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条件制度的完善路径
2020-02-25杨烁
杨 烁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150000)
一、行政公益诉讼概述
从目前诉讼制度的发展来看,传统的诉讼制度对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保护存在明显不足,为了实现对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应延伸。结合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实际,这一诉讼制度在实施过程当中,有其独有的特点,掌握其起诉条件类型,对解决行政公益诉讼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应当结合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实际,认真探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起诉条件方面的问题,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应用提供制度支持和方法支持。了解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特点,并对其起诉条件进行全面分析,能够解决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条件制度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行政公益起诉制度在落实中取得积极效果。
(一)行政公益诉讼概念界定
行政公益诉讼主要是指当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的可能性时,法律容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行政公益诉讼是一种新的行政诉讼制度,在实施过程当中,与传统的诉讼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行政公益诉讼与传统的诉讼之间存在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行政公益诉讼能够最大限度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对于违反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行为进行诉讼。这种方式突破了原有的诉讼制度的限制,实现了利益保护范围的扩大,将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涵盖在保护的范围之内,解决了传统诉讼制度不全面和利益保护针对性不强的问题。因此,行政公益诉讼自推行以来,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取得了积极的效果。我们应当对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有全面的了解,根据行政公益诉讼的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解决策略,保证行政公益诉讼能够在落实当中取得实效。[1]
(二)我国现阶段行政公益诉讼运行情况
我国现阶段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进行落实,此项制度在落实过程当中得到了全面有效的推行。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发展相对较快,借鉴了国外成熟的管理经验,使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能够在制度的完善性和制度的针对性方面得到提高,特别是对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保护效果更明显。从目前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来看,满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保护的基本要求,使整个行政公益诉讼能够得以全面推行。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对公共权益的救济程序均是从保护私益角度出发,适用私益救济的程序,这对保护社会化的公共权益显然不利。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出现实现了对原有诉讼制度的补充和突破,将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作为重点内容进行保护,提高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保护效果,并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之内实现了诉讼制度的补充。[2]
二、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主要依据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依据
目前我国行政诉讼的依据分为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在理论依据中,主要是指在《宪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对行政公益诉讼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宪法》的第2条和第41条规定了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在《行政诉讼法》中第1条规定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主要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权利。从《宪法》和《行政诉讼法》这两个基本的法律制度中,对行政公益诉讼给予了法律制度的支持,使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实施过程当中在理论依据方面较为充分,确保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合理性,使行政公益诉讼在法理上趋于合理,同时能够找到支持的法理对其予以证明。因此,对于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依据,应当将宪法和行政诉讼法作为其重要的理论依据来看待。[3]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现实依据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依据,主要是指行政权膨胀和监督制度的疏漏导致了滥用权力的问题发生,为最大程度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对行政权的滥用问题进行起诉和控制,成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落实侧重点。同时,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公民维护自身权益和维护社会权益及公共权益的责任心逐步地树立起来,使公民更关心公共权力和社会利益,一旦出现危害公共权益和社会利益的情况,公民会寻找法律武器保护涉及自己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在这一过程当中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具有突出的优势,在实施当中能够支持公民的维权活动,在维权过程当中能够保护公民的权益不受侵害。因此,在现实运用中,行政公益诉讼在落实当中取得了积极效果,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依据主要体现在其实际应用过程中公民的依赖以及该制度的实施效果。
三、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一)拓宽起诉人资格
基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特殊性,以及在实施过程当中取得的积极效果,我国应当充分认识到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性,应当结合法律制度实际建立并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使其成为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重要武器。在实际实施过程当中,拓宽起诉人资格能够放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适用条件,使所有具备公民资格的自然人都能够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对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发生侵害的行为进行起诉,有效拓宽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应用范围,使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起诉条件方面更加宽松,满足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落实需要,使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能够在落实当中,根据公民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解决公民的诉讼问题。因此,拓宽起诉人资格是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重要方向,也是未来调整诉讼条件的重要基础,对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4]
(二)扩大受案范围
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落实当中,除了要拓宽起诉人资格之外,扩大受案范围也能够发挥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效力,使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能够针对更多的权益侵害案件作出裁决。通过扩大受案范围,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落实和应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使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落实当中能够按照案件的特点、案件的需要和案件的具体内容实施行政起诉行为,使行政起诉权利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为行政起诉的落实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通过扩大受案范围,使行政公益起诉制度在实施过程当中,能够具有更宽的范围,能够针对不同的案件采取不同的起诉方法和起诉措施,对于推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和满足社会的利益保护需求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扩大受案范围是行政公益起诉制度在落实当中的重要发展方向。
(三)建立胜诉原告奖励制度
为了鼓励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能够更好地落实,并取得积极的落实效果,在实际落实当中应当根据落实的情况和落实的细节有效建立胜诉原告奖励制度,对原告胜诉的公民给予物质奖励,使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能够得到真正的落实,使公民能够积极地参与到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落实当中,对出现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受损失的政府行为积极地举报。通过这一奖励制度,能够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能够让公民更加关注身边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改变公民的关注度,使公民积极参与,让公民时刻关注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一旦发现受到侵害或者行政管理部门存在政策失当和管理行为失误的问题,积极地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予以维权,最大程度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公民能够掌握有效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发挥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威力。[5]
(四)防止原告滥用诉权
在具体实施过程当中,行政公益诉讼可能会导致一些原告滥用诉权的情形,但这并不能成为我们放弃对受损公共利益提供法律救济的借口或理由。在具体实施过程当中,应当严格防止原告滥用诉权,应当保证原告提出的诉讼条件清晰合理,应当对原告的诉讼内容进行核查,保证原告的诉讼内容满足准确性要求,避免原告利用诉讼制度故意抹黑被告。通过对原告诉权滥用的控制,使整个行政公益诉讼能够在规范性和有效性方面得到提高,能够解决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落实过程当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使整个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能够在落实中尽量不出现偏差。通过对原告滥用诉权的限制,也规范了原告的行为,避免原告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作为其发泄私愤的渠道,同时也避免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从公权力变成私权利的问题。因此,防止原告滥用诉权,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落实当中的重要内容也是重要任务。
五、结语
从我国目前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落实来看,在整个落实当中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对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起到了有效的补充作用,解决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落实问题,同时也改变了原有的行政诉讼制度无法对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进行保护的问题。结合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落实实际,应当看到这一制度的优势,以及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当中容易出现的问题,通过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避免,使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能够在实施效果和实施有效性方面得到提高,确保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实施过程当中达到预期目标,提高执行效果,为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保护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和法律制度依据,推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