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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报合成视角下的侦查思路形成机制探析

2020-02-24

法制与经济 2020年11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思路证据

姜 帅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随着我国刑侦工作的不断发展,侦查思路的产生与发展得到了决策人员和基层实战人员的重视,不仅仅从各类的案件中体现出来,刑侦人员还从侦查思路发展的主客观根源入手,通过分析各种因素对侦查思路形成的影响,以及不同阶段的各个优缺点来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办案速度和效率以推动刑侦工作的发展。侦查思路是侦查工作中最重要的一环,因此,在对此进行研究和评价前,必须首先了解与之相关的侦查工作有关理论。

一、我国刑事侦查与情报合成

(一)刑事侦查的概念

我国学术界认为刑事侦查是指针对于犯罪调查活动、犯罪活动及其客观规律所研究的刑事犯罪的防控对策的一种综合性应用学科。侦查的出发点,就是从各种事物中找到解决问题的手段和方式方法。侦查工作具有主动性、策略性、客观性、法定性等特征。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形成的侦查思路的过程,就是利用已掌握的客观情况,技术手段和自身的经验意识等选择侦查方法,以便了解事物关联,发现案件的深层关系。

传统侦查方法包括追缉、发布通查报、堵截、使用警犬、有策略地讯问、现场访问等,可以看出,传统侦查工作大部分是借助客观物质痕迹证据或者目的是获得客观物质痕迹和证据。这是因为案件的有关信息与侦查人员所了解的有关信息存在着一定的联系,而侦查人员所感知的情况信息与其他信息的相关作用,然后进一步刺激侦查人员的意识,促使侦查人员提出相关问题,即侦查人员需要澄清的案件基本情况,总结起来就是侦查7要素,[1]即:

1.何时,就是事件发生的具体时间,行为人进入现场或者开始实施的时间,行为人离开现场或者结束行为的时间等。

2.何地,就是事件发生的具体地点,具体范围有多大,以及与其他相关人员的关系。

3.何人,就是事件的行为人,被害人和相关关系人等。

4.何事,就是指案件性质、不同案件的不同表现形式体现了不同的案件性质,即使是相同性质也会有不一样的层次。

5.何情,就是事件产生时的外部状况如何,即案件的表现形式。

6.何物,就是案件涉及的有关事物,比如工具物,相关物,以及有关赃款赃物等。

7.何故,就是案件发生的原因,行为人内在动机和目的称为主观原因,指的是外部因素称为客观原因。

(二)情报合成的概念

合成作战本来源自于军队所使用的概念,指在作战指挥中根据不同兵种的优势与特点综合协调各兵种进行统一活动,以提高作战能力和整体协调性。引入公安工作中的情报合成作战已然成为一种新趋势,随着对于情报作用的重视和大数据理念的成熟,各地都开始了合成作战中心的尝试,并在探索中也取得了或多或少的经验和成果。

二、传统侦查思路

(一)传统侦查思路背景

有的学者认为解决问题的方法源自于问题本身,在形成侦查思路的过程中,当某种问题现象所反映的事物与侦查人员原有的认识与经验存在差异与不相符时,就需要侦查人员利用已形成的侦查模式,使用已经得到证明的行之有效的方式,凭借当时存在的科学技术手段并受到其他客观环境制约来解决问题,即综合形成侦查思路来解决问题。

从具体活动来看,所谓选择侦查途径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受现实条件启发的过程。在启发过程中,还伴随着很多需要解决的事项,不仅包含对问题本身的多因素判断,还包含解决手段的思考。在一般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通过传统方式解决此类问题,但侦查人员在思考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多种侦查方法的竞争状态,这时候选取最优势方法甚至最佳方法就成了必然要求。作为解决问题的动力推动各种方法的形成,从这些方法中,侦查人员经过分析并结合客观情况,逐渐排除多余的方法。这也就是说,各种方法的选择不仅仅适用于解决具体问题,也适用于侦查形式的参与者和侦查人员,方法在此阶段生成存在于侦查人员的意识中,成为意识的“本体”并与它的动态模式相适应。在这种条件下,选择恰当的方式成为刑侦人员所掌握的最高效的工具。

这种思维工具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与逻辑性,是刑事案件证实过程的基础。进一步说侦查思路是智力活动过程的浮现。逻辑方法以一种模仿和浮现形式为基础,拥有许多优点,能简化侦查过程中的智能活动,但是不能促进智能的创新型发展。举个例子说,具有丰富种果树经验的农民不可能精通于所有农作物的种植,专门的逻辑方法尽管拥有广泛性、相对普遍性,但在具体应用时,必须要适应此时所需要适应所需要解决的问题。所以,这些方法在解决的过程中必须适当改变,有学者认为,复杂侦查任务的关键就是那些用传统手段难以解决的问题,所以基于逻辑思维的侦查思路应按照大致固定的形式存在,其中包括三个主要阶段:

1.在定位阶段,对所需要的知识进行系统分析,解决出现的问题。

2.在定义阶段,需要澄清的问题有:发生了什么,明确了什么,什么需要解决,在现场留有什么样的痕迹,这些痕迹中存在哪些异常,哪些痕迹客观上应该存在但没有被发现,鉴定检查的结果存在异常等。

3.在搜索阶段,总结在解决问题时取得的最佳方法然后进行筛选,寻求已知方法的最佳组合方式,研究新的非传统手段以保证对问题的解决方案,对创新的或者改写的解决侦查任务的方法进行选择。

侦查思路的形成包括两个方面,逻辑思维的运用和非逻辑思维的运用。属于抽象思维能力的逻辑思维,是指一个思维过程的结果不超出知识开始所涉及范围的思维模式,这种解释也是逻辑上的演绎思维方法,是建立在一些“起点知识”的基础上的。而作为思维能力的非逻辑思维,是指某个思维过程得出的结果超出了知识开始所涉及的范围的思维模式。侦查工作必然会遭遇僵局,在面对僵局时非逻辑思维方式的运用要更为重要一些,这是因为,从僵局的出现来看,是由于用常规方法进行了较长时间的侦查以后,已经掌握的线索被一一否定,侦查工作没有取得进展,又没有获得新的发现,而呈现出的一种僵持或者停滞状态。此时,采用固态的步骤与侦查规则已经不能取得进展,同时,侦查僵局形成的一个原因也是过去的思维定式的干扰,就是过去思维影响了当下的思维。

(二)传统侦查方法的局限性

传统侦查活动过程,很大程度上会受到环境的影响。在相对简单的环境中,面对并不复杂的犯罪模式,我国侦查机关总结了行之有效的侦查方法,经过近几十年的应用与完善,已经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但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犯罪嫌疑人不断增强的反侦查意识以及所使用的工具发生着巨大的变化,都使得侦查形势变得不明确。

不可否认的是,我国侦查工作中存在着的证据观念深深影响着侦查思路,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的影响:

第一是刑侦调查思路的局限性。长久以来,我国的一些刑侦人员对于当事人重打击。在当下的侦查开展实践中,无论是对嫌疑人员等采取暴力威胁手段,还是针对被害人等其他信息提供人采用非法手段,都与我国的法律法规相悖,因此,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必将成为侦查工作发展的大趋势。

由于侦查人员很长一段时间保持这样一种观念,这就导致了侦查工作中,大多数侦查人员将工作重点放到了能否获取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或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能否完全获得上,但是忽略了获取证据过程中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以及所获取的证据能否在证明犯罪成立中发挥作用,特别是忽略了能够提供多方面证据的公安情报的运用。

第二是过于依赖证人。在司法实践中,多数刑侦人员还存在着依赖证人的刑事理念,通俗讲,在其脑海深处还存在着强烈的证人情节。无论是刚接触的案件还是已经着手处理的案件,最初犯罪现场留下了许多非常有价值的物证,但是由于侦查人员个人的偏爱,对于物证得不到重视,而是将工作重点放到证人的证词,结果错过了用合法证据的时机,导致案件可以得到查明,但却很难证明。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口供在传统观念中被当作“证据之王”,在某一段时间被看作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甚至是贯穿于侦查破案的关键证据。但在侦查理论的发展下,口供在侦查破案、审查起诉中的作用也被摆到了正确的位置,把口供当作“证据之王”的观念转变为把口供作为侦查思路中的重要突破口,结合不同角度的不同形式的其他证据成为了侦查人员的常识性观念。

转换是一种变化,讲究与时俱进,[2]在当今错综复杂的形势下,传统的侦查模式很难适应现实情况,或者说能够发挥的作用已经远不如当初。现在如何最大程度利用不充分的警力资源以及不断进步的技术手段来展开案件的侦查,查清案件基本情况,已经成为了侦查思路的形成过程中最关键的一步。随着侦查工作的发展,近年来各种侦查模式新理念不断被提出,并且有一些已经在实践中得到了证明和有效发展,其中对大数据的使用尤为突出。

三、情报合成视角下的侦查思路

(一)信息化侦查

信息化侦查是指利用信息技术所搭建的各类平台,并采用数字化手段在各类平台上开展侦查所涉及的各种方法的总称,[3]它可以将在专门工作中获得的与犯罪有关的信息与日常工作中获得的信息以及其他各种有关信息进行检索、对比分析,从而形成系统的要素集,得到相关信息链,从而为侦查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信息化侦查的重要性已经得到有关专家以及基层实战人员的重视,主要是因为信息化侦查具有显著的特点:

1.跨越了传统侦查的时空限制。在传统侦查方式中,对于有关嫌疑人员的发现、跟踪、抓获等情报在流通、交流中会受到时空限制,不同的情报不能做到在同一时间汇聚,在不同的地点利用,可能导致信息利用不及时,甚至失去战机影响侦查的进展。

2.创新了侦查方法。传统侦查依靠侦查人员自身的走访工作以及询问周围相关群众,效率低下甚至进展缓慢,而信息化侦查的出现使得传统的被动式人力聚集型侦查方法改变为全新的能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高效率的主动式的情报密集型侦查方法。

3.改变了侦查工作的工作重点。传统侦查实质上是一种反馈式、回应式的侦查方式,不能实现对于未发预发犯罪的防范和早期预警,而利用信息化侦查,可以实现对本地区以及其他地区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等进行总结对比分析,从而实现对于犯罪行为的早期预警和防范。

大数据时代促成了传统侦查与“数据思维”方法的融合。[4]信息化侦查的建设,是公安信息化建设的重要课题,侦查信息化促进了侦查工作的巨大改变包括侦查工作总体战略的转变和侦查人员内部结构的改变,使得侦查基础工作由分散到整合的转变,比如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应用系统的开发,以及数据库的完善与应用,都使得侦查工作规范化、程序化以及高效化。这些信息化平台的运用,也改变了传统证据模式,传统侦查方法注重于与之相对应的传统证据的获取,比如说实态痕迹与实物证据,以及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等。而在运用了这些平台系统后,侦查人员更加注重电子证据的获取与收集利用。证据形态的改变不仅仅是种类的更迭,实质上却是种类的丰富,使得原来某些看似毫无头绪的案件变得有迹可循,拓展了侦查思路,丰富完善了侦查途径和方法,避免侦查工作停滞不前、陷入僵局。

(二)整体侦查

整体侦查理念的完善,既是适应信息化侦查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侦查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无论是我国,还是在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将全面协作侦查作为开展侦查工作的指导思想。这体现在初级层面和高级层面两大方面。

初级层面在于各个公安部门之间协同配合,整合利用各种公安信息资源以及人力资源,共同应对复杂的情况,比如在某时期高发案率的杀人案件的侦查工作中,仅依靠刑侦部门已经不能满足快速破获案件的要求。相反,在实战中,破获该类案件在多部门协同配合下反而会取得良好的效果,因为杀人案件案情复杂,涉及面广,人员背景复杂,取证难度大,这些工作都不是刑侦部门能独立完成好的。

高级层面是指管理制度与技术层面的协同配合观念。形成整体侦查的制度和理念是现代刑事侦查工作高效进行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发展,刑事犯罪发案率上升迅速,面对刑事案件的新特征,新趋势,侦查部门如果局限于传统的侦查思路,只简单地按照规定与管辖进行区域划分,职能分工,人员分工,互不通气地进行个案侦查,显然是不适应发展变化的要求,因此必须进行整体侦查。除了上述的杀人案件外,其他案件中也包含有大量流窜案件,跨区域案件等,只有加强整体协作,才能实现有效预防有效打击。

虽然加强整体侦查是现在侦查工作发展的总体趋势,并在侦查人员与决策人员中已经达成了共识,但在实践中由于长期以来受到传统观念的局限,使得各方沟通不充分,不能把多方面内容联系起来,只注重于个案侦破和各部门单打独斗,效率较低。

四、结语

不论是现代侦查手段还是传统侦查措施, 目的都是为了发现、寻找犯罪人和犯罪证据。[5]传统侦查思路的主要目的是查明案件基本情况,结合客观环境与主观目的而产生了现有的各种侦查措施,在取得了一定成果的同时,也需要克服不足,而在当下客观情况以及逻辑思维的影响,信息化侦查以及整体侦查将成为现在侦查思路的主要内容。

犯罪分子不分时间、空间进行着犯罪活动,要求侦查人员运用普遍侦查的理念去认识犯罪活动,引导日常打击与预防的关系,主动站在整体的高度来协调好工作。同时必需认识到,只有全局的工作做好,局部才能拥有良好的环境,获得更大的保障;只有侦查人员具备了正确的大局观念,才能进一步有效配合打击和预防违法犯罪。在实践中,各地侦查机关对于案件的协查要高度重视,加强配合,要提倡奉献精神,坚持全国侦查工作统一组织,联合作战指挥,配合上加强默契,不断推动侦查效能。在建立整体侦查体系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实现市县基层的合作机制,其次才应该逐步建立跨区域侦查机构合作机制。只有在地方一级逐步建立制度,才能使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建立和逐步完善。

在当今情报主导警务与刑事侦查背景下,尤其以信息化侦查结合合成侦查为主导的环境下,明确侦查工作思路的机制显得尤为重要。而侦查思路的形成是刑事证据的重要来源和组成,形成科学合理的刑侦思路可以提高办案效率,保证案件真实性挖掘,做到思路明晰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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