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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代农民工婚姻稳定性的演进逻辑
——基于家庭经济学的分析

2020-02-24刘玲霞

商洛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新生代效用农民工

刘玲霞

(1.商洛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商洛 726000;2.陕西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西安 710119)

新生代农民工指1980年及以后出生的农民工,相较改革开放初进城的第一代农民工,具有年龄更小、教育水平更高、收入水平更高、女性比例更高、未婚人数更多的特点。新生代农民工是城市建设的主力军和农村社会的精英,其婚姻稳定关乎该群体幸福感的提升、美好生活期盼的实现和农村社会的稳定。有研究显示,2010年前后,新生代农民工的未婚比例为63.9%[1],已婚者中的大部分在外出打工期间完成恋爱及结婚[2]。近年来我国新生代农民工的离婚率超过“60后”“70后”农民工[3],成为婚姻稳定性较低的群体。已有研究主要聚焦于农民工婚姻稳定性的影响因素分析,高梦滔[4]、杜凤莲[5]提出“人口迁徙论”,验证外出打工与高离婚率的相关性;陈讯[6]提出“价值变迁论”,认为个体价值的突出导致农村离婚率升高;徐海娇[7]主张“子女稳定论”,验证孩子尤其是男孩对农民工婚姻的稳固作用;李建新[8]提出“初婚年龄论”,验证女性初婚年龄越小婚姻稳定性越低。相关研究多采用实证方法探析人口迁移、价值变迁、子女特点及初婚年龄等因素对新生代农民工婚姻稳定性的影响,形成新生代农民工婚姻稳定性的多因素分析框架,但对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于新生代农民工婚姻稳定性的内在逻辑缺乏一致性解释。“经济学分析是最有说服力的工具,能对人类的各种行为做出统一解释”[9],借鉴家庭经济学纵向梳理农民工婚姻稳定性的演进历程及影响因素,有助于阐明新生代农民工婚姻稳定的个体逻辑。

一、传统社会农民婚姻稳定性的家庭经济学分析

农民工是城市化进程中产生的兼具农民与工人双重身份的群体,其婚姻特征更加接近农民。对新生代农民工婚姻稳定性的纵向梳理应追溯到传统社会农民群体的婚姻。家庭经济学认为,婚姻信息不完全、婚姻效用低与离婚成本低是威胁婚姻稳定的三个要素,对农民工婚姻稳定性影响因素的分析可以围绕此三个要素展开。传统社会门当户对的婚姻选择机制弥补了婚姻市场的信息不全,女性依赖男性的准产权婚姻交易决定了男女双方较高的婚姻收益,高昂的离婚成本降低了双方离婚的意愿,确保了农民婚姻的长期稳定。

(一)门当户对的婚姻甄别机制

贝克尔认为结婚是个体权衡效用的结果,当结婚的效用高于单身时,个体就会选择结婚,反之则保持单身。个体在婚姻市场上选择结婚对象时,会比较所有可能结婚对象的效用,并最终选择效用最大者结婚。搜寻比较所有潜在结婚对象的效用需付出巨大的搜寻成本,而个人的时间精力有限,因此个体总是将搜寻活动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婚姻是在搜寻者获取有效信息不完全条件下的个体选择。婚姻信息越是不完全,误判婚姻效用的可能就越大,婚姻解体的风险就越大。传统社会未婚男女之间的交往活动有限,个人难以依靠有限的交往搜寻充分的婚姻信息,婚姻选择的信息不完全性较高。如何降低这种不完全性?理性的选择是将信息搜寻委托给专业的搜寻者——媒妁,以较低成本补全缺失信息。媒妁作为婚姻信息搜寻代理人,存在着为谋取高额利益虚构信息的可能。因此要降低婚姻选择风险,除了依靠媒妁外,还应提升委托人的信息甄别能力,建立有效的甄别机制。一般情况下,社会经验丰富的父母具有比子女更强的生活智慧与信息筛选能力,是更为恰当的信息甄别主体,但父母与媒妁在信息上的不对称决定了父母仍存在被媒妁凭借信息优势欺骗的可能,由此也造成了婚者父母对“门当户对”的高度认同。“门当户对”这一执行成本较低的择偶原则,能清晰标识双方阶层属性、经济条件、生活方式、文化价值的契合性,减少信息不完全所带来的婚姻风险。因此,传统社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门当户对”的择偶规则,增强了婚姻的信息完全性,促进了农民婚姻的稳定。

(二)女性依赖丈夫的准产权交易

传统社会子女的婚姻完全由父母主宰。婚约是男女双方父母之间达成的基本约定:男方家庭向女方父母支付彩礼以弥补女方父母养育女儿的费用及转让女儿的损失,以此获得女方的人身权、财产权;同时隐含着男方在婚姻维系期持续向女方提供经济支持的内在要求。只要婚姻存续,丈夫就要向妻子提供经济供养,妻子就要服从丈夫的支配。因生活中丈夫为妻子提供的经济供养、妻子服从丈夫而付出的劳动在婚姻解体时难以量化、收回,从而使契约资产具备了较强的专用性。

产权交易理论认为,交易频繁且资产专用程度较高的交易采取一体化的治理方式效率更高,即一方买断另一方。传统社会的婚姻关系基本上是丈夫买断妻子、完全支配妻子,即女方父母向男方转移女方的一切,包括转移女方的财产所有权、劳动所得权、性器官使用权、人身收益权、人身处置权等。具体体现为女性只能与丈夫而不能与丈夫之外的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贫穷的丈夫可以卖掉妻子抵债,租借妻子获取租金,女性所生的孩子必须冠夫姓,成为丈夫的私人财产,妻子不能拥有家庭财产和私人财产,其财产由丈夫管理支配等。可见,传统社会丈夫通过婚姻获得妻子人身的准产权,拥有妻子人身的收益追索权和控制权,是维持婚姻稳定的主导力量。但因妻子的人身权、收益权、处置权、使用权依赖于妻子的身体存在,由妻子所有,无法向丈夫转移,丈夫对妻子的产权缺少妻子的人身所有权。妻子人身所有权与收益权的分离,导致妻子存在滥用性器官获得额外收益的道德风险,使得丈夫面临抚养非亲生子女与流失财产的风险。

为避免风险,丈夫通过体格优势形成对妻子的暴力监督,社会通过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降低妻子与其他男性接触的机会而形成对妻子的社会监督;风俗通过女性“裹小脚”的习惯增加女性的行动障碍、降低女性逃婚及出轨的可能,确保对妻子的身体监督;伦理通过确立男女授受不亲、贞洁烈女的道德规则构建了妻子的自我监督,确保了丈夫对妻子较为完整稳定的产权,进而保证了农民的婚姻稳定。

(三)婚姻双方较高的离婚成本

传统社会婚姻的解除较为罕见,其中最常见的是丈夫休妻。丈夫休妻的情况有七种,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这些规定可归纳为生育价值低、家务劳动价值低、具有健康、血统、财产、人际风险的妻子都要被休弃,可见传统社会的离婚是男性主导的女方过错离婚制。男方虽享有离婚权,但经济收入较低的男性农民并不存在滥用离婚权的可能,高昂的彩礼使其不会轻易离婚。据测算,清代中期农村“占人口40%的佣工要凑足彩礼至少需要七八年至十年的积累,自耕农和小自耕农也需要数年积累”[10]。离婚意味着男性农民将丧失多年的财富积累,甚至可能被永久挤出婚姻市场。对依赖婚姻获取经济供养资源的传统女性而言,存在着为寻求更好供养资源而离婚的可能。但传统社会女性狭窄的交往范围、深受“三从四德”要求的束缚,再加上由父母主宰的婚姻模式决定了女性离婚会面临较高的经济成本,女性的离婚往往会遭到丈夫及亲友的激烈阻挠、受到舆论的强烈谴责,女性离婚的道德与经济成本极高。正是男女双方较高的离婚成本确保了传统社会农民婚姻的稳定。

二、集体化时代农民婚姻稳定性的家庭经济学分析

1950年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明确反对封建包办婚姻,强调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从法律上保障女性的离婚权,规定“男方在妻子离婚后不能追索彩礼,甚至在前妻再嫁前要负担前妻的生活费,为前妻提供住所”[11],降低了女性离婚的法律与经济成本,提供了女性通过离婚寻求效用更高婚姻的可能。离婚的高收益低成本使农村女性成为这一时期婚姻不稳定的主导力量,而男性则成为当时离婚的主要反对力量。

20世纪50年代后期,新中国的工业化建设有赖于农业提供坚实的经济支持。农民频繁变动的婚姻关系不利于农业的稳定生产,离婚自由不再是《婚姻法》宣传的重点,离婚被当作人民内部矛盾,由村委会的说服教育与法院调解进行处理。法院在调解时,调查双方当事人的亲属、邻居、领导和当事人的工作及政治表现,通过多次“道德劝诫、物质刺激、以及党政和法院的强制压力来抑制单方离婚”[12],离婚的法律成本增加,农民婚姻的稳定性增强。

人民公社制在农民婚姻稳定方面发挥了双重作用。首先,人民公社频繁的集体生活为适婚男女广泛接触与深入交往提供机会,降低了婚姻信息搜寻的不充分,为个体充分比较潜在婚姻对象,实现婚姻选择效用的最大化提供可能,降低了信息隐匿带来的离婚风险。其次,人民公社制废除了男性家长的土地所有权,建立土地集体所有制,将全体民众不论男女统一纳入集体生产与集体财富分配中,赋予女性与男性平等的财产所有权与劳动所得权,削弱了家长控制子女婚姻、丈夫支配妻子的经济基础。这虽然可能造成女性离婚的经济成本降低,但人民公社严格的户籍制度将农民固定在村庄,限制外地人员流入,使得当地婚姻市场上适婚男女的数量基本稳定,农民的通婚圈限于当地,女性缺少结识更多男性的机会,婚姻替代选择不足。六七十年代“农村男性承担的彩礼费用相当于中等家庭两三年的收入,造房子的费用相当于5~8年的收入”[13]。离婚高昂的经济损失使得男性成为婚姻稳定的主要捍卫者。

三、新生代农民工婚姻稳定性的家庭经济学分析

(一)“早婚”“闪婚”“异地婚”增加离婚风险

上世纪八十年代城市化的推进与户籍制度的松动,吸引大量农村青年劳动力迁往城市[14],改变了城乡婚姻市场适婚男女的比例。大量适婚农民工迁入城市,看似增加了城市婚姻市场上适婚男女的数量,降低了农村婚姻市场上适婚男女的数量,提高了农民工与城市人婚配的几率。但实际情况中的婚姻选择并不按照男女双方条件对等的原则进行,而是遵循“男高女低”的传统模式,即女性总是在婚姻市场上寻求综合条件高于自身的男性作为配偶,男性总是在婚姻市场上搜寻综合条件不如自身的女性作为配偶。依据“男高女低”的择偶模式,男性农民工因自身条件远低于城市女性,很少有迎娶城市女性的机会,而女性农民工因自身条件低于城市男性,却有更大的机会嫁给城市男性,导致了城市婚姻市场上农民工的“女进男退”。被挤压出城市婚姻市场的男农民工,转而在农村婚配市场寻求配偶,在城市婚姻市场上配对成功的女农民工退出了农村婚姻市场,导致农村婚姻市场上农民工的“男进女退”,加剧了我国农村男女比例的结构性失衡,男多女少的趋势日益明显,农村婚姻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农村婚姻市场男多女少的格局,使农村女性获得了更高的市场要价可能,彩礼作为甄别男性经济实力的信号不断攀升,男性农民工的婚姻成本不断升高。对男性农民工而言,降低婚姻成本的理性选择不外乎三种情况:第一,“早婚”,尽早成婚尽早支付彩礼,避免承受彩礼上涨的成本。第二,“闪婚”,缩短与结婚对象相识到结婚的时间,降低婚姻考察期的经济成本与考察失败带来的沉没成本。第三,异地婚,在打工地与婚姻成本较低的异地女性结婚。但无论“早婚”“闪婚”还是“异地婚”,都因时空区隔,潜藏着对配偶经济收入、家庭状况、人品性格、婚配状况等信息的搜寻不充分,隐藏着更高的逃婚、骗婚、重婚风险。

(二)婚姻的委托代理关系降低女性婚姻收益

随着技术进步与第三产业的发展,劳动的性别差异、要求逐渐弱化,农村男性与农村女性都能依靠打工获得收入,农村女性的经济独立性增强,农村男性的收入优势下降。这种劳动性别差异缩小带来的收入差异变化增加了女性的婚姻成本,引发婚姻交易内容的变革。传统社会女性的婚姻成本主要包括婚前父母的经济支持及婚姻替代选择更高的经济支持。现代农村女性婚前多通过打工获取收入,结婚除了承担传统婚姻成本外,还要承受孕期无法工作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婚后照料子女、公婆、丈夫导致劳动时间减少带来的损失,以及升职机会减少带来的损失、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而减少的经济收入等。女性较高的婚姻成本、男女相当的经济收入决定了现代农村男性不再具备买断女性的经济基础,新生代农民工的婚姻不再是男方完全买断女方的产权转让交易,而是男方为女方提供经济支持,委托女方生育亲生子女的委托代理契约。女性作为受托人,自身利益与婚姻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存在为自身利益而选择离婚的可能。假设女性会将当前的婚姻效用与单身、替代婚姻的效用进行双重比较,那么当婚姻收益高于婚姻成本,且高出的部分足够补偿因投入家庭生活而带来收入损失时,女性才有维系婚姻的动力;而当丈夫给出的补偿低于独身时的收益,女性就会选择与丈夫进行家务劳动时间的博弈,寻求自身收益与成本的平衡,当双方难以达成共识时,女性就会选择离婚,增加工作时间与收入,恢复单身时的高效用。

当替代婚姻的收益高于当前婚姻,而成本低于当前婚姻时,女农民工就会选择离婚,转而选择效用更高的替代婚姻。受传统影响,农村男性普遍对女性从事家务劳动采取理所应当的态度,认为妻子生育、照料子女、父母及参加农业劳动天经地义,并不承受经济损失,也无需进行补偿,这导致女性明显的婚姻“损失感”与男性明显的“满足感”。这种“婚姻交换的不平等”[15],刺激了女性寻求婚姻替代选择的意愿。农村女性在婚姻市场上相对稀缺的地位使其找到替代婚姻对象的可能较大,促成了女性主导的离婚。

(三)法律道德的宽容降低离婚成本

经济改革促进就业方式多样化,新生代农民工不再单纯依赖农业劳动获得经济收益,村委会所承担的经济分配、政治调解功能急剧弱化,不再拥有对农民婚姻的指导权,婚姻成为农民的私事,不再受外在力量干涉,法律与道德成为维护农民婚姻稳定的主要力量。现代化转型中法律对个人权利的强调与乡村道德的式微,也降低了新生代农民工的离婚成本。

首先,离婚的法律成本降低。“2003年出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协议离婚需单位开具证明及经过一个月审查期的规定。”[16]法院不再把婚姻当作人民内部矛盾通过多次调解加以处理,“而是强调权利至上,追求审判效率,大量离婚案件一次审结,部分离婚案件当天甚至15分钟就审结”[17]。离婚程序的简化大大降低了新生代农民工的离婚成本,引发大量离婚。

其次,《婚姻法》中财产所有权倾向个体价值的变革触发了机会主义离婚。我国1980年的《婚姻法》继承1950年《婚姻法》保护婚姻共同财产的取向,设立个人财产转化原则,即“属于个人的房屋和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18]。个人财产向夫妻共同财产的转化使得在家庭生活中投入较多而失去升职加薪机会的女性,在离婚时能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确保了女性家庭专用投资的收益权,激励了女性对家庭的持续投入。但2001年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废止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更加强调保护个人财产。2011年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呈现出更为明显的个人财产保护倾向,规定离婚时按照市场原则分割房产,忽视女性在抚养子女、老人、从事家务等活动中付出的无法货币化和社会化的劳动,使得在家庭劳动中投入较多、工作中投入较少的女性在离婚时得不到充分的财产补偿。这种财产制激励夫妻双方减少家庭投入,增加工作投入,激发个人主义和防备心理,不利于婚姻稳定。

此外,离婚的道德成本降低。随着婚姻自由与男女平等观念的增强,离婚在农村不再被看作品行不端的表现,而被视为个体自由的表征,离婚的道德压力降低。现代农村女性较强的经济独立性、较稀缺的婚姻市场地位,决定了离婚对其而言成本低收益高,使得女性成为农村离婚的主导力量。

四、加强新生代农民工婚姻稳定性的家庭经济学对策

婚姻效用是理性个体缔结婚姻、维系婚姻与终结婚姻所考虑的关键要素,要维系新生代农民工的婚姻稳定,应从增加婚姻收益,提高离婚成本、增加婚姻效用出发。

(一)均衡城乡福利,提升新生代农民工的整体婚姻收益

新生代男性农民工遭遇更高离婚率的社会因素在于户籍制度本身所附带的城乡福利差异。相比城市居民较为完善的社会福利,农民工身份意味着没有退休金、失业救济金、节假日,难以享有完善的医疗保险、较高的工资和较好的子女教育机会,明显的福利差距使女性在筛选显性条件相似的婚姻对象时,更易放弃收益较低的农民工婚姻,选择收益较高的城市婚姻。要维护此类家庭的稳定,就要促进城乡福利均衡,增加农民工妻子的婚姻收益。

首先,促进城乡社会福利均衡化。建立城乡居民同工同酬制度、农民工退休制度、农民工失业救济制度、农民工医疗保障机制、农民工子女平等入学机制,使农民工享有与城市居民相同的福利,降低城市替代婚姻对农民工妻子的吸引力。其次,完善农民工婚姻保障机制。农民工常年工作无休假、与配偶两地分居,降低了妻子的婚姻满意度。建立农民工定期休假制度、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鼓励农民工举家迁徙,能增加农民工妻子的婚姻情感收益,有助于农民工婚姻稳固。再次,建立农民工婚前教育与婚姻咨询机制。近年来农民工“闪离”多因缺乏充分的婚前了解和有效的婚内沟通所致。婚姻登记机关应在农民工结婚登记前增设婚姻指导环节,所在社区应定期开展免费的婚姻沟通培训,婚姻家事志愿团体应在农民工婚姻出现纠纷时及时介入协调,增进双方的婚姻认知、婚姻协调能力和婚姻幸福感。

(二)提升女性婚姻收益,增进新生代农民工的个体婚姻收益

新生代农民工诉讼离婚主要由女性提出,这表明女性当前的婚姻效用低于单身或替代婚姻的效用。女方婚姻效用低主要由两大原因所致:第一,丈夫转移给妻子的经济收益难以补偿妻子因家庭劳动时间增多工作时间减少所导致的收入损失。第二,夫妻长期两地分居使得丈夫对妻子的情感支持降低,即妻子从婚姻中获得的情感收益不足以弥补单身及替代婚姻带来的情感收益。因此,要降低女性离婚的意愿,就要增加新生代农民工妻子当前婚姻的效用。

首先,促进新生代农民工留守妻子弹性就业,使女性在从事家务劳动之余,能够从事生产劳动,增加经济收入,弥补因家务劳动增加带来的收入下降。其次,实现家庭经济管理权向女性转移,通过男性更多地向妻子转移经济收入,弥补女性因从事家务劳动带来的经济损失,变相承认女性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再次,增加婚姻中女性的情感报酬。男性农民工在人力资本未获提升的前提下收入增长有限,难以依靠大幅增加对留守妻子的转移支付,提升妻子的婚姻效用,但可以通过增加与妻子的联系频率、关心程度、话语温度增强妻子的情感收益,弥补对妻子的经济转移不足,稳固婚姻。

(三)改进婚姻财产制,增加新生代农民工的离婚成本

新生代农民工离婚率的上升与当前婚姻财产制所激发的机会主义离婚有关。当前离婚审判中的财产分割,充分保护个体的人力资本收益、房产收益等,但对个人家庭劳动收益的保护不足,致使离婚时生产劳动投入较多者能分得更多财产,家务劳动付出较多者只能获得较少财产。这种婚姻财产制是生产劳动投入较多者对家务劳动投入较多者的隐形剥削,致使生产劳动投入较多者的离婚成本更低,变相激励了经济优势方的离婚。要降低这种机会主义离婚,应完善当前的婚姻财产制度,提升财产分割的合理性。离婚财产分割应充分补偿女性在家务劳动、照料子女、赡养父母等家庭专用资产上的投入,使女性的家务劳动在离婚时完全市场化为经济价值加以补偿,使男性获得的人力资本升值按1:1的比例和女性进行分割,对房产实行个人财产转化原则,即房产经过长期生活后转化为共同财产,以此降低强势方机会主义离婚的可能,提高家庭资本投入较多者的收益。

五、结语

纵向梳理新生代农民工婚姻稳定性的演进历程及影响因素,可知我国传统农民的婚姻非常稳定,集体化时代的农民婚姻比较稳定,新生代农民工的婚姻不够稳定。农民工婚姻日益由稳定走向不稳定的家庭经济学逻辑在于经济、法律与道德变迁带来个体婚姻信息搜寻能力、婚姻收益与离婚成本的改变,影响个体的婚姻效用与婚姻抉择。具体而言,男性单方面享有离婚权的过错离婚制向男女平等享有离婚权的无过错离婚制的转变,女方由经济依赖转向经济独立,由婚姻决策中顺从父母到自我抉择,都标志着女性日益由婚姻依赖者转变为婚姻主导者。纵向考察男女双方婚姻效用的变迁,可知男性高昂的离婚成本、较高的婚姻收益使大多数农村男性不论传统社会还是现代社会都是维持婚姻稳定的主要力量。女性日益提升的经济收入、逐渐降低的婚姻效用、日益增加的婚姻替代选择、越来越低的离婚成本使得大多数农村女性由维护婚姻稳定的力量转变为变革男女家庭权力格局、甚至摧毁新生代农民工婚姻稳定的力量。要稳固新生代农民工的婚姻,就要增进新生代农民工妻子的婚姻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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