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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审查义务

2020-02-22朱志超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54期
关键词:平台经营者治理

【摘 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立法上的公法审查义务主要有网络信息内容审查义务、网络交易行为审查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身份认证义务。

【关键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公法义务;治理

随着《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的义务与责任》一书的出版,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的义务与责任成为学术界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熱点问题之一。从司法角度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公共服务义务和法律意义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公法审查义务的演进

(一)对网络信息内容的审查义务的构建

互联网平台公共服务的第一项义务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其包括所有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仅适用于在网络上提供信息服务的活动。其主要义务是不提供有关“扰乱社会秩序”和“威胁国家安全”的信息。法案第16条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本网站发布的信息属于上述内容,应当立即停止发布,做好记录,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违反上述义务的,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商业交易平台经营者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对网上提供的信息内容是否违法进行审查,对理性主义义务进行审查,调整交易服务作为信息共享服务的主体。

(二)对消费者权益给予必要保障的义务

近年来,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加大了保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平台运营商有义务对非法审查交易产生的信息内容等行为采取必要措施,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有义务对消费者权益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害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平台内经营者不履行自己的资格验证义务的,对不履行的给予行政处罚其消费安全义务,并限期改正,并将其作为罚款予以改正,这是《条例》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仅要检查交易行为是否违法,还要评估平台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否有风险,是否侵犯了合法权益它的服务范围必须包括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这在互联网交易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规范中没有体现。从维权的角度可以看出,我国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公法承担的审计义务越来越多。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公法审查义务的基础

(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公法审查义务的属性

对公共权力的审计是一项简单的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法律、法规或者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时,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并采取删除、限制传输的措施。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公法审查义务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有责任保护交易安全和消费者权益。

公共服务志愿者的费用没有得到补偿,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必须投入技术开发费用,购买相应的设备,建立专门的检测机构和人员,履行法律义务,而审计公法义务也是电子商务区别于个人的权利。公法审查义务应当以法律的强制性为基础,对违反行政法的行为承担责任,由司法机关承担。而公意审查的范围则取决于公意审查的法律规定,而不一定取决于公意审查义务的行使。

法律不仅保护公共福利,也保护个人权益。然而,由于民营企业缺乏独立的权力和成本效益,虽然这种“运作模式”已经确立,但司法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自身市场上生存和发展的承诺必须通过公法来实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独立意识不强,因此《条例》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基础不强是一项强制性的规定,是履行一些公法审查义务。这种义务被定义为“第三人义务”,由管辖人承担。该系统整合了工程组织的优势和利益,给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商带来了负担,并在一定程度上共享了管理功能。

(二)公法审查义务作为第三方义务的基础

在法律上,公法义务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审计公法义务的基础。对于《电子商务法》赋予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相关公法义务,立法者表示,该规定是“均衡保护”和“社会公正”的原则,指出在参与电子商务的第三方中,消费者风险最大,其次是实力最强的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加强平台建设,可以很好地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一,政府应鼓励各方参与电子商务活动,并提出以下理由。第二,第三方平台的审计义务体现了社会公理,承担了相应的社会责任。一般来说,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公法审计义务的基础是保护消费者权益,转变电子商务管理模式,这也是管理成本效率最大化的要求。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我国《电子商务法》所追求的目标是“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行为,维护秩序,促进发展”。从电子商务与线下交易的关系来看,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处于十分弱势的地位,在立法框架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十分重要。

(1)在确定干预的信息主题方面存在缺陷。网上交易的虚拟性,使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难以确定经营者的真实身份和经营资格[1]。

(2)对贸易伙伴弱点的信息判断。网络上只能靠图片、文字、信用评价等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来判断自己的行为,存在信息不对称。

(3)改变电子商务的管理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子商务市场的管理是基于其特点和共同管理的原则”,这意味着在电子商务平台管理的实践中,非经营者参与系统管理。《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食品贸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是控制食品贸易的基本原则。食品安全作为一个商业平台,其中经营者承担部分业务保障功能,推行一次性行政管制,不应对现有转包发展的限制。在电子商务领域,集中办公楼、业务线从线下走向线下。该平台的运营商是贸易点和贸易信息提供商。对交易的认定、资格、内容和程序实行一定的控制,是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2]。

结论

综上所述,就公共服务义务而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除有责任报告平台内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并公布交易规则外,要考虑平台经营者的身份和资格的真实性和违法性,公布的信息,商业行为,以及是否侵犯消费者权益,必须从严格依照理论与规范两个层面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公法审查义务的内涵和限度。

参考文献:

[1]张明磊,高文海,魏子秋."农产品上行"电商战略转型路径研究[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0(1):24-28,42.

[2]蔡沛婧."直播+"模式下电商发展的对策研究[J].电子商务,2020,(2):17-18.

作者简介:

朱志超,1995年10月生,男,汉族,重庆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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