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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刑事治理的发展路径与优化对策

2020-02-25

法制与经济 2020年5期
关键词:刑法典法益刑法

●蓝 斌

(广西法顺律师事务所,广西 南宁530001)

近年来,受国内外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经济犯罪形势呈现出许多新的特征。经济犯罪案件数量常年保持高位运行,面临社会和金融领域的犯罪组合、网上和网下犯罪的叠加以及预防和打击犯罪等方面的新挑战。研究指出,全国犯罪形势呈现出暴力犯罪持续下降而经济犯罪呈现井喷式递增的走势,这说明经济犯罪已经成为我国刑事防控体系的首要任务。[1]经济犯罪规定于我国《刑法》第三章之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其中网络金融犯罪案件频发且常与涉税犯罪及职务犯罪交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具有产业化、网络化和跨国组织犯罪化的特点,因此以网络金融犯罪为代表的新型经济犯罪成为刑事防控体系的重点。如何有效抑制新型经济犯罪的蔓延,维护良性循环的经济生态,对于保障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我国经济犯罪刑事治理的发展路径及难点分析

在当前背景下,科技的高速发展在推动国家经济繁荣的同时也孕育了经济犯罪滋生的土壤。以网络经济犯罪为代表的新型经济犯罪属于风险社会下的产物,具有风险认为性、风险国际性、风险现代性、危害严重性的主要特征。刑法作为法律防控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有必要对经济犯罪实施者施加刑罚,以避免这种危险行为给社会公众带来更大风险,进而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一)我国经济发展刑事治理的发展路径

经济犯罪属于法定犯罪,纳入刑事规制具有连续性和正当性。相较产生于自然经济条件中的自然犯而言,法定犯的设置是国家为了适应新型安全需要而将某类行为纳入犯罪,通过刑罚加以威慑。当前,最应关注的是科技迅猛发展下衍生的新型经济犯罪,较于传统的自然犯罪,此类犯罪涉及的领域更为广泛、危害行为更为隐蔽且危害结果更为长久。换言之,经济犯罪兼具严重的法益侵害性和道德谴责性。例如,P2P网络贷款诈骗行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体现了程度不同的道德谴责性。因此将经济犯罪纳入犯罪,既有利于惩罚犯罪从而保护经济安全,又有助于发挥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此外,经济犯罪还常会引发二次犯罪,进而刑法的任务在于强调风险管控和安全保障,因此将严重侵害市场经济的行为纳入犯罪且严格规划其范围具有正当性。

经济犯罪容易引发二次犯罪,刑事规制与行政处罚形成二元治理体系。法定犯最大的特征在于“二次违法性”,即行为首先触犯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其次满足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风险社会滋生大量经济犯罪,立法者有必要对经济犯罪的圈划进行重新审视。刑事作为法律最后一道屏障,应当恪守谦抑性,仅在部门法无法抑制某类危害行为之际才予以使用。对于经济犯罪而言,能够通过行政处罚予以有效治理的行为,就不需要再进行刑法评价,这对于民营企业家的刑事风险降低是颇有益处的。

(二)我国经济发展刑事治理的难点分析

社会和金融领域的犯罪组合加大了经济犯罪刑事治理的难度。经济犯罪由单一主体实施转向了多元主体共同实施的状况,随着企业内控制度和国家法律规范的完善,单一主体实施经济犯罪的状况减少,更多状况见于多个主体通过不同的分工合作实施犯罪。不仅存在企业内部人员与社会人员的相互勾结,亦存在企业与个人、企业与企业之间共同实施经济犯罪问题,经济犯罪也从单纯的金融领域犯罪延伸至环境领域犯罪、职务领域犯罪。总之,社会和金融领域的犯罪组合,加大了我国经济犯罪刑事治理的难度。

网上和网下犯罪的叠加加剧了经济犯罪的紧张局面。通过网络犯罪实施犯罪已经呈现明显的趋势,由于网络具有成本低、传播快、隐蔽强等主要特点,采用网络形式进行成员招募、分工合作、手段交流,已经成为经济犯罪者多采用的方式。实施经济犯罪存在多个环节,如通过伪造法律文书、公司印章进而实施下游犯罪。通过网络可以将上述环节需要的材料交由分散在全国各地的行为人进行处理,最后汇集到线下实施犯罪。

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方面的新挑战则提高了治理成本。刑法保护法益的范围早已超出了个体法益范围,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等超个人法益已被刑法承认。社会发展至今,政府普遍采取宏观调控、间接管理的方式,尽可能多地把社会管理职能交给社会行使,实现社会职能社会化。从刑法规制的角度出发,刑法法益保护的界限应根据社会发展状况进行适时调整,刑法对超个人法益的保护应视为对个人法益保护的预防和前置化措施。即只有对含有个人法益侵害危险的超个人法益才有必要纳入刑法规制范畴,行为只是单纯违反了一定的社会经济、管理秩序,没有发生最终具体法益侵害的场合,应审慎对待犯罪化。对于存在具有可以确定的具体法益侵害的场合,立法不能轻易地以保护超个人法益为理由,规定犯罪和设定行为的构成要件。总之,在保障经济发展和惩治经济犯罪的博弈过程中,较大刑事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在综合考量下,金融创新将产生更大的价值。进而,刑法应多一点宽容甚至是容忍的态度,强调以多元化法律手段保障经济建设,不应让法律尤其是刑法成为金融创新和金融改革的障碍。

二、我国经济犯罪刑事治理的完善对策

我国经济犯罪刑事治理的完善路径,不仅要遵循客观的经济发展规律,通过法律保障经济生态的良性循环,而且也要尊重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恪守刑法的谦抑性,强调通过多种法律途径治理经济犯罪问题。

(一)充分发挥附属刑法的积极作用

通过我国刑事立法的历史沿革研究,不难发现我国刑事立法模式具有刑法典单一式的显著特征,亦称“大一统”立法模式。此种刑事立法模式将所有的犯罪构成和刑罚配置都集中规定于刑法典之中,不利于部门法间的有机结合。风险社会下,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且日渐复杂,如何实现控制风险和保障安全?若仅凭一部刑法典或许难以实现,因此应重视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有效衔接。[2]其中,附属刑法能为刑法条款的补充及适用提供重要依据,并且为将来的刑法典修改奠定基础,因此附属刑法虽不具有刑法之名义,却能发挥刑法之作用。如德国、日本、澳门地区,都采用了附属刑法的方式将经济犯罪予以及时规定和补充,有效填补了刑法典规定的间隙。就附属刑法的优势而言,首先附属刑法有利于在精确规制法定犯,尤其在经济犯罪和行政犯罪,这对于完善自贸区内多元化的管理体系具有积极意义。其次,附属刑法有助于预防犯罪。“大一统”立法模式支配下的修法思路往往导致部门法的禁止内容与刑法内容相脱离。明确而具体的刑法规定能有效地为社会公众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积极发挥刑法预防犯罪之功效。再有,附属刑法对于在不修改刑法典的情况下根据社会需求调整犯罪圈划具有积极意义。并且,刑法典与附属刑法具有相同的法律位阶,在适用上具有平等性。在优化经济犯罪刑事治理的进程中,对于频发的经济犯罪必须坚持刑法是最后一道屏障的准则,以行为是否具有二次违法性作为法定犯的认定标准,强调刑法典与附属刑法的有机结合。

此外,适时发布经济犯罪相关的司法解释,能够针对性解决司法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对此,一方面强调刑法典与附属刑法的有机结合,理性分配国家权力的布局,另一方面则应要求刑法应契合时代发展,减少成文法体系法律滞后的弊端。总之,我国有必要完善附属刑法的规定,发挥其应有机能。

(二)经济犯罪领域试行司法犹豫制度

司法犹豫制度是指我国处置权的行使应充分考量其社会效果,以暂缓或节制国家刑罚权的行使为指向,裁量作出不启动或暂缓启动司法处分决定的制度。[3]该制度的产生源于社会防卫的刑事理念,表达了对真实个人的价值与尊严的尊重,体现了犯罪人回归社会可能路径的关注。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所处阶段的不同,刑事司法中的司法犹豫制度可以分为侦查阶段移送的犹豫、审查起诉阶段的犹豫以及审判阶段宣告和执行的犹豫。这亦表明了司法犹豫制度与刑事政策二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基于某些刑事政策的考量,法律会赋予司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特定情况下,通过司法犹豫制度的推行来实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人的非刑事化处理,以预防和化解潜在的社会矛盾,实现和谐稳定的社会状态,这与风险社会下的安全诉求不谋而合。在查阅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或可在经济犯罪领域内试行司法犹豫制度,该制度的采用不仅有助于调和刑法适用性之冲突,促进刑法典与附属刑法的有机结合,还有利于经济犯罪刑事治理模式的良性构建与有益发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协调统一。此外不应忽视的是对情节较轻的经济犯罪采取宽缓的刑事政策,这是由我国实施的经济制度改革与创新的背景所决定的。若忽视了经济改革背景下的特殊性,在不同的经济背景下规定相同的犯罪圈划,显然不符合国家对于经济犯罪刑事治理的刑事政策要求。总之,司法犹豫制度的推行不仅可以缓解我国经济改革背景下经济犯罪领域的刑法适用的冲突,而且该制度所产生的积极效果也与经济改革下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相契合,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结语

经济犯罪是阻碍我国经济生态良性发展的毒瘤,研究发现,我国近年经济犯罪频发的背后,是经济犯罪的类型更迭和手段更新,这对于经济犯罪刑事治理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和成本需求。鉴于经济发展是风险社会下衍生的犯罪类型,因此在治理层面上应强调犯罪的预防刑。通过查阅相关的资料,我们认为应通过协调刑法典与附属刑法的关系,充分发挥附属刑法的积极作用实现经济犯罪的有效治理。采取多元化路径优化犯罪圈划,避免经济犯罪刑事治理的过度依赖。试行司法犹豫制度,给民营企业家适当的经营空间,降低其因经营行为入刑的可能性,以期进一步优化我国经济犯罪刑事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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