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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数据开放问题的探究

2020-02-24王紫薇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17期
关键词:政府工作

王紫薇

(青岛大学 山东 青岛 266071)

一、政府数据开放的界定

(一)政府数据开放的内涵。所谓政府数据指的就是政府部门在开展各项工作与履行职责过程中,所获得的与人们生活存在密切关系的大量数据,而政府数据开放指的就是在不违背相关政策法规且对公共利益不影响的基础上,免费向公众开放,使社会上任何人均能够获取及应用的相关数据,其更加注重的是面向所有人,进行原始数据的彻底开放,并通过各种形式的再利用来满足人们的实际需求。

应注意的是政府数据开放与政府信息公开有着本质区别,政府信息公开主要体现的是政治价值,更多的关注政府层面;二政府数据开放则侧重于数据所带来的经济价值,兼顾政治、经济与社会效益。

(二)政府数据开放的意义。在当前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数据作为国家的战略性资源日趋重要,所以政府数据开放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下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政府数据开放能够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助力社会治理的创新。对于政府开放而言,最直接的体现就是政府的透明度得到提升,让社会公众了解公权力运作的具体情况,增加了一种社会监督方式,保证政府工作的开展更廉洁与公正,强化了政府公信力,同时,也推动了基于数据的决策更加科学,有效提升了政府的决策水平,加快向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转变。政府还可以对社会上各个领域之间数据进行深入分析,掌握社会运行的潜在规律,以此为基础制定应对策略,有效提升防范化解社会风险的水平,为社会复杂问题的解决提供新手段,实现社会稳定有序发展。

其次,政府数据开放能够促进经济创新发展。政府数据开放的建设,使得充分挖掘海量数据中所蕴含的经济价值成为可能,在此基础上,对数据进行再利用,不仅优化了传统经济运行机制,也能够带动新经济、新产业,促使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同时,数据作为一种新型资源,可以在政府进行数据开放的同时产生衍生服务,推动衍生市场,形成一条新的产业链,提升数据资源的的附加值[1],助力经济创新。

再次,这也提升了百姓的生活质量。政府数据的开放大幅度降低了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门槛和成本,更真实、更全面、更多元的信息帮助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做出更完善的决策,使得对政府公开数据进行充分利用,挖掘数据潜在价值得到落实,保障了公众的数据权利,实现经济增值,提升经济效益,提高生活品质。

二、政府数据开放面临的问题

我国政府数据开放已经开展了几年时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进步。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数据开放工作仍存在部分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相关组织机制有待完善。相关的组织机制作为政府数据开放的基本保障,目前在实践中仍存在缺乏统筹规划问题,受到以往的政府部门组织架构、内部分工等影响,一些部门认为公共数据是私有资源,涉及部门利益;部分工作人员担心承担风险责任、欠缺数据开放的业务知识和能力;在政府内部也存在缺少相应的激励和监管机制的问题,以上种种使得数据开放相关工作未得到全部落实。

其次,相关政策法规的建设不足。只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基准与保障,才能进一步政府数据开放及后续应用。然而,目前法制建设并不完善,不仅缺乏有针对性的专项法规,现存的制度也没有形成体系。只有成体系的政策才能兼顾统筹与布局,又有相对应的管理办法、计划指南来落实具体目标。另外,数据在整个开发的环节需要进行多步处理才能形成具备价值的资源库,每个环节不仅需要制度和标准的指导,更需要全面落实与执行,而目前实践中存执行停留于形式层面的问题,导致政府数据开放及应用不能发挥其真正的效果。

再次,数据的开放程度有待加强。根据知情权的理论,政府应该将公共数据及时准确的向社会公众开放以方便群众获取和利用[2],具体落实到共享平台(政府开放门户的网站)上,如是否可供无门槛的下载;数据质量的高低,是否能够真实地反映实情;是否及时更新;数据格式是否多样化,是否提供CSV、PDF、XLS等不同形式。政府不应仅仅是做到“开放”二字,也要从民众的角度出发,考虑是否便于“利用”。

三、政府数据开放的发展

(一)加强组织机制的建设。在当前大数据背景下,数据开放已经成为政府部门内十分重要的一项工作,在政府传统结构设置及实施机制方面均有新要求,作为政府部门应当依据新形势下实际工作发展需求。由于数据开放涉及跨部门合作,首先应建立国家性的综合协调管理部门,从宏观角度制定策略,统一协调政府部门,指导下级地方政府的数据开放工作;

其次,建立健全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机制,畅通沟通渠道,如利用互联网进行信息共享,减少重复的工作操作,提升工作效率和综合服务能力;

再次,健全内外监管机制。不仅来自于国家层面的内部问责,更需要来自公众的外部监督,内外共同促进数据开放的服务工作,满足群众的数据需求。

(二)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在法律法规的支持和约束下,数据开放工作才能有序推进、健康发展。通过国家顶层设计,出台专门的数据开放法规,如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升为《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定一部专项的政府数据开放的法律来明确开放的深度和广度,细化具体流程,保障数据质量。

与此同时,及时跟进数据安全以及个人隐私保护方面的法律,如《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政府作为数据最大数据拥有者,倘若欠缺保护手段的更新,会严重威胁网络信息安全,甚至阻碍数据开放工作的深入。亟需对于公民、社会组织以及行政机关等进一步明确各自在政府数据收集、存储以及利用等数据流通环节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政府方面来说,也应加快明晰分类分级的标准、脱敏数据的处理规则、平台技术的规范化以及数据质量的标准化问题[3],只有风险防控与数据开放的流程相结合才能有效落实数据开放工作。

(三)加强标准规范体系及数据共享平台建设。虽然近年来我国政府数据开放工作正在快速发展与推进,但与开放领域的先进国家相比,目前我国还缺乏一个国家级一站式全方位的开放平台,各地方政府的共享平台建设也存在完善空间。首次,国家级的门户可信度高、内容更全面丰富,可以满足多元化主体的差异性需求,由此把不同部门的数据资源统一整合,就需要对数据开放的对象、形式、范围等进行严格把控,保证制度化和规范化。

不仅如此,基于数据开放的初衷,平台的建设重在考虑用户需求、满足群众意愿,应着重开放与公众生产生活的需求密切相关的高价值数据,以在开放初期鼓励用户积极参与到挖掘公共数据潜在价值当中来,在其后的逐步完善中,也应及时扩大领域来实现完整性、系统性。除了在内容方面要合理规划,也应注意形式上便利性,如完善数据分类、数据检索功能,优化关键词引导技术和项目排序,提供多维度的提取方式,不能仅限于主题和来源机构,根据数据本身特点进行合理细分,有效提升用户的获取和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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