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媒体赋权下的女性自觉
2020-02-23陈嘉祺
□ 陈嘉祺
新媒体的诞生为女性们提供了表达自我、快速传播和获得共情的平台。越来越多的女性主动打破沉默,诉诸新媒体寻求支持与帮助。2019年11月,网络博主宇芽通过新浪微博揭露了自己多次被前男友家暴的经历。在此事件中,网络舆论的声音较为统一——女性受到的性别歧视较少,可以更好地为争取自身权利与价值而发声。
这种性别平权的声音并非早有,在此前的“蒋劲夫家暴”事件中,网络舆论中充斥着对受害者女性的嘲讽与攻击。这种态度转向引发了笔者的诸多思考:如何看待女性身为受害者却要承担更多尖锐的批评与负面评价?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如何看待女性愈发重视追求性别平等?新媒体对于激发女性自觉起到了什么作用?
一、概念界定与研究方法设计
女性自觉是指女性对自身在社会中的独立主体地位与享有平等权利的一种自我认知和觉悟①。大到社会制度、社会风气的转变,小到女性自身地位的提高与女性文学作品的增多,都表明了女性对自我解放的不断探索。在近代中国的妇女运动中,女伟人、女名人等典范女性形象频频出现②;舒婷、林白、张洁、徐小斌等越来越多的女性作家也将日渐苏醒的性别意识和坚定的女性主义立场渗透在其文体之中③。时至今日,新媒体基于开放互动的特质赋权女性更多表达自我的机会,女性自觉的呼声愈发高涨。
笔者结合诸多社会现象与事件发现,在话语环境相对宽松的今天,女性寻求自我解放的目的更加明确,手段更加多样。基于此,笔者以“宇芽主动曝光被家暴”事件为研究案例,与“蒋劲夫家暴”事件进行对比,运用网络参与式观察和深度访谈的方法,搜集了从2018年11 月至2019年11月间,新浪微博上关于此事件的头条微博与热门评论,观察和挑选出其中带有性别歧视与呼吁性别平等的文本。在深度访谈阶段,本研究邀请了13位经常使用新浪微博发表个人观点的受访者,了解他们是否对家暴事件中充斥的性别不平等现象有所关注,采访其对女性自觉的看法。访谈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完成,每位受访者的访谈时间均在60分钟以上。访谈问题为开放性问题,鼓励受访者自由、多元地表达看法。
二、女性自觉意识觉醒表现
(一)女性网络声音“增量”
女性自觉,是当代女性寻求发展和解放的重要诉求。赛博女性主义者认为在网络空间中寻求自我表达、诉诸合法权益是女性自觉的重要标志。
2019年11 月25 日,网络博主宇芽通过新浪微博发布了一则短视频,揭露了自己被家暴的经历。视频中不但有宇芽的自述,她还采访到了施暴者的两位有相同经历的前妻。微博一经发出,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与讨论。网友们纷纷留言:“天啊!报警吧!很勇敢,敢发声”“一定要把坏人送进监狱啊[哭脸]”“希望更多人可以远离悲剧”……
在宇芽事件中,网络舆论对于家暴事件中的受害女性的恶意较少,基于女性立场的声音更多。受访者们也支持宇芽的做法,认为宇芽“主动曝光可以唤起更多人的关注,能够维护女性权益。这也体现了女性自我意识的觉醒”(LJT),“给一些有同样遭遇但忍气吞声的女性们一些勇气”(FTC)。
(二)官方重视女性问题程度“扩势”
女性自觉是女性和整个人类社会对女性文化自觉的统一。身处各种话语之中的女性,既可见其自身自觉,亦可体现社会对于女性的关注与期待。
官方媒体给予了宇芽高度支持,可见关注女性意识已经成为了社会共识。央视新闻、人民日报、CCTV今日说法、中国新闻网、紫光阁、中国日报、环球时报等多家官方媒体都发布了支持宇芽维护女性合法权益、惩治施暴者的微博。
受访者(ZP)认为,“官方加大对女性意识的关注,增强对女性权益的保护是必然趋势。因为女性的社会地位越来越重要了,女性文化为当代社会发展需要的多元文化注入了活力。”“社会文明在进步,官方正在试图转变以男性为主导的话语空间,我们应该会听到更多由女性发出的声音或者关于女性的声音。”
女性文化具有独特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是一种具有批判和反思意识的文化形态,是当代多元文化的诉求。推动女性自觉,对于解放女性发展、促进社会良性进步、纠正被传统父权制度扭曲的整体文化具有重要作用。很明显,女性自觉的重要性已经被社会大环境注意到。
三、新媒体对女性自觉的推动
(一)新媒体平台赋予女性表达契机
新媒体平台已经成为受众获取新闻、发表观点的重要途径,社会热点事件往往能在新媒体平台上实现“裂变式传播”。新媒体的传播特性也改变了女性在传统议题中被设定的、无自主性的、受限的话语形象,有利于女性的充分表达。
网络媒体具有匿名性和开放性的特征,女性用户在参与网络事件讨论的过程中,可以隐藏她们在真实世界中的生理性别,消除“身份焦虑”,公开表露自身观点,对抗男性话语霸权。女性用户可以根据自身的真实经验对事物做出独立自主、符合女性思维的阐释,以实现自我自觉和性别主体性重构④。
此外,多样的媒介技术使得女性可以更生动地表达自我。宇芽发布的短视频极具真实性和感染力,视频通篇的灰色基调传递出一种压抑、紧张的感觉,紧紧牵动着观众的心,更容易获得共情,引起人们对问题的关注。
在新媒体平台与技术的推动下,网络舆论产生的环境——赛博空间不断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讲,基于虚拟特质的赛博空间拓宽了女性的话语表达,开放流动的网络媒介成为推动女性性别意识变革的积极力量。
(二)“新意见领袖”加深女性思考
家暴并不是新闻中出现的个案现象,但鲜有女性主动声讨权益或者远离暴力。有研究者对家庭暴力中受虐妇女为什么不离开的社会心理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除了因为女性缺乏足够的社会地位与经济来源,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在社会约定俗成的观念中,家暴被模糊成了简单的家庭纷争⑤。但是,时至今日,有越来越多女性愿意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新意见领袖”的名人效应或许也能成为女性自觉的推动力。宇芽是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人物,在网络空间中扮演着“新意见领袖”的角色,发生在他们身上的事件以及他们的行为方式一旦公开,更能引起人们的关注乃至模仿,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形成较强的感召力,也容易成为媒体聚焦的话题。
宇芽选择诉诸公共平台寻求帮助,她的做法无疑给那些有着相同经历却碍于各种个人心理与社会因素不敢发声、持观望态度的女性以极大的鼓励。此外,由她自身带来的名人效应,也让更多人注意到解决女性议题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四、媒介赋权下女性自觉的困境
当女性自觉逐渐成为社会共识时,我们同样不能忽视网络舆论中对女性形象认识的另一种声音,在网络机制的作用下,不少关于女性的嫌恶话语也在蔓延传播。
(一)女性嫌恶:女性自觉的对抗力量
女性嫌恶是指偏见、蔑视、仇恨女性的心理和现象,它包括性别歧视、社会排斥、大男子主义以及对女性的“他者化”。女性嫌恶是遏制女性自觉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当我们对宇芽事件中展现出的女性自觉抱有乐观态度时,也要警惕新媒体赋权下的传播乱象。
相较于宇芽事件,在“蒋劲夫家暴日本女友”事件中,舆论声音极为尖锐,在相关微博与评论中,充斥着对受害者女性的怀疑与人身攻击言论。这种言论表现为:恶意臆测女性,随意物化女性。评论中较多的嫌恶话语都带有明显的性别刻板印象或性暗示的成分,比如:“一个巴掌拍不响”“有些女的天生就长着被打的样子”“你女朋友如果7P我看你打不打”“怎么没被打死”……暴力中的女性总被定义为一定程度的过错方。在蒋劲夫事件中,抨击最严重的是网传受害者女性的“7P”行为,但实际上,那只是网友们根据受害者女性在日本参加某节目时与嘉宾拍摄的一张剧照,不加调查,过度想象,恶意臆测出的“证据”。嫌恶者秉持着“他打她,因为她是坏女孩”的逻辑,对受害者发起尖锐攻击。在大多数受访者看来,这样的怀疑揣测、谩骂讽刺已经超越了一般意义的攻击,实则是将受害女性完全视作男性的附属品,是对女性尊严和权利的侵犯。
(二)网络空间匿名化:女性自觉的双刃剑
女性嫌恶作为女性自觉的抵抗因素,是一种根深蒂固的历史存在,它深受以父权宗族制为核心的等级制度和男尊女卑的两性观念的影响。在日常生活中,女性嫌恶只是一种内化的性别歧视,表现较为含蓄、隐晦,但是这些话语一旦经过网络扩散,可能瞬间升级,直接转化为尖锐、恶毒、不堪入目的攻击。网络空间隔离了人们对现实事件的认同,大多数人抱着一种“看客心理”,通过围观他人的不幸遭遇使自己获得快乐。他们无视女性的痛苦,对于女性的悲惨遭遇无法产生共情,没有心理冲突,缺乏社会道德与责任感。随着蒋劲夫家暴事件的发酵,网友们的关注点愈发转向了对这一事件的“围观式”调侃。有网友戏称蒋劲夫为“铁拳男孩”“东亚劲夫”,也有网友编出一段顺口溜,“友情提醒外国友人,交男朋友谨记八字箴言:多学中文,多看新闻”,这些充满讽刺意味的调侃话语在匿名的网络空间中大肆传播。
网络媒体的匿名化,为这些带有偏见性的、侮辱性的和威胁性的言论提供了免责的话语土壤。“网络的匿名性会助长人们的嚣张气焰,反正你又不知道我是谁,我想骂你就骂了”(ZYX)。
五、结语
在女性自觉意识逐步觉醒的过程中,新媒体平台扮演了一个相对矛盾的角色。一方面,它提高了女性在大众传播中的弱势地位,为女性提供了更多的话语空间,但同时,这种公共空间也将对女性的嫌恶情绪从过去作为一种潜在的、隐秘的心理感觉转化为如今的公开言说,并在虚拟空间中肆意。女性自觉与对女性的“他者化”——两种力量此消彼长。女性完全获得解放、实现性别平权、建构自我主体性的道路还很漫长,女性需要不断改变自己的实践活动和存在方式,才能改变自身的文化境遇,社会大环境也需要创造和接纳一个双性和谐的话语体系。
注释:
①③徐曼.女性自觉意识探幽[J].电影评介,2007(04):95-96.
②李世鹏.社会期待与女性自觉——20世纪二三十年代民意调查中的典范女性形象[J].妇女研究论丛,2019(05):99-112.
④李敏.网络舆论中的女性自觉与女性围观[J].新闻界,2011(02):75-77.
⑤王志华.家庭暴力中受虐妇女的社会心理分析——她为什么不离开?[J].妇女研究论丛,2007(06):1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