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实施“现场救护条例”
2020-02-25郭潇雅通讯员周瑾容
文/本刊记者 郭潇雅 通讯员 周瑾容
《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对于进一步规范公民有效开展现场救护,及时有效抢救急危重患者意义重大。
2020年11月1日上午,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在湖南省人民医院岳麓山院区举行《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启动仪式,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柯敏、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吴桂英、省政协副主席戴道晋、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应急办副主任李正懋等领导出席。启动仪式上,吴桂英和戴道晋共同为湖南省紧急医学救援指挥中心揭牌。
该《条例》是国内首个专门为现场救护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针对目前现场救护“不会救、不便救、不敢救”的难题,《条例》从构建急救知识技能普及网络、完善急救设施设备、鼓励保护救人者善举等方面出发进行支持引导,构建“现场—院前—院内”急救全链条的法制保障。
王柯敏在启动仪式上说道:“《条例》的实施,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重要思想的湖南法制实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条例》的学习宣传,以《条例》为准绳,加强现场救护能力建设,规范现场救护行为,建立多部门协同机制,从经费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人群保障、急救秩序维护等方面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坚决落实到位;各级人大要加强《条例》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建议。”
会上还为获得《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知识抢答赛和“救”在身边——“现场救护第一目击者”之歌广场舞大赛一等奖的单位颁奖。同时发布了“现场救护第一目击者行动”公益广告片、宣传语、公益海报。
2 亿人次在中国,每年发生各类伤害约2亿人次。
开创先河
近年来,全国各地有关在地铁猝死、街头晕死等类似突发疾病、伤害事件时有报道,伤患人员因现场救护不力而导致病情加重甚至死亡的案例,屡屡发生。在中国,每年发生各类伤害约2亿人次,心脑血管疾病、创伤、意外伤害是造成突发性死亡的重要杀手。抢救每推迟1分钟,患者的死亡率将上升3%,正所谓时间就是生命。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祝益民对记者说,一方面,湖南省现场救护工作在全国仍处于落后水平,与众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更有明显差距;另一方面,目前涉及现场救护的法律法规较少,国家层面只有《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红十字会法》和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中略有提及,其他省区市相关地方性法规中涉及此项内容的很少。因此,制定一部引导和规范现场救护行为的地方性法规,十分紧迫而必要。
在此背景下,2019年上半年,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制定《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的论证报告。此后,湖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与省卫生健康委组建起草小组,先后到长沙、衡阳、怀化、益阳、娄底五市开展立法调研,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今年4月,共向30个省直单位、14个市州人大常委会、全体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部分医疗卫生界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征集意见建议188条。5月13日,分别召开法律专家和医疗卫生专家座谈会,征求修改意见。九易其稿形成《条例》,共20条,于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湖南就“现场救护”单独立法,在全国率先迈出了重要一步。湖南成为全国首个为“现场救护”单独立法的省份,必将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
1 《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 颁布实施启动仪式。
2 湖南省紧急医学救援指挥中心揭牌。
湖南何以能率先在全国出台这一《条例》?祝益民表示,这是基于湖南具有较好的实践基础。2014年,湖南省人民医院就在全国率先提出“在伤病发生的第一现场,第一目击者在第一时间作出正确反应”的现场救护三个“一”理念。作为全省最大的省政府直属公立综合医院和湖南省急救中心挂靠单位,该院从2016年起,持续有效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公众急救普及和学术活动,建立起较为成熟规范的理论体系、培训体系、管理体系和传播体系。2018年,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将急救普及上升为一项“湖南行动”,还下发了《关于推进公众急救知识技能普及工作的通知》《关于明确首批公众急救知识技能普及工作试点医院单位的通知》,将此项工作在全省逐渐推开,并呈燎原之势。
而选在11月1日这天发布《条例》,也很有深意。祝益民说,11月1日的三个“1”,呼应现场救护的三个“一”。因此希望将《条例》的发布日即每年的11月1日设立为“现场救护第一目击者行动日”,将这个节日固化下来,深入人心。
五大亮点
根据《条例》,现场救护的对象是指发生心脑血管疾病等急危重症,或者交通事故、溺水、中毒等情况而受到意外伤害者;现场救护的前提是患者在医疗区域以外发生急危重症或者受到意外伤害,医疗急救机构尚未赶到现场进行救护;现场救护行为包括:呼叫医疗急救机构、自愿对患者实施基础性急救、将患者送往医疗机构救治。
祝益民总结,《条例》共有五大亮点,一是在适用范围方面,《条例》对现场救护的定义作出解释规定,界定了现场救护与院前医疗急救、院内医疗救治的衔接关系。并规定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现场救护及相关培训服务、设备配置、救护保障等,适用本条例。
二是在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方面,明确湖南省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省红十字会组织编写培训教材,统一培训内容、课时和考核标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员工定期开展培训;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基本知识与技能纳入教学内容;特定公共服务岗位的人员、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危行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分期分批参加培训。
三是关于配置安装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对AED等急救设备的配置建设标准、购置安装要求等作出了规定。例如湖南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在新建公共场所预留自动体外除颤仪柜机安装位置的要求,修改和完善本省建筑设计规范;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急救设备安放位置,标示明显标志、操作说明和路标指引,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禁止损毁、侵占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
四是引入商业保险化解风险,解决施救者的后顾之忧,这是推进现场救护的机制创新之举。《条例》在第十四条规定,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救助人救助保险、救护设施设备损失保险等保险产品,为现场救护提供保险服务。
五是关于施救者现场救护免责。为解除公民普遍存在的怕做好事惹火烧身而“不敢救”的顾虑,《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救助人的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救助人因现场救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和其他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依合同理赔或者由侵权责任人依法赔偿,受助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此外,《条例》还强调现场救护教育应从娃娃抓起,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设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课程,逐步实现“人人学急救,急救为人人”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