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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小微企业融资困境及对策

2020-02-24程冠杰

山东纺织经济 2020年4期
关键词:金融机构供应链融资

程冠杰

(青岛科技大学,山东 青岛 266061)

0 前言

中小微企业作为推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在促进就业、维持社会稳定等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2018 年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指出,“我国中小微企业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以及90%以上的企业数量”。中小微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作用巨大,但目前对于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依然十分突出,成为阻碍其顺利发展的瓶颈。本文在总结分析中小微企业融资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困境应采取的对策。

1 中小微企业融资现状

1.1 中小微企业融资特点

中小微企业与大型企业相比资产少、经营规模小,这决定了其融资具有独特的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中小微企业融资规模较小、频率高。中小微企业的经营规模较小,其资金需求量也相应较小;但这类企业的业务交易频率较高,经营具有灵活性,因此融资频率比大型企业高。

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波动性大。相较于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的日常经营受外部环境的影响更大,时常出现临时性的融资需求,同时其资金需求随季节变化呈现明显波动。

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大。中小微企业的日常经营受外部环境影响大,能否持续经营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与大型企业相比无力偿还贷款的可能性更大,因而具有较高的融资风险。

1.2 中小微企业融资面临的问题

中小微企业融资特点决定了其融资面临的问题更多、形势更加严峻。

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较为狭窄。中小微企业由于规模小、经营不稳定、内部管理制度欠规范,其内部融资能力有限,难以获得股票和债券融资的资格。我国融资环境虽有所改善,但政府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扶持力度仍不够,政府难以推出惠及所有中小微企业彻底解决其融资难的金融政策,有的金融扶持政策在执行中也往往偏离了中小微企业。

中小微企业面对的融资门槛高。银行向企业提供资金时,往往要求企业有足够的资产作抵押。中小微企业由于规模小,缺乏足够可用于抵押的优质资产,且经营具有较高的不稳定性,贷款违约风险较高,银行从盈利与控制风险两方面考虑,往往会给中小微企业设置过高的贷款门槛。

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高。中小微企业由于信贷风险较高,同时对贷款的时间性要求较高,银行通常会要求更多的贷款利息作为补偿。许多中小微企业在正规渠道无法满足融资要求的窘况下往往求助于社会上的民间贷款,这些融资渠道往往比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高很多,往往承担着更高的融资成本;有的甚至陷于高利贷的圈套而破产倒闭。

2 中小微企业自身应重视供应链金融渠道

中小微企业由于规模小往往得不到金融机构的贷款,但数量庞大的中小微企业却在供应链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因此中小微企业运用供应链金融来解决融资难题不失为一种有效方法。

2.1 关于供应链金融

供应链金融要求首先在供应链中确定一个实力较强的核心企业,核心企业作为供应链的信用基础为其上下游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担保。金融机构以核心企业为出发点,为整个供应链上的相关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运用供应链金融主要有三种模式:

应收账款模式:上游企业为下游企业提供货物的同时形成一笔上下游企业的应收账款。上游企业以对下游企业的应收账款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融资业务,即为应收账款融资模式。

预付账款模式(也称为保兑仓融资):下游企业往往需要向上游企业预付货款才能获得所需原料。预付账款融资模式如下:下游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来支付上游企业要求的预付货款,上游企业收到对应货款金额的银行承兑汇票后,将提货单交给银行,并向银行指定的仓储机构发货。下游企业分期向银行偿还贷款,同时获得相应的提货权,直至下游企业还款完毕并提取全部货物。同时,上游企业承诺在下游企业违约时按银行要求对货物进行回购,降低信贷风险。

存货质押模式(也称为融通仓融资):供应链中库存较多的企业,以存货向银行申请动产质押贷款。银行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评估存货价值,并监管质押物。当企业无法还款时,银行有权处置货物。

2.2 供应链金融的优势

供应链金融能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门槛。供应链金融使中小微企业无需达到金融机构要求的信贷门槛,其以核心企业的信用为基础,灵活运用企业的存货与应收账款,解决中小微企业信用弱、周转资金缺乏及贷款担保难等问题,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境。

供应链金融能多方面实现共赢。就中小微企业而言,供应链金融在帮助其融得资金的同时,这些企业与核心企业的关系会更加紧密,增强了中小微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就核心企业而言,供应链金融有效盘活了上下游企业的资金,优化了供应链,提高了供应链中核心企业的声誉与控制力;就银行而言,供应链金融增加了银行利润来源,降低了信贷风险;就物流企业而言,供应链金融拓展了其业务,增强了物流企业的竞争力。因此,供应链金融能通过协调各方利益来实现共赢的局面。

2.3 中小微企业如何发展供应链金融

中小微企业在供应链金融中应加强与各主体的合作关系。核心企业是供应链金融中的关键,中小微企业应与核心企业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并适当加强与其他企业的业务往来,巩固供应链的稳定性。同时,中小微企业也要与金融机构加强沟通,与仓储物流企业保持良好关系,提升相互间的信任程度。

中小微企业在供应链金融中应加强信用管理。中小微企业在借助核心企业信用的同时,也要加强自身信用的建设;企业应从多方面加强管理,规范自身的财务制度,保证经营数据的真实性与信息资料的准确性,树立诚实守信的企业形象,提高自身信用。

中小微企业在供应链金融中应加强信息化建设。供应链金融中,金融机构需要掌握企业的信息数据以便预估信贷风险。因此,中小微企业应通过优化信息公开途径来增强信息披露力度,通过与金融机构分享数据来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以此向金融机构传递稳健信号。

3 金融机构积极向数字金融转型

科技改变经济的发展方式,数字金融的出现,不仅为金融机构带来了机遇与挑战,也对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有了新突破。

3.1 关于数字金融

数字金融是将新兴数字技术与传统金融业务相结合的一项金融创新,它的本质是利用数字技术这一手段来服务金融业务,因此兼具科技与金融属性。

传统金融机构竞逐数字金融,利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等各项数字技术,发展支付、借贷、投融资等传统金融业务,全方位整合金融资源,拓展传统金融服务的能力,为更多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3.2 数字金融的优势

数字金融能拓展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数字金融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数字技术,通过获得中小微企业的数据信息,来分析企业的信用与经营状况,在无需抵押资产的前提下能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这样,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障碍可消除,可方便快捷地获得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

数字金融能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数字金融利用各项数字技术在线上即可实现金融服务的提供,降低了传统金融机构较高的服务成本。对于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金融机构利用数字金融高效率地收集企业信息,缩短对客户的审核周期,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实现了人力、物力的精简,有效降低了融资成本。

数字金融能合理配置金融资源。传统金融机构遵循“二八法则”的发展模式——80%的金融业务提供给上层20%的客户,相当部分的金融资源没有被合理利用。数字金融通过降低信贷门槛和服务成本,能吸引大量的小规模投资者与融资者,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同时扩大了资金的来源渠道,提高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

3.3 金融机构如何发展数字金融

金融机构应加大对数字金融的资金投入,打造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加大对新兴数字技术的资金投入,以更好发展和利用数字金融。同时,金融机构可与金融科技公司展开合作,合力打造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使中小微企业的多方面数据能被高效、便捷地收集。

金融机构应加强线上线下金融服务的衔接,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定制化的金融服务;可将数字技术应用于线下网点,在发展线上服务的同时实现线下服务的智能化。同时,金融机构利用数字技术整合数据资源,分析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特征,面向中小微企业的动态融资需求提供定制化的精准服务,缓解其资金困境。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数字金融风险的防控。定期检查网络安全,及时进行技术漏洞的修补,建立相对完善的数字金融风险防御机制。

4 建立政府主导的融资性可回购交易市场的设想

基于当前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政府应在完善原有融资途径的基础上大胆创新,建立政府主导的融资性可回购交易市场,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开辟新道路。

4.1 关于融资性可回购交易市场

融资性回购交易,即资金需求方为获得生产所需资金,将不动产等高价值物品或权属(简称产权,如房屋、土地、车辆、设备等)出售给资金出借方,双方约定到期后借款方按约定价格购回先前交易的产权。

政府主导的融资性可回购交易市场,即政府主导建立并提供服务的融资性可回购交易市场,目的是解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政府主要是利用自身优势提供政策性支持,免收买卖两次交易所涉及的税费。

4.2 融资性可回购交易市场的优势

该市场保护了资金借入方和出借方。中小微企业最怕资金断流,而拥有闲置资金的资金出借方最怕到期无法收回资金。有了可回购资产交易融资途径,一方面可以挽救急需资金续命的中小微企业度过难关,避免企业经营进一步恶化;另一方面还能保证资金出借者的资金安全,即使出借方到期无法收回资金,其所购产权与损失的资金等值,几乎没有造成损失。

资金供给量大。闲置资金的拥有者为了获得收益,有的将资金存入银行获取低收益,有的用于炒房炒股票等,还有的为利益所驱进行民间借贷最终导致损失。但不管哪种途径,这些资金都很难进入中小微企业变为它们的生产资金。有了可回购交易市场,资金出借的风险很低,将会吸引本地和外地的巨量闲置资金涌入资金供方市场。

降低资金的使用成本。资金的使用成本取决于资金风险大小,可回购交易大大降低了资金出借方的回收风险,利息率也相应降低。可回购交易的双方都对交易标的(如不动产)进行了买和卖两次交易,每一次交易都会产生不菲的交易税费,这些税费最终由资金借入方承担。这样的市场是政府主导,政府可以在本级政府职权范围内或协商上级政府相关部门免除有关交易税费,最终使得资金借入方融资成本较低。

政府主导建立融资性可回购交易市场能够减少障碍。中小微企业欲将部分产权(如工厂、土地或工程项目的一部分)进行可回购交易融资,产权必须明确达到可交易状态,原来的工厂和工程项目等要分拆为独立的几部分,这需要政府的自然资源、规划、建设、环保等多个部门的审批。这决定了融资性可回购交易市场只能政府主导。

4.3 如何构建融资性可回购交易市场

首先,政府应抽样调查部分中小微企业。一方面,政府应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资金的现状、融资的各种途径、企业面临的资金困难程度、希望得到怎样的救助等等;另一方面,政府应向抽样选取的中小微企业,讲解融资性可回购交易市场的运行模式。同时,政府还应随机选取闲置资金拥有者,听取他们对于融资性可回购交易市场运行模式的接受程度和担心的问题。

其次,政府应对融资性可回购交易市场涉及到的有关法规、政策和制度进行研究。本级政府能提供哪些政策支持,哪些政策需要得到上级有关部门尤其是司法部门的政策支持。

最后,选取部分市或区试点,完善后进行推广。在克服政策和制度障碍后,政府应按照设计的市场模式,选取个别市或区作试点运行,在运行中及时发现问题并找到解决方案,逐步完善这一新型的资金市场制度。这一市场模式逐步成熟后,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将其面向全省及全国各地推广。

5 结语

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是制约企业发展的首要问题,造成此种融资困境的因素是复杂的且多方面的,因此解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境需要多方主体共同努力。中小微企业在完善自身经营的同时应积极探索融资渠道,金融机构在盈利的基础上应承担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社会责任,政府应推出更多倾向于中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创新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共同解决中小微企业面临的融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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