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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校企合作的“3+4”中本贯通路径研究

2020-02-23念潮旭

关键词:中本校企职业

念潮旭

(福建师范大学 福清分校,福建 福清 350300)

“3+4”中本贯通教育是现代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深化教育改革的有益探索,它对实现职业教育贯通发展、补足产业转型升级人才短板具有重要的意义。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作为职业教育的办学导向和发展方略,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1],因此,要推动“3+4”中本贯通这一高等职业教育向高质量发展和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以更好地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就必须对校企合作这一关键环节进行梳理,要从职业教育的宏观视域和中本贯通的具体实践上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路径。

一、校企双方开展“3+4”中本贯通教育的必要性

(一)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和提高发展质量的内在需要

弗里曼将利益相关者定义为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能够被组织实现目标过程影响的人。利益相关者理论告诉我们,企业作为一个多方利益相关者的有机结合体,其目标必然要受到各利益相关方意志的影响[2]。因此无论哪一个企业想要实现发展壮大,都需要与之相关的各个利益成员的积极融入。作为人才培养场所的学校,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利益相关者。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直接动因是人才需求[3]。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始终与教育链是分不开的。随着“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的实施与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步伐加快,支撑产业发展的人才结构、质量、层次也随之调整和优化。同时,随着民生需求的增长,人们对像“3+4”中本贯通培养的专业技能训练周期较长、熟练程度较高、岗位技术含量较高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这类人才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以福建为例,制造业是该省工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和重要增长极,亦是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领域,但支撑产业发展的人才队伍却存在量少质弱的短板,高技能人才仅占5%。企业发展所需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与产业转型升级之间的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人才供给侧和需求端之间的不对称、不匹配使得企业发展的步伐受到制约。国际劳工组织的调查显示,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产业技术工人队伍结构中,高级占35%,中级占50%,初级占15%[4]。“3+4”中本贯通培养的技术技能人才型对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日益彰显。例如,为适应产业发展和企业对人才的需求,上海对中职教育功能定位作出调整,严格控制以直接就业为培养目标的教育规模,明确提出要把“贯通培养”作为职教人才培养的主要模式,使技术技能型人才贯通培养成为主流方向。从这些不难发现,在我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贯通培养职教人才将会成为一种趋势。“3+4”中本贯通培养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将成为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提高发展质量的重要支撑。“3+4”中本贯通教育强化校企合作协同培养人才,强调把企业需求融入人才培养环节,以促进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企业需求侧结构要素全方位融合,这也符合企业长期发展战略。因此,为了使“3+4”中本贯通培养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能更好地适应发展所需、胜任岗位需求,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协同育人的行动意愿具有较好的利益基础。

(二)学校完善治理体系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应有之义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决定。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学校必须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构建充满活力、多元参与、内外共治的体制机制,以实现教育服务人才成长和服务社会发展功能的内在统一。本科院校要建立健全现代大学治理体系,必须深化与企业等多元组织的联系联动机制,“3+4”中本贯通人才培养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活动,具备职业属性、技术本位特征,甚至比旧有和其他模式的职业教育在运行上更复杂。当前,我国已进入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产业转型升级加快的态势迫使职业教育在治理体系上比其他时期都更需要企业发挥主体作用,也更需要校企合作、协同育人。与普通教育不同,“3+4”中本贯通对产业发展的指向性更直接、更明确。也正因如此,由于存在缺乏直面产业、技术、岗位的局限性,学校必须以“开放办学”的姿态充分发挥企业参与的主体作用。企业成为参与办学的主体是一种必然选择,符合职业教育发展的逻辑起点[5],企业具有其他办学力量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在“3+4”中本贯通具体实践中,教育者只有基于校企合作的现代职业院校治理结构,将企业纳入办学主体,实施校企“双主体”育人,完善模式运行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才能培养出适应产业一线、符合职业标准、契合岗位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以实现教育的价值和使命。

二、基于校企合作的“3+4”中本贯通的实践困境

(一)企业有主观意愿但实际参与不深

对参与校企合作,企业主观上表现出很高的意愿,也认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重要性。根据学者对538家企业的有效问卷调查,企业选择非常愿意和比较愿意的高达97.96%[6]。但在具体实践中,企业对参与职业教育办学重要作用的自我价值和社会责任认识不够、认同不足,思想认识上长期缺乏应有的“主人翁”精神[5]。现阶段,校企合作多源于人情关系、熟人介绍、行政推动等因素。虽然企业主观上想参与,但由于企业以追求企业经济效益为第一要务,同时由于合作学校的师资力量、办学资源等方面相对不足,在合作中双方投入不平等,甚至企业在校企合作中消耗了资源,但难以通过校方得到有效回报,或者说回报效果不如预期,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实际参与校企合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从实践情况来看,企业与高校热衷于签订协议、揭匾挂牌等,合作仅停留在形式上,缺乏实质性行动。这种合作显然不利于职业教育的长远发展[3]。有的企业尽管也参与了实际合作,但仅停留在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开设讲座等浅层面活动,对专业建设、课程设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改革、教学质量评估、考核机制等涉及办学内涵、育人核心的要素缺乏深度介入。对人才培养体系的整体设计,校企双方缺乏深度协同,双方在共同制订培养方案、共同开发课程资源、共同实施培养过程、共同评价培养质量等方面也存在较大争议,特别是学校很难推动企业将产业发展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等要素嵌入教学中。这类现象在应用型本科院校或职业院校中已成为常态。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3+4”中本贯通教育仅停留在传统的协同育人层面显然是不够的,也不是现代职业教育所倡导的,同时与适应产业转型升级以提高应用型或职教人才培养的针对性、适应性的要求不相符。如何推动企业深度参与,以加快构建深层次的校企合作机制,是当前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校企合作有制度回应但政策落地不够

国家制定法律、政策以推动企业发挥主体作用,履行社会责任,但在制度设计上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激励相对不足。

从职业教育的宏观架构看,通过对近些年来国家或部委对推动职业教育发展、深化产教融合的规划、决定、意见、办法等的梳理,不难发现:对企业的政策激励要么表述缺失;要么表述过于宏观,操作性不强;要么激励政策单一,缺乏叠加效应。比如,2014年实施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仅对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享有的政策作出了规定,指出院校依法享受相关教育、财税、土地、金融等优惠政策,但对参与职业教育的其他单位缺乏政策支持。再如,2017年实施的《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仅提出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把深化产教融合作为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和推进降成本、补短板的重要举措,落实社会力量举办教育的有关财税政策,积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和企业参与办学,但对后续怎么落实,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这些也导致学校在为参与合作的企业争取激励政策方面无据可循,学校也无法协同企业争取优惠政策。

从“3+4”中本贯通的微观架构看,通过对已实施“3+4”中本贯通省市的政策梳理,至今尚未发现有对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的激励或配套政策。针对产教融合背景下参与校企合作企业的政策诉求,近期有学者对175家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45.71%的国企、52.14%的私企建议依据实训学生人数和时间减免税收,40%的国企、23.57%的私企建议将培养费用计入税前成本,23.57%的私企建议将校企合作作为政府建设项目招标资质[7]。可见,企业对参与校企合作都希望能够得到政府相应的政策回应。但长期以来,对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企业的鼓励往往仅限于政策层面,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和细化实施条例,缺少政策保障的指示性、针对性和方向性等。同时,在激励政策的顶层设计上,决策部门往往是教育主管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参与不足,导致财税、金融、土地等配套政策不落实、落不实。企业是营利性机构,一味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企业家情怀,既难以发挥企业在“3+4”中本贯通办学中的重要主体作用,也难以维持校企合作的长久性、稳定性、有效性。

(三)校企双方有实践经验但合作能力不足

“3+4”中本贯通是中等职业教育和本科教育相衔接的培养模式,既不同于以培养技能型人才为主的中等职业教育,也不同于以培养应用技术型人才为主的本科教育。“3+4”中本贯通要实现中职的“技”到本科的“道”的转化过程[8],对人才培养也提出了更为复杂、更为严格的要求。贯通培养和单独培养在人才培养理念、教学要求、课程设置、评价机制、师资素质等核心办学要素上存在显著差异。校企在以往单一中等或本科职业教育共同推动人才培养时,目标明确,定位清晰,并已经形成一套较为成熟、完整的合作体系。而且鉴于单一中等和本科职业教育层次差异、定位不同、面向各异,校企合作中的企业在产业链中的位置以及发展的规模、层次、类型、属性也各不相同,校企通过长期实践已形成“门当户对”“对号入座”的合作格局。“3+4”中本贯通作为教育改革的一项创新探索,发展体系尚未成熟,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阶段,学校如何与企业有效融合,共同推进人才培养方案设计、课程教学、师资建设、考核评价等无章可循。特别是对整体设计、分段实施的人才培养,校企如何通过衔接和融通,在共治共育的形态、模式、内容、要求上,体现“贯”、彰显“通”,在人才培养过程中既各安其位又充分衔接,使人才培养“分段”但不“分断”,这也是一项不小的挑战。

同时,“3+4”中本贯通是岗位技术含量较高、专业技能训练周期较长、熟练程度要求较高、复合性教学内容多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培养途径。它的实施必然是一个理论与实践持续互动、交替进行、不断循环的过程,必然需要同一产业链中不同企业通过分工协作才能完成,因此,学校如何协调好与企业的协同关系,企业如何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参与关系,校企之间和企业之间如何统筹好各自的参与资源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此外,“3+4”中本贯通是一项长线教育,在科技日新月异、技术快速变革、产业加速调整的背景下,如何使人才培养能够紧跟产业发展变化,紧贴市场需求,这也是发展难点。学校在关注行业发展动态和最新趋势方面显得相对滞后,在产业技术信息传导途径上也不如企业,同时面临着师资力量等办学资源匹配跟进不足的问题。要破解该问题,学校除了需要靠自身力量外,还需要通过校企合作,让企业成为补足这一人才培养模式短板的有效力量。但在校企合作中,企业如何把技术发展折射到产业发展需求上的岗位要求、职业标准,以使人才培养紧跟时代发展潮流也存在难点。

(四)企业有实施条件但利益驱动不强

校企深层次合作的路径,应该是企业与学校资源共享、深度融合,其中包括企业提供场地设施、人员选派、教学指导等,让学校能够运用这些优质资源开展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但现实情况是,企业本身条件有限,不是每个企业都能提供这些资源给学校。比如,对生产性实训设备,在无法保证学生成为准员工的情况下,企业短期靠自身情怀或人情关系可以大规模用于学生实习实训,但从生产效益和经济利益考虑,校企合作必然会占用企业的生产资源,长期用于实训是不可能的。再如,选派员工到学校开展兼职活动,深度参与课程教学、人才培养环节等工作,这必然挤占员工服务企业的精力和时间。在讲究人力资源效益最大化和人员配置紧凑的背景下,企业也不太支持。同时,学校囿于现有行政体制框架和服务能力,在推动企业参与方面也显得力不从心。比如,在现有办学经费紧张、绩效分配固化以及权衡内部利益关系的背景下,学校在支付企业兼职教师的报酬方面额度有限,不具有吸引力。再如,学校缺乏统筹企业资源的能力,在人才、平台、成果等要素上难以用“有为服务”驱动企业参与以换取企业资源。

德国职业教育的发展经验说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关键在于企业,而不在于学校,因为追求资本价值的企业与追求公益价值的学校在行动上的动因反差巨大,难以一致,企业缺乏参与的根本动因,而学校一直处于“一厢情愿”的境地[9]。企业及员工参与校企合作更多地是出于“形象”塑造和自我宣传。这是造成当前校企合作浮于表面、难以推进的重要原因。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应该体现两者间的某种利益契约关系,并且这种关系与主体的需要、利益、活动等动态交织在一起的[5]。也就是说,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缺乏利益回报,甚至造成利益损耗,或无法在契约关系中得到利益补偿或利益收获,企业参与的利益驱动力明显不足。

同时,“3+4”中本贯通是一项时间跨度长达7年的培养过程,相对于中职3年和本科4年教育,长跨度的人才培养模式必然要消耗更多企业资源,更需要企业保持参与的持久力和稳定性。学校对长跨度的校企合作关系也缺乏合作自信,在保持校企长期、深度、稳定合作方面缺少相应的支撑。即使校企双方搭建起紧密的合作关系,但企业从校企合作中得到的人力资源等回报也具有不确定性,投入与回报有可能不对等,这成为制约企业发挥参与积极性的重要因素。在倡导“社会责任”和“企业利益”双赢的背景下,一味强调“社会责任”,无法激发企业参与的动力,毕竟“企业利益”的缺失会造成企业“存在感”的不足甚至消失,导致企业“社会责任”的缺位。如何让企业不过多关注利益本身,协调好利益关系而参与这场人才培养“马拉松”,需要在体制机制的设计上给予相应配套。

三、推进基于校企合作的“3+4”中本贯通发展的有效路径

“3+4”中本贯通既具有职业教育的普遍特征,又具有自身的显著特点,因此,对“3+4”中本贯通校企合作的困境化解、路径构建,既要从宏观整体上进行审视,又要从个体差异上加以把握。

(一)注重顶层引领、政策落实,筑牢校企合作基础

1. 健全与完善法律体系

必须站在构建人力资源强国的高度,对现有法律支撑体系进行重构,着重破解校企合作中学校“一头热”、企业积极性不足的痛点,尽快解决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制度构架短板问题,促进相关主体的主动参与和深度参与[10],扭转当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不利局面。在对已实施20多年的《职业教育法》进行修订基础上,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出台实施细则,改变现有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校企合作等系列文件仅有引导性而缺乏强制性的现状,推动法律体系适应职业教育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需要,为校企合作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增加企业参与度。

一要健全完善《职业教育法》。要把企业作为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纳入法律范畴,提升企业在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中的法律地位,引导企业参与、支持和开展校企合作。要制定灵活有效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机制,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对创造较大社会价值、能够起到引领示范效应的企业予以相应奖励,对依法履行职业教育义务的企业给予适当补贴或者政策优惠。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减免、土地使用、金融信贷等方面。要规定国有企业、规模以上企业、骨干企业等适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用于接纳教师实践,共建“双师双能”型师资队伍,切实起到引领示范作用。要增加企业不履行职业教育职责的成本,可采取罚款的方式作出处罚。

二要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德国的职业教育法律,除了有《职业教育法》外,还有以该法为基础制定的《职业教育促进法》等法律以及《企业基本法》《实训教师资格条例》《手工业条例》《培训框架计划》等系列配套法规条例,逐步构筑起支撑体系完备、上下衔接紧密、可操作性强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3]。法律法规的完善与发展为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供了更为有效、更为系统的强制保障,让有关主体的权力和义务更为清晰和明确,这为德国职业教育始终走在世界前列提供了重要支撑。当前,我国现代职业教育发展模式主要借鉴德国,但在法律支撑体系上的借鉴不足。我们要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有必要在健全完善《职业教育法》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条例,切实解决校企合作法律体系不健全的短板,破解校企合作中“校热企冷”的难题。

2. 地方配套精准到位

由于我国各个省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职业教育发展情况和产业发展状况不一,因此,推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必须做到因地制宜。各地方有关校企合作专门的立法更能体现区域特色,契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也符合现阶段我国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3]。因此,必须推动地方在国家法律的基础上,健全地方职业教育的相关法规。例如,吉林省2019年7月颁布实施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校企合作实行校企双主体主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校企合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建立由教育、人社、发改、工信、财政、农业农村、国资监管、税务、扶贫等有关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及行业组织组成的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校企合作有关工作,研究解决校企合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政府财政涉企专项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支持校企合作,对企业接纳实习实践发生的物耗、能耗给予适当资助,资助学校或者企业为学生在实习期间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规模以上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情况列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报告”等。同时,该条例还对校企合作内容列举了有关具体事项,对涉及人才培养有关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吉林省的《条例》对企业在校企合中的地位、校企合作问题的解决机制、企业成本补偿、企业“刚性”职责、企业履责公示报告、企业参与合作内容、财政经济税收政策等进行了系统规定,规范具体且操作性强。江苏、山东等省份也颁布实施了类似条例,浙江宁波、河北邯郸等极个别设区市还结合自身情况颁布实施了市域条例。

从总的情况来看,全国职业教育地方专门立法还不够健全,职业教育中校企合作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撑,这也是造成企业履责约束力小、参与程度低,校企合作成效不大的重要原因。因此,各个地方甚至市域要结合本地区情况,借鉴吉林、江苏、山东以及宁波、邯郸等地经验,出台适合本地区的职业教育法规。同时,还可以设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基金,对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企业给予基金拨款补助或奖励[9]。

3. 联动推进政策执行

政策是基础,执行是关键。目前看来,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出现偏差的原因在于,全社会以及政府各部门仍把职业教育看作是教育系统的事,仍旧按照单一视角审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缺乏全局高度、全域视角。与其他教育类型不同,职业教育直接面向、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和区域产业发展,因此需要政府各个部门的协同推进。虽然政府在出台有关校企合作的文件方面涉及多个部门,但在实际执行上仍以教育部门为主。目前呈现的状况是,教育部门主动,而其他部门被动,部门联动推进效果不理想。直接导致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却得不到工信、税收、金融、财政、人社、发改等与企业发展最相关的政府部门的关注关心。教育部门只能解决与教育相关的问题,而很难统筹解决教育系统以外的问题,而这些正是企业所关心关注的痛点、难点问题。职业教育是学校与企业、教育与产业、人才与市场的连接,开展职业教育仅仅依靠教育部门是难以实现的。推进职业教育过程中部门联动的缺乏,导致企业在享有优惠政策方面落实落地落细不够,制约了企业参与的积极性。

因此,要扭转推动校企合作多部门参与不足的局面,在我国现有行政体制框架下,地方政府层面必须建立专门的联席机构或主管部门。这个部门作为企业反映利益诉求、加强政策沟通、协调权责关系的组织机制,发挥指导引导作用,形成各方联动推进、协同发力,统筹推进政策的落地,并对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与评价。同时,涉及的政府部门要切实把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服务校企合作作为深化产教融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有效对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作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和职责,合力营造有利于校企合作的社会环境。

(二)注重有序衔接、步调协同,提升校企合作能力

1. 完善协同育人体系

“3+4”中本贯通人才培养的特点在于既有整体性,又有分层性,它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培养过程。这就决定了学校要与企业充分协作,提高校企合作能力,引导企业在参与上也要体现“贯”、彰显“通”,“分段”但不“分断”,推动企业参与到人才培养方案设计、课程教学、教材开发、师资建设、考核评价、转段遴选等工作。学校要注重人才培养的整体性,防止对原有单一中等或本科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思路和模式的全套沿用,避免“新瓶装老酒”,加强与参与企业的沟通和协作,切实按照“3+4”中本贯通人才培养一体化设计的要求,注重培养的人才由“技”到“道”的转化、由技能向技术技能并重的提升。学校要根据生源较普通高中学生文化基础弱的特点,特别是在不增加理工类学生学业难度的基础上,注重知识、技能、技术等传授的适度性、渐进性,同时,在校企协同育人上为企业有针对性地参与人才培养活动中提供引导。

2. 共促人才长效发展

“3+4”中本贯通要将促进企业发展的核心要素即创新意识融入人才培养过程。“3+4”中本贯通终归是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培养的技术技能人才在项目设计、产品研制、工程实施、生产制造和社会生活服务的整个技术活动过程中应起着骨干作用。他们兼具实践性、创造性和综合性等属性特征[11],具有“技术技能”和“创造研究”的双重特点。这些特点是中本贯通培养的人才相比中职或高职培养的职教人才所具有的最大优势。企业要发挥创新思维活跃和创新文化浓厚的优势,在实践实训等环节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学校也要努力营造学生敢于创新创造的氛围,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双方共同引导和培养学生解决复杂问题、完成复杂工序、应对复杂工作的能力,切实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和职业发展力,更好地适应行业企业的发展需要。

(三)注重行业统筹、激发动能,增强校企合作活力

1. 引导专业设置,增强校企合作动力

“3+4”中本贯通开展的初因是为了能更好地满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适应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但是,该模式不可忽视的问题是,专业设置的滞后性与产业发展的快速性、人才培养的针对性与企业需求的迫切性之间的不协调性。作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支撑,企业承担的角色任务是最为重要的。在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融合发展的背景下,人才是第一推动要素和第一发展资源。在我国的企业中,中小企业占据大多数。中小企业在对市场信息的分析、对产业发展趋势的了解、对产业发展政策的把握等方面都存在不足,同样,中小企业在参与学校专业设置和建设方面不可避免地也会存在局限性、本位性以及短视性。而行业协会作为“产业发展共同体”,相比政府、学校以及业内任一企业,在对接产业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等方面更具有发言权,能够对人才需求提出最权威的判断和意见。行业协会可通过引导校企扩大视野,指导校企共同开展专业设置,这样可以避免“3+4”中本贯通长线专业设置滞后的问题,更好地契合专业设置、满足企业当前和长远发展需求。只有学校人才培养和企业人才需求达成内在统一,校企才更易达成利益共识,从而增强合作的动力,提高合作的意愿和意识,激发双方在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等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 优化资源配置,减轻企业参与负担

“3+4”中本贯通人才培养模式是一项长达7年的长线教育,这在我国当前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中属于时间跨度最长的全日制教育。它跨越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两个层次范畴,实施过程相对复杂,是由低向高内在发展的职业教育模式。它的培养时间和实施难度决定了企业参与的不易性。单一企业无论是在参与的时间周期还是在参与的资源投入方面,都显得“捉襟见肘”。而行业协会具有天然的行业凝聚力与制约力[12],在业内树立的权威性和公平性使得成员企业对其具有高度的信任感,能够自觉服从其调配和指挥。因此,行业协会通过对本组织或本区域成员企业资源的调配,既可以遴选优质企业资源参与校企合作,又可以使企业减轻参与负担、减少资源消耗,实现校企合作“一对多”或“多对多”的合作方式,推动校企合作从松散型向紧密型长效运行机制转变[13]。例如,“3+4”中本贯通是一个由技能向技术递进转变的培养过程,在校企合作中,行业协会可以整合产业链中不同游段的企业,根据人才培养过程需要,协调相应的企业参与。又如,在企业深度参与课程教学、教学改革等方面,行业协会可以协调多个企业同时给予支持,由多个企业分工协作,避免由单一企业参与导致的挤占员工服务企业的精力和时间,减少人力资源过度调配对企业生产发展的不良影响。再如,在企业生产性设备的使用上,行业协会可以协调同类型企业分别提供学生实习实训资源,以减少人才培养周期长对某一企业资源的过度消耗,这样既可减轻企业压力,又能确保学生实习实训的效果等。

3. 加强实践指导,提升校企合作效果

无论是学校,还是企业,在校企合作上均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相比而言,行业协会更能准确把握教育发展信息和产业发展信息的深度对接点,通过指导校企参与合作,提升双方的参与能力。特别是,行业协会能调动企业参与合作的积极性,统一各企业参与跟进人才“分段教育、贯通培养”的步调和行动,增强企业的合作自信和自觉,由此达到良性循环的发展效果。行业协会可基于自身优势,将产业形势、职业发展、岗位标准的最新要求反馈给校企,校企也可根据行业要求和自身实际,共同完善人才培养方案、调整课程设置。另外,行业协会能够针对“3+4”中本贯通特有的人才培养环节----转段考核,将行业规定的技能水平在人才培养中予以体现和融入,并在学生由中职向本科转段时予以测试,以切实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质量。

4. 协调各方关系,保障企业利益诉求

利益诉求得以满足和保障,是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重要动力。在我国当前行政体制下,单个企业相对较弱,在个体上很难与政府形成稳定的契约关系和对话机制,因此,企业的诉求和相应利益也得不到较好维护。作为独立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本身不以营利作为发展目标,能够以相对中立的立场,理性协调好职业教育参与各方的利益关系,化解政府部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角色缺陷、既想解决企业忧虑又无法深入了解企业需求的矛盾,也能通过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对话协调,为企业争取利益。行业协会能针对“3+4”中本贯通人才培养周期性较长、参与要素稳定性较好、涉及参与主体较多的特点,牵头为企业与学校、政府部门建立起利益诉求关系,加强利益沟通、化解利益矛盾,助力企业解决参与的“困惑”和担忧,使企业能真心参与校企合作,并保持参与的长期性和持久力,着力避免由于该模式人才培养周期长和企业追求“短期效益”、利益最大化的矛盾,引导企业与学校、政府部门共同跑好“3+4”中本贯通这一长学制人才培养“马拉松”,在深化产教融合背景下更好地推动现代职业教育向高质量发展。

(四)注重双向沟通、同向同行,促进校企合作共赢

1. 构建校企发展命运共同体

职业教育的属性决定了学校与企业必须建立紧密的双向互动关系。离开学校谈企业发展,或者离开企业谈职业教育发展,都是职业教育发展的“致命伤”。校企只有构建发展共同体,才能激发双方的合作潜力和活力。在专业建设上,学校要以企业需求为导向,按照企业需求设置人才培养发展方向,在设置规定课程适应行业要求的基础上,导入企业所要求的特色课程或教学内容,从而为企业培养和选拔适合企业发展需要的人才,促进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企业需求侧结构要素全方位融合。在资源共享上,学校要发挥教育资源优势,优先为参与合作的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共享科研平台,共享创新成果,为企业生产技术改进提供智力支持。在利益争取上,学校要主动向政府部门为合作企业争取优惠政策,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维护企业在产教融合过程中的权益,切实减轻企业因生产设备磨损、员工参与合作误工、支付学生实习报酬等产生的负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在形象塑造上,学校要利用自身媒体平台和庞大的校友资源,积极宣传、推介优秀合作企业,提升企业的社会影响力、美誉度和知名度。

2. 重视发挥企业重要主体作用

要催生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协同育人的内生动力,就必须确保企业的参与地位得到尊重和认同。在校企合作中,作为企业主力军的中小企业更关注眼前利益。而“3+4”中本贯通在校企合作上具有的长线性、延续性的特点,要求企业有稳定的参与行为。只有把企业当成办学的重要主体,才能使企业具有“主人翁”责任感。学校要引导和推动企业深度参与学校对职业教育的治理,解决学校制度与企业制度异质化的问题,推动学校内部管理机制的创新,建立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治理体系和适应企业参与教学、管理的制度体系[14],保障企业基本权利和基本需求的实现。学校要完善校企合作的现代职业院校治理结构,把企业相关人员纳入学校理(董)事会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动邀请企业参与“3+4”中本贯通的课程设置、教学改革、教学评价、转段考核,增加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话语权,并形成常态化、长效化机制。条件允许的,还可邀请企业相关人员参与学校管理层面或参与决策咨询机构的运行,以提高企业的价值感、存在感、归属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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