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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升国有银行派驻监督质效的若干思考

2020-02-23

上海商业 2020年4期
关键词:执纪干部监督

包 敏

党的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要加大金融领域反腐力度。会议闭幕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正式向中管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派驻监督是党的自我监督的重要形式,加强派驻机构建设,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结合某国有银行省分行纪检机构派驻改革工作实践,对国有银行省级机构进一步完善派驻监督进行探索和思考。

2019年1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正式向中管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推进中管金融企业派驻改革,是中央加强金融领域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党对金融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有力保证,也是推动金融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现实需要。中管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依据党章党规、宪法和监察法等法律,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授权,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强化对驻在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企业党委管理人员的监督,加强对企业总部和直属企业的监督。2019年7月,某国有银行某省分行纪委实现向二级分支行派驻监督全覆盖,原内设监察部转为派驻纪检组。当前,派驻纪检组总体运行趋势良好, “形”的塑造已经完成,但“神”的凝聚尚未完全形成,实现“形神兼备”的目标仍亟待努力。

一、 某国有银行省级机构派驻改革基本情况

本文选取某国有银行省分行及其下辖纪检机构作为研究对象,该行于2019年7月实施了派驻改革,设置省分行纪委1个,向全辖二级分支行 “一对一”派驻纪检组,实现派驻监督全覆盖。通过双向选择、择优留用、公开选拔等方式精简优化纪检干部结构,全辖纪检干部精简了19%,平均年龄降低了2.5岁,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占比提升了33%。制定配套制度规范省分行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及纪检人员的管理和考核,下发了加强基层党支部纪检委员、兼职纪检员履职管理的意见,推动日常监督向基层延伸。派驻改革后,形成了省分行纪委、派驻二级行纪检组、基层兼职纪检员三级监督架构,纪检工作上下贯通、一体推进,派驻监督总体趋势向好,独立性大大增强,监督质效明显提升。但随着派驻监督的持续深入,仍存在一些因素影响或制约着纪检工作的高质量发展,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以达到“形神兼备”的目标。

二 、影响或制约派驻监督质效提升的因素

(一)角色定位需更明确。少数派驻纪检干部“派”的意识还不够强,未能充分发挥“派”的权威。个别派驻纪检组未及时从以往双重领导的思维模式中转变过来,接受驻在行领导的惯性思维仍有存在。个别纪检组未能准确把握“再监督”定位,模糊了纪检机关和职能部门的监督职责,种了他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监督重点不够突出,监督深化成效不够显著。

(二)管理制度有待健全。一是相关工作制度需进一步细化完善。派驻改革前,原监察部主要依据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对员工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派驻改革后,纪检机构主要依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党纪处分条例等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适用于派驻纪检组的实施细则有待制定。二是考评制度有待完善。派驻纪检人员考核尚未纳入统一管理,对派驻纪检组组长、组内其他干部的年度考核分别由省分行纪委、各派驻纪检组具体实施,相关考评制度在激发条线人员活力和干劲、充分发挥激励约束作用上有待改进。三是畅通的职务晋升和人员交流制度亟待探索建立。省分行纪委与派驻纪检组、派驻纪检组与驻在行、不同派驻纪检组之间的纪检干部交流尚未充分实现“流得动、转得开、出得去”。派驻纪检组本身“庙小位缺”,体内循环机会相对较少。

(三)履行职责受到制约。目前派驻改革统收统管尚未彻底,一定程度影响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充分发挥。一是在人员管理方面,除派驻纪检组组长外,派驻纪检组其他干部的人员编制、人事薪酬关系由驻在行进行管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存在着从属和依赖关系,敢于较真碰硬的底气和勇气有所欠缺。二是派驻纪检组的后勤保障由驻在行提供,工作上许多方面要依附于驻在行,削弱了纪检干部工作的相对独立性和主动性。

(四)专业能力有待提升。派驻改革后,省分行纪委高度重视派驻纪检干部队伍建设,派驻纪检干部的履职能力也得到明显提升,但离高标准严要求仍存在一定的差距,需进一步加强管理、培训和指导。少数纪检干部对履行监督的方法方式把握不准,信贷、风险、财会等知识储备不足,素质能力跟不上监督要求,一些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未能发现或挖掘深层次的问题,监督效果不佳。派驻纪检组每年承担的核查审查项目较少,核查审查经验不足,纪法双施双守的本领有待提升,派驻纪检干部中会办案、能办案、办好案的不多。此外,个别派驻纪检组还存在干部年龄和性别结构不合理,缺乏“复合型”专业人才的现象。

三、进一步提升派驻监督质效的建议和对策

(一)明晰角色定位,营造监督良好氛围。派驻改革后,派驻纪检组对派出纪委负责,与驻在行的关系由“领导”与“被领导”变成了“监督”与“被监督”,对二级行党委一把手和其他班子成员的“同级监督”变成了“上级监督”。一是要紧紧抓住管党治党责任的“牛鼻子”,督促驻在行党委和党委主要负责人澄清模糊认识,切实转变观念,自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积极支持派驻纪检组履职尽责。二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派驻监督相关文件精神的传达和宣讲,到机关部门、到基层一线开展调研,引导和督促驻在行改变惯性思维,自觉摆正“被监督者”角色,提升驻在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为派驻纪检组顺利开展监督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三是派驻纪检组应与驻在行党委工作部门、财务、人事、风险、内控等部门进行衔接,理顺工作关系、建立协调机制,形成监督合力,确保监督更深入。

(二)完善制度体系,强化履职制度保障。一是建立和健全加强派驻纪检组统管与履职的配套制度。细化完善派驻纪检组管理办法,明确和规范派驻机构的工作职责、工作定位、工作关系、教育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分批次地将派驻纪检人员的人事关系和薪酬管理统一归口至省分行统一管理;省分行计财部门核定派驻纪检组经费总额,根据派驻纪检人员数量、驻在行下辖机构数量、管理半径等进行额度分配,超额部分另行履行审批;多措并举割断派驻纪检组与驻在行的利益和依附关系,让派驻纪检组轻装上阵、心无旁骛地开展监督执纪问责。二是建立务实有效的派驻监督制度体系。修订完善监督指导手册,明确工作职责和监督权限,细化监督内容和方式,完善监督手段;制定派驻纪检组与驻在行工作联系办法,理顺工作关系,建立驻在行事前报备、派驻纪检组事中跟踪、驻在行事后反馈的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流程;探索建立派驻纪检组对驻在行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沟通干预、重大问题建议否决、与驻在行 “关键少数”谈心谈话、监督联席会议等一系列监督机制。三是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和激励机制,实行辖内纪检干部使用、工作考核、奖励表彰等统一管理。完善纪检工作考评办法,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和考核权重,考核结果作为纪检干部奖惩、选拔、使用、调整的重要依据。省分行纪委要当好派驻纪检组的“娘家人”,关心辖内派驻纪检干部成长。开展优秀纪检机构、优秀纪检干部年度评选,激发纪检人员的工作干劲,提升获得感和荣誉感;统筹推进派驻机构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为干部成长搭建平台;争取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政策支持,适度向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纪检干部倾斜;建立纪检干部后备人才库,规划纪检干部职业发展路径。

(三)理顺两个关系,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一是理顺派出纪委与派驻纪检组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省分行纪委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的管理、指导和帮助,帮忙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做派驻纪检组的坚强后盾。派驻纪检组对省分行纪委负责,发挥“驻”的优势,做到“平时放哨,有事报告”。二是理顺派驻纪检组与驻在行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一方面 ,派驻纪检组不能高高在上或蜻蜓点水,要从思想感情和实际行动上融入驻在行,主动通报情况,深入交流思想,不断沟通感情。既要加强对驻在行党委班子及成员和党委管理干部的监督,又要注意加强沟通和协调,团结共事,相互支持,协调配合,同时更要主动自觉接受监督。既要主动发现问题,又要大力支持驻在行的中心工作,形成与驻在行的良性互动。通过帮助驻在行解决问题、为驻在行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障,营造“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顺畅关系和良好氛围。另一方面,派驻纪检组要善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教育提醒,抓早抓小,关口前移,通过谈话提醒、发建议书等方式及时纠偏,及时阻断从苗头到破纪、破法的发展路径;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加大对党员领导干部和基层党组织的问责力度,用问责倒逼主体责任的落实落细;对违纪问题,该处分的必须处分,该通报的坚决通报,以有力的震慑来体现“派”的权威。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专业能力。一是加强政治建设,提升政治素养。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及习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论述,推动纪检干部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地把党中央和上级行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二是加强学习培训,提升业务素质。列出纪检干部必读书目,倡议纪检干部主动自学;组织监督检查、谈心谈话、核查审查、案件审理等专题轮训,提升监督质效和实操能力;走出去、请进来,选派人员到驻行纪检监察组、地方纪委监委跟岗锻炼,邀请地方纪委监委专家讲授职务违法犯罪及查处案例;加强对全辖纪检干部的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灵活选配精干力量与新生力量参与监督检查、核查审查等工作;坚持学思践悟,注重调查研究,省分行纪委加强统筹指导,每个派驻纪检组每年形成一篇高质量调研报告、驻在行政治生态情况分析报告等。三是加强思想建设,提升道德素养。纪检干部应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强化纪法思维、制度意识,严守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办案纪律、保密纪律,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以权谋私等行为 “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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