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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票据法律制度完善思考

2020-02-23朱苡萱

上海商业 2020年8期
关键词:证券化票据交易

朱苡萱

引言:资产支持票据的创新将会给法律制度带来一定影响,从法学角度出发分析资产支持票据的性质。资产证券化拥有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两方面发展方向,当前相关产品主要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资产支持票据两种,前者为证监会主导,后者属于银行与市场交易主导下的产品,当前资产支持票据也是法学领域内的一个重要研究项目。

1.资产支持票据的法律性质

首先,资产支持票据是一种债务融资工具。随着交易商协会的成立,一系列创新型产品的出现建立了多层次债务融资市场,其中包含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以及资产支持票据等产品。作为一种具有持续性和动态性的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与法律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债务的转移最终会呈现出以票据为主的表现形式,债务转移的同时,其性质也发生改变,多方面法律关系因此出现,比如发起人和SPV 之间存在的买卖法律关系,或SPV 与证券商之间存在的传统民事代理法律关系。

其次,资产支持票据并不是我国票据法范畴内的票据,法律上规定的票据属于交易性票据。当票据功能发生变化时,其性质也会有所改变,过去票据主要有支付、结算、信用三方面功能,现今票据已延伸出融资功能,并以贴现的方式出现。近年来金融市场的发展使票据融资功能不再局限于贴现与质押贷款等方面,企业可以在金融市场内直接筹措资金,此时票据已经拥有的融资的性质,可以达到融通资金的作用和目的[1]。

最后,资产支持票据是一种资产证券化的产品。任何种类的证券都能成为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载体,以票据为载体的票据类资产支持证券也是一种证券工具。虽然融资性票据在我国没有被法律认可,但它拥有资产证券化的特征。

2.我国资产支持票据法律现状

2.1 在基础资产扩延方面

非金融类企业想要解决以往融资困难的问题,就要实现金融创新,拓展融资渠道,创新融资工具。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资产支持票据的诞生是一种以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被推出之后,交易商协会基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推出了绿色资产支持票据和扶贫资产支持票据等项目,带动了国家绿色经济的发展,加大了金融机构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引导行业实现转型升级。当前国内资产支持票据的注册规模已经超过了3000 亿,发行规模超过了1000 亿元。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对基础资产的界定扩大了范围,除了原本的应收账款和租赁债券等基础资产,基础设施和商业业务这些不动产业也在基础资产范围内。不仅如此,从基础资产限定条件来看,《指引》有效释放了基础资产的附带抵押和质押的担保条件,也对其他权利向限制规定作出了新的解释,基础资产如果可以解除企业财务危机,降低企业财务上的负担,只要不对接下来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和偿付产生不良影响即可[2]。

2.2 在风险防范与投资人保护方面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会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加强对风险的防范才能保护事物的成长和进步。《指引》在风险防范上提出了相关规定,也强调了对风险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重要性,这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关键。首先,《指引》明确了参与机构的职责,要求各方机构必须按照操作流程进行工作,不能有任何违反法律的情况出现,操作时不仅要保护票据的科学运行,还要提高企业融资效率。其次,《指引》提出了关于投资者的保护机制,明确了注册发行文件内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按照不同情况应当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防止基础资产现金流流出恶化,避免实际现金流和预测之间不相符。最后,《指引》中规定的情况如果发生,但相关机构没有按照法律要求履行告知义务,持有人可以召开会议或者商讨解决方案。分析当前资产支持票据的各项规则,不管是针对参与主体的职责约束,还是交易结构设计,都对资产支持票据风险防范程度有所强化,也确立了投资者保护机制,为资产支持票据制度的完善奠定了法律基础[3]。

3.完善资产支持票据制度的有效建议

3.1 明确资产支持票据的法律属性

为了更好的明确资产支持票据的相关法律属性,以下建议可供参考:

(1)加强对资产支持票据“证券”性质的深入分析。由于资产支持票据是一种资产担保商业本票,所以它也属于资产证券化的产品,在认定票据证券性质的同时可以引入美国法院的相关认定标准,以“投资和商业”二分法标准为基础,资产支持票据不以消费为目的,而是作为投资融资工具而存在,所以有着“证券”的性质。如果以“家族相似性”标准为基础,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是为了筹集资金,投资者购买该产品是为了获得利润。《指引》中表示了资产支持票据需要在交易商协会内完成注册,无论是产品的发行,还是交易,都应当由协会负责监管,同时接受证券法的监督与管理。

(2)认定资产支持票据的证券属性,确立融资性票据法律地位。票据实际上就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书,它的出现是为了推动资金的运转,突出货币流通功能,使票据更具有生命力。票据的独立存在会降低其法律价值,为了更好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各国家开始承认票据的无因性,并以立法的方式确立融资性票据的合法地位。比如法国1807 年的《法国商法典》立足于票据的有因性理论,为了满足经济发展需要,法国在1935 年将无因性理论融入了票据立法。我国围绕《票据法》对有因性和无因性理论加以概述,关于“真实的交易关系”的规定可以体现出我国的票据法是遵循有因性原则的。法律的颁布都是由一定经济基础的,分析《票据法》产生的立法背景,为了维护市场发展,立法者会将银行机构作为本票签发主体,而如今的经济情况和当初不同,企业的资信能力很高。随着社会信用的提升和法律制度的完善,社会法治环境越来越优越,商业本票的生存拥有一定的制度基础。所以票据法应结合经济发展需求,放宽签发主体的限制,非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也可以签发本票[4]。

完善二级市场建设,提升市场流动性。现如今,多元化投资人结构已经成为强化资产证券化市场流动性的重要因素。投资者还需进一步提高对资产证券化的接受度,使投资人结构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加大市场的培育力度,拓大投资人范围,鼓励更多投资者参与其中,完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相关配套机制,从产品的发行到交易做好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完善产品市场定价和交易机制,突出资产支持票据在现阶段的法律属性。

3.2 完善风险隔离制度

首先,采取表内与表外双轨制。由于我国账户隔离模式的兼容性很强,障碍较小,其交易流程主要涉及众多法律关系,比如发行人以现金流为基础,和投资者签订了《非公开定向发行协议》,并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票据。这种情况下,基础资产不是真实销售的,资产所有权转移与销售认定等法律程序被免去,可适用于《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规范。为了促进风险隔离模式的多元化,应将法律风险与经济成本综合考虑,在满足法律规定的同时,降低融资成本,对表内与表外风险隔离模式保持开放的态度,资产支持票据的未来发展不应当脱离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模式,可以构建SPV来阻隔企业破产风险。

其次,完善表内风险隔离制度。确立资产池登记与监管制度,账户隔离模式要求基础资产必须设立特殊封闭账户,资产所有权没有转移,投资者享有现金流受偿权,但也会面临信用风险。可以借鉴欧洲CB 经验,健全资产池登记和监管制度。

最后,完善表外风险隔离制度,建立信托。《信托法》在信托制度的建立上回避了所有权转移的相关问题,可以借鉴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有关做法,采用单行立法的方式对资产支持票据进行结构优化设计,并在资产支持票据结构中进入信托制度,建立以信托制度为基础的SPV。

以京东白条为例,这就是资产支持票据的一种表现形式,其风控体系属于多维体系合成,通过线上与线下结合和贷前授信检查,支持交易自动化检测。在怀疑阶段时人工会介入,整个京东白条的资产支持票据制度属于风险闭环管理。贷款之前,授信政策包含预授信评估、实施核查与风险排查几部分,按照用户历史消费行为与注册信息为用户贷款构建消费画像,从而建立评估体系。在京东白条交易监控环节,套现与集中性欺诈识别模型被建立,针对疑似存在套现行为用户予以实时账户冻结管理,有时人工也会介入其中,确保交易安全。交易之后,如果商品与目的地的距离只有1 公里,那么京东物流将会拦截这种问题商品,保证订单安全。

3.3 建立中小企业融资交易制度

建立多资产出售方企业融资架构制度。以单一资产出售方融资架构为基础,确立多资产融资架构制度,解决资产支持票据市场准入问题,将企业的债权资产出售给SPV,SPV 根据相应标准组成资产池发行信用等级不同的资产支持票据产品。与此同时,为了满足交易结构的需求,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加强对评级方法的创新,不断提升评级水平。完善有着循环型特点的交易制度,ABCP 促进了循环型交易模式的创新,这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一个渠道,应用了循环型交易模式,其发行成本更低,如果基础资产现金流无法满足ABCP 提出的还本付息的要求,发行主体可以发行新的ABCP。企业发行ABCP 完成滚动融资,依靠短期资产带动中长期资金融通,同时以更低的成本实现长期资金融通。资产证券化会根据投资者和融资者的需求变化而改变交易模式,发起人组建资产池后,会将资产池信托给SPV,SPV 以此为支撑发行证券,证券的期限和资产池的期限密切相关,为了防止现金流的流通受到影响,有必要对资产支持票据确立循环型的交易制度,为中小规模企业开拓一种新的证券化交易模式,使不同期限的资产都能在一个资产池内汇聚,让众多企业一同摊铺交易成本。

规范程序,适当倾斜,让更多中小企业从中获益。推出周期灵活且面额适中的资产支持票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中小规模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指引》中采用了循环购买的结构方式,对发行短期限资产支持票据提供了便利条件,法定人和相关投资人在这一过程中获得了税收优惠政策,中小企业的资产支持票据发行人得到政策的适度倾斜,从而降低了企业在税务方面的负担。《指引》简化了资产支持票据的涉税程序,使注册发行流程得到优化,业务操作程序更加规范,将计算机技术、云计算技术、大数据技术用于其中,推进资产支持票据的信息化建设,实现市场运作效率的提升,从而吸引更多企业参与,为企业融资拓展渠道。

总结:总而言之,金融创新不仅是经济现象,更是法律过程,金融产品的创新也会推动法律的完善,资产支持票据是资产证券化的创新性产品,其出现不仅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也对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资产支持票据是一种债务融资工具的法律性质,在基础资产扩延方面和风险防范与投资人保护方面阐述资产支持票据法律现状,对《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法律条例进行详细解析,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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