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工集团收购先正达的反垄断审查过程
2020-02-23雷高魁
雷高魁/文
一、引言
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化工)是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国有大型企业,是中国最大的基础化学制造企业,其业务涉及领域包括化工新材料及特种化学品领域(主业),农用化学品领域及科研开发。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化工先前收购了全球第七大农化企业——安道麦,这为之后中国化工经历反垄断审查带来了困难。
先正达公司成立于2000年,总部设在瑞士巴塞尔,经营范围包括农药、种子、草坪和园艺等,其中农药为其主要业务,农化产品占其3/4左右。作为全球第一大农药、第三大种子农化高科技公司,每年向瑞士缴纳2亿瑞士法郎的税收。
二、并购过程
在中国化工欲收购先正达之前,美国农化巨头孟山都就先向先正达提出了收购意图,但先正达以孟山都给出的欲收购金额低估了其实际价值为由而拒绝。两个月后中国化工向先正达表明了收购意向,也遭到先正达拒绝。但是在几天后孟山都正式宣布放弃收购先正达后,先正达对中国的态度有所转变,转为保持开放沟通的态度。而后在中国化工三次加价后,最终全额收购总价升至430亿美元。
中国化工与先正达于2016年2月2日签署了收购协议,并于2017年4月先后通过美国、欧盟的反垄断调查,同年6月宣告交割完成,这场历时两年的超级并购终于收官。通过此次并购,中国化工或许可以弥补部分种子领域的业务空白,同时获得先正达先进的技术和人才资源。这样一来,中国化工除了主要的化学品之外又大大开拓了农化种子领域,不仅增强了企业实力,而且弥补了我国农药和种子原创性开发力度不足的问题。而对于先正达来说,中国化工在收购时允诺保留先正达原有企业文化,这也是先正达接受中国化工收购的原因之一。另外,我国农化市场规模巨大,而先正达在我国的市场份额仅为3%—4%左右。通过此次被中国企业并购,先正达可以大大拓宽中国市场业务。先正达和孟山都的产品构成存在重复部分,会因构成较强的竞争关系而难以获得各国批准,但与中国化工的合作却可以避免此问题,这也是先正达拒绝孟山都的理由之一。
三、反垄断审查及救济
企业兼并、合并、收购与投资等行为会导致竞争者减少,弱化市场竞争。为了避免这种不利影响,反垄断机构往往会对兼并企业进行反垄断审查。一般来说,每个国家的反垄断审查机构会通过立法规定申报标准。企业需要事先根据各个国家相关法律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申报。低于法律规定申报阈值的可直接交易,不需要进行申报。如若交易规模大于规定阈值,存在引起不正当竞争的可能,则要主动向相关国家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交申报材料。本文在分析中国化工并购先正达的案例时,主要探讨美国和欧盟的两个地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则及审查过程。
1.反垄断审查机构执法规则
界定相关市场边界是执法机构进行反垄断审查的第一步。一般将市场边界界定为产品市场边界和地域市场边界。在市场边界界定时,执法机构往往考虑需求替代和供给方面。需求角度出发考虑商品的特征差异、价格差异、是否为紧密替代品、销售渠道及消费者对商品依赖程度等。供给方面则将其他企业考虑在内,包括其他企业的生产过程及技术,转产时间及耗资及转产后企业生产产品的销售渠道等。美国和欧盟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往往将相关市场界定的工作交给内部经济学家。综合看来,对于企业来说,市场边界界定范围越宽广越有利,因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的损害越小,越不可能损害消费者福利。
市场边界界定之后,执法机构开始估算反竞争效应,这也是反垄断审查的核心内容。在评估反竞争效应时,执法机构先考察各个企业的市场集中度,一般用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来计算。HHI为一种综合指标,先将主要竞争对手的市场占有率平方,而后加总。主要竞争对手一般取该产品市场上前50家企业。数值越大表明市场集中度越高,越可能造成垄断。若进行生产者集中的企业HHI未超过执法机构规定阈值,企业会无条件通过反垄断审查;相反,若HHI高于规定阈值,执法机构认为企业反垄断竞争效果显著,企业接着进入下一审查步骤。
反垄断竞争效应中,若执法机构认为企业反垄断竞争效应明显,则会进入下一审查步骤即考察抗衡因素。也就是说,存在的反竞争效应是可以被其他因素抵消的。企业自己向反垄断审查机构提交相关证据,而后审查机构结合自己搜集的相关资料进行评定。如果反垄断审查机构认为反竞争效应可以被抵消,则企业顺利通过审查。
若执法机构认为企业提交证据不足以抵抗反竞争效应,企业也不会因此被停止交易,而是向反垄断审查机构提交救济方案。救济方案即企业合并反垄断审查中的附条件批准,一般分为结构救济和行为救济两大类。国外反垄断执法部门普遍更为青睐结构救济。对于合并交易导致的竞争损害,结构救济会采用直接干预市场结构的方式来进行调控,以降低竞争损害。结构救济往往涉及合并企业特定资产产权的转移,典型形式就是资产剥离。而后执法机构根据企业提交的救济方案能否抵消反竞争效应重新进行判断。
经过上述反垄断审查步骤后,企业面临的审查结果有两种:无条件通过或附条件通过审查。
2.中国化工救济方案
为了通过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英文简称“FTC”)、欧盟委员会的反垄断审查,中国化工做出了巨大让步。美国FTC的申报标准为交易金额,联邦立法规定交易额逾2亿元的集中行为必须申报。中国化工收购先正达交易额达四百多亿美元,金额庞大,达到申报标准。且中国化工此前收购的安道麦与此次欲收购的先正达市场占比均较高,兼并后部分产品更是达到了80%的市场份额,HHI远超法定阈值,FTC认为此项并购可能引起反竞争效应。接着考察其抗衡因素,FTC指出即使新的农化公司进入市场,也只能获得微乎其微的市场份额,因此,农化公司在认识到不能成为有效竞争对手后也就不太愿意进入市场,也就不能消除本次收购的反竞争效应。最终,中国化工提交救济方案,中国化工同意剥离旗下子公司的部分产品并将股权出售给美国农药商美国前锋,包括三种非专利农药生产。随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于2017年4月宣布有条件通过该交易的反垄断审查。
欧盟以企业营业额为申报标准,中国化工与先正达的营业额达到申报标准。欧盟委员会注意到安道麦和先正达的产品重叠问题,认为安道麦和先正达之间有引起反竞争效应的可能。因为在一些农药市场和植物生产调剂市场中,安道麦都是先正达的仿制品竞争对手,欧盟委员会认为此次收购会引起反竞争效应,弱化市场竞争。随后中国化工提交救济方案,方案既剥离了安道麦的部分业务,还剥离了先正达的部分农药业务。其中针对安道麦的剥离方案包括部分农药业务、29种农药仿制品、大部分的谷物生长调节剂。除此之外,还剥离了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无形资产。
欧盟委员会根据中国化工提交的救济方案对反竞争效应重新进行评估,认为该方案可以阻碍不正当竞争,最终附条件通过了反垄断审查。
四、全球农业新格局
2015年,美国陶氏化学公司和杜邦种子公司合并,命名为“陶氏杜邦”。合并后总市值超过1500亿美元,随后于2018年又将总公司拆分为3家独立上市公司。2016年,德国拜耳农化和制药公司宣布以630亿美元收购美国农业巨头孟山都公司,这桩交易被认为是全球农化行业最大的并购事件,收购完成后拜耳将成为全球超1/4的农药和转基因种子供应商。2017年,中国化工集团最终以430亿美元完成对先正达公司的收购,中国化工/先正达迈入全球种业十强。自此,形成了美国、欧盟和中国的农化行业格局。
农化行业的三大并购对全球种业市场影响是非常巨大的,因孟山都收购拜耳、杜邦陶氏合并将形成全球种子行业明显的双寡头垄断模式,尤其是在转基因性状领域,基本处于完全垄断的格局。在全球农用化学品市场,拜耳和孟山都将占27%的市场份额,位居首席,中国化工和先正达占23%的市场份额,名列次席。全球农药和种子市场垄断程度随着中国化工完成对先正达的收购而加深。这对于降低成本、资源整合、创新农业技术及农业技术升级有着积极影响。同时,我国企业参与并购整合有利于提升农业技术水平,获得先进的农化、种子研发技术、缩小我国与国际领先技术的差距。但中国化工/先正达并购案是否能产生1+1>2的协同效应以及双方的管理方式能否有效对接,是一个很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