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行政协议认定标准探析
2020-02-25宁静
宁 静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150000)
无效协议的认定主要是对行政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界定,如果行政协议被认为无效,那么行政协议在实际实施过程当中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对行政协议的双方不会产生损失。做好行政协议的合法性认定,主要是提高行政协议的落地实施效果,提高行政协议的规范性,使行政协议在制定过程当中能够满足实际需要,提高行政协议的实施效果。因此,掌握正确的行政协议认定标准,判定行政协议是否有效,并对无效行政协议进行有效的识别,是推动行政协议实施的关键手段。
一、行政协议的违约与无效
行政协议的制定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行政管理需要制定的管理协议,需要协议双方都能够遵守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中规定的职责。行政协议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同时也代表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律意志,对行政管理工作的推进有着重要的影响。但是行政协议不是法律,行政协议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管理需要结合法律条款制定出的管理协议,目的在于规范被管理者的行为,使行政协议能够具备一定的指导作用,能够规范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果。
基于行政协议的这一属性,行政协议在制定过程当中也会存在违约的情况,有些行政管理部门忽视了法律基本原则,在行政协议的制定过程当中片面强调了自身的利益和法律权利,对被管理者的利益选择性忽视,导致了行政协议在内容方面与现行的法律制度相冲突,出现了行政协议违约的现象。一旦判定行政协议违约,那么行政协议的履行效果将会出现问题,行政协议的合法性将会失去,行政协议会被判定无效。因此,行政协议的违约有效是制定行政协议履约的重要原因,行政协议研究过程当中,我们应当认识到行政协议的这一特点。[1]
二、行政协议无效与行政行为无效标准的适用
(一)适用行政行为无效标准
在行政协议的认定过程当中,行政协议无效与行政行为无效有相应的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行政协议无效的认定当中,我们应当根据已经存在的法律条款和政策依据,将其作为判定行政协议是否有效的根据。目前我国出台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协议进行了有效的规范,并通过法律的阐述使行政协议的特点和行政协议的无效判定标准得到了明确。在2014年出台的《行政诉讼法》中,对于行政协议的无效标准作出了阐述,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第75条中规定了: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对于行政行为的理解,在《行政诉讼法》中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行为的其中一个类型,对行政行为进行的法理性阐述和概括同样适用于行政协议。因此,在《行政诉讼法》中我们可以理解为对行政协议的无效标准作出了认定。对于行政无效的认定,从《行政诉讼法》中可以得到启示,将《行政诉讼法》作为认定行政协议无效的标准是适当的。[2]
(二)行政行为无效标准之外的无效事由
在行政协议无效的认定标准中,德国在行政法中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德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9条第2款规定的内容与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相似,在对行政协议无效的判定方面,将行政行为无效标准之外的无效事由囊括进来,使行政行为无效的判定更加全面,丰富了行政行为无效标准,使行政行为无效的判定能够从多个法律角度予以阐述,使行政行为无效标准在全面性和适用性方面能够满足判定要求,在实际的判定中能够解决行政行为的无效判定。
从当前行政协议无效的判定标准来看,行政协议包含在行政行为之内,行政行为相关的无效标准,对行政协议的无效判定具备法律效力。在实际实施当中能够满足判定需要,在判定的有效性和判定的针对性方面能够达到预期目标,同时根据行政协议判定的实际需求,掌握行政行为无效标准以及无效事由的特点,对于提高行政协议的无效判定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当前行政协议无效标准的认定过程当中,我们应当将其与行政行为无效标准相结合,利用行政行为无效标准指导行政协议无效的认定。[3]
三、行政协议无效与合同无效标准的准用
(一)准用合同无效标准的肯定
由于行政协议具备合同属性,在行政协议的履行过程当中与合同履行规则相一致,在行政协议无效的认定方面应当适用合同无效标准,在实际应用过程当中,应当将行政协议与《合同法》相对应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合同法》交叉判定行政协议是否无效。在《合同法》中对无效标准的认定较为详细,并且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在实施当中具有较强的指导性。考虑到行政协议的合同属性以及行政协议对履约双方的重要影响,将合同无效的标准应用在行政协议无效的判定方面具备法理基础同时也具备实施基础。
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行政协议无效的判定与合同无效标准的认定,二者具有互通性,在实际的判定过程当中,我们既要参考合同无效标准,同时也要结合《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行政无效认定的标准进行综合分析,使行政无效的判定与合同无效标准的判定能够相一致,发挥合同无效标准的支持作用,为行政协议无效的判定提供有力的支持。因此,在行政协议无效的判定过程当中,应当参考合同无效标准,保证行政协议的无效标准判定能够具有法律基础,并在实施当中得以实现[4]。
(二)《合同法》第52条的限定准用
在《合同法》中第52条对于合同无效标准作出了认定,同时考虑到行政协议的特点以及行政协议与合同的区别,在对行政协议无效标准的认定方面,《合同法》中的条款具备一定的参考价值。参考《合同法》中的条款能够指导行政协议无效的认定,使行政协议无效认定能够具备准确性和全面性,在具体认定当中能够解决标准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通过对《合同法》第52条的研究,《合同法》第52条中对行政协议无效的认定,将其与合同无效标准进行了对比,分析了二者的法律依据和执行标准,为行政协议无效的认定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因此,在行政协议无效的认定中,我们应当认识到合同属性,并根据《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为行政协议无效认定找到相应的法律基础和法律条款,支持整个行政协议无效认定,使行政协议无效认定能够在认定的准确性和认定效果方面得到提高。为此,我们应当结合《合同法》中的规定和《合同法》中的条款,明确行政协议无效的认定标准,并根据行政协议无效的特点做好行政协议的认定,使行政协议在实施当中能够在无效认定方面更全面更有效,避免行政协议无效认定出现问题[5]。
四、行政协议无效的司法认定
(一)具体案件的价值衡量
关于行政协议无效的认定,除了要做好法律方面的认定之外,也应当结合实际的案件进行司法认定。通过司法实践使行政协议无效认定得到有效推进,并且衡量行政协议无效认定的价值,在具体案件中,对于行政协议无效的衡量主要体现在保护了双方的利益,既保护了行政协议约束方的利益,同时也保护了行政协议制定方的利益,使行政协议在制定和实施过程当中能够更全面更有效,能够考虑到其法律原理和具体特征,在实施当中根据行政协议的特点提高其履约能力,避免行政协议无效的情况出现。
除此之外,在行政协议无效的认定当中,具体案件的价值衡量能够得出相关的结论,能够保证行政协议的无效认定更全面。通过具体案件的价值衡量,解决行政协议无效认定中的价值衡量问题,保证行政协议无效的认定能够更全面。从这一点来看,在行政协议无效认定方面,应当针对具体的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并通过案件实例的方式分析其特点,使行政协议无效认定能够在实施过程当中满足认定需要[6]。
(二)无效行政协议的处理
行政协议在认定中一旦认定为无效,那么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自然丧失,行政协议的约束能力自然失去,行政协议的约束效果无法得到呈现。遇到行政协议无效的情况,被约束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主张自身的利益,如果利益受到损失可以提起申诉申请行政部门赔偿,如果行政协议尚未履行,即发现了行政协议无效则该协议自动终止。这种情况下,由于被约束方没有受到实际的损失,那么被约束方无需向行政部门申请赔偿。对于无效行政协议的处理应当注意无效行政协议的认定时间和认定节点,根据不同的节点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随着公民和企业法律意识的增强,对于行政协议的有效性认定成为关系到行政协议实施的关键因素,在实际的实施过程当中,根据行政协议的特点做好行政协议无效的认定,既是行政机关的重要工作内容,同时也是保证行政协议在履行当中能够符合要求的关键。因此,做好无效行政协议的处理规范行政协议的实施效果对于行政协议的实施和行政协议的落地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五、结语
从目前行政协议的实施过程来看,行政协议无效认定关系到行政协议的执行效果和行政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做好行政协议的无效认定,既能够提高行政协议的执行效果,同时也能够确保行政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因此,我们应当对行政协议的无效认定引起足够的重视,应当根据行政协议的特点和行政协议的自身属性,对其合法性进行认定,在确保行政协议有效的前提下,才能推进行政协议的实施,如果行政协议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应当立即终止行政协议,避免行政协议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