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社区治安治理的动向、问题及优化路径
2020-02-23焦俊峰李锡青
焦俊峰,李锡青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34)
新冠肺炎疫情是严重影响社会生活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习近平总书记在疫情发生后多次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对疫情防控工作作出重要部署,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以及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全国形成了全面动员、全面部署、全面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局面。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共同构建了兼具系统化、组织化、立体化的治安防控体系,为实现疫情期间的社会“由治达安”贡献了突出力量。
一、疫情期间社区治安治理的新动向
社会治安着眼于人的安全,更关注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个体与社会、群体与群体、群体与社会之间的安全。[1]因此,实现社会“由治达安”过程中最本原的问题便是保障人的安全,保障个体、群体的本体安全。(1)以国域为界的社会治安的终极目标在于“人”的安全,在于人民的安全。参见王均平.“国家—社会”治理框架的治安学基本问题——治安学论域的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间关系[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而此次席卷全国乃至全球的新冠肺炎疫情,对个体、群体以及整体的安全都造成了直接威胁。因此,最大程度上降低此次疫情给人类造成的安全损害,以及最终彻底消灭疫情都是实现社会“由治达安”的重要内容。而在这一时期实现“由治达安”的过程中,所面临的具体问题、对应的解决方式以及实际的参与主体等均呈现出一些新动向。
(一)民众心理安全问题突出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不仅对人的生命和身体安全造成了直接威胁,也因为其传播性与感染性极强等特点对人的心理安全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使人产生了情绪消沉、恐慌、焦虑等心理问题。从认知心理学角度讲,这是人们面对重大突发事件或灾难事件时本能产生的“应激反应”,而且至今这种“疫情后遗症”还未完全消除。[2]一般而言,一个人内心的伤痛远比其外在身体的伤痛更难愈合,在治愈时间、治愈方式上都需要投入极大的耐心和精力。心理存在某些阴影或者障碍不但会影响人面对生活的态度,而且会支配人的外在行为。因此,任何时期人们的心理安全问题都不容忽视。
疫情期间以下三种群体表现出的心理安全问题最为突出:第一种是以患者及其家属、病亡者家属为主要构成的群体。就患者而言,在感染初期表现为一时难以接受自己感染的事实,并且一直伴随着担心、恐惧等心理;在接受治疗过程中,由于治疗环境封闭、时间较长,伴随着焦虑、压抑等心理;而在治愈后则因为担心身体康复、二次感染等而留下心理创伤。患者家属则始终伴随着担心、焦虑等方面的心理。就病亡者家属而言,不但在家人被确诊和接受治疗时担心家人安危与自身安全,而且在家人病亡后还承受着失去亲人之痛,突如其来的一系列压力和打击会使其产生悲伤过度、心情郁结等心理问题。第二种是长期坚守在一线的医务人员、警察、社区工作者等抗疫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作为与患者接触时间最长、距离最近的群体,不但长期在全副武装的条件下进行高强度工作,而且深切感受着生命的脆弱、面对着生命的逝去,他们的内心一方面承受着巨大的救治压力,另一方面也因病人的离逝而感到无助、自责、压抑且无处宣泄。警察与社区工作者长时间坚守岗位,不但承受着巨大的工作压力,而且还要承受民众的误解与伤害,往往因焦虑、压力过大出现重度失眠等问题。第三种是长期居家隔离或滞留的社会民众。对这部分群体而言,全国增加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以及自身周围出现确诊患者、网络谣言的传播等都会加重其恐慌心理,长时间大量支出而没有收入的生活也给社会民众造成巨大的压力和严重的焦虑心理。
(二)社区治安问题解决方式的智能化
疫情期间社区治安问题的解决方式呈现出智能化趋向。不论是防控工作的开展,还是矛盾纠纷的化解,亦或是对民众心理疏导的方式,各治安主体都在不抛弃传统面对面方式的同时,通过发挥网络平台、大数据的作用,积极探索并使用“零接触”“零跑腿”的智能模式实现社会“由治达安”。
1.防控工作的智能化
将互联网、大数据与网格化管理相结合开展监测、排查、预警等工作是解决方式智能化的突出表现。大部分地区通过利用高清摄像头全覆盖的优势,对辖区各地段进行全方位实时监控,针对监控画面显示的扎堆聚集、不戴口罩、频繁外出,甚至串门的民众,通过控制无人机进行喊话,引导民众重视疫情防控、科学防疫。防控工作智能化的表现还有很多,如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牵头并联合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基础电信企业开发了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疫情防控行程卡,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滴滴出行城市防疫出行管理平台等。[3]再如,各高校针对本校师生的安全监管,要求师生通过使用“钉钉”软件、“大学小帮手”小程序、“WPS表单”等进行自诊打卡,密切关注师生的健康状况。
2.矛盾化解的智能化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是伴随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兴起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欧美发达国家其是保障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4]疫情期间各地对微信等网络平台的运用,有效保障了纠纷调解的正常化。部分公安机关协同相关部门将矛盾纠纷处理工作从线下延伸至线上,鼓励群众通过微信小程序等平台发起矛盾纠纷调解申请,经工作人员确认受理后,进入矛盾调解中心,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双方通过微信群、钉钉群等进行视频调解,后续还可以享受心理咨询、法律咨询等相关服务。这种兼顾物质层面与精神层面的线上调解方式,不但以更便捷的途径及时满足了矛盾双方的物质需求,对引导民众以积极、理智的心态面对疫情、面对生活也具有正面作用。例如,武汉市民通过进入“武汉微邻里”小程序,选择自己所在的社区参与议事、进行报事。通过点击“报事”可以详细描述事情发生的地点、起因和经过,并辅以图片佐证,提交后经过系统定位,由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受理,充分彰显了特殊时期网络平台在矛盾预防和化解中的作用。
3.心理疏导的智能化
在保障民众特殊时期的心理安全方面,全国各地纷纷借助网络平台、通讯设备等科技手段,全面开通心理疏导热线,通过在线心理疏导的方式,为不同群体的心理健康送去了线上疏导保障。在湖北省宜昌市心理服务站,对民众的线上心理疏导服务工作分两班人马、两个时段高效开展。不仅有专业的心理咨询师与社区心理疏导志愿者组成的心理疏导服务队伍,依托微信、QQ等平台提供白天的心理援助和心理疏导服务,而且近30名心理咨询专家组成员也在晚上的固定时段,通过服务热线提供心理支持服务。宜昌市免费开通的疫情防控心理疏导热线包括市级专业热线5条,分别是市心理援助公益热线、市妇联防疫心理疏导服务热线、市12355青少年综合服务(防疫心理疏导)热线、市校外未成年人心理辅导热线、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心理辅导热线,以及28条县市区免费热线,全方位为广大群众提供心理疏导服务。[5]
(三)参与主体多元化
当前,社会治理中的行动者就是一个由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社会自治力量构成的行动者系统。[6]通过保护民众的身体安全与心理安全、帮助居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引导民众以积极心态面对生活从而实现社会“由治达安”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因此,社会“由治达安”实现过程中的参与主体也必然具有多元化特点,而且这一多元主体的参与表现在“由治达安”的各个方面。
疫情期间的社区防控工作系统中,以公安机关为代表的国家正式力量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积极在法治轨道上承担疫情防控与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而社区工作者、保安人员、志愿者、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则协同各部门共同落实联防联控措施,为实现疫情期间的“由治达安”构筑了坚实的社区防控堡垒。就社区安全防线的构筑而言,各主体间协作互通,在小区门口与村口等重点区域登记、管控人员及车辆出入,隔绝与外界的过多接触,防止外来人员携带病毒造成本社区人员感染,坚持做群众的“守门员”。同时社区民警与社区工作人员、网格员、志愿者等联合起来,对辖区进行“地毯式”排查和实时监测,通过深入走访、建立微信群、使用微信小程序等方式,线上线下同步进行信息的采集、录入,对外来人口与返乡人员进行重点排查,防止疫情的输入、输出与蔓延,坚持做群众的“安检员”。多元主体在社区疫情防控中的协同配合,不仅弥补了部分职能部门缺位的问题,更有效保障了疫情期间的社区安全。
而在化解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基层矛盾纠纷过程中,不仅有以公安机关为代表的国家正式力量运用法治思维、法律手段予以调解,也有由社区工作者与志愿者等为代表的社会力量,通过协助公安机关或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矛盾冲突。面对社区居民无视工作人员劝阻、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而强行冲卡等情形,民警及时赶到制止冲突,并对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如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居民黄某欲骑自行车进入小区,非但不主动出示证件配合保安人员检查,经保安提醒劝阻后仍拒绝出示,反而试图强行进入,并将拦截保安殴打成右侧胸部软组织挫伤,民警赶赴后及时处置并依法传唤黄某,核实详细情况后对黄某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7]又如,在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东亭社区,由社区居民中的退休律师、退休教师等组成的社区“七宝巡逻队”,通过协助社区民警与保安人员进行巡逻、化解巡逻过程中发现的居民之间的矛盾以维护社区治安,同时更加关注特殊时期居民群众的需求,对本社区疫情防控出谋划策,预防矛盾。
在心理疏导服务的开展方面,继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新冠肺炎疫情心理疏导工作方案》后,各级党委和政府都积极响应,将心理疏导工作纳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整体工作部署。以疫情最严重的湖北省为例,湖北省重点建立了党政领导,卫生健康、民政、财政、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心理援助服务工作机制,组建由专业卫生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组成的疫后心理援助服务网络。[8]各主体协同发力,共同投身重点人群的心理疏导和干预工作,引导民众正确面对疫情造成的影响,帮助民众正常开展工作、学习和生活。浙江省卫健委则积极组建由省内精神(心理)卫生专家组成的心理危机干预专家组指导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并联合第三方开发线上“浙江省新型肺炎防控公共服务管理平台”,连通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依托浙江省立同德医院专业团队开通心理咨询服务通道,为浙江人民的心理健康构筑了全面的疏导网络。[9]
二、疫情期间社会力量参与治安治理存在的问题
疫情期间,以社区工作者、保安人员、志愿者等为代表的各社会力量积极投身社区治安防控工作,为防止疫情扩散、维护社区正常稳定的生活环境做出了巨大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不仅有效弥补了警力不足及其他政府部门职能缺位的问题,也充分体现了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机制在“由治达安”过程中的实践成效。但我们仍然不能忽视社会力量参与过程中暴露出的不足,如社会力量普遍存在参与的合法地位有待明确、综合素质整体偏低、相互之间的沟通配合欠缺、信息不通畅等问题。
(一)权力受限
1.社区自治权仍然受制于政府
我国社区自诞生之日起,就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且随着社区建设的推进,社区卷入“行政捆绑”就越深。[10]政府主要是把社区建设看作是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基层政权建设的主观需要,而弱化了为居民提供社会服务的主体需要,社区建设也只是政府依靠行政力量由外向内、自上而下重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管理体制。[11]正是这种自上而下的纵向建设模式造成了社区自治组织的行政化,使社区自治受到政府部门的过度限制和约束,导致社区自治组织在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过程中出现缺位。而应然的治安防控工作与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需要政府管控与居民自治协同发力、国家正式力量与社会非正式力量的协同参与,各主体以协商方式共同实现社会“由治达安”。
具体而言,政府部门对基层社区组织及社区工作者施加了过大压力,存在将社区自治组织视为其下属组织或者派出机构的认知和实践偏差。街道办事处作为人民政府派驻在最基层的行政机关,往往与社区自治组织签订责任状,并将完成情况直接挂钩社区工作者的年终考核、奖金等,由此使社区自治组织被迫处理大量的行政事务。长此以往,在居民群众对社区功能的认知本来就比较模糊或存在偏差的基础上,更加强化了居民将社区自治组织视为全能型权力主体和政府组织的错误认知,从而使居民群众认为社区工作者有义务也有权力解决其遇到的各种问题。但由于社区居委会只是群众自治组织,并没有政府部门所具有的行政权力,当遇到因权力限制而无法参与的情况往往不能被居民理解,从而引起居民与社区居委会间的矛盾。社区自治组织同样存在疲于应对各部门监督检查的问题,使原本力量薄弱的社区工作者很难发挥主观能动性,从而全身心投入社区实际问题的解决。而且社区自治组织由于自身权力受限与被居民误解的问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也常常面临窘境。
2.保安人员与志愿者协助治安防控权限不足
在社会治安防控领域,私营和志愿机构越来越多地参与治安防控的决策和服务,过去由政府垄断的若干职责,部分转由私营和志愿机构承担,如交通协管员、保安服务公司及治安承包制中的承包人等。[12]而保安人员与志愿者在参与疫情防控的过程中不具有国家赋予的治安行政、刑事司法以及警械使用的权力,与公安机关有本质的区别。这种区别一方面彰显了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政府职能部门的权威,但另一方面则不利于充分发挥保安人员与志愿者的效用、最大化提高治安防控能力。
在社区治安治理过程中,保安人员与志愿者共同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巡逻工作、收集社会治安信息并处置突发事件。但保安人员和志愿者进行的巡逻与公安机关开展的巡逻具有本质区别,保安人员与志愿者仅参与路面、街面的治安防控,不入户不进店,而且面对巡逻中遇到的可疑人员或车辆只能进行盘问,不得探询他人隐私、也不得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具体处理必须交由公安机关。疫情期间出现较多普通民众或者可疑人员质疑保安人员与志愿者的身份和合法性、不配合盘问的情况,若公安机关未能及时赶赴现场则会出现与保安人员和志愿者发生争执与冲突,殴打保安人员与志愿者等问题。在实践中,由于警力不足等问题往往还需要保安人员与志愿者以及社区工作者参与辖区内的执法管理,如违法停车、私搭乱建等问题,由于保安人员与志愿者不具有相应权限而给自身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与工作压力,不利于促进治安治理水平的稳步提高。
(二)社会力量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疫情期间社区工作者、志愿者与保安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都依托于网格化管理的推进和落实。为最大化提高防控水平与防控效果,大部分社区工作者、志愿者与保安人员都被纳入了网格化管理机制。但是,从全国各地网格化管理实践来看,绝大部分网格员都没有接受过专门的应急管理知识和技能培训,对突发情况的察觉、研判、报告和先期处置能力都比较欠缺。[13]社会力量在参与疫情防控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同样的短板。
1.开展防疫工作的能力不足
社会力量综合素质有待提高的第一个方面表现在开展防疫工作的能力不足。由于此次疫情发生突然,大部分社区工作者、志愿者与保安人员都未经过专门的应急处突能力培训,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研判、报告、应对均处于“零经验”状态。而且,由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机制的缺失,对社区工作者、志愿者应急防控能力的培训尚未形成常态化,缺少平时的学习积累。所以,疫情期间参与“由治达安”的社会力量,除了开展和协助日常的网格化管理、地毯式排查外,明显欠缺疫情防护与应急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在严格意义上而言,尚不具备相应的疫情防控能力。
2.身份认同感不强且缺乏相关医护知识
社区工作者既不属于国家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也不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而只是经过招考选拔后由各街道(乡镇)所聘用的工作人员。疫情防控期间的社区工作者似乎延展了部分公权力,但居民群众对其身份与角色的认同度始终不高。而且疫情严重地区的大部分社区都存在感染病例,对于这样的社区而言,不仅需要大量志愿者来支援社区工作者、壮大基层社区防控队伍,更需要专业的医护人员随访、预检分诊,并给予发热人员更专业的就诊建议。而普通的社区工作者、志愿者与保安人员则可能会由于防护知识欠缺而给自身造成相对更大的感染风险。
(三)信息沟通与配合不足
1.信息共享不充分
一个协同度高、配合性强的横向系统,必然十分重视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协商交流、信息互通,而且系统内部必然具备相对完整的信息共享平台。在立体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各防控主体之间信息资源的充分共享有利于巩固和密切其协作配合关系,而各主体之间积极主动的协作配合也有助于资源的充分交换和共享,二者之间存在一种相互促进的关系。因此,各主体间信息共享不充分的问题也是影响其整体协同效益的重要因素。一是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不主动、不充分。这一方面增加了基层上报的压力,使基层社区面临同时分别向多个不同部门上报同一份表格的问题,不但浪费基层工作人员时间,也并未实现信息的高效、充分共享;另一方面在疫情防控前期,由于各部门之间尤其与交通部门信息交流、共享的缺乏,在统计追踪与确诊病例乘坐同一航班、同一列车车厢的密切接触者时效率较低。二是政府部门与基层社区、群众间的信息互通不及时、不高效。具体表现在疫情初期部分地方政府对疫情相关信息公布不及时、不透明,导致网络上出现了许多不实信息,妨碍了民众的判断力、降低了民众获取有效信息的满足感。三是民众之间信息共享的真实性不够。由于普通民众无法准确辨认网络上的虚假信息,在看到相关疫情信息后便转发至各自的社交平台,无形中加速了虚假信息的传播,最终不利于社会公众理性防疫、科学防疫。
2.协作配合有待加强
参与疫情期间社区治安治理的各主体之间应当积极共享和交换资源,相互依靠、团结协作,但是从整体上来看,在社会力量协同参与的过程中,各主体存在不作为、相互之间过度依赖、资源整合不足等问题。各职能部门、各街道(乡镇)与社区和社会力量之间的协作、互通依然不够,部分主体间甚至存在各自为战、各管一摊的问题,区域间的协同联动机制有待进一步落实。
政府、社区、志愿者、居民群众等彼此沟通协调不足,政府部门的行政控制远大于民主协商。疫情期间的大部分防控工作政府主导明显,虽然一方面有助于疫情防控政策的传达落实,但另一方面不但造成了“会议防疫”“表格防疫”等问题,而且不利于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自治能力。基层社区工作人员除了开展全面排查等耗费时间和精力的工作外,每天都要接收多份文件、报送多份表格,部分基层社区工作人员表示“平均每26分钟就会收到一份文件”,这便导致基层社区工作人员没有足够的时间处理群众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此外,各主体之间的横向合作较薄弱,“不同的社区治理主体在职能定位上存在明显的权责重叠,同时也存在权责缺位,导致大量实际问题与相关事件无法准确地定位该由哪个主体承担,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互相推诿和不敢担当的情况”[14]。
三、疫情期间社区治安治理的路径优化
(一)构建基层党建与社区治安防控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我国的社会治理正在党的坚强领导下不断深化推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要“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所以,任何时候我们都必须把坚持党对社区治安防控工作的领导放在第一位,让党旗在基层社区建设中高高飘扬。
1.发挥基层党建对社区治安防控的引领作用
新时代下基层党组织建设与社会治理耦合互动日益增强,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的领导者,需要通过创新从而推动基层党组织建设与社会治理相互促进、相得益彰。[15]基层党建对社区治安防控的引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引导社区治安防控工作在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的支撑下开展;其次,帮助社区治安防控工作参与主体作出重大决策,确保社区治安防控工作实现效益最大化;再者,对各参与主体进行必要的监督、引导,保证各主体在合法合理的框架下开展活动;最后,引导社区党员密切联系群众,发挥广大居民群众的特殊力量,助力社区防控工作的正常、高效开展。
2.深化党组织对社区治安防控的协调作用
党组织间的联合联动逐渐成为开展党务工作和治理工作的重要抓手,并呈现出多层级、多区域、多行业间联动的特点。[16]社区疫情防控期间,各参与主体间存在明显的沟通配合不及时、资源信息共享不充分等问题,而各级党组织则可以充分发挥其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优势。第一,协调街道与社区工作者,各部门与单位、组织等之间的关系,促进各主体之间的及时沟通,实现信息资源的充分共享和防控工作的有序开展;第二,协调居民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帮助二者建立相互理解、相互配合的良性关系,可以通过组织党员形成调解矛盾的志愿队伍,参与到疫情防控工作中,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第三,协调民众之间的关系,营造疫情期间社区和谐的生活环境。
3.提升党组织对社区自我防控力量的凝聚作用
发挥基层党组织对社区文化建设的导向功能,通过文化建设凝聚自治力量。社区文化是指在一定区域、一定条件下社区成员共同创造的精神财富及其物质形态。[17]社区文化往往能以其特殊的感染力对居民产生重要影响,每个社区都应该结合自身特点,形成具有鲜明自身特色、富有感染力与影响力的社区文化。社区党组织要引导社区开展居民感兴趣、对居民生活有帮助的文化活动,通过多种形式满足群众的文化需求、丰富社区文化生活,在密切联系群众的同时,吸引群众积极参与,形成一种群众间积极交流、团结互助的文化氛围。如此必将有助于社区居民更积极地投身社区治安的自我防控中,共同创造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二)构建社会力量参与疫情防控的协同机制
参与社区治安治理的主要力量有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保安人员、志愿者等。“垂直的网络,无论多么密集,无论对其参与者多么重要,也难以维系社会信任与合作。”[18]在社区治安治理中,各主体之间不应该仅仅是一种垂直的上下级关系,而应该是一种共同参与、平等协商的横向交流关系,社会力量作用的发挥离不开与国家正式力量之间的密切交流与配合,国家正式力量也会因社会力量的协同参与迸发出新的生机活力,因此不但要巩固和加强这一横向关系网络,更要促进关系网络中各主体间的横向互动。
1.明晰政府与社区间事务的边界,释放社区自我防控能力
在社区治安防控体系中,政府部门对社区事务的过多干涉是制约社区自我防控能力发挥和提升的重要因素。有效提高社会治理精细化水平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构建全民共治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具有重要的意义。[19]因此对各参与主体职责权限的精细化界分有助于促进其效用的最大发挥,真正实现各主体在社区治安防控中的良性互动,提高整体防控水平。上级主管部门应对基层政府在社区治理方面的职能进行科学合理的顶层设计,并在可能的职权范围内做好权责分工设计,尽量精细化地明确不同权责的具体归属。[20]在顶层设计中,对于涉及国家整体、社会整体的秩序关系问题仍然由政府负责,涉及法律关系的部分公权力也应当保留,而对于可以由主体自由选择的部分,政府应当彻底放手,不再干涉和影响。具体可以根据科学设计列出政府的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将政府的职能、责任真正有限化,减少防控工作中的责任推诿问题。
对基层社区而言,只有政府的权力边界更加明晰,不再一味地向社区施加压力、不再把所有具体落实的问题都下推至社区,社区才能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发挥自治能力、组织民众自我防控。社区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该以实现和维护社区居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辖区自身特点探索出符合自身情况的防控模式,运用科学有效的方法满足居民的诉求,灵活解决关乎辖区居民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密切与各主体间的协同互动,共同优化治安防控水平。
2.确定保安人员、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的合法地位
保安人员、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治安治理面临的最重要问题就是合法性问题。虽然宪法明确授予了每个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资格和权利,但是社区安全这一公共性质的安全作为纯公共物品,在对其进行维护的过程中必然需要通过一些强硬的措施来实现,而且可能存在暂时侵犯或剥夺他人权利的情况。对此,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即可能侵犯公民自由的权力行使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这样的国家正式力量,社会非正式力量的参与则必然会面临不具备合法的执法权尤其是处罚权的问题。虽然于2010年开始施行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对保安人员的服务职责进行了列举性规定,也强调保安人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相比其他社会力量而言具有一定的职权,对促使其他社会力量合法性地位的确立有一定借鉴作用,但是就目前来看,其更多的是对保安服务公司的性质、组建条件的规定,对于保安人员的职责、装备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仍然存在滞后性的问题。因此,赋予保安人员、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必要的权限,确定其参与的合法地位,仍然是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提高社区治安治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3.系统提升社会力量的综合素质
虽然保障社区基层群众组织自治权、确定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安治理的合法地位能够使其在参与过程中更有法治保障,从而促使其主动提升自我能力。但从长远来看,从多个方面全方位提升社会力量的综合素质,才是促进其高质量参与治安治理的根本之计。首先,在准入门槛的设置方面,需要在招聘社区工作者与保安人员时有所甄别,适当提高准入条件。如对保安人员与社区工作者的筛选不仅要将年龄、身体健康状况作为硬性条件,更要重视其学习能力与文化水平,解决该群体的高龄化、低学历等问题,因为年轻活力且学习力强的队伍能够更快地适应和胜任可能涉及到的各种工作。其次,要强化并落实对社区工作者、保安人员以及志愿者的常态化培训工作。虽然我国现行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对保安人员的培训工作有所规定,但现实中落实得并不到位,因此要督促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开展培训工作,切实提高社区工作者水平;而对于社区工作者与志愿者也要建立并完善常态化培训制度,从思想道德水平、工作能力等方面开展全面系统培训,切实提高社区工作者与志愿者参与社会“由治达安”的能力水平。最后,要完善社会力量的激励机制,为社会力量注入稳定的高素质人才。保安人员与社区工作者的工作量大而工资水平低、并且职业认同感不强,导致保安人员与社区工作者的队伍极不稳定,因此要提高这部分群体的工资水平,完善相关的保障机制,从而吸引文化水平更高、学习能力更强的人才加入。对志愿者群体而言,由于无劳动报酬,但长期从事志愿工作也会出现积极性消退等问题,因此可以推广对“时间银行”的运用,将其志愿服务时间加以累积,定期兑换为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福利,激励志愿者队伍的持久活力。
(三)促进大数据与疫情防控的深度融合
大数据作为新时代的社会治理工具,以其信息海量、数据多样、流转快速等鲜明特征加速了个人发展和社会进步。在社会治安层面,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制度创新、精准预防、精准打击、指挥调度等都越来越依托于大数据。[21]此次疫情防控过程中,从疫情研判到病例追踪到全面排查再到预防监测,都得到了大数据技术的极大助力,但仍然需要进一步加强具体防控工作与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的深度融合,打破数据壁垒,形成系统高效的运转体系。
1.确保前期信息采集的质量
大数据需要依托海量的信息才能进行分析并最终得出有效信息。因此,保证前期所采集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使大数据发挥效用的第一步。而在基层信息采集的实践中,一方面大部分地区所使用的信息采集手段仍然比较传统和落后,如有些地区和部门仍然在使用电话询问和走访询问的纯人工方式,效率极低,准确率也得不到可靠保障,在严峻的疫情形势面前更是毫无优势可言;另一方面,信息采集的标准不统一,往往出现前期信息采集不完整而又重复采集的问题,不但增加了工作量,而且不利于信息的快速整合运用。这两个方面的问题都不利于保证原始数据的质量。对此,不但需要各社区之间加强交流学习,在紧紧围绕本辖区特点的同时向其他社区学习先进的做法,而且应及时与上级部门沟通,确定信息采集目录,或者优先遵从精准全面的原则。部分社区建立了以网格员采集信息为基础,多种信息来源并存的“1+N”信息采集体系,确保了信息的鲜活、真实、全面,为大数据应用提供了基础数据保障。武汉市大数据平台则针对信息重复和漏缺的问题,设置了数据自动检查校验功能对数据质量进行监管,极大提高了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
2.拓展数据分析的广度
数据分析也是数据使用至关重要的一环,在所收集信息的真实度与准确度得到保障之后才可以开展后续的数据分析工作。公共卫生监测系统内,以往通过相关人员层层提交报告的传统方式效率低下,而通过大数据平台的建设,可以对分析诊断、疫情研判和疾病爆发作出预警或进行快速反应。所以,从疫情期间的数据分析情况来看,数据分析的广度有待于进一步拓展,而数据分析的过程离不开数据建模和机器计算。比如,广东省在具体实践中主要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突出了模型化建设,宏观上搭建涉及交通、医疗、治安秩序等各方面的疫情态势统计模式;中观层面由各地市分别自主建模后在省级平台共享,相互激发防控灵感、完善防控措施;在微观层面则落实到具体的个人,并且搭建了帮助基层落实摸排等工作的模型。因此,可以加强和细化对数据的分析,设计出符合本地区的数据模型。
3.进一步推广大数据分析技术的应用
将大数据分析技术运用于疫情防控的各个方面、构建全方位的大数据防控系统,不但能促使传统的“经验决策”向更精准的“数据决策”转变、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也必将显著提升疫情防控的整体效益。在宏观防控层面,可以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的优势,实现信息精准研判,分析疫情走向,及时制定预警预案。同时,通过分析各地区疫情严重程度与资源储备,实现资源的合理调配。在精准定位传染源、追踪病毒传播路径以及防控疫情扩散等方面,大数据技术通过追踪人群移动轨迹、构建个体间的关系图谱等发挥了重要作用。[22]但是在精准防控层面,仍需要进一步发挥大数据分析技术在精准定位传染源、追踪病毒传播路径等方面的运用,有效筛查故意隐瞒疫区旅居史、疫区人员接触史的少数人员,并精准追踪在其刻意隐瞒实情期间所接触的人员,及时采取隔离观察措施,防止进一步扩散。
4.构建以大数据平台为支撑的多元主体协作机制
在基层社区的治安防控中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的参与,提升社区自我防控能力和水平,尤其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更应该加强各主体之间的协同交流,但也不能忽视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首先,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能部门的权限职责,尤其划分好街道与社区间的职责界限,还权于基层、还权于民众,实现社会力量在大数据平台中的有效参与;其次,大数据平台应当设置多元的参与渠道与参与方式,与不同主体的参与能力相对应;再次,通过大数据平台实现资源信息的进一步共享,在社区工作人员与志愿者、保安人员之间,政府与社会力量之间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卫健、疾控、公安等部门与社区、社会组织实现资源信息共享的同时,密切相互之间的联系,打破数据壁垒,全面感知疫情动态,为基层疫情防控、人员物资调配提供智能化数据信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