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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线教育版权保护研究

2020-02-23赵晓宇

视听 2020年8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数字内容

□ 赵晓宇

在线教育具有内容丰富、传播便捷、互动性强的优势,突破了空间和时间的限制,可以满足用户利用碎片化时间学习的需求,实现了教育资源的共享,近年来逐渐得到越来越多用户的认可。据艾媒咨询发布的《2018中国在线教育行业白皮书》,有84.9%的用户认可线下学习与线上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模式,预计2020年中国在线教育用户规模将达到2.96亿人,市场规模将达到4330亿元①。国家教育政策支持、技术手段升级、用户需求扩张等因素推动我国在线教育市场规模不断增长;与此同时,各类侵权现象屡见不鲜,在线教育版权保护问题亟待解决。

一、在线教育的定义与版权属性

在线教育是指在师生分离的情况下,借助互联网和信息技术有效实施教学和学习活动②,其作品内容涵盖文字、图像、动画、声音等所有通过网络形式传播的各种教育信息形式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为智力成果的一种,作品应当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条件。

首先,独创性要求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投入智力性劳动,且作品至少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在线教育作品是为在网络环境中开展教学活动而制作发布的内容,包含教师对知识的个人见解,在讲授方式和手段上也具有创造性,且平台对作品的呈现形式和传播方式也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其次,可复制性是指思想内容能被直接感知或借助某种载体被感知,表现为以印刷、录音、录像、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者多份。在线教育作品包括文本、图像、声音、视频等多种形式,都可以通过一定手段进行复制,被用户感知④。综上,在线教育作品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素,应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

二、我国在线教育版权保护的现状

在线教育与传统教育形成互补,逐渐成为满足用户高质量教育需求的新途径,竞争日益激烈。随着内容资源成为各大平台的核心竞争点,版权保护愈发受到关注,政策层面监管趋严,平台、用户的版权意识不断增强,行业逐步走向规范化。

(一)政策制度不断完善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版权保护力度,注重法规解读与维权宣传,营造重视版权保护的社会舆论环境,提高了民众的版权保护意识。从国家层面到各组织机构都高度重视数字版权保护,也在这方面做出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国家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多个为数字版权保护工作保驾护航的政策文件,如《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等,并开展打击侵权行为的各类专项行动。2013年至2018年的“剑网行动”共查处各类侵权盗版案件22568起,依法关闭侵权盗版网站3908个,有效打击和震慑了网络侵权盗版行为,为版权保护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秩序和有利的社会环境⑤。

(二)技术研发取得突破

在线教育的版权保护,除了法律制度建设完善,还需加强技术手段的保护措施。近年来,我国在研发数字版权保护技术上取得了一些突破,推动了数字版权保护模式的变革与创新。2011年,国家版权局联手20多个部门和单位,启动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研发工程,2016年研发出了可行的数字版权保护技术标准体系,不仅为行业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和参考标准,也为互联网环境中的内容资源提供了版权认证、信息授权管理、侵权行为追踪等系统化的数字版权保护技术服务⑥。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研发取得突破,为打击侵权行为、保护版权人合法权益提供了可靠的技术手段。

(三)平台维权力度加大

优质的内容有利于抓住用户的核心需求,获得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内容版权日益成为在线教育平台之间的主要竞争点。各大平台不断加强维权力度,抵制复制、翻拍、低价出售等侵权行为,维护合法权益。51Talk在天猫旗舰店以1元的价格销售包含多个新东方享有著作权的英语教学视频在内的在线教育课程。2017年,新东方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51Talk及天猫告上法庭。2019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51Talk赔偿新东方经济损失24万元、合理开支6600元⑦。这场在线教育企业竞争升级的维权之战告一段落,标志着在线教育行业加大维权力度,严厉抵制侵权行为。

(四)用户版权意识增强

用户版权意识的增强是解决侵权问题的有力保障。2018年中国青年报社社会调查中心的调查数据显示,有91.6%的受访者使用数字资源时会注意辨别是否是正版;37.4%的受访者建议加强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22.1%的受访者建议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⑧。随着对个性化教育和优质知识服务需求的增加,用户在使用在线教育产品时也逐渐养成了付费习惯。艾媒咨询数据显示,近80%的用户每月愿意花费200元以上为在线教育资源付费,其中有46.8%的用户愿意付费500元以上,这对在线教育版权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三、我国在线教育版权保护的问题

(一)作品属性不明确

在线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我国相关法律条文未将在线教育作品明确定性为电影类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根据著作权法,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作者所有,编剧、导演、摄影、作曲、作词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这一规定适用于平台与授课者合作的在线教育作品,平台相当于电影制片人,享有著作权,而授课者享有署名权,并依法获得报酬。但还存在一些不能简单归为电影类作品的内容,如直播、翻拍的在线教育课程,需要根据制作手段和内容属性判定为录音录像制品或其他作品类型。在线教育作品的属性不明确,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也无法确定,导致在线教育版权保护的边界模糊。

(二)版权归属不统一

由于作品的创作过程具有复杂性,关于在线教育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仍存在争议。本文根据经营目的将目前我国的在线教育平台分为两大类,分析其作品版权归属可能出现的情况。第一类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付费在线教育平台,以新东方在线、腾讯课堂等平台为代表;第二类是以知识共享为目的的免费在线教育平台,以中国大学MOOC(慕课)为代表。

盈利性在线教育平台的作品版权归属主要涉及内容制作者、开发平台和授课教师,主要以视频录播或直播为传播形式,开发平台对直播内容和录像录音制品享有著作权及其他相关权利,授课教师对内容享有署名权。根据我国以往对同类侵权案件的司法审判观点,在线教育内容开发者承担着更大的商业风险,因此这类在线教育作品的版权归属于平台。

与收费在线教育平台不同,提供免费共享课程资源的在线教育平台主要依托高校设立,其作品版权归属还涉及授课教师所在单位。一方面,在完成这类作品时,授课教师一般都会借助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人力等基础条件,且授课教案属于职务作品。如没有特别约定,教师享有著作权,其所在单位享有优先使用权。另一方面,共享的在线教育作品多以高校的名义传播,多由高校统一支付拍摄和制作等相关费用,并承担作品的相关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从这一角度出发,这类作品又具有法人作品的特性,著作权应归教师所在高校所有。

综上,由于内容主体复杂,作品的版权归属不统一,导致平台、教师与高校之间版权纠纷频发。

(三)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制度滞后

作为数字技术与教育资源的结合,在线教育的版权保护不仅应以数字版权保护相关法律为基础,还应参考对作品中使用教育资源的规定。我国目前与此相关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规定,对于在线教育版权保护来说有一定的滞后性。

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规定是,“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传统的教育活动比较容易把握“少量复制”这一限度,而对数字化作品的合理使用数量没有明确规定。由于网络环境的开放性和便捷性,数字资源的复制传播更加容易,侵权使用几乎没有成本,著作权人的相关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法定许可”的规定是,“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或国家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部分作品,但需支付报酬”。而在线教育涉及的范围不仅包括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和国家规划,还包括技能培训、外语等级考试等,若要完全按照法定许可制度规定,则会缩小用户范围,阻碍在线教育行业发展。

(四)侵权认定难,维权成本高

互联网侵权行为认定的复杂性,是数字版权保护的阻碍之一。在线教育作品主要是传统教育资源的数字化,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和易于传播的优势。其用户遍布世界各地,分布广泛,发生侵权行为后,难以确定行为人和地点,并且网络信息的虚拟性也给侵权认定带来较大困难。此外,基于技术手段的侵权行为更为隐蔽,并且侵权证据多为电子形式,侵权人可以修改消除,造成侵权证据缺失,加大了认定困难。根据我国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在线教育侵权诉讼中,当事人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获得证据,并且侵犯著作权的纠纷判赔数额可能不抵诉讼和取证花费。维权成本高,侵权认定困难,无形中助长了侵权者的气焰。

四、在线教育版权保护的对策

(一)健全版权保护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条例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解决侵权问题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对于在线教育的版权归属和内容合理使用,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各主体间版权纷争频发。例如,平台与高校教师合作推出在线课程,作品制作过程可能会使用所在高校的硬件设施和资源,就会出现高校与教师之间“是否职务作品”和平台与教师之间“著作权归属”的问题。政府层面应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制建设,修改完善法律条例,或出台专门针对在线教育行业版权保护的规定,形成统一可行的在线教育版权保护制度。以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基准,以合同约定或相关协议的形式明确版权归属,能减少因版权归属不清造成的版权纠纷,有利于推进在线教育版权保护。

(二)完善侵权赔偿惩罚机制

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也能对在线教育版权保护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首先,加强对运营平台资质的审核工作,取缔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平台,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其次,坚决打击平台侵权行为,对于使用未经版权许可的作品谋利的行为,应处以行政处罚、缴纳罚金、下线整顿等措施;同时,通过设置侵权举报、建立举报奖励机制等,对长期使用、传播盗版资源,侵犯平台和作者正当权益的用户,采取相应的赔偿惩罚措施。最后,通过加大对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研发的投入,推动数字版权的侵权追踪技术、在线取证技术等技术手段的创新,解决侵权认定难、维权成本高的问题,遏制侵权现象。

(三)创新平台合作运营模式

创新在线教育平台与各高校、培训机构、教师之间的合作模式,有利于加强版权保护,促进在线教育平台规范化运营。应充分发挥在线教育作品不同主体各自的优势,从单一的教育资源共享到专业课题研究、教师联合培养等多种合作模式,形成线下教育与线上课程相辅相成的教育体系。平台优势与优质资源的强强联合,不仅有利于提升内容品质,拓宽在线教育资源的来源,更有助于化解在线教育发展过程中的版权纠纷,使平台与高校、教师多方受益。

五、结语

在线教育突破了空间和时间的限制,以丰富的内容资源和灵活多样的呈现方式,满足了互联网时代用户的个性化需求,实现了教育资源的共享,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教育公平。加强版权保护对促进优质内容资源的开发利用,引导在线教育行业健康发展有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在线教育版权保护仍存在“作品属性不明确”“版权归属不统一”“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制度滞后”“侵权认定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应从健全法律制度、完善惩罚机制、创新合作模式等层面加强版权保护,推动在线教育行业稳步发展。

注释:

①艾媒报告|2018中国在线教育行业白皮书[EB/OL]. 艾媒网,2018-12-03.https://www.iimedia.cn/c400/63080.html.

②饶帮华,杨石华.在线教育:“互联网+”环境下传统教育出版转型的蓝海[J].出版发行研究,2016(07):44-46.

③张健飞.网络教育与著作权保护[J].社会科学战线,2007(05):244-247.

④刘欣仪.在线教育版权保护研究 [J].法制博览,2019(04):108-109.

⑤周慧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开创新时代版权社会服务工作新局面[J].中国版权,2017(06):3-6.

⑥郑自立.泛网时代我国数字版权保护[J].新闻战线,2018(04):20-23.

⑦芥末堆,知风.新东方在线诉51Talk侵权案落锤,法院判决51Talk赔偿24万 [EB/OL].新浪财经,2019-04-04.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relnews/hk/2019-04-04/doc-ihvhiqaw9991882.shtml.

⑧孙山.调查显示57.7%受访者愿意付费使用数字资源[EB/OL].中国新闻网,2018-04-12.http://www.chinanews.com/sh/2018/04-12/84889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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