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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的发展与监管趋势

2020-02-24杨天宝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17期
关键词:金融机构监管金融

杨天宝

(河北金融学院 河北 保定 071000)

一、背景

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自出现以来经历了多次技术创新,这些技术创新尤其是依托互联网的网上银行由于客户安全顾虑和操作习惯等原因,在其出现早期发展缓慢,直至网络用户普遍成熟以后才得到了明显发展。当前的金融科技发展呈现出了明显不同的新特点,首先是技术创新迭代的速度更快,新的技术转化到实际运用的过程更加迅速;其次是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得消费者对新技术的接受程度大大加强;再次当前的金融科技发展增强了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性,这使得金融风险的传播速度和影响力进一步增加。

二、金融科技的概念

Fintech由英文单词Financial Technology 缩写而来。目前,就我国状况来看金融科技仍在发展的初期阶段,其产品、业务模式仍不明确,对金融科技这一概念并无统一的定义。金融科技在不同背景下具有不同的含义,例如有时指现有业务的数字化或电子化,有时指涉足金融领域、推出相关金融业务或与金融机构合作的科技企业等。

与此同时,正确的认识金融科技,还应厘清互联网金融与金融科技的关系。很多人将互联网金融与金融科技视作同样的模式,但两者并不是同一概念,互联网金融更多的是依托互联网这一便捷、迅速的基础设施,完善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从而降低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使用门槛。相对而言金融科技更加注重新技术对金融业务的辅助、支持和优化,更加注重新技术在后台对金融机构运营的重要性。因此,互联网金融更像是金融科技的初级发展阶段,与当下我们所说的金融科技有较大区别。

三、金融科技的发展现状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出现,使金融科技得到了较快发展,目前,全球金融公司已有8000多家,融资共计1100多亿美元。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逐渐普及到金融领域,国内资本也随之加大对相关领域的投资,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企业融资额超900亿,占全球科技金融融资比例的80%。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分类,金融科技主要分为支付结算类、存贷款与资本筹集类、投资管理类、市场设施类。

(一)支付结算领域。目前在该领域中金融科技的运用主要是面向个人的支付类产品,借助互联网技术以及个人智能终端的普及,类似的第三方支付服务发展比较完善,该类型服务并没有完全脱离银行的支付系统,其主要是由具备一定信用和资金实力的独立机构推出的一种服务,因此其对于银行体系仍具有依赖性。第三方服务与银行之间更多的是互补的关系,大额、低频的支付业务由银行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则主要满足大众的高频、小额等更为日常的支付活动。

(二)存贷款与资本筹集类。存贷款与资本筹集类以P2P借贷以及股权众筹为主,该类服务一般通过互联网这一便捷的平台,将个人的空闲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与移动支付服务一样,该类服务同样是为了满足小额借贷需求而产生的,互联网借贷在我国发展较为迅速,但在发展的过程中缺乏有效监管,导致了大量违约事件。目前我国已经出台政策,对P2P等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规定了其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等十二项禁止行为。

(三)投资管理类。投资管理类金融科技主要包括智能投顾和电子服务交易,投资顾问主要是运用人工智能等技术,针对客户的风险接受能力、资金水平等,生成符合客户需求的的理财建议;电子交易服务主要是为各类证券、货币交易提供电子化的交易服务。目前众多机构依托迅速发展的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推出了智能投顾类的服务,主要是运用各种新技术为金融机构的客户提供新型服务,因此目前对于此类服务监管机构主要沿用了现有的监管标准。

(四)市场设施类。此类中既包括一些通用服务如客户的数字身份认证,也包括分布式账户、大数据等技术基础,由于这类设施的科技属性更加明显,通常金融机构会选择与金融科技企业进行合作或者外包,因此通常将其纳入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的监管范围,运用相应的规则。除此之外,对于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企业的合作流程同样应纳入监管防控。

当前,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推动传统金融业不断改变,金融科技在服务金融业的同时,传统的监管手段也越发的乏力。监管者难以快速匹配相应的专业资源,进而导致监管的有效性下降;其次,去中心化和金融脱媒是的越来越多的未受到监管或监管水平较低的公司进入市场开展金融业务,此外,更多的交易活动可能脱离中央清算机制,增加交易各方的风险敞口,这就导致监管难度的不断增加;最后,金融科技的创新是的某些产品或服务脱离监管,变相规避监管。

四、监管趋势

首先,应处理好科技金融与传统金融之间的关系,无论金融科技以何种形式出现,都应当根据其业务特点,对其中的金融活动实施监管。科技金融的发展为金融业提供了新的动力,但要实现金融行业的良性发展,传统的金融机构仍是基础,二者应当相辅相成,不能过分突出金融科技带来的优势,也不能排斥新技术带来的发展机会,通过相关政策的引导鼓励大型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公司展开合作,从而共同促进金融业的良性发展。

其次,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管理经验,目前许多国家都已经针对科技金融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例如英国推行的监管沙盒政策,该政策事先设定好某一地区为测试环境,且保证该环境处于可控状态,在这一环境中对金融科技产品进行测试。该模式在政策限定范围内,简化市场准入门槛和流程,减免部分法规的适用,在确保投资人权益的前提下,允许新业务的快速落地运营。监管沙盒的运行减少金融产品的监管问题,将其统一纳入监管,规范了金融产品。就全球来看,各国监管当局都试图通过政策政策引导,使政府、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企业达成更好的合作,进而提高金融市场与金融体系的效率。

最后,使用监管科技对金融科技进行监管。金融科技的发展已有相当长的时间,众多的大型金融机构在支持系统、交易体系和清算领域已经有了显著的信息化、科技化水平,但作为金融科技的一部分,监管科技在监管体系内的运用却仍处于较低的水平,金融机构自身也需要通过科技手段来辅助进行处理,才能形成正确的决策,随着金融科技的进步,其包含的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将给监管者提供有力的技术手段,从而为监管者带来更好的风险感知能力,及时、准确的识别金融交易当中的违规操作,提升风险识别的准确性和风险防范的有效性,并及时生成相应的对策,降低监管的合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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