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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背景下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研究

2020-02-22

市场论坛 2020年11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

黄 栋 吴 琳

经过8年的艰苦谈判,2020年11月15日,东盟十国和中、日、韩、澳、新共十五个国家正式签署了《区域全面伙伴关系协定》(RCEP),建立了世界范围内最大的自由贸易市场。RCEP的签署一方面将推动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将加速东亚区域经济增长,促进区域产业链深度融合发展。随着区域经济贸易的迅速发展和科技的快速进步,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不断扩大,内容不断深化。为了维护区域贸易长足稳定发展,RCEP知识产权章共设定了83个条款,并包含过渡期安排、技术援助2个附件,为本区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促进提供了平衡、包容的方案。RCEP知识产权章的相关规定内容之多、涵盖之广将有助于促进区域协同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动区域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我国与东盟的经贸往来不断密切,2020年前10个月,我国与东盟贸易总值3.79万亿元,增长7%,占外贸总值的14.6%,东盟已经成为我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随着我国与东盟十国的贸易往来逐步增多,双方商品、技术和服务的流通不断加大,面临的知识产权纠纷和风险、冲突也越大。在此背景下,对于引进来和走出去的企业,如何有效的规避风险,公平合理的解决纠纷,就需要中国-东盟政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

一、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合作的必要性

一方面,中国与东盟国家地缘相近,文化相通,包含很多共同的遗传资源,如香米稻种;同时在传统知识、民间文艺等领域既有合作,也存在产权纠纷。更重要的是,RCEP的签署将加速中国与东盟新一轮的经贸往来,促进数字经济、医药卫生等高科技领域合作。中国与东盟区域内的跨国企业必然在专利、商标、外观设计等领域产生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而部分东盟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基础薄弱,叠加知识产权本身的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企业在技术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多种风险。加强中国与东盟国家的知识产权合作,契合双方的共同需要,也是新时期维护双方经贸往来稳定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合作是应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强保护的必要手段

当今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一个国家经济领域的生产力、政治领域的国际竞争力与一个国家的创新能力息息相关,各国都有促进本国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需求和动力。作为创新的关键因素,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在知识产品的创造和运用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也在技术转移、扩散等方面发挥重要角色。目前,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仍然由发达国家主导,发展中国家依旧处于不利地位,很难在国际知识产权竞争中掌握主动权。近年来,中国与东盟国家的科技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双方在各自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加强信息沟通,交流经验,取长补短,不光有利于加强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加强双方的知识产权合作,有利于推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更加开放包容、平衡有效,推动整合分散的国家力量,共同应对知识产权强国的压力,保护本国的利益。

(二)RCEP签署为双方知识产权合作带来新的历史机遇

由于不同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和方式不同,且知识产权只能依据一国法律,在该国内部生效,这种地域性特征使其在单独或附加发生跨境转移时极易产生冲突。RCEP签署不光推动东亚形成相对统一的经贸规则体系,降低区域内经济往来成本,也创造了更加自由的贸易环境。中国与东盟国家的贸易往来在RCEP框架下将进一步密切,货物交易量也会显著增长,假冒、盗版商品可能会趁机涌入扰乱市场秩序,侵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随着企业“引进来”和“走出去”数量的增多以及贸易结构的优化升级,双方合作过程中也不可避免的会产生知识产权利益冲突。因此,推动中国-东盟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格外重要,能够有效减少双方贸易摩擦,成为推动双方经济发展的润滑油。

另一方面,RCEP知识产权章是协定中内容最多、篇幅最长的章节,也是我国迄今已签署自贸协定所纳入的内容最全面的知识产权章节,该协议有效提升了区域内知识产权整体的保护水平,为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相对明确的指南,有助于促进区域创新合作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基于RCEP知识产权章节,中国-东盟各国在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合作将更加密切。

(三)双方经贸合作转向高科技领域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提出了新要求

近年来,中国的创新要素投入不断增多,产出质量与数量也不断提升。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最新发布的《2020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中国的创新指数在131个创新体中排名第14位,知识产权产品的申请量和创意产品出口量都名列前茅。同时,部分东盟国家的创新水平也在不断发展,该报告显示,新加坡创新指数排名第8,高于中国;马来西亚、越南、菲律宾分别排名第33、42和50位。双方对创新的高度重视和创新水平的逐步提高,也凸显出了加强中国与东盟经贸合作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另一方面,随着双方创新能力的快速增长,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合作方式不断升级,内容不断深化,合作的领域也逐步由一般农产品进出口合作转向附加值较高的产能合作、科技研发等领域。中国—东盟技术转移与创新合作大会等交流平台发挥了承接地与中转站的作用,为双方加强科技合作提供平台保障,有效促进了资源、技术、信息和人才等创新要素的流动。在该平台下,我国与东盟国家在传统医药、海洋科技、疾病防治、节能环保等方面建立了11个联合实验室,如中越作物病虫害综合防控联合实验室、中国—老挝传统药物研究联合实验室、中国—东盟综合交通国际联合实验室等。如此紧密的联合创新活动,必然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面临挑战,如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创新过程中侵权与被侵权的风险等。这些摩擦不但会损害企业的经济利益,影响消费者的权益,也不利于双方合作的持续稳定发展。因此,加强中国与东盟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重要。

二、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现状

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在合理的范围内调节了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能够有效保护和鼓励创新,因此知识产权制度是一项公共政策工具,无论过去还是现在、无论发达国家或者发展中国家,都应该认识到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发展工具所发挥的重大作用。

(一)中国和东盟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我国从2008年开始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并通过相关机构改革,已经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备的、具有高标准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涵盖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等多个方面。随着这一系列举措的开展,我国知识产权成果逐渐丰盛,拥有量快速增长,国际影响力也日益增强。2020年,国务院印发《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指出,要深化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维护多边主义。

东盟是“一带一路”合作的优先区域,也是中国开展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的重要伙伴。随着东盟内部合作深度和广度的增加,东盟知识产权合作也逐渐深入。为了推动东盟知识产权制度的协调统一,东盟先后制定了《东盟知识产权行动计划2011-2015》 和《东盟知识产权行动计划2016-2025》,第二个计划相对更加细致,考虑到不同国家的发展水平,计划主张建立东盟知识产权局、开发地区知识产权平台,鼓励各国通过知识产权协会和私人部门与利益相关方和外部合作者加强联系。

(二)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合作现状

近年来,中国与部分东盟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取得了高度互信,双方通过签订条约和开展会议的形式进行知识产权互动合作,建立了务实高效的知识产权合作机制。早在2009年,中国就与东盟签订了《中国——东盟知识产权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又先后在多边条约、复边条约框架下提及知识产权合作问题。另外,中国还与部分东盟国家签署了双边条约以促进知识产权合作,例如,2013年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印度尼西亚法律人权部签署《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谅解备忘录》,2017年与柬埔寨王国工业及手工业部签署《关于中国专利在柬生效的谅解备忘录》,2018年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科技部签署《中老知识产权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等等。

同时,中国和东盟还通过开展定期、不定期会议的形式沟通、交流最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知识产权保护经验,共同推动双方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促进知识产权合作。一方面,由政府主办的“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高级别会议、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中国—东盟知识产权管理与运用研讨会等促进了双方的交流和互信。双方在知识产权审查业务、知识产权政策和法律比较研究、知识产权部门能力建设、人才教育、宣传培训、信息交换及自动化系统、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取得了丰硕成果,有力地推动了中国与东盟各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和相互之间的经贸科技文化交流。2020年,在第十一届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上,东盟知识产权合作工作组轮值主席黎玉林表示希望借助此次会议,探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知识产权措施和经验,进一步拓展合作领域,创新合作模式,取得更多成果。另一方面,由高校、企业、智库以及企业等多元主体主导的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发展展望交流会、中国—东盟法学院院长论坛、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京津冀用户研讨会也为双方的知识产权合作作出了卓越贡献。

由于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各国的历史文化、法律基础也有很大不同,因此各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也存在很大差距,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很难统一,协调难度较大。虽然中国与东盟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合作的形式还局限于发表宣言、声明等,尚未形成制度化的、正式的、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合作框架;从合作的内容来看,也存在合作的整体规模较小,信息交流少、争端解决机制不完善、特殊领域合作不充分等问题,知识产权合作与科技合作、双边贸易脱节,无法有效满足双方贸易往来的需要。因此,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合作的进一步开展,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合作机制,实现全方位、深层次、大规模的对话交流,保证双方的贸易往来稳定、可持续发展。

三、推动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合作的建议

RCEP是一项自由贸易协定,其目标是为了促进区域贸易和投资的增长,为了更好的配合这一目标,RCEP知识产权章在弥合不同成员发展水平和能力差异的同时,全面提升了区域内知识产权整体保护水平,着力推进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朝着更加开放包容、平衡有效的方向发展。在RCEP框架下,中国与东盟的知识产权合作也应该以促进双方的经贸合作和共同发展为终极目标。具体而言,双方的知识产权合作应该能够有效防范企业在布局国际业务时面临的涉外知识产权风险,应该能为双方的贸易往来和科技合作提供机制保障,能够有利于区域协调创新和进步,提升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标准制定等相关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在该目标的指引下,中国与东盟的知识产权合作应该满足两个基本条件,即广泛认同和利益平衡,两个条件衍生出以下几重含义:第一,制定知识产权规则的过程应该是透明的、民主的,规则本身应该具有公平性和正义性;第二,知识产权保护应该是动态利益平衡的过程,要关注各国的发展差异,从具有相近性、容易达成共识的知识产权领域入手,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第三,有效协调个体利益与共同利益,知识产权保护应该在激励创新、鼓励传播的前提下,合理调节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在区域层面也要求同存异,寻找利益交汇点,提高合作的向心力。第四,知识产权国际合作需要配合投资、贸易、金融等一系列相关协定才能获得切实有效的保护,中国与东盟的知识产权合作要与相关条约协调一致,并由相关部门协同合作才能保证有效实施。

随着RCEP协定的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合作必将在促进区域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推动各国经贸合作和科技文化交流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推动中国与东盟的知识产权合作,是保障双方经贸往来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要想在知识产权领域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合作格局,就要联合各国政府部门、跨国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组织等相关主体,在知识产权保护、运用、管理、转化的全链条中建立常态化的合作机制。探索中国与东盟的知识产权合作的新路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强化各相关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合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不仅需要政府间的对话合作,更需要其他主体的配合与落实,因此,加强中国与东盟知识产权合作的前提就是让区域范围内的所有相关主体全面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社会层面上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明显提升。但是总体来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时间尚短,部分知识产权产出单位,比如高等院校,虽然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但还停留在比较浅显的层面,只关注纯粹是知识产权申请工作,没有及时对接市场,创造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益的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还有一部分企业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也有待提高。同时,东盟内部的老挝、柬埔寨等相对落后的国家也缺乏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氛围。中国与东盟应共同致力于普及知识产权基本知识,提升全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一方面,引导企业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在进军海外市场时提前布局,也要与时俱进,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另一方面,双方可以联合举办知识产权宣传活动,既能普及知识产权基本知识,也能更好的了解对方的知识产权政策。

(二)设立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合作协调机构

为了整合分散的知识产权合作条款,提高对双方的权威约束能力,建议在已有的中国-东盟中心下设立专门的、长期的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合作协调机构。该机构应该由各国领导人牵头,同时由商界、学界等专业人士共同组成,负责确定合作目标,统筹制定知识产权合作计划,推动双边合作进程;在日常管理中,该机构应负责审查知识产权相关事务,及时调节可能存在的矛盾,为各方的知识产权纠纷提供灵活高效、公平正义的解决方案。同时,协调机构可以组织各国在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相关事务,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体系朝着更加开放、普惠的方向发展。另外,由于部分东盟国家政治、经济稳定性差,知识产权政策体系缺乏连续性,因此在合作中可能会存在不确定性风险。合作协调机构应该负责识别风险类型、评估风险可能性,并指导各国创建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应急方案,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并减少风险带来的危害。

(三)建立更加完善的对话交流机制

中国与东盟应该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互信,延伸合作范围,拓展合作交流事项,增加合作交流的主体,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务实合作,创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生态体系,推动双方科技合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一是强化已有的对话与磋商机制,并开创新的合作形式。除定期举办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外,要鼓励跨国公司、社会组织、智库等积极开展不定期的、具有指向性的知识产权研讨会,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倡导知识共享。二是以RCEP中规定的知识产权条约为基础,不断加强经验交流和政策沟通,促进双方知识产权战略协通对接。及时关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等领域的合作。此外,还应该推动知识产权与经济贸易、科技创新、投资等相关领域的政策衔接与融合,提高双方协同创新能力,充分释放知识产权合作在促进区域经贸合作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三是加强与其他国家的联系。知识产权合作服务于经贸合作和科技创新,应该是一个开放的系统,中国与东盟不应该局限于双边的交流合作,也要重视国际多边合作,及时关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其他自贸区的发展动向和合作趋势,既可以借鉴有益经验,也可以扩大中国和东盟知识产权合作成果的影响力,提升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话语权。

(四)加强知识产权能力建设

首先,可以推动共建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对信息的动态追踪,整合相关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规定,最新政策,获批的知识产权信息等,为企业提供查询服务。通报企业侵权案例,分享各行业的知识产权维权路径,为“引进来”和“走出去”的企业提供便捷服务。其次,中国与东盟的知识产权合作,需要具有相关知识背景、语言能力强、了解当地社会习性的复合型人才支撑,双方应创新知识产权人才合作培养模式,支持不同国家之间的不同部门、高校、企业之间加强交叉合作,共同培养知识产权实用人才。再次,各国应继续加快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业发展,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共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提供一体化、全流程的产权运营服务,不仅可以帮助企业顺利高效的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等,还有利于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的良性互动。最后,支持和援助相对落后的国家提升科学技术水平,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规避中国与东盟知识产权合作中的木桶效应。东盟国家中有知识产权制度相对完善的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也有越南、柬埔寨等知识产权落后的国家,要想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合作制度,增强中国与东盟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协调力量,提升合作空间,就必须鼓励这些相对落后的国家主动融入区域创新网络,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研发创新合作,培育知识产权市场;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事务合作,学习其他国家经验,逐步补齐知识产权短板,促进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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