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视域下建筑施工企业纳税筹划策略的调整
2020-02-23刘平/文
刘 平/文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纳税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也是不容回避的,对此,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必须主动适应新的税法精神,对原有的纳税筹划策略进行调整,才能在市场经济大潮中站稳脚跟,不断创造新的发展机会。
一、正确理解“营改增”后税收政策的变化
“营改增”是我国税收领域的一场革命,是我国政府根据经济发展需要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而做出的重要战略调整,“营改增”推动了我国财税体制的创新发展,减轻企业赋税负担,有力地调动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性,为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增长提供了新的动力。
我国自2016年5月全面实行“营改增”以来,企业重复纳税现象得到了有效改变,课税链条得到了充分完善,这一切都为我国企业走向世界,与世界接轨创造了有利条件。建筑行业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建筑行业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所做出的贡献不言而喻。“营改增”后,税收政策变化对我国建筑行业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建筑企业具有生产规模庞大,业务构成复杂等特点,因此,“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问题,牵扯到了众多客户,这种情形之下,建筑施工企业要想做好纳税筹划工作,自己合理合法避税,又不损害其他客户利益,首先要做到的就是深入学习“营改增”后各项税收政策的调整情况,全面了解“营改增”后建筑行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变化情况,尤其是对于那些于己有利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定要认真研习、准确解读,紧跟国家经济政策迈动的步伐,在税收筹划工作中不断融入新思想、新概念,积极采取新策略、新措施,企业财会人员更要不断学习新的税务知识,不断树立新的纳税理念。只有这样,建筑施工企业才能在“营改增”后新的税收政策下,获得更多的实惠。
二、对纳税人企业身份采取谨慎的权衡原则
纳税人是课税主体,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构成税收制度的最基本要素之一,也是国家税法上所规定的负有直接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建筑施工企业作为课税主体,在生产经营中如何选择与不同领域纳税人合作,是“营改增”后在税收筹划中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这是因为不同领域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时,由于身份上存在差异性,其对建筑施工企业纳税的影响各不相同。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广泛的业务范围,其生产经营过程涉及诸如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给排水工程、环境保护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景观绿化工程以及安全防护工程和流体控制工程等众多领域,这也使它在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购入或者是租赁方面耗资巨大,因而从纳税筹划角度出发,需对其他领域纳税人身份做出慎重的权衡,以满足自己节约税费的需要。比如,“营改增”后,如果某个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那么这个企业需缴纳的税费会比小规模纳税人高很多,也就是说,“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比一般纳税人企业税费负担轻很多,建筑施工企业只要材料设备等采购渠道正规,而客户又需使用专用增值税发票,那么就比较适合选择一般纳税人企业,反之则比较适合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尽管对这两种纳税人企业选择有所区别,但同样都可以帮助企业达到减轻税赋负担目的,关键之处就在于企业如何做到根据自己的客观需要灵活运用。
三、与供应商保持良好关系
“营改增”政策实行后,建筑施工企业普遍面临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如何收取增值税发票。
建筑施工工程规模大,施工环节复杂,工序工艺烦琐,若是从纳税筹划角度看待这个问题,则其中很多方面都与增值税发票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加强与供应商的关系建设,与供应商保持一定的黏合度,争取供应商的配合,以便能够及时收取增值税发票,为完成增值税税款抵扣创造有利条件。比如,企业在施工前期就要与供应商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委派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广泛磋商,真诚谈判,签订互惠互利的合作协议,保证施工中所用到的材料、设备等能够与发票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保证各种票据符合“营改增”后的税收专属票据要求;再如,企业也可以吸纳优质供应商参股,为参股供应商提供与众不同的优惠政策,使供应商与自己结成利益共同体,这样一来企业不仅在原材料、设备等方面的压力可以得到有效缓解,而且在有关发票方面的事项也可以顺利得到解决,同时,鉴于共同利益关系的存在,供应商在纳税筹划方面也会给予更多、更主动的配合,实现合作中的双赢,企业纳税筹划效果会更好。
四、对原有的计税方法做出调整
“营改增”全面正式推广之前,企业主要采用综合税率法来计算税费,但是在“营改增”正式实施之后,增值税计税就成为税费计算中的一个主流方法,企业税费计算主要是按照增值税和附加税费的方法计取。
对比“营改增”前后,这两种计税方法是有着明显不同之处的,在“营改增”之前,企业计税的基数是营业额,营业税属于全额增税,而在“营改增”之后,企业增值税则属于差额增税,这时企业的应纳税额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有着密切关系。通过对比可以看出,“营改增”后,计税主体、计税方法、计税依据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对于企业纳税筹划来讲,“营改增”之前的计税方法显然已很难适应“营改增”后的企业发展需要,企业要想通过纳税筹划来达到合理避税、减轻税赋负担的目的,只能对此前的计税方法进行调整,以积极稳妥的态度应对税法发生的变化。
以建筑施工企业为例,“营改增”后,人工费、材料费、设备使用费等实现了价税分离,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在缴税中进行层层抵扣,但是这种计税组价方法容易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再如,“营改增”后,企业在计算人工费、材料费、设备使用费等费用时所依据的是税后价格,在此基础上再进行附加税和增值税的计算;又如,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有些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是无法立刻确定的,有些数据还需根据市场情况做进一步分析。可见,“营改增”后重新调整、改进计税方法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是非常重要的。
五、强化对合同、发票的管理
“营改增”后,行业间的利益分配格局发生了改变,实行价税分离后,企业可以进行增值税抵扣,这种利益分配环境的变化在为采购方提供利益空间的同时,也加大了行业、企业间的角逐力度。出于逐利的本性,行业企业间的利益争夺会更加激烈,一旦出现管理破绽,很容易被对方抓住漏洞反击,借以扩大自身利益。尤其是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复杂,部门林立,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众多,企业纳税筹划面临着一定的风险,所以为了保证纳税筹划的合理合法性,对合同、发票的管理建章立制,从制度层面完善对合同、发票的管理是十分必要的。比如,在发票管理中,企业可以制定针对发票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有关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强调管理人员权责的一致性,使管理人员各就其位、各司其职,以保证发票的及时到位和税款的合法抵扣;再如,在合同管理中,签订前要认真检查合同内容,逐条分析合同条款,在本着于己有利的前提下,要务必保证合同签订的规范性和合法性,签订后要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不要因为违约而给对方留下借口,给自己造成被动,同时,也要严格监管对方对合同内容条款的履行情况,如果发现对方有执行合同不到位的地方,一定要严肃追责,甚至诉诸法律。
加强对合同、发票的规范化管理,降低建筑施工企业纳税筹划风险性的同时,也减少了其他市场风险对企业的威胁。
“营改增”是国家推出的普惠性政策,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建筑施工企业一定要把握好这一有利时机,把纳税筹划水平提升到新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