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説“”與“”*

2020-02-24

甲骨文与殷商史 2020年0期
关键词:殷墟墓室刻刀

李 發

(西南大學漢語言文獻研究所,西南大學出土文獻綜合研究中心)

根據該字“口”上部件的不同,其典型形體實際上存在三類:

如果一組用法相同的字形,其異體或通用關係在文字學上可以得到合理的説明,各類形體又正好分别出現在某類或某幾類卜辭裏,分布呈大致的互補狀態,則它們當係一字異體或表示同一個詞的通用字的可能性顯然就相當大了。第一章第三節裏我們舉過的裘錫圭先生在考釋“以”字時,根據對“以”、“”出現的卜辭組别的分析,論證它們當爲一字異體,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下文我們再舉裘錫圭先生對卜辭“(卒)”字和“黍”字的各種異體的考釋爲例加以説明。【補記: 其後補充了“‘雉衆’卜辭所用諸字”之例。】

反過來講,存在上述關係的字形,如果認爲它們是不同的字,彼此在形體和用法上毫無關係,反倒是極不合理的。明白這一點,可以對在是否係異體字或通用字的問題上還存在不同看法的某些字形,通過分析它們所出現的卜辭的類組情況,作出正確的判斷。(19)陳劍: 《甲骨金文考釋論集》,頁361。

二、從殷墟出土印章“”推測貞人的時代

圖一 青銅印章(采自《考古》2012年第12期第70—71頁)

圖二 M103出土青銅器銘文(采自《考古》 2012年第12期第15頁)

第三,M103出土有兩把玉石刻刀(如圖三),《發掘簡報》引述學界的觀點認爲這是用作契刻甲骨的刻刀。(25)(美) 艾蘭: 《早期中國歷史、思想與文化》(增訂版)第五章“論甲骨文的契刻”,北京: 商務印書館2011年版。貞人墓隨葬契刻甲骨的刻刀是極其合理的。(26)當然,小屯婦好墓(M5)和M18可能非貞人墓也出土有類似刻刀,因此不能僅憑有刻刀就判定墓主爲貞人。

圖三 M103出土兩把玉石刻刀(采自《考古》2012年第12期圖版伍)

M103和M94相距7米,其重要信息列表如下:

表一 王裕口村M103和M94比較表

續 表

1984年楊寶成先生曾對殷墟墓葬的總體情況作過梳理,他將其分成五類:(30)楊寶成: 《殷墟墓葬發掘與研究》,《殷都學刊》1984年第2期。(1) 帶 四個墓道的大型墓,共發現8座,都分布在侯家莊西北岡王陵區,墓室面積都在200平方米以上。(2) 帶一、二個墓道的中型墓,已發現22座,分布在侯家莊西北岡(五座)、後岡(五座)、殷墟西區(九座)、大司空村(二座)和小屯(一座),這些墓除小屯北地的婦好墓爲一座不帶墓道的長方豎穴形墓外,其他皆爲帶一個或二個墓道的“甲”字形或“中”字形墓;墓室面積最小的約20平方米,最大的武官大墓,墓室面積達168平方米。(3) 長方豎穴形中小型墓,已發現百餘座,分布較廣,如侯家莊西北岡、小屯北地、殷墟西區、後岡及大司空村等地;墓室面積在3—10平方米,殉人一般有1—5個,殉狗1—3只。(4) 長方豎穴形小型墓,已發現約三千四百餘座,主要分布在殷墟西區(二千座)、大司空村(一千座)和後岡等地;墓室面積約2平方米左右,無殉人,有少量陶器和數枚海貝;(5) 無墓壙墓。將M103的墓室大小與墓葬情況納入上述分類系統,可以清楚地看到其應該屬於第(3)類殷墟中小型墓。楊先生的分類雖然是基於三十年前的數據統計,但基本還是符合事實的,第(1)類大型墓墓主可能是商王,第(2)類中型墓墓主可能是王室成員一類的大貴族,第(3)類中小型墓墓主則可能是一般貴族,第(4)類小型墓墓主則是一般平民,第(5)類無墓壙墓墓主則是所謂的奴隸。M103的墓主正好屬於第(3)類一般貴族,這類人處於中産階層,有一定社會地位和財産支配權,但與第(4)類平民和第(5)類奴隸都是爲商王和王室貴族成員服務的。

三、從卜辭推測貞人的時代

圖五 《合集》10163

先按我們的理解,將兩版卜辭釋文迻録如下:

(合集10163=北圖2515[賓出])

(合集5760正+合集11574[典賓])

對第一版卜辭的釋文,諸家還存在分歧。姚孝遂先生主編的《殷墟甲骨刻辭摹釋總集》(1988)釋文作一條處理:

胡厚宣先生主編的《甲骨文合集釋文》(1999)釋文作兩條:

曹錦炎、沈建華先生主編的《甲骨文校釋總集》(2006)、陳年福先生所撰之《殷墟甲骨文摹釋全編》(2010)亦釋作兩條:

圖六 《合集》5760正+11574

丙寅卜,洹來水,不〔盜〕。 一

丙寅卜: 洹其盜。 一

(合集8315,師賓間)

(合集10156,師賓間)

“舌”一般有三類寫法:(44)李宗焜: 《甲骨文字編》,頁236—237。

A.

B.

C.

“言”一般也有三類寫法:(45)同上,頁237—238。

A.

B.

C.

從上揭字形來看,“舌”爲象形,“言”爲指事。《説文·言部》:“言,直言曰言,論難曰語。从口,聲。”季旭昇先生引學界意見謂“甲骨文从舌,上加‘一’表示舌頭向外的動作,或視爲‘舌’加‘一’分化符號”。(46)季旭昇: 《説文新證》,臺北: 藝文印書館2014年版,頁160。因此,第一版的和第二版的都應釋作“舌”,而不是“言”,也不是“告”。“舌”在卜辭中既可用其本義,如“疾舌”(《合集》13634),也可用作祭名,趙誠先生謂其類似於“告祭”,(47)趙誠: 《甲骨文簡明詞典》,北京: 中華書局1988 /2009年版,頁233。或可讀作“”,(48)饒宗頤: 《殷商貞卜人物通考》頁553。《康熙字典·午集下·示部》引《説文》“祀也”,又引《廣韻》“禳祭名”。聯繫卜辭的語境,前一分句占問淄水來犯,後一分句占問對其禳祭,顯得頗爲順適。但如果聯繫到第二版“甲戌卜賓貞侯令其舌曰洗若之五月”(合集5760正+合集11574),該版“舌曰”連用,故這兩版的“舌”可能都與告祭有關,趙誠先生的意見當可從。整個第一版大意爲: ……淄水來犯……有告祭。第二版第二條與“”相關的卜辭大意爲: 甲戌日貞人賓貞問侯命令其告祭説:“洗”,如此而行之。

五、結 語

全文觀點小結如下:

(合集10163=北圖2515 [賓出])

(合集5760正+合集11574[典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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