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以来北宋阿云之狱研究综述
2020-02-24李大秀
李大秀
(河北大学 宋史研究中心, 河北 保定 071002)
宋代法律史的研究较其他断代史领域的研究而言,其发展较为迟缓,直到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其发展速度才突飞猛进,一大批有关宋代法律研究的成果相继发表,阿云之狱作为北宋法律史上一件不可忽视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案件,也再次成为了学术界探讨的热点。阿云之狱本是北宋朝一件普通的案件,但由于案件发生的时间特殊,后期争论中涉及司马光、王安石等人,并且由于政治原因与王安石变法、敕律之争也扯上了某些联系,故其在北宋法制史,乃至中国古代法制史上都有着极其重要的特殊地位。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术界对阿云之狱的相关研究成果数量虽少,但学术价值极高,不仅大陆学者对其特别关注,香港、台湾等地的学者也是对其颇有研究。陈立军先生曾在《论北宋阿云案的流变及影响》[1]一文中对阿云之狱的学术史作了简要概述,但至今尚未有专门性文章对其进行梳理。为便于学者查阅、研究,现将20世纪80年代以来阿云之狱的相关重要研究成果加以综述。
一、阿云之狱的相关史实研究
阿云案虽争论时间较长,且影响极为广泛,但是其案情却较为简单,“初,云许嫁未行,嫌婿陋,伺其寝田舍,怀刀斫之,十余创,不能杀,断其一指。”[2]10627相关史料主要集中于《宋史·许遵传》《宋史·刑法志》《续资治通鉴长编》[3]及《文献通考·刑考九》[4],在《司马光文集》[5]《东都事略》[6]等史料中也有着少量记载。
苏基郎在《神宗朝阿云案辩证》[7]149-177一文中对阿云案的每个环节均进行了详加考辨,阿云婚姻身份问题是本案的关键所在,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苏基郎对司马光的《司马光正公传家书》中关于阿云案的资料进行了逐一考辨解读,并参考《东都事略》《续资治通鉴长编》《通考》等资料,认为《宋史·徐遵传》中“许嫁未行”[2]10627一语孤证难鸣,可能并非事实,而且在当时的论证中,并没有人提出已婚未婚妻子所负刑事责任的异同问题。因此,苏认为阿云在犯案时为受害人韦阿大的妻子,并非未婚妻。
此外,苏先生又对阿云案重要史实的十个问题进行了辩证澄清,现简述如下:一、迫令阿云招供的官员为当地的县尉;二、阿云在案件正式审理前已经自首;三、许遵并未昧于法律,而是恰恰相反,许遵深谙律令,有着特殊的法科背景,所提观点也皆有法理依据;四、许遵将阿云案奏裁的法律依据在于谋杀对象的认定及“案问欲举”的自首问题等;五、第一次复核结果为大理寺与审刑院认同阿云不应当作谋杀亲夫定罪,但对“案问欲举”问题均不认同;六、许遵在登州任内就已奏请两制复议阿云案;七、第二次两制复议之事的时间应不晚于熙宁元年七月三日;八、熙宁二年二月三日诏书的背景极有可能为诸法官对阿云谋杀已伤得首的决定提出异议,认为谋杀已死也当许首,王安石及许遵对此观点认同,故神宗作此决定;九、熙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诏书热议的原因在于,此诏书遭到御史反对,并要求召开两府审议,神宗本不拟采纳,但曾公亮等大臣劝神宗博采众议,故才有了后来两府共议此案的决定;十、最后裁定的情形,两派分歧极大并未达成一致,神宗最后采取王安石等人观点,但对司马光并无责怪之意,并继续重用司马光。苏基郎先生将阿云案中的重要史实细节问题均进行了考辨,对学术界的进一步讨论研究奠定了基础,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
二、阿云之狱所反映的敕律之争与党争研究
敕律之争是阿云案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其背后体现了变法派与保守派的争斗,可谓是王安石变法前的一次大争论,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术界关于阿云之狱中所反映敕律之争与党争的相关研究成果颇为丰硕,对阿云之狱研究的深入有着极为重要的贡献。
郭成伟在《从阿云狱的审理看宋神宗年间的“敕律之争”》[8]一文中以阿云案发生的历史背景入手,认为阿云案发生在王安石变法前期,其争论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法律等都有着极大的关联。郭先生对阿云案中争辩的焦点、过程等进行了考辨,分析阐释了争论的焦点在于神宗熙宁元年一月敕的适用问题上,认为阿云案中的敕律之争归根到底是北宋封建经济基础决定的,是宋代封建君主专制加强与社会各种矛盾激化的产物。此外,对阿云案中变法派失败的原因也进行了分析,认为主要原因有三:一是熙宁元年一月的敕令不够严谨;二是两派都曾以《宋刑统》为自己辩护,变法派未能集中力量编修一部完备的封建法典;三是守旧派以儒家的伦理纲常为标准,在理学高度发达的宋代有着极大的迷惑性。
郭东旭先生在《论阿云狱之争》[9]一文中,对阿云案中敕律之争的实质进行了系统的分析,认为敕律之争的背后潜伏着更深的一层意义,即变法与反变法的真实目的。主张变法的王安石等人认为,要改革不合时宜的旧法规,扫除长期以来形成的因循守旧势力的阻挠。因此,王安石等人力主以敕令断案是从其变法改革的政治目的出发的;司马光等人也清楚的认识到谋杀刑名的争论不仅仅是阿云案如何断遣的问题,而是直接关系到是否坚守祖宗之法的大问题。郭先生通过考辨分析认为这场争论是必然发生的,也可以说这场争论是变法前改革与守旧势力的第一次大的较量,是变法与反变法斗争的一个前奏。此外,江眺的《宋神宗时期敕律关系考——基于对登州“阿云案”的思考》[10]一文在变法与反变法争斗实质的基础上,对阿云案情的敕律关系再次进行了深入剖析,阐释了在神宗年间无论是从理论影响还是在司法实践上,敕令并没有完全取代律,敕律之间仍然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
李勤通在《法律事件抑或政治事件:从法律解释方法看阿云之狱的定性》[11]一文中,通过对法律方法探讨分析认为王安石与司马光两派的观点都是以阐明律义为起点,相比较而言王安石等人的解释更带有强烈的政治性,由于宋神宗对王安石的支持,阿云之狱自然而然的由法律问题转为了政治问题,成为了王安石变法道路上权力斗争的插曲。
三、阿云之狱中的自首问题研究
“案问欲举”的自首问题是阿云案中争论的另一个重要焦点问题,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术界对此也关注较多,主要是从史学和法学两个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并且有些学者还与现今的自首制度加以比较探讨,为今天之司法制度提供一些借鉴。
王云海在《宋代司法制度》[12]123-124一书起诉制度章节中对阿云案进行了分析,认为两制官司马光与王安石争论的焦点在于“谋”与“杀”是否是因果关系这一点上,如果是因果关系则可适用“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13]4257这条律文。司马光认为“谋”与“杀”不能分开,应以“故杀伤法”科罪;王安石则认为律文明确有“谋杀”“已伤”“已杀”的刑名,“谋杀”为“已杀”所因,十分明确,应“从谋杀减二等论”。王先生阐释分析认为王安石的主张虽不符合封建法律原则,但是在今天看来有着其合理性。
赵晓耕在《自首原则在宋代的适用——阿云之狱》[14]一文中,首先对阿云案中涉及到的几个主要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探讨,尤其是引发自首争论的敕律关系之争进行了着重分析,认为本案体现了宋代编敕判案的特色,为之后敕令的滥用埋下了祸根,并窥探得出宋代的法制已经发展到了一个相对规范、系统的程度,但由于君主专制,使皇帝将立法和司法的最高权集于一身,不利于法律的稳定性,并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
戴建国先生的《宋代刑法史研究》[15]257-274一书在探讨神宗时期自首制度时以阿云之狱为中心,认为当时在刑罚原则上有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是主张报应主义,即杀人者死、伤人者抵罪;二是主张功利主义,即着眼于刑罚的预防、威慑功能,最大限度的瓦解、制止再犯行为,取得比单纯惩罚个人要大得多的社会效果。阿云之狱的分歧就在于双方所考虑的角度不一样,以司马光为代表的一派强调的是刑罚报应主义,而以王安石为代表的一派则是强调刑罚功利主义,认为广开自首之路,可减少罪犯铤而走险的可能,极大的维护社会的稳定。戴先生还分析阐释了神宗时期围绕阿云之狱的刑名争论以及案问自首制度的修改,对以后的自首制度的修正及整个宋代社会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此外,彭乾在《从阿云案谈宋朝按问自首法的功利性与公正性》[16]一文中,以宋代自首法的功利性与公正性为出发点,认为阿云案中反映出来了法律的功利性逐渐影响着自首法的制定与实施,经历了从绝对自首走向了相对自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律的功利性与公正性逐渐融合,其原因与当时的政治、经济及特定的历史条件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
苗苗等在《从“阿云之狱”看宋代刑法中的自首制度》[17]一文中,以阿云案中的“自首”争论为切入点,对此案涉及到的刑法焦点问题进行解读,在此基础上又对唐宋时期关于自首的法律制度加以梳理,并与今天现行的中国内地及台湾地区的刑法进行对照分析,认为宋代的法律制度与近世的法律观念不谋而合,宋在唐律基础上的改革是中国古代刑法成熟化道路上重要的一环,有着极为深远的意义。
四、阿云之狱的影响启示及与宋代法律的研究
阿云之狱虽案情相对简单,且涉案人物也相对普通,但其在当时及其后都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及启示。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术界对阿云之狱的影响启示等问题研究较多,主要从史学和法学两个角度为切入点,并大多与宋代法律制度相结合进行探讨分析。
黄开军在《阿云案与北宋慎刑重刑之争》[18]一文中,以慎刑重刑为中心对阿云案的案情争论进行了全面梳理分析,认为慎刑不是无原则的减轻刑罚,在重刑思想根深蒂固的宋代,阿云狱是慎刑与重刑的一次大规模交锋,最终以王安石为首的慎刑派获胜,并在案后神宗又颁布了一系列慎刑的敕令,使慎刑在宋代发展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峰。
赵晓耕等在《传统司法的“以刑统罪”再议》[19]一文中,从“以刑统罪”的角度对阿云案作了进一步的分析,阐释了王安石与司马光辩论的焦点在于如何认定阿云的行为,其目的指向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并且更多关注的是社会效果。赵先生分析认为古代传统法典以量刑为特点,注重运用量刑的逻辑来解决社会矛盾,这种特有的逻辑判断既体现了严密的体系性,又体现出来了法律不能过度的干预社会的智慧,对今天有着一定借鉴。
古戴等在《宋代疑难案件中的法学命题及其反思——以“阿云案”为分析文本》[20]一文中,从法学命题的角度出发,认为阿云案背后隐藏着两个重要的法学命题,分别为“凡议法者,当先原立法之意”与“有司议罪,惟当守法”。通过对该法学命题与现今法律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探讨阐释了当代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应立足于文献,着眼于现实,其宗旨就是要树立文化主体意识。
陈立军在《论北宋阿云案的流变及影响》[1]一文中,将阿云案的历程总结为三次转变,即由个案的量刑之争转变为了改定国家法律的立法之争、由按问欲举的自首之争转变为谋杀法之争及由法律层面的争论转向了反对王安石执政的党争。从政治层面上看,揭开了变法派与保守派的争斗;从法史的角度看,扩大了按问欲举的适用范围,改变了谋杀量刑与按问适性的要件;此外,阿云之狱还是熙宁变法在刑法领域改革的开端。
五、余论
阿云之狱虽是北宋时期一个小小的案件,但是由于发生的时间特殊,不仅在宋代法制史,甚至在整个中国古代法制史上都是一个特别重要的节点,有着不可比拟的特殊地位。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界对其关注较多、成果丰硕,大致总结为以下几个特点:一、相关成果数量虽少,但质量颇高,直接推进了研究的深度;二、研究范围广,学者从阿云之狱的案情史实、争论焦点及后世影响等多方面分析探讨,拓宽了研究的宽度;三、研究角度多样化,学者从历史学及法学等多个角度出发,对其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多角度分析。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当前研究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为多学科交叉研究尚存在不足,史学者及法学者大多仅从各自单一角度出发,多角度交叉学科研究仍有极大的空间可以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