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及其税务监管问题研究
2020-02-25朱博文
朱博文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北京100083)
一、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现状
(一)纳税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加快
第一,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相应政策深入人心。多年以来,各地税务局通过电视新闻、网络报道、报刊宣传、公告栏展示、税收宣讲、微信公众号推送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通过不断加强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税务机关实施措施的社会公信力。第二,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平台处于现代化、信息化初步阶段。目前各地都在积极推进信息平台的对接与交流,建立管理工作协作沟通交流机制,助力各管理平台之间实现信息转换高效便捷。例如当前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化方式,获取准确信息,推进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地积极建立银税合作联席会议机制和信息数据交换机制,共享纳税信用信息和信贷融资信息。第三,全国各地政府机关高度重视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发展,如火如荼地颁布实施各种办法和措施,推动纳税信用体系发展,涉及范围广泛,涵盖政府各个部门及其他众多领域。
(二)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中税务机关管理机制
纳税信用体系是个复杂的有机结合体系。税务管理涵盖税收立法、税收征管和服务、税务稽查,信息的获取及其等级评价,评级后的分级管理,奖惩措施等一系列机制。第一,税收征管机制,税务机关根据规定实施征收管理等各种活动方式。第二,纳税信用管理机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使用、财务规范等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分析和等级评定,并对纳税信用级别评定结果进行发布、监管和应用的过程。①第三,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开放机制,从不同部门和不同领域归集各类主体信用信息,税务机关从中获取完整有效的信息,进而对纳税信用进行评价。第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多种机制共同促进纳税信用体系的完善,每个机制都脱离不开税务机关的监管,税务监管处于关键环节,便捷、高效、令人信服的税务监管能够有效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助力提升营商环境质量。
二、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中税务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税务监管存在的问题
第一,税务机关监管弱化。税务机关监管贯穿于纳税信用体系建设,提升税务监管能力是构建纳税信用体系的应有之义。目前存在少数税务干部在征管、纳税信用等级评价过程为谋求一己私利,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利用纳税信用管理工作及其他监管工作规范制度不严密,寻求权力寻租,以致出现监管不严、监管不公的问题。有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纳税信用等级的打分扣分标准未能及时全面传达给纳税人。有的税务机关干部工作能力不够和监管意识不够,存在懒政怠政的现象,监管形同虚设。现实中不乏出现相关税务干部因为个人关系,忽略对其监管。税务机关的监管不到位,自身素质能力不提升,不诚信监管,将直接恶化整个纳税信用环境。
第二,纳税信用信息碎片化以致无法综合评价。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的信息不仅仅来源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还涉及众多其他部门掌握的信息。由于现阶段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组织信息尚未完全共享,纳税信用信息呈现出碎片化的特征。税务机关与其他机构交换所获得的信息数量有限且效率不高。税务机关从其他部门采集相关信息,还存在获取信息不方便,信息的质量、齐全程度还有待查证。各个部门在自身范围内均有自己的信息归纳系统,信息量大小不同。并且从其他部门采集信息丧失一定的及时性,对于信息的录入有着一定的时间差,以致碎片化的纳税信用信息采用率较低。在数字化时代信息来源广泛,面对碎片化的税务信息,如何有效获取和筛选信息,都十分考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二)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中税务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第一,相关法律制度、监管机制不健全。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离不开相应的法律法规的保障,然而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还未完善,立法层级较低,税务机关如何具体执行监管还缺失一些相应的规定。法律制度的缺失和简约造成监管权力行使空间有极大的波动性,以致当下存在税务机关监管措施不到位的现象。立法是为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法律的框架进行运行,关闭因为立法缺失造成权力滥用、利益输送以及监管权威性丧失等一系列漏洞。
第二,部门之间合作协调不足。实践中各部门各自为政,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全方位规划,阻碍税务机关和其他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交流。每个部门对哪些信息需要采集的标准、形式、整理都不一致,税务机关从其他部门获取信息还需要进行一定的筛选和整理,十分考验税务机关的工作能力。信息交流合作的不畅通极易造成信息获取的缺失和信息准确性的丧失。并且人工采集的报送存在较大的随意性。②在实际中不难发现,部分地方没有构建一套科学、完整、立足于自身地方的信息管理平台,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合作配合流于形式,没有形成系统专业完善的共享平台,以致现实中出现一系列的问题。
第三,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监管能力不足。在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中,税务监管贯穿整个纳税信用体系,涉及全社会各方面,非常注重监管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素质要求、理论功底等方面。遇见相应的情况需采取一定的监管措施,保障税务监管工作的有效落实。但是目前来看,全国各地税务监管人员自身的素质和工作能力参差不齐,存在业务能力不强、监管意识欠缺等问题。从队伍的廉洁角度来看,还存有行贿、受贿、权力寻租等腐败现象。在思想政治方面,部分地方监管工作人员存在思想堕落、消极的工作态度等问题。
三、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中税务监管之途径
(一)健全纳税信用法律规范体系,夯实监管制度基础
针对我国纳税信用法律不完善、法律层级较低的问题,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信用法律体系是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骤。首先,要提升纳税信用管理体系的法律层级,税收信用还要在《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中进行规范,从法律的角度明确纳税人的信用责任,并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强调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基本要求。其次,在纳税信用管理相关制度中,更具体的操作性条款也需进一步规范,规范税务监管活动,明确监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关于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问题、纳税人信用信息隐私保护问题等也需更具体的规定;关于对纳税人的救济措施,税务机关如何实施都需要具体的相应规定。最后,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充分运用目前大数据的优势,助力法治化、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合理化的监管机制实施。
(二)健全纳税信用管理数据库和信息平台,提升纳税信用管理现代化水平
信用体系建设中,数据库和信息平台的标准化、规范化是促进纳税信用管理现代化重要措施之一。利用当前大数据和信息化的条件,建立起便捷动态的信用数据库,进而推动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标准化,以便部门之间的信息互换和共享工作,扩大部门之间信息数据库的广泛使用。便捷高效的数据库和信息平台,使税务机关精准、便捷、有效获取纳税信息,进而提升对纳税人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整合、评价和分类管理等后续一系列管理能力。完善纳税信用信息化程度,全面梳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更广范围、更大力度采集各种关于纳税人信用的信息。加强推进税务机关信用管理平台与其他平台的衔接融合,广泛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渠道,推动纳税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与商业信用信息共享融合。借助高效的信息化运用,助力纳税信用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使纳税信用信息实现实时登记保存、及时采集、有效评估,打破以往获取信息慢、人为造成信息缺失、公布信息不透明等因素影响。根据当前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要求,有效引导建立纳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升纳税信用管理现代化水平。
(三)加强税务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纳税信用管理质效
健全的纳税信用监管机制在纳税信用体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保障能力。首先,要打造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高、作风纪律优良的监管队伍。其次,加强税务监管队伍的自身建设,提升税务机关干部的专业技能,加强税务监管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廉洁奉公的意识,全面提高税务监管干部的综合素质。再次,在工作中积累经验,增长工作才干,使税务监管队伍处理各种问题合理合法。不仅加强业务知识学习,还要学习政治理论、法律基础等有关知识,以适应新形势监管工作的需要。最后,在管理过程中,规范税务监管干部执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改掉目前监管队伍中一些不良习气。规范的管理和服务的提升,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纳税人诚实守信纳税。不仅要强调思想政治正确、监管能力过硬、公开透明的监管队伍建设,同时也要大力宣传诚信建设与完善税务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进而营造良好的税收信用氛围。③
四、结语
在推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进程中,税务监管是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力量,是体现党和国家对信用体系建设指导精神,是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各项建设措施的主导力量。应充分发挥在纳税信用体系监管中重要作用,完善自身监管体系建设,提高税务监管质效,营造良好的纳税信用环境,有效推进纳税信用体系的建设。
注释
①谢芬芳.纳税信用管理问题与对策思考[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7(5):62。
②邵凌云.浅析纳税信用体系建设[J].税务研究,2018(9):122。
③王梓麒.进一步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J].税务研究,2017(5):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