求表达创造了可能性,互联网平台上人们以虚拟的身份存在,脱离了原有社会关系网,人的心理状态更接近“本我”,个体更愿意通过网络真实地表达个体诉求、价值取向以及对社会伦理、价值观念和个人利益的看法,在这里人们自由“灌水”“拍砖”,都能成为“自媒体”。尤其是随着第三代移动通讯技术的日益成熟,人们只需要一部手机,就可以随时随地了解到外部世界的信息,并且随心所欲发表自己的看法,当网络道德事件一经发布,就会迅速引发全体网民的关注甚至激烈讨论,从而形成影响力巨大的网络舆论,短时期内迅速传播、发酵,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互联网+生成的虚拟社会,道德监督发挥作用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由于网络参与者具有任意性,再加上网络媒体复杂多样,媒体监管体制尚不健全,容易造成网络信息真假难辨、虚假传播以及网络舆论盲目“跟风”,从而对公众舆论导向产生负面影响。此外,虚拟熟人社会中,某一事件在网络热议后引发的强大道德舆论,仅仅只是形成了对道德事件的“软约束”,并没有达到最终解决问题的目的,只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力量的介入,才能推动事件的最终解决,达到“硬约束”的目的。即道德舆论从口头的谴责、孤立等软性制裁带出了行政制裁、法律制裁等硬性制裁。例如,中国留学生江歌在日本遇害案,案发后一年间案件审理进展缓慢,2017年11月江歌的母亲通过微博曝光案件,经网友大量转发,该事件在网络上迅速发酵,引发了社会各方的极大关注,并形成了强大的网络道德舆论,推动了案件的审理,最终杀人犯陈世峰被绳之以法,刘鑫也受到了强烈的道德舆论谴责。因为只有公民有效地监督和批评,政府治理才能得到改善,所谓‘善治’或‘良治’才有可能。

互联网+生成的“虚拟熟人社会”中通过道德良心的外化形成网络道德舆论,网络道德舆论内化形成道德,从而达到对网络个体道德监督的功能,形成对网络空间中“虚拟”道德主体的道德行为的有效制约。但是由于互联网自身存在缺陷和局限性,网络道德舆论又具有自发性,因此网络道德建设中网络舆论监督公信力不高等现象时有显现,有必要强化道德监督机制,营造良好有序的道德场,促进“虚拟熟人社会”中道德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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