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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

2020-02-24盛亚楠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17期
关键词:居住地工伤保险工伤

盛亚楠

(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 郑州 450000)

一、前言

《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认定在工伤保险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是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处理好这个前提,不仅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还有利于减低企业的用工风险,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上下班途中工伤规定的演变

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上下班途中工伤的适用条件规定的非常严格,该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九项规定:必须是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职工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因该规定过于机械,实践中不宜操作。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规定有所变化,适用条件变得较为宽松和原则,其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相比较,一是并不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只要实质上是上下班都可以;二是没有明确要求是必经线路;三是从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改为机动车事故;四是取消了发生的事故必须是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要求。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对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规定有紧有松,其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与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相比,一方面恢复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规定,而缩小了上下班事故认定工伤的范围;另一方面将“机动车事故”规定修改为“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又扩大了上下班事故认定工伤的范围。2014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进一步解释了上下班途中涵义,即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至少应当考虑以下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

虽然我国对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受到事故伤害工伤救济做出了规定,但基于该规定比较原则,司法解释对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界定比较模糊,司法实践中认定难的问题仍然存在,存在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或用人单位难以把握职工是否可以受到工伤保护、劳动行政部门难以做出工伤认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行政案件时难以做出行政判决的情况,一旦法律适用不明确,不仅浪费了行政、司法资源,降低法律的预测功能,也降低了法律的公信力。故正确界定上下班途中尤为重要。

三、上下班途中的界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六条对上下班途中进行了界定,即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乍一看该规定,似乎很容易理解与适用,但往往因纷繁的、复杂的社会现实而导致难以套用。故不应以规定去机械套用社会现实,而应以变化的社会现实来从新解读上下班途中,丰富上下班途中的内涵,正“如社会急遽变迁,社会目的与法律目的不同时,则应以社会学的解释为之,始能切合社会之需要。”①

(一)目的要素

随着人与人交往的日益密切,单一目的行为即单纯的为了上下班,直接从居住地至工作地的行为较少。实践中,存在绕道即上下班接送孩子,去菜市场买菜,顺路买早餐等情形,只要是职工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须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和合理路线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途中,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二)时间要素

“上下班途中”的时间是指往返于居住地点、工作地点所需要的合理时间。②界定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不能简单地将合理时间僵化理解为固定上下班时间前后的某个固定的时间段。实践中存在正常上下班、加班加点、迟到早退、早到迟退等情况,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应当结合行上下班的空间距离、交通情况、代步工具的种类和性能、天气情况、特殊原因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条规定,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故职工因工作原因的加班加点、提前上班、推迟下班的往返工作地及居住地的时间应认定为合理时间。实践中,对于职工迟到、早退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存在争议。肯定说认为,迟到、早退违反劳动纪律,但这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其过错不足以导致其失去工伤保险的资格。因为这种过错和失去工伤保险的资格这一后果相比严重不合比例;否定说认为,迟到、早退是一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制裁,迟到、早退的途中不应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本来将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已是对劳动者的扩大保护,将早退定为工伤离立法本意更远,缺乏法律依据;区别说认为,对于迟到、早退还要区分两种情形:经过批准的,应当视为上下班,而没经过批准擅自离岗回家的,不视为上下班。笔者认为,职工是否违反劳动纪律与能否作出工伤认定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职工因违反劳动纪律,存在迟到或早退情形,也只是涉及违反单位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形,并不影响劳动行政部门对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上下班途中”性质的认定。

(三)空间要素

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居住地至工作地的合理路线,不能简单、机械的理解为居住地至工作地的最短的路线。对于居住地,现有司法解释对居住地了作广义理解,包含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配偶、父母以及子女居住地等。工作地应为经常的工作地以及受单位委派的工作地。居住地至工作地的路线并非一成不变的,实践中存在因各种原因绕道的行为,如因客观原因即突发事件、交通堵塞、天气恶劣等而绕道,则原则上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如因私事而绕道的,不能一刀切,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须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途中,如接送孩子,市场买菜,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其他原则上不宜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如和朋友聚会、看电影等。

对上下途中的认定,不能把目的要素、时间要素、空间要素孤立的看待,三者是有机联系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实践中面对复杂的情况,应从三个要素入手,全面的进行个案分析,并结合一般社会生活经验及社会情理等综合考量,正确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

【注释】

①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1999年版,第128页。

②胡玉浪、刘鸿:《通勤事故工伤认定标准探析》,《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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