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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市场监管执法取证的现实困境与对策建议

2020-02-25

法制与经济 2020年6期
关键词:市场监管证据监管

贺 凡

(长江大学,湖北 荆州434023)

近年来,在国家积极推动“互联网+”发展战略的支持下,以电子商务、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互联网新经济迅速增长,网络市场已经成为现代市场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此同时,网络市场交易秩序混乱等问题也日益突出,网络售假、网络欺诈、网络传销等违法行为大量发生,给传统市场监管模式带来巨大挑战,特别是在网络市场监管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过程中,存在着一些现实问题。

一、网络市场监管执法取证的现实困境

(一)协助调查取证的法律规章难以落实

当前,网络市场违法行为呈现出高发态势,并且越发多样、复杂。在网络市场监管执法的过程中,往往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调取相关证据资料。实践中,由于在网络市场监管执法协助调查方面缺乏具体的制度规范,无法对协助调查对象形成约束,案件查办工作往往会因无法调取到关键证据而停滞不前,甚至是陷入僵局。

1.异地市场监管部门。由于我国大型互联网企业大多分布在北京、“长三角”“珠三角”等经济发达地区,涉及调取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支付公司、云计算服务公司等企业机构电子数据证据的案件时,经常需要异地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协助。尽管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对协助查询的方式及期限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但现行的法律规范并未对协助调查的质量进行具体要求,协助调查取证工作的结果完全寄托于异地市场监管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

2.其他国家机关或部门。面对网络市场的多样化发展,网络违法行为越发复杂,跨领域、跨行业的网络违法行为也时有发生,需要与公安机关、通信管理机关、邮政管理机关等相互配合、协同管理已经成为常态。尤其在涉及对网络市场违法主体真实身份信息的追根溯源案件中,需要其他国家机关或部门予以协助调查。实际的沟通衔接过程中,部门间的协助调查常常陷入漫长的程序周期。

3.其他有关人员和主体。网络欺诈、网络传销以及网络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的大量出现,需要向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服务器数据公司调查取证的案件也随之增多,然而在实施相应的强制措施进行取证的过程中却常常遇到各种阻碍甚至不予配合的情况。现行法律规范中,对不予配合调查的有关人员和主体并无相应的惩处措施,执法取证工作也因此时常无法取得进展。

(二)电子数据证据取证标准及规范尚未明确

网络市场监管执法过程中需要调取的证据大多都是电子数据证据,电子数据又具有可移动性、可复制性、可再生性等特征和易破坏性、易篡改性、易伪造性等天然属性,如果不及时进行固定,则会面临被篡改甚至丢失等种种风险。[1]尽管在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中已经将电子数据增列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但是由于没有出台配套细则,实践当中仍然缺乏可操作性,导致执法人员在调取电子数据证据时常常无从下手。

(三)运用科技进行监管取证的手段十分有限

面对网络市场创新技术和新兴业态的发展日新月异,网络市场监管执法取证工作仍然依靠传统的市场监管取证模式已无法适应监管的要求。由于缺少电子证据提取专业设备和技术手段的支持,也没有大数据资源整合成熟的全国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可供使用,对于网络交易过程中的实时监管、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反向调查、网络交易对象及主体的识别、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在线监测取证等高层次的监管需求,监管手段和模式亟待创新。

(四)网络市场监管执法队伍的能力亟待提高

网络市场是线上信息技术与线下实体商业的融合,这就要求监管执法人员不仅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还应当掌握一定的网络技术。当前表现突出的主要问题是:一方面,网络市场监管机构的建设不统一,难以形成有效的合力。面对不断涌现出的新型网络违法行为,一些网络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常常陷入单打独斗的窘境,对于网络市场监管执法工作显得力不从心。另一方面,市场监管系统由于执法人员年龄断层及老龄化的现象十分普遍,颇有“青黄不接”之势。[2]

二、完善网络市场监管执法取证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行政机关协查取证制度

应从更高层面完善行政机关执法办案协助调查取证的具体制度规范,以保障网络市场监管执法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可以参照司法机关在三大诉讼法当中的协助调查相关规定进行制定:一是明确各个单位或公司必须设立负责行政执法协助调查取证工作的部门或岗位,实现协助调查找得到人;二是制定行政执法协助调查的标准和程序,对协助调查期限及协助调查流程作出具体规定,实现行政执法协助调查程序的统一;三是规定相对应的惩处机制,让行政执法协助调查职责和程序在实践中得到落实。

(二)制定电子数据证据取证标准及规范

在电子数据证据取证标准及相关规范不完备的情况下,网络市场监管执法取证活动中存在违法取证的隐患,不仅会影响执法效能,而且还增加了执法风险。制定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标准和程序规范,成为提高网络市场监管部门取证效率和质量的必然要求。

1.制定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固定标准。电子数据完整性是保证证据有效性的基本要求。[3]网络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借鉴司法机关的电子数据取证固定标准,根据电子数据的特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制定符合网络市场监管特点的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固定标准,明确《行政诉讼法》中电子数据证据的范围、体现形式和固定标准。

2.制定电子数据证据取证操作规范。网络市场监管执法过程中对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是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的重要内容。应当通过行政立法出台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证据的操作规范,对固定电子数据证据的整个操作过程、取证环境要求进行规范指引,明确网络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符合相关操作规范的条件下提取电子数据证据的效力,提高监管效能,降低执法风险。

(三)探索运用科技监管执法的取证模式

层出不穷的网络创新技术和新兴业态不断影响着网络市场的发展和变化,作为履行网络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必须及时了解网络市场的发展趋势,熟悉并应用好网络市场监管新技术和新方法,增强执法取证能力。为此,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1.加强硬件保障,配备取证设备。网络市场监管执法机构应当配备功能齐全、便携、先进的专业电子取证设备,以保证能对存储于计算机、手机等介质中的电子数据等证据实现当场固定,为执法取证工作提供基本的硬件保障。

2.探索建立互联网执法办案平台,真正实现“以网管网”。运用“互联网+监管”的新模式,打造互联网执法办案平台,盘活大数据资源,推动监管创新,构筑“内外互联”的监管体系,实现智能监管取证,提高网络市场监管执法智能化水平。一是建立联通全国网络市场监管执法系统。完成全国上下一张网的连接,优化、整合、利用系统内的数据信息资源,实现跨区域网络市场监管执法取证协作。二是建立联通其他网络监管部门的协同系统。通过开放不同的网络端口,实现与其他网络监管部门的数据联通,共享大数据资源,互相配合进行协同管理,便利协查取证、固证工作。三是建立联通大型电子商务平台的协作系统。构筑起数据报送和协助调查反馈机制,实现电子数据证据的快速归集,提高网络市场监管执法效率。四是建立联通网络市场违法行为当事人的监管系统。实现对行政执法办案各个环节的在线办理和推送,节约行政资源,履行依法公示义务。

3.鼓励网络交易及有关服务主体开通在线协查通道。鼓励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机构、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服务器数据公司等在内的,涉及网络交易和有关服务的主体开通在线协查通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运用新兴技术为网络市场监管执法取证工作提供便利。

(四)加强网络市场监管执法队伍的建设

为保证网络市场监管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更好地维护网络市场经济秩序,需要建立起一支网络市场监管的专门机构、专门队伍,以科学监管促进网络市场的良性发展。

1.健全网络市场监管机构。没有健全的监管机构统一指挥,难以完成繁重的监管任务。依法监管网络市场,做好网络市场监管执法,应当加快健全全国统一的网络市场监管机构体系,并做好资源调配。

2.建立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室。在市一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具有司法鉴定资质认定的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室,为辖区内网络市场监管执法机构取证提供技术支持。

3.打造网络市场监管执法人才成长工程。一是要加大培训力度、频次。紧贴网络市场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痛点难点,实现“靶向”培训、精准“充电”,为基层一线培养更多的专业人才。二是建立人才成长的选拔和晋升机制。在面向社会选拔招聘专业人才的同时,可以把有系统内有一定网络技术基础的年轻干部调整到网络市场监管执法机构工作。为防止业务骨干和技术人才的流失,还应当创造条件让年轻干部留得下、用得好,以确保网络市场监管执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

三、结语

随着国家市场监管体制机构改革的完成,新时代全国统一的大市场监管体制已经建立,相信我国的网络市场监管执法工作将以此为基础和契机,在不断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能力建设的推动作用下,一定能尽快破解网络市场监管执法取证的现实困境,保障网络市场经济更加快速、更加优质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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